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KongZWang
-
2 # 追逐蘿蔔的毛驢
從微觀角度講光是由高速光射流組成的,燈泡有LED,有日光燈。不管什麼等他只是一個光源。所以個人認為燈光和光源不是一個整體。
-
3 # cx1944
問題提得很好。答案是不屬於一個整體,是各自獨立。因為光是電磁波,沒有質量沒有慣性,一經生成就脫離光源獨存在了。
如果樹枝與樹的根部斷開,樹枝很快就枯乾,如果光與光源斷開,光很快就消失,樹枝與光都不是獨立存在物,獨立存在物不需要依靠它物而存在。因此樹枝與光都是屬於它物的一部分。
我認為燈泡與燈泡發出的光應該屬於同一整體,是屬於樹的根部與樹枝葉的關係,因為燈泡不通電就沒有燈泡光發生,當燈泡通電時,光線從燈泡處射出,光線的出處在燈泡處,燈泡發出的光不能獨立存在,如果光能獨立存在,那麼就不需要燈泡,所以光是依靠燈泡而存在,是屬於燈泡的組成部分。獨立的東西是不依賴於其他的事物而存在,只要有光,就必定有光源存在,光不是獨立的東西,它來源於光源,並需要光源維持它的存在,這跟樹枝,樹葉的道理一樣,需要內部源源不斷的提供營養來維持它的存在。人的運動,交通工具的運動(飛機,火車,汽車,輪船等等)都是指事物的整體運動,為什麼只有光例外,明擺著光只是光源的組成部分,在大量的運動描述都沒有用區域性的存在代表事物的運動方式,"速度v✖️時間t=距離S"是表達運動隨時間流逝,運動物體位置不斷變化的公式,而這公式中並不適用區域性存在的事物部分運動方式。在讀了前人留下對光速認識的歷史,總覺的這個物理歷史的方向不是向正確的方向發展,與客觀存在現實不符,是背離客觀存在規律的歷史,而且還在繼續著。對於對光速認識的歷史,前人對光速的測試,從網路可以查到,用一枝點燃的蠟燭產生的光,用齒輪⚙️轉動方法測試,我們知道火車的運動,如果取地面參照物,那麼火車運動是整列火車向前運動,而不是單指車輪的運動。點燃的蠟燭產生的光,就整體來說就像一列火車,而點燃的蠟燭️不動,而其中光部分就像火車的車輪,只是火車的組成部分,蠟燭光受制於蠟燭的光源,沒有點燃的蠟燭,也就沒有點燃蠟燭的光,依附於蠟燭而存在的蠟燭光怎麼有約30萬公里/秒的速度運動呢?
影印自相對論:"透過下述例示,我們可以很容易地看到,按照洛倫茲變換,無論對於參考物 體 K 還是對於參考物體 K’,真空中光的傳播定律都是被滿足的。例如沿著正 x 軸發出一個光訊號,這個光刺激按照下列方程前進
x = ct 亦即以速度 c 前進。按照洛倫茲變換方程,x 和 t 之間有了這個簡單的關係,則
在 x’和 t’之間當然也存在著一個相應的關係,事實也正是如此:把 x 的值 ct 代 入洛倫茲變換的第一個和第四個方程中,我們就得到:"
從光的測試歷史來看,所用方法是用鏡面來回反射,就像人的手臂作來回的動作,這種動作無論怎樣都無法產生,"速度V✖️時間t=距離S"的公式。光速使用鏡面來回反覆反射,無論反射多少次,都無法產生"x=ct"的公式。由此可見,洛倫茲用 "x=ct"公式作出發點進行變換,不是反映客觀規律的東西,是虛假的東西。
