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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需要提供的稽核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書面申請;(常見理由有名字不雅,父母離異再婚,重名不便,僧人還俗等)

    2、《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屬機關、團體、企事業等單位職工的,由所在單位勞動人事部門出具證明;屬於在校學生的,由學生管理部門出具證明;務農、經商等人員,由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村(居)委會出具證明。

    4、責任區民警調查報告。

    (二)辦理步驟:

    (1)申請人持以上材料到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派出所受理申請後,填寫《戶口專案變更更正申請審批表》,責任區民警、所長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調查核實並提出意見,上報分縣局主管領導,直至市局主管領導審批(審批許可權各地可能稍微不同)。

    (2)如果申請得到批准,申請人持《戶口專案變更更正申請審批表》到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戶籍室更改戶籍資訊中的姓名資訊,將原來的姓名變更為曾用名,重新列印戶口本,並以新戶籍資訊辦理身份證。

    (三)變更姓名的現實情況:

    姓名涉及到公民參與社會事務的諸多重大事項,它的變更比較敏感,公安機關對於此事很慎重。

    修改姓名前後的身份證號正常情況下應該是不變的,與畢業證、資格證、結婚證等證件上基本資訊上的身份證號是一致的,且戶口上的有曾用名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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