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四章第三十四條規定:開具發票後,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具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發生銷售折讓的,在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後,重新開具銷售發票。根據此條,就填寫地稅紅字發票的處理意見如下:
情況1:如接受勞務方未作帳務處理,發票可以退回的
(1)若發票未繳銷,不需開具紅字發票。可向接受勞務方索回已開具的發票聯,在該發票的所有聯次上註明“作廢”字樣,作為扣減當期勞務收入的憑證,然後按實收款項補開發票。
(2)若發票已繳銷,需開具紅字發票。可向接受勞務方索回已開具的發票聯,在該發票聯註明“作廢”字樣。根據收回的發票開具紅字發票,要求全部聯次一次複寫,紅字發票的存根聯、抵扣聯和發票聯不得撕下,將藍字專用發票的抵扣聯、發票聯貼上在紅字專用發票發票聯的後面,並在上面註明藍字、紅字專用發票記賬聯的存放地點,作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依據。
情況2:如接受勞務方已作帳務處理,發票無法退回的,已認證透過的情況。
(1)寫一份申請報告,加蓋公章;
(2)防偽稅控內開具“紅字發票申請單”,列印兩份,並將資料匯出到隨身碟內;
(3)帶著申請單、隨身碟、發票原件及影印件記賬憑證影印件到納稅評估科或稅管員處,出具調查稿;
(4)將開具好的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拿回來,寄給開票方,並做進項稅轉出。
應憑對方影印的發票和有關證明(要有單位公章或消費者個人簽字及身份證號碼),開具紅字發票。要求全部聯次一次複寫、列印,紅字發票的存根聯、抵扣聯和發票聯不得撕下,將提供的資料證明貼上在紅字專用發票發票聯的後面。
《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四章第三十四條規定:開具發票後,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具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發生銷售折讓的,在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後,重新開具銷售發票。根據此條,就填寫地稅紅字發票的處理意見如下:
情況1:如接受勞務方未作帳務處理,發票可以退回的
(1)若發票未繳銷,不需開具紅字發票。可向接受勞務方索回已開具的發票聯,在該發票的所有聯次上註明“作廢”字樣,作為扣減當期勞務收入的憑證,然後按實收款項補開發票。
(2)若發票已繳銷,需開具紅字發票。可向接受勞務方索回已開具的發票聯,在該發票聯註明“作廢”字樣。根據收回的發票開具紅字發票,要求全部聯次一次複寫,紅字發票的存根聯、抵扣聯和發票聯不得撕下,將藍字專用發票的抵扣聯、發票聯貼上在紅字專用發票發票聯的後面,並在上面註明藍字、紅字專用發票記賬聯的存放地點,作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依據。
情況2:如接受勞務方已作帳務處理,發票無法退回的,已認證透過的情況。
(1)寫一份申請報告,加蓋公章;
(2)防偽稅控內開具“紅字發票申請單”,列印兩份,並將資料匯出到隨身碟內;
(3)帶著申請單、隨身碟、發票原件及影印件記賬憑證影印件到納稅評估科或稅管員處,出具調查稿;
(4)將開具好的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拿回來,寄給開票方,並做進項稅轉出。
應憑對方影印的發票和有關證明(要有單位公章或消費者個人簽字及身份證號碼),開具紅字發票。要求全部聯次一次複寫、列印,紅字發票的存根聯、抵扣聯和發票聯不得撕下,將提供的資料證明貼上在紅字專用發票發票聯的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