光由於受到光源的限制,光線就像一根繩子,這繩子的一頭被固定住,就是說光線的一頭被光源固定住,這根繩子只能伸直到繩子的長度,不能自已向外移動,沒有X=Ct公式產生的基礎,也沒有C約等於30萬公里/秒這件事存在,因此用C作方程元素進行計算,沒有事理的根據。看了很多光速測試,都不符合速度的定義,光是離不開光源而獨立存在,就像大樹的樹枝向四周擴散開來,只能伸展到一定程度範圍,可以說沒有光速約30萬公里/秒這件事存在。
光速約30萬公里/秒,約繞著地球轉7圈半,在我少年時期就已經出現這樣的資訊,後來在生活中,有資料來源可察的,汽車車燈能照淸楚100米處地面的情況都已經不容易了,與30萬公里相差太遠,在相對論中用X=Ct公式,表示光沿x軸直線運動,但在用蠟燭測試光速時,蠟燭光能在10公里外發現就很難,根本沒有沿X軸前進約30萬公里/秒的事發生,在30萬公里外處,恐怕連最先進的裝置都接收不到蠟燭發出的光。
光速是宇宙最快速度,可能是假的。觀察蠟燭️的光,電燈的光,太陽☀️的光,就會看到一個事實,光都是由光源長出來的,光的存在離不開光源,光源就像一顆樹的根部,光就像樹枝,樹葉的部分,當樹葉生在大樹中時,樹葉才有生命力,當樹葉離開大樹,樹葉很快就死亡,光也一樣,如果光離開光源,光很快就死亡,蠟燭,電燈,大陽的,光照範圍,就像小草,小樹,大樹一樣,光源強度大,形態特徵就大,沒有隨時間的流逝,約30萬公里/秒的速度離開光源一直運動下去。離開光源的光,就像離開大樹的葉子,很快就消亡了,如閃電。
光速C約等於30萬公里/秒,事理不通,在一條平直的公路上,有很多十字路口,設有交通燈,這些燈經常開關,可我們為什麼只看到近處的燈光,卻沒有看到遠處傳來的燈光呢?
光速的確定找不到參照物原點,沒有原點,測量的尺子無從開始。
速度的確定需要參照物,如果取地面某點作參照物,一旦確定參照原點,就會發現,可能沒有光速C=約30萬公里/秒這件事。假設用火車站作原點,向右直線鐵路作X軸,一列火車以每小時100公里的速度離開原點,沿X軸方向10小時後就到達離原點1000公里X軸處,可以看到整列火車從原點向X軸移動了1000公里。現在由一個人站在原點,伸手, 請問這個人每小時向X軸運動了多少?回答是零,手每小時向X軸運動了多少?回答是手是屬於人的組成部分,不能代表人的運動,手由於是事物整體中的區域性,手的運動就受到整體的限制,例如某人手臂1.5米長,這個人的手就只能伸到1.5米處,時間1秒,2秒,⋯流逝,時間不能使手臂繼續向前伸展。因此不能使用,速度✖️時間=距離,的公式;改用一枝蠟燭放在原點,然後點燃蠟燭,蠟燭產生的光像一個人的伸手動作,請問蠟燭在X軸上秒運動了多少公里?回答是零,蠟燭沒有動,蠟燭光在X軸上每秒運動了多少公里?同理,蠟燭光是點燃蠟燭的組成部分,不能代表蠟燭運動,而蠟燭光又不能脫離蠟燭而成獨立存在,因此蠟燭光無法獨立隨時間流逝而一直在X軸向前運動,光由於是事物整體的區域性部分,區域性受到整體的制約,只能像手一樣伸展到一定程度距離就不能繼續伸展,因此不能使用:X(距離)=C(光速)✖️t(時間),公式,區域性事物沒有存在2秒,3秒⋯無數秒一直運動下去的事實。
樹長在土地上,根部深入地下,雖然樹枝,樹葉會隨風飄揚,但沒有聽到樹每小時運動速度,樹枝每小時運動速度,樹葉每小時運動速度這樣的描述。如果將光源視為樹的根部,光是由這根部長出來,根據人們對樹的描述,同理光速約30萬公里/秒,這個速度是不存在的。根據速度是一種隨時間流逝而不斷改變位置的行為,但太陽☀️,路燈,蠟燭️都是固定不變停在原地,光是長在光源根部,根不動,光怎麼會動呢?
