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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姿櫻

    只要對方沒有傷害到及點,還是會念在兒女的情面上:會和現任的老公商量,要是不要,會徵同現任的意見,。畢竟要顧及家人的感受。方可才能去照顧他,終在一個屋樑下生活過,人還是別那麼絕情。

  • 2 # 暖玉

    而且,離婚給人的常識概念是,自此,你走你的Sunny道,我走我的獨木橋,兩不相干,那麼,你沒有義務,更沒有責任去照顧他。

    可是,既然提問者將這個常識性的問題提了出來,雖然沒有過多地描述,其中,一定有非常識性的困擾或理由,那麼,我就憑著自己的理解,來進一步分析一下。

    1、如果你們離婚前深受過,但基於誤會或是某些外部環境的迫不得已,而在二十年前選擇了離婚,期間,雖然各過各的日子,可心中每當想起來,感覺還是有愛埋在心間。

    2、如果你已再婚,他也再婚,雙方配偶都健在的話,即使你們都已老,即使前去侍候,也只是單純的侍候,但彼此的配偶一定不會同意,那麼,你就應當放下前去侍候的心,將侍候他的責任還是讓人家老伴來完成吧。

    3、如果你現在單身,他也單身,你真想去,不管是出於怎樣的考慮,只要想去,那就去好了。不過,如果子女反對的話,還是應該事先和子女溝通好了,方可前往。

    都說,離婚後,要麼成為路人,要麼成為仇人,而你在離婚二十年後,還心生同情之心,足見你心地善良,所以,最後祝善良的你,好人有好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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