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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籃球裁判—最新籃球裁判規則

    一、籃球裁判法- -

    1、裁判員應是一名主裁判員和一名副裁判員。他們應得到記錄臺人員和技術代表(如到場)的協助。

    此外,國際籃聯的適當部門如地區委員會或國家聯合會有權運用3人裁判制,即一名主裁判員,兩名副裁判員。

    2、記錄臺人員應是一名記錄員,一名助理記錄員,一名計時員和一名24秒計時員。

    3、 可有一名技術代表到場。他應坐在記錄員和計時員之間。

    在比賽中他的職責主要是監督記錄臺人員的工作,並協助主裁判員和副裁判員使比賽順利進行。

    4、必須充分強調:擔任一場比賽的裁判員不得與比賽雙方的組織有任何方式的聯絡。

    5、 裁判員、記錄臺人員和技術代表要按照這些規則來指導比賽並無權同意改變這些規則。

    6、裁判員的服裝應由灰色上衣、黑色長褲、黑色襪子和黑色籃球鞋組成。

    7、對於國際籃聯主要的正式比賽,記錄臺人員應著裝一致。

    (一) 主裁判員:職責和權力

    主裁判員應:

    1、檢查和批准在比賽過程中使用的所有器材。

    2、指定正式的比賽計時鐘、24秒鐘裝置、計秒錶並確認記錄臺人員本人。

    3、不允許任何隊員佩戴可能造成傷害的物品。

    4、在中圈執行跳球開始每一節和決勝期的比賽。

    5、當情況需要時有權停止比賽。

    6、如果球隊在得到通知後拒絕比賽,或以其行動阻礙比賽的進行,有權判定該球隊棄權。

    7、在第2節、第4節以及任一決勝期的比賽時間結束時,或在任何他認為有必要的時候,仔細地審查記錄表以認可比分。

    8、 每當有必要或裁判員的意見不一致時作出最終的決定。

    9、有權對這些規則中未明確規定的事項作出決定。

    (二) 裁判員:宣判的時間和地點

    1、 裁判員有權對不論發生在界線內或界線外包括記錄臺、球隊席以及緊靠線後的區域所發生的對規則的違犯作出宣判。

    2、裁判員應在預定的比賽開始時間前20分鐘到達球場,此時他們的權力應生效,當裁判員批准比賽結束時他們的權力結束。在比賽時間結束時,經主裁判員的認可和在記錄表上簽字終止了裁判員對比賽的管理以及他們和比賽的聯絡。

    3、如果在早於預定的比賽開始前20分鐘或在比賽時間結束和核查及在記錄表上簽字之間發生了運動員、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或隨隊人員的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主裁判員必須在簽字之前在記錄表的反面記錄該事件,技術代表或主裁判員必須向競賽的組織者提交詳細的報告。

    4、如果其中一隊提出抗議,技術代表或主裁判員應在比賽時間結束後的1小時內向競賽的組織者報告該事件。

    5、如果在第4節或決勝期的比賽時間結束的大約同時或正好之前發生了犯規,作為執行罰球的結果需要有決勝期,那麼在比賽時間結束的訊號響後至完成罰球前發生的所有犯規,應被看作是在比賽休息期間發生的並相應地予以處罰。

    6、 任一裁判員無權不顧或質問另一裁判員在本規則規定的各自職權範圍內所作的宣判。

    (三)裁判員:發生違犯時的職責

    1、定義

    由隊員、替補隊員、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或隨隊人員造成的所有違例和犯規是違犯規則。

    2、 程式

    (1)當發生違例或犯規時,裁判員應鳴哨並同時給出適當的手勢以停止比賽計時鐘,使球成死球(見裁判員手冊,第7章手勢和程式)。

    (2)罰球或投籃成功後或當球成活球時裁判員不應鳴哨。

    (3) 宣判每一起犯規或跳球后,裁判員應在球場上交換位置。

    (4)對所有的國際比賽,如果有必要用口語使宣判清楚,則應使用英語處理。

    (四)裁判員:受傷

    如果一位裁判員受傷或因任何其它原因,在事故發生的10分鐘內還不能繼續執行任務,比賽應繼續。除有可能以有資格的替補裁判員更換受傷的裁判員外,另一位裁判員應單獨執裁直到比賽結束。在更換問題上,另一位裁判員在與技術代表商議後決定。

