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二節 軍人獎勵的專案,第十三條 對個人和單位的獎勵專案: 1、嘉獎 2、三等功 3、二等功 4、一等功 5、榮譽稱號 獎勵專案,依次以嘉獎為最低獎勵,榮譽稱號為最高獎勵。 第十四條 對獲得三、二、一等功獎勵的個人,分別授予三、二、一等功獎章。對獲得榮譽稱號獎勵的個人,軍區級單位批准的,授予二級英雄模範獎章。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的,授予一級英雄模範獎章。 對獲得三、二、一等功獎勵的單位頒發獎狀;對獲得榮譽稱號獎勵的單位授予獎旗。 第十五條 對獲得三等功以上獎勵的義務兵,可以提前晉銜,對獲得二等功以上獎勵計程車官,可以提前提高銜級工資檔次。對獲得一等功以上獎勵的軍官,可以提前晉銜或者提高職務(專業技術)等級工資檔次;對獲得一等功以上獎勵的文職幹部,可以提前晉級別等級或者提高職務(專業技術)等級工資檔次。 提前晉銜適用於列兵和上校以下軍官(不得超過其職務等級的最高編制軍銜);提前晉級別等級適用於四級以下的文職幹部(不得超過其職務等級規定的最高級別);提前提高銜級工資檔次適用於低於本銜級工資最高檔次的各級士官;提前提高職務(專業技術)等級工資檔次適用於各級低於最高檔次的軍官、文職幹部。提前晉銜、晉級別等級、提高工資檔次,通常分別只晉一銜、晉一級、提高一檔。二、軍人獎勵的條件: 第十六條 個人或者單位遵守紀律,在作戰、訓練或者其他工作中的某一方面表現突出,取得優良成績或者被評為優秀士兵的,給予嘉獎。 第十七條 個人遵守紀律,有下列表現之一的,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記功: (一)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聯絡實際回答和解決重大理論和現實問題,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二)戰鬥中英勇頑強,堅決執行命令,模範遵守戰場紀律,完成作戰任務成績突出,或者主動掩護、搶救戰友,事蹟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三)戰鬥中勇於克服困難,積極主動、迅速有效地提供後勤、技術或者其他作戰保障,對完成作戰任務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四)堅決執行上級命令,正確指揮,密切協同,在組織指揮完成作戰任務中,表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五)年度軍事訓練成績優異,被旅、師、集團軍(相當等級的部隊)樹立為軍事訓練標兵的,在《華人民解放軍軍事訓練大綱》規定科目的比賽中,獲得集團軍(相當等級的部隊)或者海軍艦隊、海軍航空兵、軍區空軍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單位綜合成績前三名的,可以記三等功;被軍區級單位樹立為軍事訓練標兵或者獲得軍區級單位綜合成績前三名的,可以記二等功;被樹立為全軍軍事訓練標兵或者在全軍軍事訓練比賽中,獲得優異成績,有重大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六)積極參加教育訓練改革和技術革新、技術改造,對提高教育訓練質量、促進部隊建設有較大貢獻,其成果被批准在集團軍(相當等級的部隊)或者海軍艦隊、海軍航空兵、軍區空軍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單位推廣應用的,可以記三等功;有重要貢獻,被批准在軍區級單位推廣應用的,可以記二等功;有重大貢獻,被批准在全軍推廣應用的,可以記一等功。 (七)在完成重大科研試驗、遠航、導彈發射、戰役演習等任務中,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八)在戰備值班、執勤中,及時發現和正確處理重要情況,保證完成任務或者避免重大損失,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九)在邊防、海島或者高原等艱苦地區,不畏困難,安心工作,成績突出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十)在執行急難險重任務中,或者在其他緊要關頭,勇敢沉著,不怕犧牲,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十一)在完成施工、生產任務中,科學管理,勤儉節約,確保優質、高產、安全、低耗,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十二)在開展政治思想工作,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保證部隊的集中統一和各項任務的完成方面,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十三)在擁政愛民、支援國家經濟建設、參加軍民共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活動中,有較大貢獻的,或者長期堅持為人民群眾做好事,或者勇於同違法犯罪分子作鬥爭,奮不顧身保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