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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貓眼觀史

    嚴格的來說,在我們心裡認為,中國從古至今都一直提倡儒家思想的“仁”,可是當這些提倡“仁”的人透過考試坐上了官位,他們就動不動對犯人動用酷刑,難道他們忘記了他們曾經提倡到的仁義了嗎?和歐洲一樣,歐洲人信奉基督教,但是歐洲統治者對罪犯同樣是使用酷刑,只是中國古人用酷刑是為了給百姓或者官員觀看,而歐洲人是為了給上帝觀看。

    一:法家思想的延伸產物

    說到底發明這麼多酷刑都是為了更好的統治,實則是內法外儒,儒家思想只是為了讓人民依附統治者,更像是一匹披著羊皮的狼,大家心知肚明,口頭上提倡儒家思想,都是統治者使用的卻是法家思想。有可能等你到了統治階級,你也會發現,你由曾經的儒家觀念逐漸變成了法家觀念,如此,這些殘酷的酷刑就會被各種各樣的統治者發明出來。

    打個比方,就和有時候管小孩子一樣,當小孩特別調皮的時候,你就可能會動手打他,記得以前小時候讀書,老師也是動不動就打耳光抽的。但是在打完之後你又會用很溫柔的語言去教育他,這是不是很像統治者的儒法兼用。

    二:而古代之所以還會有那麼多的酷刑,主要原因是他們明智未開。

    皇帝尤其是暴君,他們大多喜歡用酷刑來懲罰罪犯,用來震懾百姓,受到法家思想的影響,他們認為只有用嚴厲的酷刑才能讓這些對朝廷不忠的人屈服,可以起到殺雞儆猴的作用。

    三:種族不同也會導致酷刑增加

    到了後期人們越來越文明,很多酷刑都有所減少,尤其是唐朝,酷吏都比較少,因為那時的百姓見到酷吏都恨不得殺了,可是元朝之後,酷刑又開始多了起來,這裡就是我想說的另外一個原因,面對不同種族的人、不同膚色或者不同語言的人,一開始是很難有好感的,尤其是雙方還是敵人的時候,互相殘殺更沒有什麼憐憫之心,如果大家知道五胡亂華的事情,就能理解我說的了。到了清朝,酷刑就更加多了,這些大家從清宮劇裡都能瞭解到,漢人地位是很低的。

  • 2 # 薩沙

    中國古代的酷刑雖然不能說是全世界最狠的,但花樣絕對是全世界最多的。

    有意思的是,中國本來是講究所謂:仁義禮智信。

    那麼,為什麼這樣一個君子之國,會有如此殘酷的眾多刑法呢?

    很簡單,用魯迅的話來說:看來看去,書裡面只有幾個字“吃人”。

    中國古代的儒家學說,已經被演變為儒教。

    儒教的本質目的,是壓迫老百姓維護統治階級利益。

    比民為重社稷次之君為輕,在儒教裡面是沒有的。

    有的只是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

    所以,表面上的仁義禮智信 說著、倡導者,但實際上卻做著男盜女娼的事情。

    既然做著男盜女娼的事情,那麼顯然真實治理國家時候就不可能心慈手軟,必須用各種酷刑。

    至於這些酷刑,其實也不是對付犯罪分子的。

    其實,人既然能夠橫下心去犯死罪,砍頭也好,腰斬也罷,恐怕也不會太在乎,大不了就是一個死。

    我連死都不怕了,還怕怎麼死嗎?大不了死之前,我自己的自殺就是了,監獄裡面也不是不能自殺的。

    其實,這些酷刑都是展示給老百姓看得,恐嚇他們,讓他們膽寒。

    大家都看過張藝謀的電影《紅高粱》吧。裡面日寇將2個抗日分子,剝皮處死,也是同一個道理。

  • 3 # 李三萬的三萬裡

    因為要震懾審判者達到效果啊,酷刑按規定,使用酷刑需遵守一定的規則。1376年,加泰羅尼亞多明我會修士、阿拉貢的宗教裁判官尼古拉斯·埃美里克(NicolauEymeric)在《正確的審訊》中指出了使用酷刑的幾種情形:第一,可以用在審訊過程回答不一致的情況中;第二,當被控告人是一個盡人皆知的異教徒,甚至找不到證據來證明的時候,或者有一些跡象或證據表明有異教信仰的時候;第三,即使被控告人不是異教徒,但是,如果至少有一個證人,並有一個或更多的異教的有力證據的時候。