在讀書過程中,會讀懂一些規則,在腦子裡這規則就會變成一種定式,將其他的資料與這定式進行整合,如果不合,就會產生質疑,是那個環節不對,錯在哪裡?
我最近寫了一篇,關於事物的整體運動,關於事物的內部運動文章,由於是屬於個人的看法,又無法親自實踐,怎樣用實踐檢驗其正確性?
在認知過程中,有些事是已經知道了,例如:談運動,地球的自轉運動,公轉運動,首先需要設定地球之外的一事物作參照點,這裡用太陽作不動的參照原點,我們知道地球自轉一圈為24小時,由於參照點取自地球之外的太陽,所表達的是地球的整體運動,在這個運動過程中,地球內部存在著,飛機同時存在不同方向的運動,流水存在不同方向的運動,空氣存在不同方向的運動,還有許多火車,汽車,輪船朝不同方向的運動,還有鐘擺的運動,人在地球上的一切活動,包括人的思想,感覺,所有這些,都已經被地球整體運動所包含,都不能再計入地球整體自轉運動。內部運動只能取內部事物作參照。這樣我們就知道了事物運動的規則:規則1、運動事物如果取運動事物以外的事物作參照原點,那麼表達的是事物的整體運動。這種整體運動包含事物內部任意同時存在的不同方向內部事物運動,以及人的意識感覺。規則2、事物內部運動只能取事物內部的某事物作參照原點,來描述該事物的運動。內運動是區域性的,部分的事物運動方式。根據規則,火車的運動取火車之外的地面某點作參照物,表達出來的是火車的整體運動,這樣我們就知道了人在火車上行走,是屬於火車的內部運動,這種內部運動巳被包含在火車整體運動之中,不能再與火車整體運動相加。
影印自狹義相對論:"6.經典力學中所用的速度相加定理
假設我們的舊相識,火車車廂,在鐵軌上以恆定速度 v 行駛;並假設有一個 人在車廂裡沿著車廂行駛的方向以速度 w 從車廂一頭走到另一頭。那麼在這個 過程中,對於路基而言,這個人向前走得有多快呢?換句話說,這個人前進的速 度 W 有多大呢?唯一可能的解答似乎可以根據下列考慮而得:如果這個人站住 不動一秒鐘,在這一秒鐘裡他就相對於路基前進了一段距離 v,在數值上與車廂 的速度相等。但是,由於他在車廂中向前走動,在這一秒鐘裡他相對於車廂向前 走了一段距離兒也就是相對於路基又多走了一段距離 w,這段距離在數值上等於 這個人在車廂裡走動的速度。這樣,在所考慮的這一秒鐘裡他總共相對於路基走 了距離 W=v+w。我們以後將會看到,表述了經典力學的速度相加定理的這一結 果,是不能加以支援的;換句話說,我們剛才寫下的定律實質上是不成立的。但 目前我們暫時假定這個定理是正確的。 "
由於飛機,火車,汽車,輪船的運動都是取運動物體之外的地面某點作參照物,表達出來的是運動物體的整體運動,這種整體運動已經包含運動物體內部任何方向的內部運動。
電梯的運動,也和其他交通工具,如火車,汽車一樣,只是電梯是作上下垂直運動,只要電梯運動的參照物取自電梯以外的事物,表達出來的就是電梯的整體運動,這個整個運動同樣包括了內部的一切運動。
網路影印:"
