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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90皮沙發

    擔保人也稱保證人,既然提供了擔保,簽訂了擔保合同,當債務人無法償還貸款的時候,擔保人就有替債務人償還貸款的義務。

    但也並不是說,當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就馬上需要擔保人替其還債,因為根據《擔保法》第28條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物權法》第176條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如果是向銀行申請貸款的,那銀行一般是要求有抵押物的,當債務人無力償還貸款的時候,銀行透過法院起訴,首先會拍賣處置抵押物,拍賣抵押物後能夠還清貸款的,那擔保人也不需要為債務人償還貸款。如果拍賣抵押物後,仍然無法還清貸款,法院就會執行債務人和擔保人的財產用於償還貸款。

  • 2 # 武威王

    這一問題同時涉及《擔保法》和《繼承法》的相關規定,在現實中操作比較麻煩,我覺得為了保證債權人債權實現的最大化,債權人首先應該跟債務人的繼承人協商,協商不成再根據擔保法追償。我試著舉個例子分情況進行闡述:

    一、債務人的繼承人承認債務,願意繼承債務

    這種情況最好辦了,直接變更合同,如果擔保人不願意繼續擔保,可以脫身出來。舉個例子,比如,甲和乙存在債權債務關係,丙是擔保人,甲借了乙的錢用來做生意,結果甲不幸去世,甲的兒子小甲繼承了其父的生意,小甲承認父親借乙的錢,覺得自己生意還要做,以後可能還需要和乙合作,於是跟乙承諾,甲借你的錢我來還,你如果不放心我們可以重新簽訂借款合同。此時,乙就可以安心了,如果乙仍然需要小甲提供保證人,此時丙就有主動權了,如果丙認為我信得過你父親但信不過小甲,你另請高明吧。此時,小甲虛高提供別的擔保,而丙不需要承擔新的擔保責任。這是最簡單的方式。

    二、債務人的繼承人不願意繼承債務

    當然,小甲也可能不願意繼承債務。此時,就要看丙對甲的擔保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

    1.一般保證。此時,丙可以行使抗辯權。小甲繼承了甲的遺產,在繼承遺產的範圍內也需要對甲的債務承擔責任。此時,乙找到丙,並可以要求小甲在繼承範圍內先行清償,如果夠,那就皆大歡喜;如果不夠,丙對不夠的部分承擔責任。

    2.連帶保證。此時,丙和甲是一條繩上的螞蚱。這種情況下,乙想找甲或者丙都可以,既然甲死了,我就找你丙。丙此時沒有理由可言,到期的債務必須要還。還完之後,可以追償,這是甲和我丙兩個人的事,我替你還了,你有錢就要還給我啊。你有遺產嗎?有的話,拿你遺產來抵扣,如果抵扣夠了,皆大歡喜;如果不夠,能抵多少算多少,不夠的算我倒黴。如果小甲已經繼承了,那麼小甲你在繼承遺產的範圍內還我吧,超出繼承範圍的,你不願意還,我也沒辦法。

    總而言之,既然是擔保了,肯定是有責任的,就看是擔保的型別是什麼,還有就是怎麼更好地處理問題,對大家都有利罷了。希望可以幫到你。

  • 3 # 觀宇說法

    首先,如果是在一般保證的情形下。保證人只是在主債務人不履行時,有代為履行的義務,該形式下債務人應首先履行還款責任,只有當債務人確實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才承擔保證責任,是補充性。也就是說,債權人只能先起訴債務人的繼承人,繼承人在繼承財產的範圍內有義務先行償還債務。當繼承的財產不足以償還債務時,繼承人又不願意償還,那麼擔保人對償還餘款就責無旁貸了。

    其次,如果在連帶責任保證的情形下。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是連帶責任人,債權人在保證範圍內,既可以向債務人求償,也可以向保證人求償,無論債權人選擇誰,債務人和保證人都無權拒絕。該形式下債務人和保證人履行債務,沒有先後主次之分,如果債務人(借款人)不履行債務,債權人有權要求連帶責任保證人清償貸款本息。這時候債權人可根據哪一個方式能最快實現債權就有了三個選擇。一是直接向債務人的繼承人主張,二是向繼承人和擔保人一併主張,三是隻向擔保人個人主張。

    當然,擔保人無論以何種方式承擔了擔保責任,都應該無怨無悔,既然為人作了擔保,就應該有還款的自覺。還好的是,擔保人在還款後,還可以向債務人的繼承人追償,繼承人最起碼要在繼承財產的範圍內要還的。

  • 4 # 法律知道

    一般情況下,擔保人對於債務人的借款是需要承擔連帶責任的,債務人死亡並不必然導致債權債務消滅。擔保人仍然需要繼續償還借款。

    特別是針對債務人有繼承人、保證人的情形,一般債權人可以將保證人(擔保人)及債務人的繼承人(債務的受讓方)列為共同被告。

    債務人繼承人需要在其繼承財產限額內對債權人承擔還款責任,如果繼承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已經放棄繼承且實際並未繼承債務人的財產,則可以不用承擔還款責任。

