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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固定資產應當提取折舊: (1)房屋、建築物; (2)在用的機器裝置、運輸車輛、器具、工具; (3)季節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機器裝置; (4)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5)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6)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除以下情況外,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 1.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2.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
《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規定:個體戶按規定計提的固定資產折舊允許扣除。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在不短於以下規定年限內,可根據不同情況,經主管稅務機關稽核後執行:(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裝置,為10年; (三)電子裝置和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傢俱等,為5年。 固定資產由於特殊原因需要縮短折舊年限的,如受酸、鹼等強烈腐蝕的機器裝置和簡易或常年處於震撼、顫動狀態的房屋和建築物,以及技術更新變化快等原因,可由個體戶提出申請,報省級稅務機關稽核批准後執行。 《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凡實行查帳徵收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的規定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