    此外,通常一次酷刑不能超過30分鐘,且不能危害被告的生命或傷害其身體,而在實際操作中,酷刑的時間都會大大地超出規定。

    而且,審訊者會對被告反覆使用酷刑,如在1501一1505年蒂羅爾(Tyrol)的巫術審判中,一位被控巫術罪的婦女被施行了18次酷刑;1530年,羅滕堡(Rottenburg)的三位婦女共被施行了186次酷刑。 行刑的房間也是經過精心佈置的,可以起到威懾受刑者的效果。

  • 4 # 仙女阿姨講歷史

    古代等級化嚴重,又是封建思想,人們知識達不到,畢竟比較落後,所以做什麼都是使用蠻力,其實這也不怪人,畢竟生活在那放著。所以最後為了避免那些人們不聽話或者惡意暴力犯罪,就有了刑法酷刑,說白了就是讓人們感到害怕,不敢輕易犯罪!

  • 5 # 巴蜀俠盜

    五刑是由五行相剋而產生的,五刑最早源於有苗氏部落,另有一說源於上古時代蚩尤領導的九黎族。有苗氏亡於夏啟後,夏啟將有苗氏推行的刖、劓、琢、黥等刑加以損益,形成了墨、劓、刖、宮、大辟五種刑罰,並使之成為主要的刑罰體系。為了維護周王室的統治地位,周穆王命呂侯(亦稱甫侯)制定《呂刑》,有墨、劓、剕、宮、大辟五刑,共三千條。

    墨:又稱黥,在受刑者面上或額頭刺青,並染上墨。

    劓:割去受刑者的鼻子。

    刖:夏稱臏,周稱刖,秦稱斬趾。斬掉受罰者左腳、右腳或雙腳。有另一說稱臏是去掉膝蓋骨。

    宮:又稱淫刑、腐刑、蠶室刑,割去受罰者的生殖器。

    大辟:即死刑,分為戮、烹、車裂、梟首、棄市、絞、凌遲等。

    自夏以後、商、周及春秋之際,五刑一直被作為主體刑而廣泛使用。奴隸制五刑在漢文帝時期因為緹縈上書而被廢除,被封建制五刑取代。

    五刑相關:“火能變金色,故墨以變其肉;金能克木,故剕以去其骨節;木能克土,故劓以去其鼻;土能塞水,故宮以斷其淫;水能滅火,故大辟以絕其生命。”(《逸周書逸文》)

    《禮記·曲禮》(上)曰:“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先秦時期,上下有尊卑之意,亦有重輕之義,是以釋義該為“禮不卑庶人,刑不尊大夫。”

    女人:刑舂,拶刑,杖刑,賜死,宮刑。

    封建五刑分別為笞、杖、徒、流、死,最初在隋《開皇律》中作為刑罰體系得以體現,隨後由唐朝律疏(《武德律》《永徽律》(唐律疏議))進一步完善。

  • 6 # 錢品聚

    春秋時期,孔子的徒弟子貢,偶然瞭解到商朝的律法中,存在一條極為嚴苛的酷刑:

    如果有人敢往街面上灑灰,一經發現,便會被處以斬斷手臂。

    因為這條律法的殘酷,所以商朝都城的大街小巷異常乾淨,但子貢卻認為,這種刑罰本身便有悖常理,實在過重,他左思右想其中利弊,卻如何也想不通透,便跑去請教孔子。

    《韓非子·內儲說上》:殷之法,刑棄灰於街者。子貢以為重,問之仲尼。

    (子貢)

    孔子思索一番,點破了其中利害:

    《韓非子·內儲說上》仲尼(孔子)曰:“知治之道也,夫棄灰於街必掩人,掩人,人必怒,怒則鬥,鬥必三族相殘也。此殘三族之道也,雖刑之可也。且夫重刑者,人之所惡也;而無棄灰,人之所易也。使人行其所易而無離其所惡,此治之道。”

    這段話的大意為:

    孔子說:這是因為管理者清楚,應當怎樣治理人民。

    如果把灰灑在街道上,必然塵土飛揚,而路過的行人便會因此蒙塵,搞得灰頭土臉,他們便會憤怒,憤怒了難免就會產生矛盾和衝突,衝突過後就會導致兩家之間的仇視,繼而可能引發家族之間的互相殘殺。

    所以將“灑灰者”處以刑罰,正是為了避免可能出現的嚴重後果。

    因為對於重刑,人人厭惡甚至是恐懼,會盡量避免做到犯法。

    而對於灑灰,人人卻很容易就做到,只不過是抬起手臂如此簡單。

    所以刑罰的目的也在於此,為了規束人們的行為,而採取嚴苛的刑罰,的確是強力有效治理國家的辦法。

    (孔子)

    子貢聽完孔子的闡述,若有所思的拜謝孔子,然而這段話語,卻成為了孔子的經典言論,被收錄於《韓非子·內外儲說》一書中,為後世爭論不止。

    (韓非子)

    意見分成兩方,支援嚴厲酷刑的人認為:

    律法必須嚴明,如此才能使百姓明確是非,用嚴酷的刑罰來約束道德品行,繼而使人能多行善,減少犯罪行為,或在根本上消除犯罪意識。

    如果沒有嚴苛的法律約束人的行為,那麼在產生犯罪意識過後,將會有很大機率實施犯罪,從而導致他人利益遭到損害,這也正是嚴苛律法最直接的效果,即最大程度約束人的品行,但會在一定程度上讓人失去行為的自由,如前文所述的“不能往街上灑灰”,就是一種對於人身行為自由的限制,以及對於品行的約束,犧牲這一部分的自由,換來的卻是整個都城衛生的潔淨,從這個角度來說,支持者便認為嚴苛的刑罰很有必要。

    另一邊則是反對嚴厲酷刑的意見認為:

    太過嚴苛的律法,是社會管理不嚴的體現,如果社會秩序本身運轉通暢,受到法律制裁以及罪犯將會減少,如因為拮据鋌而走險的搶劫犯,假設社會經濟錚錚向榮,人人安居樂業,自然也不會出現此類犯罪。

    而如果社會秩序本身運轉受到阻礙,經濟發展不前,治安力量薄弱,便會導致罪犯增多,從而導致犯法的人數增加,相對應的監獄服刑人員也會增加,所以刑罰應該遵照社會的整體運轉狀況來制定,社會管理的優劣是刑罰嚴苛與否的根本原因,而並不能使刑罰本身就非常嚴酷。

    (秦始皇)

    而到了秦朝時,這種爭論很快被一種新的律法形式所總結,正是由於眾所周知的商鞅變法,商鞅為律法賦予了一種新的形式,即:

    在不輕重罪的情況下,重輕罪,但又不會過於殘酷,律法的存在只在於讓人畏懼刑罰,從而約束行為本身。

    如何理解呢?

    大概就是在不減輕對於重度犯罪懲罰的情況下,加重對於輕度犯罪的懲罰,但這種懲罰並不像商代時讓人感到十分殘酷,同時還會起到使人們畏懼刑罰,從而約束品行,不敢犯法的效果。

    謂之,以刑去刑。

    《韓非子·內儲說上·七術》:行刑重其輕者。輕者不至,重者不來。是謂以刑去刑。

    (商鞅)

    舉個例子就很好理解了:

    在商朝時,往街上灑灰要被處以“砍斷手臂”,而商鞅變法時期,往街上灑灰則變成了“黥刑”,即刺刑,通俗來說,就是往臉上刻字,以此來表明這個人是罪犯,或有過犯罪行為。

    《漢書·五行志》:商君之法,棄灰於道者,黥。

    但黥刑實際上已經不算是輕度的刑罰,因為往臉上刻字,不僅會影響到罪犯的正常生活,甚至他的一生都要在世人的冷眼與蔑視中度過,其精神上的折磨,遠遠大於肉體上的折磨。

    這也算是為何“黥刑”會在古代很長一段時間,被視為“五刑之一”的原因。

    (示意圖:受墨刑的林沖,額頭刻有“囚”字)

    五刑:墨,劓,剕,宮,大辟

    墨刑,即是黥刑,在臉上刻字。

    劓刑,剜掉罪犯的鼻子。

    剕刑,斬斷雙腳。

    宮刑,閹割。

    大辟,各類死刑的總稱。

    《呂刑》:墨罰之屬千。劓罰之屬千,剕罰之屬五百,宮罰之屬三百,大辟之罰其屬二百。五刑之屬三千。

    回到“對輕度犯罪加以重度懲罰,以刑致刑”的話題上來,在《商君書》中,對於“以刑致刑”的概念,更加以具體說明:

    《商君書·去強》:以刑去刑,國治。以刑改刑,國亂。故曰:行刑重輕,刑去事成,國強。重重而輕輕,刑至事生,國削。

    用殘酷的刑罰來懲戒輕度犯罪,能夠起到讓人不敢犯罪的目的,從而免除犯法以及受到刑罰的可能性,國家如此便能長治久安。

    而如果用不嚴苛的刑罰,讓人感覺不到律法的威懾,或者對於輕度的刑罰沒有感受到畏懼,那必然就會招引人們犯罪,國家就會亂。

    一言蔽之,正是要用“嚴酷的刑罰”,來從根本上消除人的犯罪意識,這樣就會國泰民安。

    這種“重刑于輕罪”的律法,也正是“法家”對於律法的理解,並展現出商鞅對於律法必須嚴酷,才能起到根本效果的法制思想。

    然而隨著時代發展,不管古人對於刑罰如何殘酷,都已經隨著人類文明的發展而被摒棄,從人類文明發展的角度上來說,古人的刑罰只適用於當時的社會,雖然具有一定參考價值,然而歸根結底卻不人道。

    不過從商朝時的刑罰與商鞅變法來看,古人對於律法之嚴苛,由此可見一斑。

    然而不管古還是今,人人遵紀守法,共創和諧社會,都是永遠不變的唯一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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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文獻:

    ·《韓非子·內儲說上》仲尼(孔子)曰:“知治之道也,夫棄灰於街必掩人,掩人,人必怒,怒則鬥,鬥必三族相殘也。此殘三族之道也,雖刑之可也。且夫重刑者,人之所惡也;而無棄灰,人之所易也。使人行其所易而無離其所惡,此治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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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韓非子·內儲說上·七術》:行刑重其輕者。輕者不至,重者不來。是謂以刑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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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漢書·五行志》:商君之法,棄灰於道者,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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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呂刑》:墨罰之屬千。劓罰之屬千,剕罰之屬五百,宮罰之屬三百,大辟之罰其屬二百。五刑之屬三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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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君書·去強》:以刑去刑,國治。以刑改刑,國亂。故曰:行刑重輕,刑去事成,國強。重重而輕輕,刑至事生,國削。

  • 7 # 楊朱學派

    上古社會的重刑有五種:大辟、宮刑、刖刑、劓刑、墨刑。這些刑罰被儒家推崇和繼承。

    後來法家又創造出各種酷刑:腰斬、五馬分屍、剁成肉泥、抽筋扒皮、下油鍋等等。

    法家為何創造出如此之多的刑罰?