事蹟突出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十四)精心使用、保養武器裝備和維護軍事設施,勇於同私藏、破壞、盜竊武器、彈藥、裝備和危害軍事設施安全的行為作鬥爭,或者在武器裝備的監造、驗收中避免重大質量問題,事蹟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十五)預防和避免事故、案件,使國家、軍隊和人民群眾的利益免受或者減少損失,事蹟突出,有較大貢獻的,飛行員達到規定的安全飛行時間和技術等級的,或者各種車輛、機械的駕駛員和操作手,多年安全無事故,並被集團軍(相當等級的部隊)以上單位樹立為標兵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十六)保守、保護秘密,堅決同洩密行為和敵特的竊密、滲透活動作鬥爭,事蹟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十七)在教學、科研中,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或者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發明、科學技術進步三等獎,或者獲得軍隊科學技術進步二等獎,或者多次獲得軍隊科學技術進步三等獎專案的首要完成人,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或者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發明、科學技術進步二等獎,或者獲得軍隊科學技術進步一等獎以上專案的首要完成人,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或者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發明、科學技術進步一等獎以上專案的首要完成人,可以記一等功。 (十八)在醫務衛生工作中,救死扶傷,熱心為官兵服務,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十九)堅持文藝工作的正確方向,長期深入基層,深入邊防、海島、高原等艱苦地區,為部隊服務,或者創作出優秀作品,為活躍部隊文化生活,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做出突出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二十)在體育比賽中,個人或者集體專案的主力隊員,在全國、全軍運動會上取得優異成績的,可以記三等功;在世界級或者亞洲運動會上取得優異成績的,可以記二等功;在奧運會等重大世界級運動會上奪得金牌或者打破世界紀錄的,可以記一等功;對取得上述成績作出突出貢獻的教練員,可以給予相應的獎勵。 (二十一)在學習政治、軍事、科學、文化、技術,履行職責、鑽研業務,艱苦奮鬥、廉潔奉公,遵紀守法、秉公執法,嚴格要求、科學管理,尊幹愛兵、團結互助等方面,成績突出,或者機關工作人員為首長正確決策提出重要建議等方面,表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二十二)連續多年被評為優秀士兵(優秀學員)的,被評為集團軍(相當等級的部隊)以上單位基層建設標兵連隊、標兵單位或者獲得集體二等功以上獎勵的單位主官,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二十三)其他方面表現突出,與上列各項記三、二、一等功的事蹟、貢獻和影響相當的,可以分別記三、二、一等功。三、 第十八條 單位遵守紀律,有下列表現之一的,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記功: (一)完成作戰任務,戰績突出,或者完成作戰保障任務,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戰績或者功績顯著,對作戰勝利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戰績或者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二)戰備、訓練工作落實,在重大軍事行動或者完成軍事訓練以及各種執勤任務中,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三)在完成急難險重和其他特殊任務中,組織嚴密,作風頑強,不畏艱險,連續奮戰,為保護國家、人民和軍隊的利益,做出突出成績,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四)在完成施工、生產任務中,周密組織,科學管理,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五)全面落實條令、條例,作風優良,紀律嚴明,令行禁止,秩序正規,團結緊密,士氣高昂,連續多年無案件和等級責任事故,正規化建設成績突出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六)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革命軍人,或者在擁政愛民、支援國家經濟建設、開展軍民共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