    一般擔保人對債務負有連帶的還款責任,根據《擔保法》第18條的規定,擔保人為借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的,債權人既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因此,作為保證人(擔保人)無法逃避還款責任的。如果不還錢,擔保人一樣會被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同時擔保認的房屋、存款、車輛都有被查封、凍結、拍賣的風險。

  • 5 # 一鍵代償

    一般來說,擔保人的職責就是在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時買單的,這就好比是債權人的個人保險公司。但是,這種擔保責任並不是說債務人死了,那麼這個錢就直接推卸給擔保人了,而是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進行認定劃分的。

    首先,我們要清楚擔保人的責任,從法律上來說,擔保責任分為一般擔保責任和連帶擔保責任。一般擔保責任則是指債務人不能履行義務時,那麼擔保人才開始承擔還款責任。也就是說,如果在合同糾紛沒有經過審判、仲裁,並且債務人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舊不能履行債務前,那麼債權人是沒有權利向擔保人要錢的。

    而連帶擔保責任則是指,債務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人,則債權人可以直接向擔保人要錢。打個比方來說,如果債務到期了而債務人卻失蹤了,那麼債權人則可以直接向擔保人要錢。這既是法律上對擔保人的責任的具體劃分和規定。

    然後咱們再來說如果債務人死亡的情況。這裡我們必須明白一點,債務人死亡並不意味著無法償還債務,這兩者之間是沒有直接關係的。

    因為,債務人雖然死了,但是他還有遺產可以用來償還債務。並且,中國法律明確規定,債務人的遺產是要優先用於債務償還的。

    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是需要先對債務人的遺產進行清算的,看是否能夠還清債務,如果可以償還債務,那麼自然不用擔保人再來承擔,如果債務人的遺產無法還清生前債務,那麼則需要擔保人償還剩餘欠款。

    當然,還有一種情況下擔保人也是不用償還債務的。那就是比如說債務人的子女繼承了其遺產,那麼這時候在法律上就預設其也選擇繼承了其生前債務。在這種情況下,債務就轉移到了其子女身上,這時候擔保人就可以選擇是否要簽訂新的擔保協議。

    比如說,債務人生前有一套豪宅,現在債務人死了,但是其子女感覺房子升值空間大,不願意被法院拍賣執行而繼承了房產,那麼這時候其子女就相當於也繼承了其債務,他們就是新的債務人了,那麼這時候作為擔保人來說,則可以選擇不再進行擔保。這樣,便有可能從這件事中脫身出來,這也是所有擔保人比較希望看到的結果。

    所以,並不是說債務人死了,然後擔保人就要直接承擔其生前債務,而是要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判斷。

  • 6 # 東友律師團

    對於這個問題,我們要了解一下擔保人是什麼意思,擔保是指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

    也就是說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才有擔保人償還,雖然債務人死亡,但是其留下的遺產需要優先用於償還債務,所以債務人過世,並不一定需要由擔保人來提起償還債務。

    並且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

    可見,一般保證的保證是有先後順序的,債權人先要向債務人主張權利,並且在債務人無力償還時才能向保證人行使追究保證責任,而何為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擔保法也做了相應的規定,即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簡而言之,也就是債權人必須先起訴或仲裁債務人,得到生效的法律文書後經過法院強制執行確認債務人沒有還款能力,才能起訴或仲裁保證人承擔保證還款責任。

    其次, 如果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從字面意思上可以判定,連帶保證人與債務人的責任義務是相等的,也就是說債務人不能按約定還清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和保證人行使債權,具體說就是可以起訴和仲裁債務人和保證人,將他們列為共同被告,對債務的償還部分先後主次,在執行中,誰有履行能力就執行誰的財產。

    最後,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 7 # 李重德律師法律諮詢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三十二條 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 8 # 南山法律人

    債的擔保的成立就是為了使債權人可以從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責任財產中受償,避免其債權存在不能完全實現的危險。債務人死亡,擔保人是否需要替其償還債務,要看擔保人與債權人在擔保合同中是怎麼約定的。保證的型別有兩種,一是一般保證,二是連帶責任保證。如果擔保合同中沒有約定擔保人以何種方式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約定不明的,推定為連帶責任保證。

    一般保證

    所謂的一般保證,是指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前提是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只要債務人能夠履行其債務,擔保人就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只有在債務人完全不能或者部分不能履行債務時,擔保人才承擔保證責任。

    債務人死亡,若擔保人與債權人約定的是承擔一般保證責任,那麼只有當債務人的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擔保人才需要替其償還剩餘的債務。

    連帶責任保證

    所謂的連帶責任保證,是指擔保人與債務人處於同樣的法律地位,對被保證債務的履行沒有先後順序之分。當債務履行期到來後,債權人既可以請求債務人清償,也可以請求擔保人清償,或者請求債務人與擔保人共同清償。

    擔保人無過失地清償完債務人所負的債務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債務人死亡,擔保人可以要求以債務人的遺產抵償。若債務人的遺產不足以抵償擔保人向債權人清償的債務的,擔保人無權要求債務人的家屬代為清償。

    綜上所述,債務人死亡,若擔保合同中約定的是一般保證的,只有當債務人的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擔保人才需要替其償還剩餘債務;若擔保合同中約定的是連帶責任保證,債權人要求擔保人清償的,擔保人不得拒絕,擔保人清償完債務後,可以要求以債務人的遺產抵償。所以說,擔保有風險,千萬不要輕易為他人作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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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 # 文金髮律師

    你好,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由擔保人承擔償還責任,這是擔保的應有之義。

    什麼是擔保?

