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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7120110666583

    1)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用電單位宜設定自備電源: 1)需要設定自備電源作為一級負荷中特別重要負荷的應急電源時或第二電源不能滿足一級負荷的條件時。 2)設定自備電源較從電力系統取得第二電源經濟合理時。 3)有常年穩定餘熱、壓差、廢氣可供發電,技術可靠、經濟合理時。 4)所在地區偏僻,遠離電力系統,設定自備電源經濟合理時。 (2)應急電源與正常電源之間必須採取防止並列執行的措施。 (3)供配電系統的設計,除一級負荷中特別重要的負荷外,不應按一個電源系統檢修或故障的同時另一電源又發生故障進行設計。 (4)需要兩回電源線路的用電單位,宜採用同級電壓供電。但根據各級負荷的不同需要及地區供電條件,亦可採用不同電壓供電。 (5)有一級負荷的用電單位難以從地區電力網取得兩個電源而有可能從鄰近單位取得第二電源時,宜從該單位取得第二電源。 (6)同時供電的兩回及以上供配線路中一回路中斷供電時,其餘線路應滿足全部一級負荷及二級負荷。 (7)供電系統應簡單可靠,同一電壓供電系統的變頻電級數不宜多於兩級。 (8)高壓配電系統宜採用放射式。根據變壓器的容量、分佈及地理環境等情況,亦可採用樹幹式或環式。 (9)根據負荷的容量和分佈,配變電所宜靠近負荷中心。當配電電壓為35kV時亦可採用直降至220/380V配電電壓。 (10)在用電單位內部鄰近的變電所之間宜設定低壓聯絡線。 (11)小負荷的用電單位宜接入地區低壓電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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