活動中,成績突出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七)加強基層全面建設,成績突出,被集團軍(相當等級的部隊)或者海軍艦隊、海軍航空兵、軍區空軍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單位樹立為基層建設標兵連隊、標兵單位的,可以記三等功;被軍區級單位樹立為標兵連隊、標兵單位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在全軍有重大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八)圓滿完成教學、科研任務,並在教學改革和科研中,取得突出成績,對推動、指導教學工作和部隊建設、國防建設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九)文化、新聞、出版、體育等單位,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熱心為部隊服務,成績突出,為國家和軍隊贏得榮譽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十)其他方面表現突出,與上列各項記三、二、一等功的事蹟、貢獻和影響相當的,可以分別記三、二、一等功。四、第十九條 個人或者單位遵守紀律,在作戰或者其他方面,功績卓著,有特殊貢獻,在軍區級單位、全軍、全國有重大影響和推動作用,堪稱楷模的,可以授予榮譽稱號。 軍人獎勵的許可權第二十條 對義務兵實施獎勵的許可權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嘉獎由連、營批准。 (二)三等功由團、旅批准。 (三)二等功由旅、師批准。 (四)一等功由集團軍批准。 (五)榮譽稱號由軍區、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 對士官實施獎勵的許可權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初級、中級士官,嘉獎由連、營,三等功由團、旅,二等功由旅、師,一等功由集團軍,榮譽稱號由軍區、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 (二)高階士官,嘉獎由營、團,三等功由旅、師,二等功由集團軍,一等功由軍區,榮譽稱號由軍區、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 第二十一條 對軍官、文職幹部實施獎勵的許可權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排職和專業技術十四級軍官,辦事員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文職幹部,嘉獎由連、營,三等功由團、旅,二等功由旅、師,一等功由集團軍,榮譽稱號由軍區、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 (二)連職和專業技術十三、十二級軍官,科員級和專業技術十三、十二級文職幹部,嘉獎由營,三等功由團、旅,二等功由旅、師,一等功由集團軍,榮譽稱號由軍區、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 (三)營職和專業技術十一、十級軍官,科級和專業技術十一、十級文職幹部,嘉獎由團、旅,三等功由旅、師,二等功由集團軍,一等功由軍區,榮譽稱號由軍區、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 (四)團職和專業技術九、八、七(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級軍官,處級和專業技術九、八、七(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級文職幹部,嘉獎由師,三等功由集團軍,二、一等功由軍區,榮譽稱號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副團職和專業技術九級軍官,副處級和專業技術九級文職幹部,旅可以批准給予嘉獎。 (五)師職和專業技術七(高階專業技術職務)、六、五、四級軍官,局級和專業技術七(高階專業技術職務)、六、五、四級文職幹部,嘉獎由集團軍,三、二等功由軍區,一等功、榮譽稱號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 (六)部隊的軍職和專業技術三級以上軍官、文職幹部,嘉獎由軍區,三等功以上獎勵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 (七)軍區職以上軍官的各項獎勵,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 第二十二條 對單位實施獎勵的許可權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排以下單位,嘉獎由營,三等功由團、旅,二等功由旅、師,一等功由集團軍,榮譽稱號由軍區、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 (二)連級單位,嘉獎由團、旅,三等功由旅、師,二等功由集團軍,一等功由軍區,榮譽稱號由軍區、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 (三)營級單位,嘉獎由旅、師,三等功由集團軍,二、一等功由軍區,榮譽稱號由軍區、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 (四)團級單位,嘉獎由集團軍,三、二等功由軍區,一等功、榮譽稱號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 (五)旅級單位,嘉獎、三等功由軍區,二等功以上獎勵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 (六)師級單位,嘉獎由軍區,三等功以上獎勵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 (七)軍級以上單位的各項獎勵,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 對相當於營、團、師(旅)級的機關或者業務部門的獎勵,分別按照對連、營、團級單位獎勵的許可權執行。 第二十三條 各總部、各軍兵種、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執行軍區的獎勵權。 第二十四條 海軍艦隊、海軍航空兵、軍區空軍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單位,可以批准副營職和專業技術十一級軍官,副科級和專業技術十一級文職幹部以及連級單位的一等功;副團職和專業技術九級軍官,副處級和專業技術九級文職幹部以及營級單位的二等功;副師職和專業技術七級(高階專業技術職務)軍官,副局級和專業技術七級(高階專業技術職務)文職幹部以及團級單位的三等功;副軍職和專業技術三級軍官、文職幹部以及旅級單位嘉獎。 第二十五條 相當於連、營、團、旅、師、集團軍級的單位,分別執行連至集團軍的獎勵權。 第二十六條 各級司令部、政治部(處)、後勤(聯勤)部(處)、裝備部(處)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機關對直屬單位、所屬部門和人員,執行下一級部隊(分隊)的獎勵權。 第二十七條 對從地方初中、高中畢業生和部隊士兵中招收的院校學員實施獎勵,按照對士兵獎勵的許可權執行;對從地方大專、本科畢業生中招收的尚未定級的院校學員實施獎勵,按照對排職軍官獎勵的許可權執行;對軍官和文職幹部學員實施獎勵,按照其入學前所任職務(專業技術等級)的獎勵許可權執行。 第二十八條 對有行政職務又有專業技術等級的軍官、文職幹部實施獎勵,根據其主要事蹟的性質,按照行政職務或者專業技術等級的獎勵許可權執行。 第二十九條獎勵通常應當按照獎勵許可權實施,部隊因編制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上級可以對下級越級實施。五、獎勵的實施第三十條 獎勵必須根據個人和單位執行任務的客觀條件、事蹟、作用和影響的大小,全面衡量,按照本條令規定的獎勵專案、條件和程式,及時、正確地實施。 對個人或者單位的同一事蹟只能給予一次獎勵。 總政治部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具體的獎勵比例。 第三十一條 實施獎勵應當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群眾或者領導提名,並在適當範圍以會議形式進行群眾評議,提出受獎人員和單位以及獎勵專案的建議。 (二)黨委(支部)召開會議,研究決定受獎物件和獎勵專案;超過本級獎勵許可權的,報上級黨委審定。 (三)在黨委研究決定三等功以上獎勵之前,本級政治機關對獎勵事蹟進行核實。 (四)根據黨委(支部)決定,由批准單位的軍政首長實施獎勵。 在特殊情況下,首長可以直接決定對部屬實施獎勵,但事後應當向黨委(支部)報告,並對此負責。 第三十二條 對離開原單位,被組織派遣參加集訓和執行臨時任務的人員,時間超過半年,達到獎勵條件的,可以由臨時所在單位,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實施獎勵;時間不足半年,達到獎勵條件的,由臨時所在單位將其事蹟向原單位介紹,由原單位統一衡量,視情實施獎勵。 設有臨時黨委(支部),時間超過半年的臨時單位,可以按照上級明確的許可權,對達到獎勵條件的所屬人員實施獎勵;時間不足半年的,對達到獎勵條件的所屬人員,可以將其事蹟向原單位介紹,由原單位統一衡量,視情實施獎勵。 第三十三條 獎勵決定,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下達,在佇列前或者會議上宣佈,也可以書面傳閱或者只向受獎者宣佈。書面下達的獎勵決定,嘉獎和三、二、一等功採取通令形式;榮譽稱號採取命令形式。書面和口頭下達的獎勵決定,必須填寫《獎勵登記(報告)表》(式樣見附錄二、三)。對個人的獎勵宣佈後,應當將《獎勵登記(報告)表》、獎勵通令或者命令,以及其他有關的獎勵材料歸入本人檔案。 第三十四條 實施獎勵的單位,應當及時宣揚受獎者的先進事蹟,情況允許時,可以召開慶功授獎大會,以鼓勵和教育部隊。 第三十五條 獲得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個人,應當及時向其家庭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入伍前所在工作單位寄發受獎通知書,並向其家庭寄發喜報。