    通俗的說,就是當債務人不能夠履行債務的時候,以擔保人的財產,或者以用於擔保的抵押物、質押物拍賣所得,來為債務人償還債務。

    擔保分為物的擔保和人的擔保

    物的擔保,即通俗所說的用某物進行抵押或者質押。物的擔保,一般只需要在擔保物拍賣所得的範圍內承擔責任。

    人的擔保,在法律上也叫保證,就是擔保人或者保證人承諾為債務人的債務做擔保,當債務人不能夠履行債務的時候,債權人可以要求擔保人承擔責任。

    人的擔保又可以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

    一般保證,債權人需要先起訴並執行債務人的財產,不足的部分才可以向保證人主張。

    連帶保證,債權人不需要先執行債務人的財產,可以直接起訴並執行保證人的財產。

    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怎麼認定?

    根據中國擔保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擔保法還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明年1月1號起施行的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對保證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將按照一般保證責任承擔保證責任。即民法典在這一點上,與現行擔保法作了相反的規定。

    注意看是否超過了保證期

    現行擔保法關於保證期間的規定,如果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到期之日6個月。

    在當事人沒有約定保證期或者約定不明的情況下,主債務到期以後6個月內,債權人沒有向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免除。

    結論

    首先,看看合同條款中是否約定了保證期,如果沒有約定保證期或者約定不明確,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主債務到期6個月以後,債權人才來主張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可以以超過保證期限不同意再履行保證義務為由提出抗辯。

    其次,看看合同條款中約定的是否為一般保證,如果是一般保證,在債權人沒有起訴債務人並且執行的情況下,保證人可以提出抗辯,要求先訴債務人(繼承人)並執行其財產(遺產)。

    最後,作為成年人,需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當對外簽署相關法律文書時,一定要看清楚各條款內容,預見到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確定自己願意並且有能力承擔責任,方可為之。

    以上,供參考。

  • 10 # 壹號哥順田

    這個很難說,需要根據擔保的情況而定,擔保人到底擔保的是哪個部分,擔保人在借款合同中或者發生債務的合同中有沒有明確規定或者闡述擔保人到底擔保的範圍是那些,我們才能判定擔保人能不能替債務人還債,我們來具體分析下擔保人那種情況屬於替其債務人償還債務。

    1、首先我們來看擔保人的法律責任,根據中國的相應法律法規,作為債務人的擔保人主要有兩種擔保責任,一種是一般擔保責任,另外一種是連帶擔保責任;這兩種責任在規定上面的是不一樣的,所謂的一般擔保責任指的就是債務人在不能履行還債義務的時候,作為擔保人要替債務人承擔相應的還款責任,意思指的就是如果關於債務合同的糾紛一沒有被仲裁二也沒有經過法院的審判,而且債務人的財產,依照法律的強制執行依舊不能履行債務之前,在這樣的情況下,債權人沒有權利向擔保人要錢的。

    2、其次我們看看擔保人是否在債務人和債權人發生借貸的時候,擔保人是否屬於連帶擔保責任的約定,指的就是債務人到期了不能清償債務,那麼在連帶擔保責任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直接向擔保人要錢,民間借貸的擔保人很少有人替債務人做連帶著責任擔保,除非在發生借款業務中,擔保人的另外一個身份是債務人,他可以做連帶責任擔保,合約中的債務人意外死亡,那麼債權人在起訴的時候,可以把擔保人作為追加被告來代替債務人履行償還欠款義務。

    3、最後債務人死亡了,會擁有自己的遺產,根據中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債務人的遺產首先要用來償還債務人所欠下的債務,那就是債務人的子女繼承了債務人的遺產,因為根據中國的法律規定,繼承了遺產,也要繼承相應的債務。所以說在這種情況之下,債務就會發生轉移,也就是會轉移到債務人的子女身上。發生這種情況之後,擔保人可以選擇是否要繼續簽訂新的擔保協議。

    總結下,現在民間借貸中,經常會出現各種突發事件,讓很多債權人措手不及,因此債權人在借貸業務時,把風控做好,在有借款擔保人的合約中,把擔保人的承擔的法律責任一定要約定清楚,到底是一般性擔保還是連帶責任擔保,而且還要對擔保人的經濟實力進行調查,否則出現債務人意外死亡,債務追債變得非常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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