    (五)記錄員和助理記錄員:職責

    1、 記錄員應使用正式的記錄表:

    ·登記比賽開始時上場的隊員和所有參加比賽的替補隊員的姓名和號碼。當有關比賽開始時上場的5名隊員、替換或隊員的號碼違反本規則時,他在發現違犯後應儘快通知就近的裁判員。

    ·記錄累積分數以及投籃和罰球得分。

    ·記錄登記在每個隊員名下的侵人犯規和技術犯規。

    當登記任一名隊員第5次犯規時記錄員必須立即通知裁判員。同樣,他應記錄登記在每一位教練員名下的技術犯規,當一位教練員被取消比賽資格並必須離開比賽時,他必須立即通知裁判員。

    2、 記錄員還應:

    ·當某隊已提出暫停請求,在下次暫停機會時通知裁判員並登記暫停。如果教練員在該節中不再有剩餘暫停時,他應透過裁判員通知該教練員。

    ·舉牌指示每位隊員發生犯規的次數,舉到雙方教練員看到的程度。標誌牌上的數字要和該隊員發生犯規的次數相一致。

    ·在一節中,登記某隊任何隊員的侵人犯規或技術犯規達第4次全隊犯規後。一旦球成活球時將全隊犯規標誌放置在記錄臺上靠近該球隊的球隊席一端。

    ·實現替換。

    ·僅當球成死球,並在球再次成活球之前發出他的訊號。記錄員的訊號聲響不停止比賽計時鐘或比賽,也不使球成死球。

    3、助理記錄員應操縱記錄板和協助記錄員。

    如果記錄板和正式記錄表之間的任何差異不能被解決,正式記錄表應居先,記錄板應按正式記錄表修正。

    4、在記錄表上登記累積分時可能造成下列重大失誤:

    ·一個3分中籃,可是僅累加了2分。

    ·一個2分中籃,可是累加了3分。

    如果在比賽中發現了這樣的失誤,為停止比賽,記錄員必須等到第一次死球時才發出他的訊號並引起裁判員們的注意。

    如果在指示比賽結束的比賽計時鐘訊號發出後,主裁判員正在核查記錄表,但在裁判員們簽字之前發現了這樣的失誤,主裁判員必須糾正該失誤;如果這同一個失誤影響了比賽的結果,則主裁判員必須合理地糾正比賽的最終結果。

    如果裁判員們已在記錄表上簽字之後發現了這樣的失誤,主裁判員不再可能糾正該失誤。主裁判員必須向競賽的組織者提交報告陳述該事件。

    (六)計時員:職責

    1、 應給計時員提供一塊比賽計時鐘和一塊計秒錶,並應:

    ·掌握比賽時間和停止時間。

    ·在第1節和第3節開始前至少3分鐘時通知球隊和裁判員或使他們得到通知。

    ·啟動計秒錶並在一次要暫記的暫停已消耗了50秒鐘時發出訊號。

    ·保證一節或決勝期比賽結束時的訊號聲響自動發出,且非常大聲。如果他的訊號失靈或未被聽到,他應立即使用任何可能的辦法通知裁判員。

    計時員的訊號使球成死球並停止比賽計時鐘。然而,當投籃或罰球的球在飛行時,他的訊號不使球成死球。

    2、當出現下列情況時應開始啟動比賽計時鐘:

    ·跳球時,球被跳球隊員合法拍擊。

    ·罰球未成功並且球繼續是活球,球觸及場上隊員。

    ·在擲球入界時,球觸及場上隊員。

    3、當出現下列情況時應停止比賽計時鐘:

    ·在一節或決勝期比賽時間結束時時間終了。

    ·當球是活球時裁判員鳴哨。

    ·當球是活球時24秒鐘裝置訊號響。

    ·某隊已請求暫停,對方隊投籃得分。

    ·第4節或任一決勝期的最後2分鐘內投籃得分。

    (七)24秒鐘計時員:職責

    應給24秒鐘計時員提供一個24秒鐘裝置,並按下列要求操作該裝置:

    1、一旦隊員在場上獲得控制活球就啟動或再啟動。(規則修改:原"控球活球"現修改為"控制活球")

    2、一旦出現下列情況就停止和復位到24秒鐘並不顯示影像:

    ·裁判員因犯規、跳球或違例而鳴哨,但因球出界判給先前控制球的球隊擲球入界時除外。

    ·投籃球進入球籃。

    ·投籃球觸及籃圈。

    ·因為涉及到控球隊的對方隊的行為使比賽停止。

    3、一旦對方在場上獲得控制活球就復位到24秒鐘並再啟動。

    如果對方隊員僅僅觸球,而同一個隊仍然控制球,則不開始一個新的24秒鐘週期。

    4、當原先已控制球的同一個隊由於如下的結果被判給擲球人界時,停止但不復位到24秒鐘:

    ·球出界。

    ·一起雙方犯規。

    ·由控制球隊引起的任何原因而使比賽停止。

    5、在任一節或決勝期中,當某隊獲得控制球時比賽計時鐘的剩餘時間少於24秒鐘,則停止並不再操作,即不顯示影像。

    二、 球 隊

    (一)、定義

    1、"合格參賽"是指按競賽組織者的規程規定,經核准有權為某隊參賽。還要考慮年齡限制。

    2、 當一名球員在比賽開始前已被登記在記錄表上,並且他既沒有被取消比賽資格又沒有達到5次犯規,即是"有資格參賽"。

    3、在比賽時間內,每一位球員不是一名隊員就是一名替補隊員。

    4、隨隊人員可以坐在球隊席區域內,只要他有一個專門的職責,如領隊、醫生、理療師、統計員、譯員。已發生了5次犯規的隊員變成隨隊人員。

    (二)規定

    每個隊應按下列要求組成:

    ·不超過10名合格參賽的球員。

    ·競賽中一個隊超過3場比賽時,不超過12名合格參賽的球員。

    ·一名教練員,如果球隊需要可配備一名助理教練員。

    ·隊長,應是有資格參賽的球員之一。

    ·最多5名有專門職責的隨隊人員。

    三、 隊員和替補隊員

    (一)、 定義

    當一名球員在賽場上並有資格參賽時為隊員。當一名球員不在場上參賽,或在賽場上但由於已被取消比賽資格或已發生了5次犯規沒有資格參賽時為隨隊人員。(規則修改:原"替補隊員"現修改為"隨隊人員")

    (二)、 規定

    1、在比賽時間內,每隊應有5名隊員在場上並可被替換。

    2、 當裁判員招呼替補隊員進場時他即成為隊員。當裁判員招呼那名隊員的替換者進場時,那名隊員即成為替補隊員。

    3、每個球隊的隊員服裝應按下列要求配備:

    ·背心前後的主要顏色相同。

    在比賽期間,所有隊員(男性和女性)必須把他們的背心塞進他們的比賽短褲內。一體的服裝是允許的。

    ·圓領衫(不管式樣)不可以穿在背心裡面,除非該隊員有明確的醫生書面證明。如果有這樣的許可,圓領衫的顏色必須和背心的主要顏色相同。

    ·短褲前後的主要顏色相同,但沒必要和背心的顏色相同。

    ·允許穿長於短褲的緊身內褲,只要和短褲的顏色相同。

    4、每位隊員應穿前後有號碼的背心,其清楚的單色號碼與背心的顏色有明顯的區別。

    號碼應清晰可見,並且:

    ·後背的號碼至少高20釐米。

    ·前胸的號碼至少高10釐米。

    ·號碼的寬度應不少於2釐米。

    ·球隊應使用4至15的號碼。

    ·同隊隊員不得使用重複的號碼。

    允許上廣告的地方應遵守各自比賽的規程規定,並不得干擾背心前後號碼的可見性。

    5、 主裁判員不應允許任何隊員佩戴可能使其他隊員受傷的物品。

    ·下列物品不允許:

    ------手指、手、手腕、肘或前臂部位的護具、模件或保護套,它們由皮革、塑膠、軟塑膠、金屬或任何堅硬的物質製造,即使表面有軟的包紮。

    ------能割破或引起擦傷的裝備(指甲應仔細剪好)。

    ------頭飾、頭髮飾物和珠寶飾物。

    ·下列物品是允許的:

    ------肩、上臂、大腿或小腿部位的保護裝備,如果其材料被包紮,不會使其他隊員受傷。

    ------被適當包紮的膝部保護架。

    ------斷鼻保護器,即使用硬質材料製成。

    ------不會對其他隊員造成危險的眼鏡。

    ------頭帶最寬為5釐米,由不會發生擦傷的單色棉布、軟塑膠或橡膠製成。

    6、 隊員使用的所有裝備必須合乎籃球比賽要求。任何被設計成增加隊員的高度或能及的範圍,或用任何其它方法得到不正當利益的裝備是不允許的。

    7、本條中沒有明確提到的任何其它裝備,必須首先得到國際籃聯世界技術委員會的批准。

    8、球隊必須至少有兩套背心,並且:

    ·秩序冊中隊名列前的隊(主隊)應穿淺色背心(最好白色)。

    ·秩序冊中隊名列後的隊(客隊)應穿深色背心。

    然而,如果涉及比賽的兩隊同意,他們可以互換背心的顏色。

    9、對於國際籃聯的主要正式比賽,同隊的所有隊員應穿:

    ·相同顏色或是相同複合顏色的鞋。

    ·相同顏色或是相同複合顏色的襪子。

    四、隊員:受傷

    1、如果隊員受傷,裁判員可以停止比賽。

    2、 如果發生受傷時球是活球,裁判員不應鳴哨,直到比賽告一段落,即:控制球的隊已經投籃、失去控制球、持球停止進攻或球已成死球。

    然而,當有必要去保護受傷隊員時,裁判員可立即中斷比賽。

    3、 受傷隊員的替換:

    ·如果受傷隊員不能立即(大約15秒鐘)繼續比賽,或如果他接受治療,他必須在1分鐘內或儘可能快地被替換。

    ·然而,已經接受治療或在1分鐘內恢復的受傷隊員可以留在比賽中,但他的隊要被登記一次暫停。

    五、犯規

    (一)、技術犯規

    1、隊員的技術犯規

    隊員的技術犯規是指所有不包括與對方隊員接觸的隊員犯規。隊員不得漠視裁判員的勸告或運用不正當的行為,如:同裁判員或對方隊員講話或接觸沒有禮貌;妨礙迅速地擲界外球以延誤比賽;被判犯規後,在裁判員要求舉手時不正正當當地舉手;抓住籃圈並把整個身體的重量懸掛在籃圈上。如果被判技術犯規,要登記違犯者一次技術犯規;判給對方隊員兩次罰球並由隊長指定罰球隊員。

    2、場外人員的技術犯規

    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和隨隊人員必須留在他們的球隊席區域內,只有在暫停期間,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可以進入場地向他的球員講話,只要他留在他的球隊席附近。如果違反上述規定,要登記教練員一次技術犯規;判給對方隊員兩次罰球和隨後的球權並由隊長指定罰球隊員;如果教練因任何明目張膽地違犯這條規則而被登記,或者因其本身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而被登記了兩次技術犯規時,或者因他自身、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或坐在球隊席上的隨隊人員的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累積在教練員名下登記了三次技術犯規時,將取消教練員的比賽資格,令其去該隊的休息室並在比賽期間留在那裡,他也可以選擇離開體育館;已滿5次犯規(在2 X 20分鐘的比賽中)或6次犯規(在4 X 12分鐘的比賽中)的隊員再次犯規被登記在教練員名下。

    (二)、侵人犯規

    犯規是違反規則的行為,含有與對方隊員的身體接觸或違反體育道德的舉止。如果確實為了去搶球(正常的籃球動作)而發生身體接觸,而此接觸沒有把被接觸的對方置於不利,這樣的接觸則可當作意外情況不必給予處罰。從背後發生接觸是不正當的籃球動作。通常後面的隊員對此接觸負責任,因為就他與球和對方隊員來說是處於不利的位置。侵人犯規則是在活球、球進入比賽狀態或死球時涉及與對方隊員接觸的隊員犯規,包括阻擋、撞人、背後防守、用手攔阻、拉人、推人、非法掩護等。如果被判侵人犯規,要登記犯規隊員一次侵入犯規。如果對沒有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犯規:由非犯規隊在距發生犯規地點最近的界外擲界外球重新開始比賽。如果對正在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犯規:如果投中籃,要計得分並判給一次罰球;如果2分投籃沒有成功,則判給兩次罰球;如果3分投籃沒有成功,則判給3次罰球。如果控制球隊的隊員發生犯規,由非犯規隊在距發生犯規地點最近的界外擲界外球重新開始比賽。

