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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噴泉噴射效果的呈現是否屬於著作權法上的作品,屬於何種型別的作品?法官從作品的所屬領域、獨創性和可複製性等方面認定音樂噴泉噴射效果的呈現屬於作品,同時,採用文義解釋、價值解釋等解釋方法認定其符合美術作品的構成要件,屬於美術作品的保護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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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張明君律師

    我認為音樂噴泉噴射效果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作品”是著作權法的核心概念之一,它是著作權產生的依據,音樂噴泉噴射效果是否是作品,要看其是否滿足作品的構成要件。

    根據中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條規定,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

    “作品”有以下幾個構成要件:其一,作品是“文學、藝術、科學領域內”的具體表達。其二,作品必須是人類的智力成果,作品的創作必須是基於人的意識意志之下而產生的美感。其三,作品具有“獨創性”。獨創性是作品的核心要件,其內涵包括“獨”和“創”兩個方面,也即“獨立創造,源於本人”以及“滿足一定的創造性高度”。在衡量智力成果的創造性高度時,需要結合其創作過程進行判斷。同時,還應考慮這一過程是否能夠給創作者預留充足的智力創造空間和個性發揮餘地。

    只有同時滿足上述三個要件時,才可以認定某一智力成果符合了作品的構成要件。

    音樂噴泉整體噴射效果所展現的獨立藝術美感符合第一要件,但第二和第三要件需要集合音樂噴泉的創作機制和形成原理對其進行詳細剖析。

    這個案件中涉及的是“預編控制模式”的音樂噴泉,其具體運作流程如下:“首先,設計師利用音樂噴泉的專門計算機程式對預定要演奏的樂曲提取波形檔案;然後在這一波形檔案之上對其編碼,利用該程式對波形檔案進行分段,並利用其水型編輯模組在不同段上人工編制各種水型動作、各種燈光、水泵的開啟和關閉,最終完成噴泉噴射的設計,並由程式設計人員將上述構思設計轉換為符合實時性的程式命令,並將程式命令寫入音樂噴泉的數控軟體;最後藉助噴泉硬體和軟體裝置,將預先編織好的模型在現實中予以呈現,形成最終的噴射效果。”

    從“預編控制模式”的音樂噴泉的運作機理可知,這一音樂噴泉最終效果的實現可以分為人為因素和非人為因素兩部分。其中人為因素的影響主要指的是:提取音樂檔案、利用水型模組對水型進行選擇、各種燈光、水泵的開閉以及最終程式碼的編寫;非人為因素指硬體裝置與控制系統相結合而形成最終的音樂噴射效果。在這一過程中,提取音樂、分段、基本水型的選擇、燈光、水泵的開閉具有一定技術規範和常規安排,留給設計師選擇的空間是有限的,因為任何具備普通音樂常識和熟悉一定技術操作的人,依據固定的方式或規則都可以進行音樂分段、水型選擇、燈光、水泵的開閉,並且由此所導致的最終呈現效果都是一樣的,沒有本質區別。音樂噴泉本質上是機器生產的產物,依靠硬體裝置與控制系統相結合之間的相互運作所呈現噴泉水型、燈光及色彩、音樂之間相融合的噴射效果。作品美感的最終形成缺少人的意識意志作用,其本質上無法構成作品。

    因此,我認為根據音樂噴泉的運作機理,音樂噴泉最終呈現效果並沒有獨創性,不滿足著作權法的構成要件,不能構成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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