一、第二節 軍人獎勵的專案,第十三條 對個人和單位的獎勵專案: 1、嘉獎 2、三等功 3、二等功 4、一等功 5、榮譽稱號 獎勵專案,依次以嘉獎為最低獎勵,榮譽稱號為最高獎勵。 第十四條 對獲得三、二、一等功獎勵的個人,分別授予三、二、一等功獎章。對獲得榮譽稱號獎勵的個人,軍區級單位批准的,授予二級英雄模範獎章。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的,授予一級英雄模範獎章。 對獲得三、二、一等功獎勵的單位頒發獎狀;對獲得榮譽稱號獎勵的單位授予獎旗。 第十五條 對獲得三等功以上獎勵的義務兵,可以提前晉銜,對獲得二等功以上獎勵計程車官,可以提前提高銜級工資檔次。對獲得一等功以上獎勵的軍官,可以提前晉銜或者提高職務(專業技術)等級工資檔次;對獲得一等功以上獎勵的文職幹部,可以提前晉級別等級或者提高職務(專業技術)等級工資檔次。 提前晉銜適用於列兵和上校以下軍官(不得超過其職務等級的最高編制軍銜);提前晉級別等級適用於四級以下的文職幹部(不得超過其職務等級規定的最高級別);提前提高銜級工資檔次適用於低於本銜級工資最高檔次的各級士官;提前提高職務(專業技術)等級工資檔次適用於各級低於最高檔次的軍官、文職幹部。提前晉銜、晉級別等級、提高工資檔次,通常分別只晉一銜、晉一級、提高一檔。二、軍人獎勵的條件: 第十六條 個人或者單位遵守紀律,在作戰、訓練或者其他工作中的某一方面表現突出,取得優良成績或者被評為優秀士兵的,給予嘉獎。 第十七條 個人遵守紀律,有下列表現之一的,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記功: (一)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聯絡實際回答和解決重大理論和現實問題,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二)戰鬥中英勇頑強,堅決執行命令,模範遵守戰場紀律,完成作戰任務成績突出,或者主動掩護、搶救戰友,事蹟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三)戰鬥中勇於克服困難,積極主動、迅速有效地提供後勤、技術或者其他作戰保障,對完成作戰任務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四)堅決執行上級命令,正確指揮,密切協同,在組織指揮完成作戰任務中,表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五)年度軍事訓練成績優異,被旅、師、集團軍(相當等級的部隊)樹立為軍事訓練標兵的,在《華人民解放軍軍事訓練大綱》規定科目的比賽中,獲得集團軍(相當等級的部隊)或者海軍艦隊、海軍航空兵、軍區空軍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單位綜合成績前三名的,可以記三等功;被軍區級單位樹立為軍事訓練標兵或者獲得軍區級單位綜合成績前三名的,可以記二等功;被樹立為全軍軍事訓練標兵或者在全軍軍事訓練比賽中,獲得優異成績,有重大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六)積極參加教育訓練改革和技術革新、技術改造,對提高教育訓練質量、促進部隊建設有較大貢獻,其成果被批准在集團軍(相當等級的部隊)或者海軍艦隊、海軍航空兵、軍區空軍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單位推廣應用的,可以記三等功;有重要貢獻,被批准在軍區級單位推廣應用的,可以記二等功;有重大貢獻,被批准在全軍推廣應用的,可以記一等功。 (七)在完成重大科研試驗、遠航、導彈發射、戰役演習等任務中,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八)在戰備值班、執勤中,及時發現和正確處理重要情況,保證完成任務或者避免重大損失,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九)在邊防、海島或者高原等艱苦地區,不畏困難,安心工作,成績突出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十)在執行急難險重任務中,或者在其他緊要關頭,勇敢沉著,不怕犧牲,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十一)在完成施工、生產任務中,科學管理,勤儉節約,確保優質、高產、安全、低耗,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十二)在開展政治思想工作,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保證部隊的集中統一和各項任務的完成方面,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十三)在擁政愛民、支援國家經濟建設、參加軍民共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活動中,有較大貢獻的,或者長期堅持為人民群眾做好事,或者勇於同違法犯罪分子作鬥爭,奮不顧身保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事蹟突出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