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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貫徹黨和國家人民防空方針政策,落實人民防空法律法規和規章。擬訂人民防空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制定全省人民防空規範性檔案。

    (二)擬訂全省人民防空發展規劃,編制人民防空工作年度計劃並督導落實。與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共同負責協調有關部門編制重要經濟目標防護建設總體規劃。參與管理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編制工作。指導各地編制人民防空建設規劃。組織編制人民防空工程、人口疏散地域(基地)、人民防空資訊化等規劃並督導落實。稽核城市總體規劃中人民防空內容。

    (三)貫徹國家人民防空城市等級劃分標準,落實防護建設要求。負責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技術、質量、造價管理,監督人民防空工程維護與使用管理,指導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落實兼顧人民防空要求。負責組織省直機關戰時人口疏散地域(基地)建設,指導各地人口疏散地域(基地)建設,指導各地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人口疏散地域(基地)建設防災應急避難場所。指導重要經濟目標單位落實防護建設要求。

    (四)制定省人民防空指揮部服務保障計劃並負責日常工作,負責省級指揮場所和設施裝置建設、使用和管理,擬訂省級防空計劃方案。指導各地人民防空指揮體系建設和防空計劃方案制定。組織指導群眾防空組織建設。

    (五)組織開展全省人民防空資訊化建設,指導各地人民防空資訊系統建設、使用、維護和管理,組織開展人民防空警報體系建設和警報試鳴工作。協調利用軍隊和地方通訊網保障人民防空通訊警報工作。

    (六)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防空防災宣傳教育,普及防空防災知識,提高群眾防護技能。制定人民防空訓練演練計劃,組織訓練演練和考核。

    (七)負責編制本級人民防空預、決算。組織開展本級人民防空建設專案內部審計。負責人民防空國有資產管理。

    (八)編制人民防空科研計劃,組織人民防空重大科研課題攻關,推介應用人民防空科研成果。

    (九)組織開展人民防空機關“準軍事化"建設。協助管理各設區市人民防空部門領導幹部的任免。

    (十)戰時組織開展人民防空空情資訊保障、防空襲警報發放、群眾疏散掩蔽、重要經濟目標防護、消除空襲後果行動。配合要地防空、城市防衛作戰。協助有關部門恢復城市生產、生活秩序。完成省人防指揮部賦予的其他任務。

    (十一)承擔省政府賦予的防災救災等應急支援任務。

    (十二)完成省委、省政府、省國防動員委員會和省軍區交辦的其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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