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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師太也有情

    所謂的“有薪年假”,並非是勞動法規定,也並無“四年有薪年假”這種說法。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是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的條例。該《條例》於2007年12月7日國務院第198次常務會議透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該《條例》第二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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