十四)精心使用、保養武器裝備和維護軍事設施,勇於同私藏、破壞、盜竊武器、彈藥、裝備和危害軍事設施安全的行為作鬥爭,或者在武器裝備的監造、驗收中避免重大質量問題,事蹟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十五)預防和避免事故、案件,使國家、軍隊和人民群眾的利益免受或者減少損失,事蹟突出,有較大貢獻的,飛行員達到規定的安全飛行時間和技術等級的,或者各種車輛、機械的駕駛員和操作手,多年安全無事故,並被集團軍(相當等級的部隊)以上單位樹立為標兵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十六)保守、保護秘密,堅決同洩密行為和敵特的竊密、滲透活動作鬥爭,事蹟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十七)在教學、科研中,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或者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發明、科學技術進步三等獎,或者獲得軍隊科學技術進步二等獎,或者多次獲得軍隊科學技術進步三等獎專案的首要完成人,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或者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發明、科學技術進步二等獎,或者獲得軍隊科學技術進步一等獎以上專案的首要完成人,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或者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發明、科學技術進步一等獎以上專案的首要完成人,可以記一等功。 (十八)在醫務衛生工作中,救死扶傷,熱心為官兵服務,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十九)堅持文藝工作的正確方向,長期深入基層,深入邊防、海島、高原等艱苦地區,為部隊服務,或者創作出優秀作品,為活躍部隊文化生活,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做出突出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二十)在體育比賽中,個人或者集體專案的主力隊員,在全國、全軍運動會上取得優異成績的,可以記三等功;在世界級或者亞洲運動會上取得優異成績的,可以記二等功;在奧運會等重大世界級運動會上奪得金牌或者打破世界紀錄的,可以記一等功;對取得上述成績作出突出貢獻的教練員,可以給予相應的獎勵。 (二十一)在學習政治、軍事、科學、文化、技術,履行職責、鑽研業務,艱苦奮鬥、廉潔奉公,遵紀守法、秉公執法,嚴格要求、科學管理,尊幹愛兵、團結互助等方面,成績突出,或者機關工作人員為首長正確決策提出重要建議等方面,表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二十二)連續多年被評為優秀士兵(優秀學員)的,被評為集團軍(相當等級的部隊)以上單位基層建設標兵連隊、標兵單位或者獲得集體二等功以上獎勵的單位主官,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二十三)其他方面表現突出,與上列各項記三、二、一等功的事蹟、貢獻和影響相當的,可以分別記三、二、一等功。三、 第十八條 單位遵守紀律,有下列表現之一的,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記功: (一)完成作戰任務,戰績突出,或者完成作戰保障任務,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戰績或者功績顯著,對作戰勝利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戰績或者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二)戰備、訓練工作落實,在重大軍事行動或者完成軍事訓練以及各種執勤任務中,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三)在完成急難險重和其他特殊任務中,組織嚴密,作風頑強,不畏艱險,連續奮戰,為保護國家、人民和軍隊的利益,做出突出成績,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四)在完成施工、生產任務中,周密組織,科學管理,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五)全面落實條令、條例,作風優良,紀律嚴明,令行禁止,秩序正規,團結緊密,士氣高昂,連續多年無案件和等級責任事故,正規化建設成績突出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六)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革命軍人,或者在擁政愛民、支援國家經濟建設、開展軍民共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活動中,成績突出