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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老胡說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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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重慶胡律
你好,“父債子還”這個說法在法律上是靠不住腳的。
首先,中國法律明確規定了“人與人之間人格獨立”,即使是父母子女。也就是說,子女年滿18週歲(也有特殊是16歲)以後,子女的財產權與父母的財產權就從法律上完全剝離開了。那麼,父母所欠的債務,債權人向其子女追償就是毫無法律依據的。
當然,如果出現父母故意將財產轉移給其子女以規避債務,該怎麼辦呢?第一,這種贈與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其轉移行為無效;第二,如果父母死亡,子女繼承其財產。債權人是可以債務人向子女追索債權,但,其限額最高為該子女繼承的財產總額。舉個例子,小a欠小b10萬,小a突然逝世了,小a的兒子c繼承了他的6萬元財產,那麼小b只能要求c還自己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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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我是笑花
“負債子還”只是一個民間流傳的說法,指父輩欠下的債務由子輩來償還。但是並沒有相關法律條款進行支撐,也就是說這種說法是不合理的。大致分為兩種情況:
1.子女沒有繼承父輩遺產的,不需要替父輩還清債務,因為在法律意義上講,父輩與子女是單獨的個體,只需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即可。以前曾聽說過一件事,一包工頭沒有從承包商討要回工資,被工人逼迫跳樓自殺,撇下一家老小,農民工向他的家人討要工錢,但並未得到法院的支援,就是因為子女並沒有繼承該包工頭的遺產,無責任替父親償還債務。
2.子女繼承了父輩的遺產,但也不是代表無限制的償還,比如說子女繼承了父輩價值10萬元的遺產,而父輩欠款15萬元,子女也只需還欠10萬元的債務即可。前些日子報道一老人借朋友1萬元錢,但是這位朋友不久便去世了,老人得知朋友有三個子女,協商討要欠款無果,將三個子女告上法院,經查明三位子女已繼承遺產,有義務替父還清債務,當老人拿到錢後,激動的對法院工作人員說:“太謝謝你們了,我就指著這些錢過年呢!”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合理的利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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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四海昇平永珍新
俗話說“父債子還,人死債滅”,父輩的債務兒女必須償還嗎?人死就不用償還了嗎?
“父債子還,人死債滅”也要視情況而論:
一種情況:《民法》中沒有規定“父債子還”的說法,個人的權利和義務都屬於本人與別人無關。
另一種情況:1、《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不受限制。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那繼承人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2、如果父輩的債務不是個人債務,而是家庭債務,用於家庭成員的生活,家庭成員需要負連帶償還責任。這種情況舉證較難。
總之,“父債子還,人死債滅”是中國民間的一個傳統,並沒有法律依據。我們做人或者做事,一切要以事實為依據,一切要以法律為準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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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蘇北農村老王
父債子還”看情況而論,如果父輩留下遺產來還債,天經地義的事,如果父輩死後沒有留下遺產,或者遺產不夠還債,子女不應該承擔債務的,或者父輩生前給子女許多資產,子女也要有義務償還債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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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冠領民商事法律顧問
“父債子償”這種說法在法律上是沒有依據的,除非兒子繼承了父親的遺產,那也應該在遺產範圍內清償父親生前的債務。
父親和兒子都是單獨的個體,其在法律上都有自己獨立的人格,父親欠的債自然是要父親來償還,和兒子沒有關係的。當遇到強迫償還父母親留下的債務時,一定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利用法律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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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郭延虎律師
中國法律規定的繼承中為限定繼承原則。父債子還是封建社會的法制觀念,現代已經沒有法律依據。根據《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意思是說,被繼承人有債務的,應當用他的遺產償還,如果遺產不足以清償的,繼承人不必償還。也就是說父債子償以父的財產為限,沒有償還完的,以自願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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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根據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在民間,常常有“父債子還”的說法,意思是“父母親欠了債務,沒有能力歸還,做子女的應該替父母償還債務”。這種說法究竟對不對呢?
答案是:也對也不對,要依據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第一種情況:子女繼承了父母的財產或遺產。
在這種情況下,子女就有替父母還債的義務!不過,這種義務是限定在子女所繼承的父母財產或遺產的數額(或數量)範圍之內的,不能超出這種數額(或數量)的限額之外。比個例子:如果父母欠債100萬元,而子女繼承父母的財產或遺產價值110萬元,那麼,子女有義務替父母還掉100萬元的債務;但如果子女繼承父母的財產或遺產價值僅僅只有90萬元,那麼,子女也只替父母承擔90萬元的償還義務,下欠的10萬元,子女則沒有義務替父母償還。
第二種情況:子女沒有繼承父母的財產或遺產。
在這種情況下,子女沒有替父母償還債務的義務,也就不存在“父債子還”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