    法家思想一言蔽之——捍衛君權,奴役臣民。其手段有三:刑罰、陰謀詭計、愚民。刑罰和陰謀詭計是低階手段。愚民是高階手段。商鞅謂之:民愚則易治。韓非子謂之:太上禁其心,其次禁其言,其次禁其行。

    雖然刑罰是捍衛君權,奴役臣民的低階手段。卻是最基礎,最常用的手段。正因如此,歷代法家酷吏絞盡腦汁。創造出各種泯滅人性的刑罰。但這些法家酷吏一個個作法自縛,害人終害己。

    戰國時期法家酷吏商鞅被秦國君臣依據商鞅之法。五馬分屍,夷滅三族。

    秦朝丞相李斯被腰斬,夷滅三族。

    漢代法家酷吏張湯被其他法家酷吏腰斬。

    唐代法家酷吏周興被法家酷吏來俊臣請君入甕,下油鍋。來俊臣最後也被剁成肉泥。

    多行不義必自斃也。法家無疑是法治的頭號死敵!

  • 8 # 朱雙喜

    凌遲

    中國古代各種殘酷的刑罰中,最慘無人道的莫過於凌遲。凌遲,原來寫作“陵遲”,本意指山丘的緩延的斜坡。荀子說:“三尺之岸,而虛車不能登也。百仞之山,任負車登焉。何則?陵遲故也。”意思是指,三尺高的陡坎,車子便拉不上去,但百仞高的大山因為有平緩的斜坡,車子可以一直拉到山頂。後世將陵遲用作刑罰的名稱,僅取它的緩慢之義,即是說以很慢的速度把人處死。而要體現這種“慢”的意圖,就是一刀一刀地割人身上的肉,直到差不多把肉割盡,才剖腹斷首,使犯人斃命。所以,凌遲也叫臠割、剮、寸磔等,所謂“千刀萬剮”指的就是凌遲。

    凌遲之刑一直延續到清末。戊戌變法後,清廷受內外各種矛盾的衝擊,不得不順應潮流對傳統的弊政作些改革。光緒三十一年(1905)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奏請刪除凌遲等重刑,清廷准奏,下令將凌遲和梟首、戮屍等法“永遠刪除,俱改斬決”。從此,凌遲非人的酷刑才從法典中消失,被斬首代替了。

    車裂

    明清小說寫到某人慘死時,愛用這樣的一句套語:管教他“死得不如《五代史》李存孝,《漢書》中彭越。”李存孝是唐末晉王李克用的義子,原名安敬思,因受李存信讒害被迫反叛,李克用把他擒獲,帶到太原,“車裂於市”。彭越是漢初開國功臣,劉邦採納呂后意見,以謀反罪把他車裂處死,並滅其宗族1。一提及車裂之刑,令人談虎色變,足見這是古代的一種極其殘酷的刑罰。

    所謂車裂,就是把人的頭和四肢分別綁在五輛車上,套上馬匹,分別向不同的方向拉,這樣把人的身體硬撕裂為五塊,所以名為車裂。有時,執行這種刑罰時不用車,而直接用五條牛或馬來拉,所以車裂俗稱五牛分屍或五馬分屍。

    斬首

    斬首是古代執行死刑的手段之一。先秦時的死刑有車裂、斬、殺等名目,但那時的斬不是斬首,而是斬腰。執行時,囚犯的身體伏在“椹質”上,劊子手用巨斧砍斷其腰(參見本書《腰斬》)。所以,“斬”字用“車”作部首,是取和車裂同樣將人處死的意思,偏旁為“斤”,即斧斤的斤,指行刑時用斧不用刀。秦以前也有人把割頭處死的做法,那叫“殺”。秦以後,逐漸把“斬”引申為廣義的殺,殺頭的刑罰便叫做斬首。

    斬首的地點和執行其他死刑一樣,一般都在市朝。從春秋時起大多如此。凡將王公大臣或名士大夫斬首,就在朝門外,如北宋時在汴京(今開封)五朝門,明清時在北京午門;凡將普通死囚斬首,就在街市進行,這即是《禮記·王制》篇所說的“刑人於市,興眾棄之”的意思。對某一城市來說,行刑的地點有時是固定的,有時是不固定的。清代北京斬人,常在菜市口。有據傳說,清代蘇州斬人常在五故天亮時,在平時較繁華的街道上執行。市民得知要在這街上殺人,都事先出錢賄賂劊子手,如果誰家不出錢或出錢較少,劊子手就有意在他家店鋪前面行刑,這家人就會覺得十分晦氣。