狹義相對論是以四維平直空間中的勻速直線運動為考察物件的,適用於一切慣性系,但無法說明非慣性系中的運動現象。為了克服狹義相對論的不足,將狹義相對論推廣到具有加速度的非慣性系中,愛因斯坦運用了電梯思想實驗為人們開啟思路。在一理想的摩天大樓的頂上,有一正在下降的電梯。在該電梯內,有一物理學家在做實驗。突然,電梯的鋼纜斷了,於是,電梯便處於自由落體狀態向地面降落。在降落的過程中,電梯內的實驗者,拿出一塊手帕和一隻表,然後鬆開雙手。這兩個物體會怎樣運動呢?電梯外的觀察者以地球作為參考系,他會發現:手帕、表和電梯連同它的天花板、四壁、地面以及裡面的實驗者等,都以同樣的加速度下落。而電梯裡面的實驗者則會以電梯作為參考系,因為引力場在這一參考系之外而不被考慮,他會發現手帕和表由於不受到任何力的作用,而處於靜止狀態。在等效原理的幫助下,電梯思想實驗告訴我們,引力場和加速度是相等的。廣義相對論成功地拓展到了非慣性系中。"地球上原來沒有飛機,火車,汽車,等等,在人類還沒有發生之前,地球就已經存在自轉運動,後來有了飛機,火車,汽車,人等以後,地球的自轉運動跟沒有飛機,火車,汽車,人等,沒有存在區別,沒有因為有人的觀察,使地球的自轉運動發生變化,也沒有發生人在地球內部觀察事物同地球自轉結合產生另一種運動方式。同理,電梯落體運動中有人在裡面,與沒有人在裡面時運動沒有區別,因此用沒有人在裡面討論電梯的運動更簡單,更容易一目瞭然。在我們生活中,經常到市場買東西,有時買了幾個小包,再將幾個小包裝在一個大包之中,為了說明問題,這裡假設一個小包10斤重,將10個10斤重的小包,裝在一個大袋子中,將這個大袋子放在砰稱上,重量是100斤,這個大袋子就是事物的整體,已經包含裝在其中的全部10斤裝的小袋子。不可以再將內部的10斤重的小包與整體100斤的大包混合一起,這個袋子在運輸過程中,無論怎麼變動狀態,都沒有改變其性質。事物整體的運動就是單一的運動,討論地球的運動就是單一的討論地球的整體運動,運動的參照物取自地球之外的物體,討論火車的運動就是討論火車的整體運動,參照物只能取自地球內部的物體,不能取自地球以外的事物。在固定位置點燃一支蠟燭,就形成以蠟燭為中心,外圍由光組成的一個整體存在,這種結構就像地球為核心,外圍由空氣組成的一個地球整體存在,如果蠟燭光運動,參照物取蠟燭光之外地面某點,那麼表示的就是事物的整體運動,但蠟燭固定在那裡,那來的約30萬公里/秒的光速?一枝燃燒發光的蠟燭是整體,發出的光是這個整體的部分,蠟燭固定位置,光只能伸展到一定半徑範圍就不能前進了,光自始至終都保持與蠟燭的聯絡,不能單獨行動,這樣一來,光速的概念就不清楚了。以在固定位置燃燒發光的蠟燭來看,光不是獨立存在的事物,是以蠟燭️為中心的外表存在,是屬於像地球上空氣一樣的區域性存在,光速只能是事物內部的一種運動方式,事物內部運動只能用事物內部作參照,才能確定光在事物內部的位置移動關係,直到現在沒有看到光在內部參照下的速度描述。因此光速C的來源沒有得到事理的支援。速度是物質一種隨時間的流逝,位置在不斷改變的行為。如果一盞路燈在某處照亮一年,它的光照距離並沒有發生改變,照亮100米距離,過了一年還是隻有照亮100米,並沒有照到一光年距離的地方。
網路影印:"最早測定光速的實驗方法是旋轉齒輪法,即1849年的斐索實驗。其方法大致如下:高速旋轉的齒輪可以讓光透過,也可能擋住光,這取決於齒輪的齒數和轉速,以及光射向遠處的反射鏡再返回所需要的時間。只要這些引數搭配合適,就可以把反射光全部擋住,觀測時人眼的視覺暫留效應也不會有影響。傅科的旋轉鏡法和邁克爾遜的旋轉稜鏡法也都採用了類似的思想,但是設計得更巧妙,測量的精度也就更高了。"
用這樣的例子:1、一枝在穩定不變固定的位置,燃燒併發光的蠟燭;2、一盞在穩定不變固定的位置,通電併發光的路燈;3、一個在穩定不變固定的位置,正在發光的太陽。1、2、3式就像用掃帚掃一個一字,與用一枝筆寫出一字沒有本質的區別。4、再引入停在火車站,一列滿載乘客的火車,假設這列火車由十節車廂,每節車廂10米,十節車廂共100米組成。
