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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不變的夢境123456

    機坪延誤超2小時須提供飲食

    關艙門後旅客常常會遇到被告知因流量控制或者其他原因,飛機正在等待塔臺通知,起飛時間待定。被“憋”在機艙中的感覺十分難受,而漫長的等待更讓旅客不滿

    機坪延誤時,旅客在此等待過程中,機組應該做些什麼呢?機組應每30分鐘向旅客告知一次航班動態資訊,包括延誤原因、預計延誤時間等。機坪延誤超過2小時(含),機組應為客艙內旅客提供飲用水和食品。

    如果航空公司未按要求進行機坪長時間延誤處置的、未能按要求提供航班延誤旅客服務的,未按要求進行大面積航班延誤處置的,有以上行為之一,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改正,並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天氣、突發事件等因素延誤費用旅客自理

    由於機務維護、航班調配、機組等航空公司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在始發地延誤或取消,航空公司應當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等服務。

    由於天氣、突發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檢以及旅客等非航空公司原因,造成航班在始發地延誤或取消,航空公司應協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費用由旅客自理。

    航班在經停地延誤或取消,無論何種原因,航空公司均應負責向經停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服務。

    延誤後航空公司經濟補償須公佈

    發生延誤後經濟補償金額是多少?怎麼補?這個問題十分困擾旅客。現在的情況是,延誤發生後旅客和航空公司在金額上相互扯皮,更有旅客獅子大開口,不達到要求的金額拒絕登機或者下機,旅客的“霸機”行為時有發生。航空公司應制定並對社會公佈航班延誤經濟補償方案,方案中應明確是否對航班延誤進行補償,補償的範圍、條件、標準等內容。

    航空公司未按要求制定、公佈航班延誤經濟補償方案或方案內容不符合要求的,由民航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 2 # 心靈感想

    一、飛機延誤險賠償標準

    依據中國航協《航空運輸服務質量不正常航班承運人服務和補償規範(試行)》:

    1、由於承運人原因造成航班延誤、取消,客票的退、改、籤費用由航空公司承擔。延誤4小時以上,安排休息場所,還需要提供購票折扣、里程等值補償或現金補償。

    2、航班延誤經濟補償適用於由於承運人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誤,承運人原因則指航班計劃、機務原因、航班調配、運輸服務、機組等原因;

    3、非承運人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誤指天氣、突發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檢、旅客或公共安全等原因,非承運人原因不列入經濟補償範疇。

    4、對於承運人原因造成航班延誤、取消補償,各個航空公司是不同的。

    目前,部分航空公司實行航班晚點4小時以上,安排休息場所;在原預定航班離站時間後4-8小時(含8小時)內成行,除了安排休息場外,所還要向旅客提供價值300-450元的購票折扣、里程或其他方式的等值補償,或是人民幣200元(也有直接補償人民幣300-400元的);在8小時以後成行的,除了安排休息場外,向旅客提供價值450元購票折扣、里程或其他方式的等值補償,或是直接補償人民幣300-450元的。

    二、民航總局航班延誤的通知和指導意見

    1993年中國民用航空總局(1993)110號檔案規定,航班不正常時,要及時通知旅客,並向旅客表示道歉,航空公司或機場要積極為旅客提供服務,航班延誤兩小時以上要提供飲料,正值用餐時間要提供餐食,延誤使4小時以上要妥善安排旅客休息,向旅客提供的膳食標準要達到當地的中等水平。

    2004年6月26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航班延誤經濟補償指導意見》。指導意見主要包括以下內容:第一,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誤標準分為兩個,一個是延誤4小時以上、8小時以內;另一個是延誤超過8小時以上,對於這兩種情況,航空公司要對旅客進行經濟補償;補償方式可以透過現金、購票折扣和返還里程等方式予以兌現;在航班延誤的情況下,為了不再造成新的延誤,經濟補償一般不在機場現場進行,航空公司可以採用登記、信函等方式進行;機場應該制止旅客在航班延誤後,採取“罷乘”、“佔機”等方式影響航班的正常飛行。

    這是民航改革發展過程中的一種嘗試,畢竟邁出了這一步,指導意見並不具有強制性,且比較中立,既不傾向航空運輸企業也不傾向消費者,這應該是政府部門的一種探索。實踐中要判明航班延誤的具體原因實屬不易,航空公司歷來都是在具體延誤情況下,針對具體情況予以補償。

    中國採用何種方法值得進一步探討,如果行政管理部門缺乏對此問題的長期有效的監督和宏觀管理,出臺的規定或指導意見的涉及面太窄,往往注意一方面的問題同時又忽略本該注意的更深層次的問題。

    在中國國內法和相關的國際法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指導意見的執行就存在先天不足的問題。

    此外,媒體對民航總局的指導性意見進行廣泛的報道,側重的是有關延誤的補償問題。過度關注旅客的索賠權問題而忽略了旅客的其他兩項重要的權利-知情權和選擇權。這樣的局面對長期處理延誤問題並沒有好處,處理延誤的關鍵問題是知道發生了什麼並儘快完成旅行,而補償應當是一種無奈選擇,處於比較次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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