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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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堅若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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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徐風雷18977191208
物業公司在住宅區的存在是行政權干預私權的典型表現。在住建部制定的物業條例裡規定了前期物業公司在住宅區的存在作為辦理產權證書的前置條件,而物業公司卻不是花錢購買物業服務的小區業主聘請來的,物業公司只需的聘請他的開發商負責,只需要向管理他的住建局負責,他對業主只要權利,想收什麼錢就收什麼錢,想收多少錢就收多少錢,一切都可以由他們單方決定,業主卻沒有話語權,物業服務法律關係本來純是業主與物業公司的民事法律關係,卻被行政權野蠻幹預,為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埋下了矛盾的種子,以致兩者之間的矛盾逾演逾烈。解決的辦法就是政府管好自己該管的,放掉自己不該管又管不好的事情。建議對居民小區實行開放管理,公共區域本就應該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區域,應與市政道路、市政廣場和市政綠化區域融為一體,政府不能懶政,應真正體現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對於私人的物業問題,應由私人向市場購買物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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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老百姓286689916
公共車位停滿了嗎,我不相信非要開進去看看,過道那麼寬還可以停呀,物業你為什麼不讓進,我買的房你為什麼不讓我停車,物業就是黑惡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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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隨心所欲73051
住建部門有規定:前期物業在開發商房屋全部交付使用後,合同終止。繼續服務或另行聘用,必須由半數以上業主同意,才可由社群或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籤立為期參年的服務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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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醉太平II
能提出這個問題的人,腦袋裡80%是水。
所有的物業合同都有年限,或者是退出條件。
前期物業合同,是業主在買房時自願簽訂的購房合同的一部分。沒人逼著他簽字。
前期物業合同的退出條件是,達到有效召開業主大會的條件,聘請新的物業公司為止。
其後業委會續聘的物業公司,合同期限是三年一期。
說物業公司在小區的工作沒有年限,是眼睛出氣,腦瓜進水,還是含尿素的水。
長久以來,物業公司私漲物業費,亂收費,服務態度差,一直為廣大居民所詬病。雖然各城市的物業管理法規裡,都明確了,成立業主委員會之後,經過投票,有權更換物業公司。但很少有小區的業主都能團結起來,都是觀望的比較多,上心的少。那為什麼不能在買房的時候直接就選擇物業公司呢?
這個問題要從兩個方面來回答:早期的物業公司一般都是開發商直接委託的,進駐小區的時間也比較早,很多都是與施工單位直接進行交接,提前進入小區進行保潔,保安等基礎性服務工作,那個時候房子可能還沒賣出去呢。物業公司負責一部分房屋問題的質量維修,我們的業主在買房交房的過程當中,都有物業人員進行陪同,及時對房屋質量問題進行登記維修,所以必須在交房之前就確定好物業公司,這個是我們業主的時間上不予許的。
依據目前的現狀來說,物業公司提前進入還是比較合理的,但是第一家物業公司,物業協議是和開發商簽署的,簽署的委託時間也都比較長,後期更換就很麻煩。網友們也紛紛表達了自己的觀點。
知識點:小區的公共空間是歸全體業主所有的,利用公共空間所收取的費用,也應該歸小區全體業主所有,物業公司必須要公開賬務,接受全體業主監督。
其實成立業主委員會,召開大會並投票更換物業公司也不是不可以,畢竟已經有過很多先例,主要看小區業主們的團結能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