在1式中可以看出燃燒併發光的蠟燭,光不是獨立存在的,光是以蠟燭️為中心的外表部分,就像地球上的空氣處於地球的外層,是屬於地球的組成部分。從火車的運動速度來看,如果火車取火車之外的事物作參照,來確定位置的移動速度,那麼運動是整體的,區域性不能表達火車的整體運動;這樣的觀點,說明了穩定不變位置的蠟燭光,路燈光,太Sunny,並沒有整體上像火車一樣的運動關係。由於光不是獨立於蠟燭️,路燈,太陽☀️之外存在的,是以蠟燭,路燈,太陽為核心的外表部分,是屬於蠟燭,路燈,太陽的組成部分,就像地球上的空氣一樣,是地球的組成部分,因此在幾例光源在固定位置下,沒有整體的運動位置移動的速度發生。
如果光速是指光的內部運動,那麼內部運動只能取內部事物作參照確定位置的移動關係,例如:人在火車上行走,只能取火車內部事物作參照,不能取火車之外地面作參照;空氣的運動速度,也只能取地球內部的事物作參照,確定位置的移動關係,不能取地球之外如太陽,月亮作參照,來表達空氣的位置移動關係。測量蠟燭如果使用鏡子作參照,那麼鏡子如果是蠟燭之外的事物,就只能表達事物的整體運動關係,而這個事件的核心蠟燭️,並沒有發生位置的移動關係,整體沒有動,區域性跑到哪裡去了,就像一例停止在火車站的火車,整體沒有動,區域性跑到哪裡去了。如果鏡子是蠟燭內部的東西,那麼整體運動會帶動內部的東西,如果將蠟燭移動,鏡子不會隨著移動,說明鏡子不是蠟燭之中的事物,無法用作事物內部運動作參照物。
我認為事物的整體運動可以看作質點運動,地球的運動,飛機的運動,火車的運動,輪船的運動,其實在小學時這些運動就是將整體運動視為一個質點,只是沒有認識到這質點運動中還存在內運動,火車1小時行駛100公里,過10小時,寫成速度100公里✖️時間10小時=距離1000公里。這個式子中就已經包含火車在行駛過程中,人在火車內部的走動,由於對這種事物結構缺乏理解,以至於產生將事物內部的東西再拿出來與整體相結合的思想。
網路影印質點的部分描述:"質點是將物體簡化後得到的只有質量而不計大小、形狀的一個幾何點,是經典力學中常用的最基本的模型。作平動(見機械運動)的物體,不論其大小、形狀如何,體內任一點的位移,速度和加速度都相同,可以用其質心這個點的運動來概括,即可視為質點的運動。在地球繞太陽的公轉中,球中任一點對太陽的位移、速度和加速度都略有差別,但地球半徑遠小於地球太陽間的距離,上述差別也遠小於地心的位移、速度和加速度,可以忽略不計,仍可視公轉為質點運動。在物體的轉動例如地球的自轉中,球內各點的位移、速度和加速度的方向及大小差別懸殊,完全不能忽略,就不能視為質點。但可把物體無限分割為極小的質元,每個質元都可視為質點,物體的轉動就成為無限個質點的運動的總和,即質點系的運動。"
在文章中談到地球自轉中,球內的各種不同運動,以至不能視為質點,但我認為地球的外圍就像藍球的表層,內部的東西已經裝在裡面,就像小包已經被裝在一個大包中,這個大包就是一個整體,這個大包就代表一個整體,這個整體運動可以被視為一個質點運動,包含著內部的各種運動。⭕️地球自轉一圈24小時,就是根據圓圈外表與參照物的關係,地球內部事物的運動都沒有與24小時發生聯絡,內部的事物運動已經被事物的整體外表皮隔開,不能與整體外表皮以外的參照物發生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