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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何以笙丶丶

    (1) 記賬憑證必須根據稽核無誤的原始憑證填制。

    (2) 記賬憑證可以根據每一張原始憑證填制,或者根據若干張同類原始憑證

    彙總填制,也可以根據原始憑證彙總表填制,但不得將不同內容和類別的原始憑 證彙總填制在一份記賬憑證上。

    (3) 記賬憑證應當連續編號。一筆

    經濟

    業務需要填制兩張以上記賬憑證的,

    可以採用分數編號法編號。例如,一筆經濟業務需要編制兩張轉賬憑證,憑證的 順序號為10,那麼我們編號時可以編號為轉字第10 1/2號,轉字第10 2/2號。每 月最後一張記賬憑證的編號旁邊,也可加註“全”字,以免憑證失散。

    (4) 必須按照會計制度統一規定的會計科目,根據經濟業務的性質,正確編

    制會計分錄。不得任意改變會計科目的名稱和核算的內容。

    (5) 除結賬和更正錯賬的記賬憑證可以不附原始憑證外,記賬憑證必須附有

    原始憑證。

    (6) 填制記賬憑證時若發生錯誤應當重新填制。已登記入賬的記賬憑證在當

    年內發現填寫錯誤的,可以用紅字填寫一張與原內容相同的記賬憑證,在摘要欄 註明“登出某月某日某號憑證”字樣,同時再用藍字重新填制一張正確的記賬憑證,註明“訂正某月某日某號憑證”字樣。如果會計科目沒有錯誤,只是金額錯

    誤,也可將正確數字與錯誤數字之間的差額,另編一張調整的記賬憑證,調增金 額用藍字,調減金額用紅字。

    (7) 記賬憑證填制完經濟業務事項後,如有空行,應當自金額欄最後一筆金

    額數字下的空行處至合計數上的空行處畫線登出。

    (8) 記賬憑證填寫後,應進行復核和檢查,有關人員均要簽名或蓋章。出納

    人員根據收款、付款憑證收入款項或付出款項時,應在憑證上加蓋“收訖”或“付 訖”的戳記,以免重收重付,出現差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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