    小說、戲曲描寫的包公故事中,包公把罪人處死用的是虎頭銅鍘,施行時罪人被平放於張開的鍘口下面,從腰間鍘為兩段。如包公下陳州鍘了四國舅,在開封府鍘了駙馬陳世美、後來又鍘了親侄兒包勉等等。這些故事當然只是根據傳說編撰的,事實無考,但這種鍘人的做法卻是自古就有的,即古代死刑的處死方式之一——腰斬。

    剝皮

    剝皮,這兩個字一聽就叫人毛骨悚然,其殘酷程度並不亞於凌遲。這種刑罰不在官方規定的死刑處死方式之列。但在歷史上確實被多次使用過,並見諸史籍記載。剝的時候由脊椎下刀,一刀把背部面板分成兩半,慢慢用刀分開面板跟肌肉,像蝴蝶展翅一樣的撕開來。最難的是胖子,因為面板和肌肉之間還有一堆脂肪,不好分開。另外還有一種剝法,不知道可信度多少。方法是把人埋在土裡,只露出一顆腦袋,在頭頂用刀割個十字, 把頭皮拉開以後,向裡面灌水銀下去。由於水銀比重很重,會把肌肉跟面板拉扯開來,埋在土裡的人會痛得不停扭動,又無法掙脫,最後身體會從頭頂“光溜溜”地爬出來,只剩下一張皮留在土裡……皮剝下來之後製成兩面鼓,掛在衙門口,以昭炯戒。最早的剝皮是死後才剝,後來發展成活剝。

    炮烙

    商代末年,紂王的寵妃妲己心性狠毒,脾氣乖戾,平時很少發笑。紂王為了討她的歡心,想了許多辦法,但妲己臉上難得有一絲笑容。有一天,紂王看見一隻螞蟻爬到了燒熱的銅鬥上,細小的蟻足被烙傷,不能繼續爬行,只是在那裡翻滾、掙扎,覺得很有趣,心想,如果人被火烙,那種痛苦掙扎的狼狽相一定更好看。於是,紂王就讓人用銅製成方格,下面煨上炭火,把銅格子燒得通紅,讓有罪的囚犯赤著雙腳在上面行走,囚犯痛得慘叫不已,有的人就從格子上掉下來,落入火中被燒死。妲己看到這種情景,果然高興得咧嘴大笑。紂王大喜,以後經常用銅格子烙人逗妲己發笑,許多人被烙傷或致死。

    封神演義中妲己是千年狐狸精所化,進宮迷惑紂王,以至商朝滅亡。炮烙由妲己發明。

    宮刑

    在古代中國,閹割術的淵源是相當久遠的。有證據表明,至遲在殷商時代就有了閹割男性生殖器的意識與行為。當時的閹割術可能是將陰莖與睪丸一併割除的,秦漢時期的閹割技術已較為完備,並已經注意到閹割手術後的防風、保暖、靜養等護理措施。當時施行閹割的場所稱為"蠶室",《漢書*張安世傳》顏師古注曰:"凡養蠶者,欲其溫而早成,故為密室蓄火以置之。新腐刑亦有中風之患,需入密室乃得以全,因呼為蠶室耳。"大致相同的解釋見於《後漢書 光武帝紀》李賢注,所謂"宮刑者畏風,須暖,作窨室蓄火如蠶室,因以名焉。

    對女性實行宮刑時,要進行縫陰術。縫陰術,也叫做鎖陰術,即用針線繩索將女子外陰縫閉起來。這種宮刑術,因其極其卑鄙、下流,官場上一般不用,但在民間卻非常盛行。丈夫對付紅杏出牆的妻子,妒婦對付與丈夫有染的奴婢,都樂衷於此法。清朝人褚人獲所著的《堅瓠集》中,就有“搗蒜納婢陰內,而以繩閉之”、“以錐鑽其陰而鎖之,棄鑰匙於井”的類似記載。據說,安徽亳州有座古建築“縫陰樓”,此怪名大概就源於這種民間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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