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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陳群律師

    這又是一個法律與道德碰撞,秩序與情感交織的案件。

    一、新聞背景

    吳某的親屬認為,該景區未採取安全疏導或管理等安全風險防範措施,向景區索賠60多萬。

    二、一審法院判決

    景區是否應該擔責?

    花都區法院審理查明,某山村民委員會系某山村情人堤河道旁楊梅樹的所有人,其未向村民或遊客提供免費採摘楊梅的活動。

    花都區法院日前對這起糾紛作出一審判決,認為吳某作為成年人,未經被告同意私自上樹採摘楊梅,其應當預料到危險性,本身應當對自身損害承擔主要責任。

    被告作為楊梅樹的所有人及景區的管理者,應當意識到這種行為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情況,但其沒有對這一行為的危險性作出一定的警示告知,存在一定的過錯。花都法院酌情認定被告承擔5%的責任。

    三、律師見解

    律師建議:被告上訴!

    律師認為,花都法院判決被告承擔5%責任,比例非常小,但即使這麼小的比例,也必須合法合理才行,咱們“勿以惡小而為之”,再小的司法錯誤,也是“汙染水源”的!

    英國哲學家培根說過:“一次不公正的審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汙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汙染了水源。”

    法律人都知道,法律的指引作用是法律最基本的功能之一,判決書更是對人們未來行為的明確的確定的指引;

    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司法不公對社會公正具有致命破壞作用。

    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

    如果司法這道最後的防線缺乏公平、公正,源頭被汙染,河流哪有清澈之日?

    在本案,法院已查明“被告是楊梅樹的所有人,其未向村民或遊客提供免費採摘楊梅的活動”,且認為“吳某作為成年人,未經被告同意私自上樹採摘楊梅,其應當預料到危險性,本身應當對自身損害承擔主要責任”,卻又判令被告賠償原告5%經濟損失,豈不是自相矛盾?

    如果財產所有人的財產受損害,不僅得不到賠償,反而要給侵權人(本案中,侵權人死亡,是其家屬)以賠償,“是”和“非”顛倒,“善”與“惡”不分,汙染和敗壞的是整個社會的做人的道德底線,使法律成為擺設,使壞人或惡人或無德無序之人成為榜樣,使破壞秩序和規則的人的強詞奪理得以被支援,必然汙染社會風氣、敗壞社會品格!

    景區的果樹不可以攀爬、樹上的水果不可以隨意採摘,這是常識,還需要警示嗎?

    上樹有危險,這也是成年人應知必知的,還需要告知嗎?

    如果這些常識,需要告知;

    這些常理,需要警示,那將是一種什麼荒唐景象?

    是不是每一個在社會上正當經營、生活的人,都要提心吊膽,都要時刻提防,準備著哪一個偷東西的、搶東西的會因為偷您的搶您的而傷而死、您因此要賠他?!

    那所有的種水果的、開景區的、賣東西的,那不都要把你的產品、把你的商品、把你的山林和果樹,要樹很多的告示牌、警示牌、說明牌?

    即使如此,那些偷的搶的如果因為偷或搶傷了死了,偷的搶的及其家屬不還是可以說,你的警示牌、告示牌、說明牌,警示的不到位,告示的不清楚,說明的難以理解?!

    顯然,吳某已死,本應體恤。

    但其家屬提起這樣一個訴訟,是很無理的,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

    行為人以一個錯誤的行為開頭,造成一個錯誤的悲哀的結果。應該自負其責。

    正常的成年人應知爬樹有危險,別人的水果不能摘。你非得爬,你非得摘,你就自負其責。

    怎麼反過來還要果樹的主人去賠償呢?

    咱們的法官請摒棄“維穩思想”,不要畏首畏尾,鬧庭、鬧訪是違法的甚至是犯罪的。您挺直腰桿判決,守法的人、正直的人都支援您!

  • 2 # 今夜無眠147058834

    雙方都無奈,一方人摔死了,一方賠錢 。公共場所的植物不允許攀爬不允許隨便採摘的道理誰都知道,管理方提示牌有沒有、有沒有派人勸阻隨意攀爬採摘的這種行為。要是公園的樹是特別的果實,很名貴的果實(天價荔枝果這種,一顆拍賣上萬元),私自採摘並沒有發生危險,公園方追究賠償,私自採摘方全額賠償嗎?所以此事私自採摘方有主要責任,公園方不承擔的賠償,應該說公園方承擔人道主義補償。

  • 3 # 沉默的誓言A

    這個問題。道德來綁架。人死了,跟景區沒有關係。在景區裡,危險的事物很多,他作為一個成年人。到樹上去摘果子。那能怨景區嗎?針對這個情況,假如景區賠了錢。那以後有可能就得有人去效仿,去到景區去碰瓷了。站在樹上往下一蹦,把腳崴了,要10萬,你給不給? 這家屬是人死了,沒地方賴了,是不是窮瘋了?