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七)加強基層全面建設,成績突出,被集團軍(相當等級的部隊)或者海軍艦隊、海軍航空兵、軍區空軍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單位樹立為基層建設標兵連隊、標兵單位的,可以記三等功;被軍區級單位樹立為標兵連隊、標兵單位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在全軍有重大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八)圓滿完成教學、科研任務,並在教學改革和科研中,取得突出成績,對推動、指導教學工作和部隊建設、國防建設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九)文化、新聞、出版、體育等單位,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熱心為部隊服務,成績突出,為國家和軍隊贏得榮譽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十)其他方面表現突出,與上列各項記三、二、一等功的事蹟、貢獻和影響相當的,可以分別記三、二、一等功。四、第十九條 個人或者單位遵守紀律,在作戰或者其他方面,功績卓著,有特殊貢獻,在軍區級單位、全軍、全國有重大影響和推動作用,堪稱楷模的,可以授予榮譽稱號。 軍人獎勵的許可權第二十條 對義務兵實施獎勵的許可權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嘉獎由連、營批准。 (二)三等功由團、旅批准。 (三)二等功由旅、師批准。 (四)一等功由集團軍批准。 (五)榮譽稱號由軍區、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 對士官實施獎勵的許可權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初級、中級士官,嘉獎由連、營,三等功由團、旅,二等功由旅、師,一等功由集團軍,榮譽稱號由軍區、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 (二)高階士官,嘉獎由營、團,三等功由旅、師,二等功由集團軍,一等功由軍區,榮譽稱號由軍區、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 第二十一條 對軍官、文職幹部實施獎勵的許可權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排職和專業技術十四級軍官,辦事員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文職幹部,嘉獎由連、營,三等功由團、旅,二等功由旅、師,一等功由集團軍,榮譽稱號由軍區、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 (二)連職和專業技術十三、十二級軍官,科員級和專業技術十三、十二級文職幹部,嘉獎由營,三等功由團、旅,二等功由旅、師,一等功由集團軍,榮譽稱號由軍區、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 (三)營職和專業技術十一、十級軍官,科級和專業技術十一、十級文職幹部,嘉獎由團、旅,三等功由旅、師,二等功由集團軍,一等功由軍區,榮譽稱號由軍區、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 (四)團職和專業技術九、八、七(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級軍官,處級和專業技術九、八、七(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級文職幹部,嘉獎由師,三等功由集團軍,二、一等功由軍區,榮譽稱號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副團職和專業技術九級軍官,副處級和專業技術九級文職幹部,旅可以批准給予嘉獎。 (五)師職和專業技術七(高階專業技術職務)、六、五、四級軍官,局級和專業技術七(高階專業技術職務)、六、五、四級文職幹部,嘉獎由集團軍,三、二等功由軍區,一等功、榮譽稱號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 (六)部隊的軍職和專業技術三級以上軍官、文職幹部,嘉獎由軍區,三等功以上獎勵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 (七)軍區職以上軍官的各項獎勵,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 第二十二條 對單位實施獎勵的許可權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排以下單位,嘉獎由營,三等功由團、旅,二等功由旅、師,一等功由集團軍,榮譽稱號由軍區、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 (二)連級單位,嘉獎由團、旅,三等功由旅、師,二等功由集團軍,一等功由軍區,榮譽稱號由軍區、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 (三)營級單位,嘉獎由旅、師,三等功由集團軍,二、一等功由軍區,榮譽稱號由軍區、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 (四)團級單位,嘉獎由集團軍,三、二等功由軍區,一等功、榮譽稱號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 (五)旅級單位,嘉獎、三等功由軍區,二等功以上獎勵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 (六)師級單位,嘉獎由軍區,三等功以上獎勵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 (七)軍級以上單位的各項獎勵,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 對相當於營、團、師(旅)級的機關或者業務部門的獎勵,分別按照對連、營、團級單位獎勵的許可權執行。 第二十三條 各總部、各軍兵種、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執行軍區的獎勵權。 第二十四條 海軍艦隊、海軍航空兵、軍區空軍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單位,可以批准副營職和專業技術十一級軍官,副科級和專業技術十一級文職幹部以及連級單位的一等功;副團職和專業技術九級軍官,副處級和專業技術九級文職幹部以及營級單位的二等功;副師職和專業技術七級(高階專業技術職務)軍官,副局級和專業技術七級(高階專業技術職務)文職幹部以及團級單位的三等功;副軍職和專業技術三級軍官、文職幹部以及旅級單位嘉獎。 第二十五條 相當於連、營、團、旅、師、集團軍級的單位,分別執行連至集團軍的獎勵權。 第二十六條 各級司令部、政治部(處)、後勤(聯勤)部(處)、裝備部(處)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機關對直屬單位、所屬部門和人員,執行下一級部隊(分隊)的獎勵權。 第二十七條 對從地方初中、高中畢業生和部隊士兵中招收的院校學員實施獎勵,按照對士兵獎勵的許可權執行;對從地方大專、本科畢業生中招收的尚未定級的院校學員實施獎勵,按照對排職軍官獎勵的許可權執行;對軍官和文職幹部學員實施獎勵,按照其入學前所任職務(專業技術等級)的獎勵許可權執行。 第二十八條 對有行政職務又有專業技術等級的軍官、文職幹部實施獎勵,根據其主要事蹟的性質,按照行政職務或者專業技術等級的獎勵許可權執行。 第二十九條獎勵通常應當按照獎勵許可權實施,部隊因編制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上級可以對下級越級實施。五、獎勵的實施第三十條 獎勵必須根據個人和單位執行任務的客觀條件、事蹟、作用和影響的大小,全面衡量,按照本條令規定的獎勵專案、條件和程式,及時、正確地實施。 對個人或者單位的同一事蹟只能給予一次獎勵。 總政治部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具體的獎勵比例。 第三十一條 實施獎勵應當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群眾或者領導提名,並在適當範圍以會議形式進行群眾評議,提出受獎人員和單位以及獎勵專案的建議。 (二)黨委(支部)召開會議,研究決定受獎物件和獎勵專案;超過本級獎勵許可權的,報上級黨委審定。 (三)在黨委研究決定三等功以上獎勵之前,本級政治機關對獎勵事蹟進行核實。 (四)根據黨委(支部)決定,由批准單位的軍政首長實施獎勵。 在特殊情況下,首長可以直接決定對部屬實施獎勵,但事後應當向黨委(支部)報告,並對此負責。 第三十二條 對離開原單位,被組織派遣參加集訓和執行臨時任務的人員,時間超過半年,達到獎勵條件的,可以由臨時所在單位,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實施獎勵;時間不足半年,達到獎勵條件的,由臨時所在單位將其事蹟向原單位介紹,由原單位統一衡量,視情實施獎勵。 設有臨時黨委(支部),時間超過半年的臨時單位,可以按照上級明確的許可權,對達到獎勵條件的所屬人員實施獎勵;時間不足半年的,對達到獎勵條件的所屬人員,可以將其事蹟向原單位介紹,由原單位統一衡量,視情實施獎勵。 第三十三條 獎勵決定,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下達,在佇列前或者會議上宣佈,也可以書面傳閱或者只向受獎者宣佈。書面下達的獎勵決定,嘉獎和三、二、一等功採取通令形式;榮譽稱號採取命令形式。書面和口頭下達的獎勵決定,必須填寫《獎勵登記(報告)表》(式樣見附錄二、三)。對個人的獎勵宣佈後,應當將《獎勵登記(報告)表》、獎勵通令或者命令,以及其他有關的獎勵材料歸入本人檔案。 第三十四條 實施獎勵的單位,應當及時宣揚受獎者的先進事蹟,情況允許時,可以召開慶功授獎大會,以鼓勵和教育部隊。 第三十五條 獲得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個人,應當及時向其家庭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入伍前所在工作單位寄發受獎通知書,並向其家庭寄發喜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