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法海一粟
-
2 # 雲南王珏律師
首先我們從民事訴訟中看,民事訴訟當中一般是誰主張誰舉證,也就是說需要證明“有”,就算是在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中,也是證明“有”。
其次從刑事訴訟來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不得強迫自證其罪”,也是證明“有”,並且同樣的需要國家偵查部門或機關來證明個人是有罪的。
古話說得好:欲加之罪何患無辭。所以證明或者說舉證,是有一定要求的,刑法上要求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排除合理懷疑。民法上雖然沒有相關要求,但是原告提出的證據也要經過雙方的質證才能作為法院裁判的依據。
也就是說法律從正面規定了如何舉證和舉證的要求,沒有限制“沒有”的證據,也不可能列舉所有的證明“沒有”的證據種類和質量要求。比如大樓墜物侵權中,會涉及到證明“沒有”的情況,但是並沒有舉例如何證明,比如你提供上班打卡證明等物體墜落時間段不在家的證明就可以,至於你是去工作,還是外出辦事,還是在外地,就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咯,法律是不可能去規定的。
在法律上,“沒有”一般不需要證明,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1、舉證。舉證一詞在訴訟中經常被法官及律師用到。另外經常被用到的詞就是舉證責任。這裡的舉證或舉證責任,一般認為有兩種含義:一是當事人一方應當向法庭提出證據,二是如果當事人一方應當提交而未提交證據的,該方當事人就要承擔因此而產生的不利後果。比如:原告說,被告欠原告10萬元。這時,如果原告沒有提供證據或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自己的觀點時,原告就會法院判決敗訴。
2、證明。原告說,被告欠原告10萬元;被告說,被告不欠原告10萬元。上述已經說到,這時原告應當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觀點。但是,被告的觀點是否也需要證明呢?從實際情況來看,被告也提出了一個觀點,似乎被告也應當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不欠原告10萬元。
在訴訟法理論上,對於需要舉證證明的法律事實,有一種分類,即積極事實和消極事實。一般認為,主張積極事實的一方應當舉證證明,而主張消極事實的一方需要舉證證明。如果要求主張消極事實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的話,無異於“有罪推定”。從本案來看,被告提出不欠原告10萬元的觀點,實際上是主張了一個消極事實。而消極事實,主張者無需證明。事實上,消極事實往往是無法證明的。
3、主張“沒有”,無需舉證。根據上述分析,主張“沒有”時,無需提供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