    (三)、蓄意犯規

    裁判員認為隊員蓄意地對持球或不持球的對方隊員造成侵入犯規為蓄意犯規。要登記犯規隊員一次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要判給非犯規隊罰球再加一次球權。如果被犯規的隊員未做投籃動作,則判給兩次罰球;如果被犯規的隊員正在做投籃動作,如投中,要判得分並再判給一次罰球;如果被犯規的隊員正在做投籃動作,投籃未得分,則根據投籃的地點判給兩次或三次罰球。

    六、犯規次數

    在2x20分鐘的比賽中,一名隊員不論侵入犯規或技術犯規共達5次,必須自動退出比賽。在4x12分鐘的比賽中,一名隊員不論侵入犯規或技術犯規共達6次,必須自動退出比賽。 全隊犯規 2x20分鐘的比賽每半時(20分鐘)中,一個隊的隊員侵入犯規或技術犯規已共達7次時,所有以後發生的隊員侵入犯規要處以兩次罰球。4x12分鐘的比賽每節(12分鐘)中,一個隊的隊員侵入犯規技術犯規已共達4 次,所有以後發生的隊員侵入犯規要處以兩次罰球,由那個受到侵犯的隊員罰兩次球。

    七、違例

    違例是違反規則,如果被判違例,對方隊在最靠近發生違例的地點擲界外球,直接位於籃板後面的地方除外。 隊員出界和球出界當隊員身體的任何部分與界線上、界線上方或界線外的地面,或除隊員以外的任何物體接觸時,即是隊員出界。當球觸及界外的隊員或任何其他人員、界線上、界線上方或界線外的地面或人物體、籃板的支柱或背面即為球出界。如果球出界或甚至球觸及了除隊員以外的其它物體出界,最後去觸球或被球觸到的隊員是使球出界的隊員。被嚴密防守的隊員 被嚴密防守(在正常的一步之內)的持球隊員要在5秒鐘內傳、投、滾或運球。球回後場位於前場的控制球隊的隊員不得使球回後場。干擾球在比賽時間內,在投籃的時候,當球在飛行中下落,並完全在籃圈水平面之上時,進攻或防守隊員不可以觸及球,直到球觸及籃圈或球明顯不會觸及籃圈。當球在球籃中時,防守隊員不得觸及球或球籃。當投籃的球接觸籃圈時,進攻或防守隊員都不得觸及球籃或籃板。

    如是攻方違例則不得分,並將球判給對方隊員在罰球線的延長部分擲界外球。如是守方違例,判給投籃隊員得2分,如在3分投籃區投籃則判得3分,在端線後擲界外球重新開始比賽。

    走步違例 隊員持球走三步以上,即是走步違例。

    兩次運球違例 運球結束後再次運球,或者雙手拍球,都算違例。

    踢球違例 故意用腳碰球。 如果大力踢球會被判技術犯規。

    30秒違例 攻方如果在30秒內沒有射球,就算違例。

    10秒違例 攻方在10秒內沒有把球帶到前場,就算違例。

    5秒違例 在5秒內沒有投出界外球,就算違例。

    3秒違例 攻方的任意球員在守方禁區內停留超過3秒,就算違例。3秒鐘的限制不

    違例:兩次運球、走步、回線球、干擾球、球出界或擲界外球違例、踢球或拳擊球、時間類的違例(3秒,5、10、24)

    犯規:身體接觸的犯規(打手,推人等),侵人犯規,掩護犯規、技術犯規,違反體育道德犯規、取消競賽資格犯規,雙方犯規以及特殊情況下的犯規(在死球后的期間內多起犯規,可能出現規則所未遇見到的情況)、打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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