  • 4 # 羅大帥8

    我今年七十五歲,我認為守法,守規矩是每個中國公民的基本準則,是做人的基本素質所要求的,在法律法規和做人的基本準則前沒有老少之分。幾十歲的人了連這點最起碼的常識都沒有,還算人嗎?

    無論到那裡,幼兒園的小朋友都知道,花不能摘,樹不能爬,草坪不能踐踏,垃圾不能隨便扔,不能隨地吐啖和大小便,可我們“法不責眾”,“法不罰老”“法律法規維護弱勢群體”的一些觀念,使一些人無視法律的尊嚴,因而使道德淪喪,碰磁的,醫鬧的,中國式過馬路的……層出不窮。

    嚴肅法律法規,沒有規矩不成方園,不論園方有無警示,幾十歲的人爬樹摔死,只能是叫自找死,不可活,家人索賠叫訛詐,法院判賠叫縱容。

  • 5 # zhanglimen

    樹長的矮也有罪?爬樹會摔死也要告知?無稽之談!我們小時候,父母會教育我們,不要爬樹,摔下來不會受傷,頭摔破了會死。現在種樹的還要告知成人,爬樹的危害性,真滑稽!違法去偷摘他人的果實,就要承擔後果!後果自負!

  • 6 # 妙手文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本案死者家屬不應要求賠償,原因是:

    第一 公園屬於公共綠地,其財產屬於當地市民共有,公園只為提供市民遊覽觀賞,生活消遣取樂。老人私自上樹摘梅,違反了公園屬於公共財物私人不可獲取的基本常識,而且造成失足摔死,更是咎由自取。

    第二 摘梅老人60歲,在法律上超過18歲就被認為有行為能力人,無證據證明其為限制或無行為能力人。所以,有行為能力之人,其上樹行為,本人有能夠預見到跌落樹下可能造成的任何後果的能力,所以,其上樹跌落的責任,完全由有行為能力的上樹人自負。

    第三 上樹後可能造成的後果,是老人完全可以認識到的常識,無須提示!凡是有正常智商的行為人,應該預見到可能造成之後果。公園須要提供警示的地方是:不提示時行為人可能造成損害,如,某地方通電,而電是看不到的,不提示行為人時可能使行為人觸電,這種情況公園不提示就有責任了。

    綜上,公園對摘梅老人之死不負任何責任,不應賠償。

  • 7 # 憂天的杞人

    法律不外人情,什麼是人情,人情就是沒有人冒著生命的危險去摘幾個爛果子。意外已出,合理解決問題才是正道。侵權,有侵權構成要件,上樹是行為,跌下死亡是結果,沒有上樹就沒有跌落死亡的結果,所以上樹與死亡之間有因果關係,且存在過錯。風險自擔。但是,管理方有沒有免責事由?在一個公共場所有沒有安全告知,這個很重要,案件所要求的證據。證據表明,公共場所沒有相關的安全告知。管理者未盡到一個理性善良管理人應該盡的管理義務。

  • 8 # 風生水起1407

    死就死了,賠什麼賠?一個成年老頭了,做事自己就應該承擔後果的,要不是有想貪圖便宜的心態,上樹幹什麼?華人的劣根性!在國內到國外都是這個樣子的,照相可以不顧一切的爬在景點頂上,貪吃才會送命,華人真的是應該好好反省下了,素質是要有代價的……

  • 9 # 死皮7

    假如有人爬黃山迎客松,樹斷了人沒事,估計這人要被處罰,人摔死了,樹沒事,景區被處罰,法律不是和稀泥,對與錯在法律面前應立竿見影,當今中國很多不要臉的人和事已經不會被人看不起,而是一種有能耐的代名詞,如果法律再變相提供幫助,只會讓社會風氣越來越差。

  • 10 # 仁者無敵

    人首先要守規則,景區公共場所,景區內的一切設施都是公共的,私人未經允許是不能拿的,這應該大家都知道的,行為人應該也知道,在他違規的情況下造成的傷害應該他自己承擔,家人以一個不是理由的理由來要求賠償好沒道理,如果都是這樣那人們還怎麼做生意呢,買瓶水喝噫死了找賣水的,到公園商場如果過敏了找公園商場,總而言之只要能沾上點邊的都不放過!而最重要的自身行為規範合不合規矩從不考慮,只是一味要求別人做的十全十美。危險是無處不在的,別人做的再好你如果不遵守也是枉然,只要遵守規則相信很多危險是能避免的,就像題主提到的主人公。

  • 11 # 后羿的宣言

    如果景區沒有提供釆摘楊梅的活動,你自己上樹摘楊梅就是偷竊行為,所有後果都要自己承擔,園方有追究你偷竊的權利!法院判決承擔5%的賠償是非常可笑的!是對法律精神的踐踏!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誰有克拉拉舒曼(德國女鋼琴家)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