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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任何公司都可申請撤銷註冊?
不是,只有本地的私人公司及擔保有限公司可以申請撤銷註冊,但不包括《公司條例》第749(2)條指明的公司。有關公司必須為不營運但有償債能力的公司。
2.申請撤銷香港公司註冊有何條件及規定?
申請撤銷註冊的公司必須符合以下的條件:
該公司的所有成員均同意撤銷註冊;
該公司仍未開始營運或經營業務,或在緊接提出申請之前的3個月內沒有營運或經營業務;
該公司沒有尚未清償的債務;
該公司不是任何法律程式的一方;
該公司的資產不包含位於香港的不動產;
(如該公司是控權公司) 該公司的所有附屬公司的資產均不包含位於香港的不動產;及
該公司已取得局局長的《不反對撤銷公司註冊通知書》(「不反對通知書」)。
撤銷註冊的申請須於不反對通知書發出日期起計3個月內,以表格NDR1交付公司註冊處。表格須連同所須費用及不反對通知書一併交付。
3.在交付撤銷公司註冊申請之前,是否需要交付所有尚欠的週年申報表?
是,公司必須交付週年申報表,並履行《公司條例》所規定的責任,直至公司解散為止,否則可被檢控。
4.在交付撤銷註冊申請後,如何取消商業登記?
公司註冊處若批准撤銷註冊的申請,會於約五個工作日發出信件。
5.我已申請撤銷公司的註冊,如收到商業登記繳費單,是否需要繳交商業登記費?
請聯絡局轄下的商業登記署查詢有關的詳情。
6.我的公司已申請撤銷註冊,本人亦更改了地址,我應否向公司註冊處申報更改地址和如何申報?
你應致函通知本處有關檔案提交人、申請人或獲提名人更改地址的事宜,以便日後聯絡。此外,如公司的註冊辦事處地址有所更改,你應交付表格,申報有關更改。如董事地址有所更改,便須交付表格,作出申報。
7.我已申請撤銷公司的註冊。我怎樣可得知何時刊登憲報公告?
有關根據《公司條例》第751(1)及(3)條在憲報刊登公告的資料頁,將載於公司的公眾記錄。你可登入本處的網上查冊中心或使用公司查冊流動版服務或到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道政府合署13樓公眾查冊中心,查閱公司資料。你可以公司編號查閱檔案索引,看看資料頁是否已存檔。政府憲報一般逢星期五出版。本處通常在發出批准撤銷註冊申請的信件後三個星期左右,根據第751(1)條刊登第.一份憲報公告。
8.我可在哪裡閱覽憲報公告?
你可登入政府物流服務署的網站閱覽憲報。
9.已撤銷註冊的公司如何恢復註冊?
你可依據《公司條例》第765(2)條,向原訟法庭申請恢復公司的註冊。有關申請手續請徵詢法律或其他專業人士的意見。
10.恢復已撤銷註冊公司的註冊需時多久?
公司一俟取得法院命令及如所交付檔案妥當的話,一般需時約兩個月恢復已撤銷註冊公司的註冊。
11.我的公司已撤銷註冊,名稱現為另一家公司使用,我可否恢復公司的註冊?
可以,但公司恢復註冊後的28日內須更改名稱。
12.我如何可確定某公司是否正被撤銷註冊、剔除註冊或進行清盤程式?
你可登入本處的網上查冊中心或使用公司查冊流動版服務或到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道政府合署13樓公眾查冊中心,查閱公司資料。你可查閱公司名稱,然後閱覽公司的基本資料,看看有關公司是否正進行這些程式。如果是的話,你亦可查閱檔案索引,看看有沒有關於這些程式的資料頁或檔案可供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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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老牛1961
撤銷是指取消從法律上取消。撤銷是組織針對資質,資格的取消行為。
注消是指向組織或系統發出申請或登入請求。要是公司向部門申請登出,往後公司就不存在了。如果是系統內登出,登出後不可以用原來的資訊重新登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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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者的結果都是把公司解散。
1.清盤過程包括結算公司賬目及變賣公司資產,以便把淨資產分配予公司成員和將公司解散。 不營運但有償債能力兼且符合有關條件的公司可依據《公司條例》第750條藉申請撤銷註冊而將公司解散。以解散不營運但有償債能力的公司來說,撤銷註冊是比較簡單、廉宜和快捷的程式
。
2.至於剔除註冊,公司註冊處處長如有合理因由相信某公司並非正在營運或經營業務,則處長可以依據《公司條例》第15部第1分部,把公司的名稱從公司登記冊剔除。當公司的名稱從公司登記冊剔除,公司便告解散。剔除註冊是法例授予處長的權力,公司不可申請剔除註冊。
3.我的公司根據《公司條例》被剔除註冊,如何可恢復註冊?
被公司註冊處處長從公司登記冊剔除名稱而解散的公司可藉法院命令或藉「以行政方式恢復註冊」申請恢復註冊。
藉法院命令恢復公司註冊的申請可依據新《公司條例》第765條向原訟法庭提出。有關申請手續請徵詢專業人士的意見。
4.申請「以行政方式恢復註冊」有什麼條件?
申請「以行政方式恢復註冊」的條件如下:
a.已解散的本地公司
在有關公司的名稱從公司登記冊剔除時,該公司正在營運或經營業務;如公司有任何位於香港而已歸屬政府為無主財物的不動產,政府已確認不反對該公司恢復註冊; 及申請人須已向公司註冊處處長交付有關檔案,以使處長備存的紀錄能反映該公司的最新情況。
b.非香港公司 在申請提出時,並在該公司的名稱從公司登記冊剔除前的6個月內的任何時間,該公司在香港設有營業地點; 及申請人須已向公司註冊處處長交付有關檔案,以使處長備存的紀錄能反映該公司的最新情況。公司註冊處處長亦可附加處長認為合適的任何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