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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聊情說愛

    試著對別人做下流的動作,既可以只對異性,也可以只對同性,一般與性騷擾有關。有違背對方意願的意思在裡面,和男女之間不正當關係不太一樣。

  • 2 # 使用者18035215778

    wěi xiè

    猥褻,淫穢 [obscene]。如:猥嫚(下流侮慢);猥茸(鄙陋猥瑣)

    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 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實施的淫穢行為。對未成熟少年的性騷擾,即使在物件不明瞭意圖和沒有違抗乃至順從的情況下,也可視為猥褻。猥褻行為的判斷同社會習俗關係很大。性行為的道德標準與可以暴露的程度,由不同社會的性文化主流決定。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編輯本段]一、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概念及其構成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行為。

    1、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客體要件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侵犯的客體是婦女的身體自由權和隱私權、名譽權。所謂身體自由權,是指婦女的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為內容的人格權,所謂隱私權,是指婦女所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資訊、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其私有領域的不可侵犯(包括其身體不能偷看、猥褻等)是其重要權能所謂名譽權,是婦女所享有的就其自身屬性和特點表現出來的禮會價值而獲得社會公正評價的權利。強制猥褻婦女,即使婦女身體的動靜舉止受到非法干預,同時使其私有領域受到侵犯,侵犯了婦女的身體自由權和隱私權,侮辱婦女,損害了婦女的名譽權。

    2、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客觀要件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行為。

    首先,主觀方面行為人猥褻、侮辱婦女具有違背婦女意志的本質特徵。違背婦女意志,即未經婦女真實同意。如果婦女對於行為人的行為表示同意,自然不能成立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婦女同意行為人所進行的各種淫穢下流的動作,如採用下流的語言調戲的,自然也談不上侮辱婦女的行為。

    其次,行為人採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為。

    所謂暴力,是指對被害婦女的人身採取毆打、捆綁、堵嘴、掐脖子、按倒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強暴方法,使婦女不能反抗。所謂脅迫,是指對被害婦女採取威脅、恐嚇等方法實行精神上的強制,使婦女不能反抗。例如,以殺害、傷害、揭發隱私、毀壞私譽、加害親屬等相威脅:利用、、職務權力以及使被害婦女處於孤立無援的環境進行挾制等。所謂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脅迫以外的其他使婦女無法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例如,利用封建迷信進行恐嚇、欺騙或者利用婦女患病、熟睡之機進行猥褻;利用酒灌醉、藥物麻醉、藥物刺激等方法對婦女進行猥褻;利用或者假冒治病對婦女進行猥褻等等。

    所謂猥褻,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實施的淫穢行為。猥褻既可以發生在男女之間,也可以發也於同性之間,但是隻有猥褻婦女、猥褻兒童的,才構成本條規定的犯罪。猥褻婦女以外的男子,不構成本條中的犯罪。所謂猥褻婦女,是指對婦女的摳摸、舌舔、吸吮、親吻、摟抱、手淫等行為。()

    所謂侮辱婦女,是指用下流動作或淫穢語言調戲婦女的行為。例如,偷剪婦女髮辮、衣服:追逐、堵截婦女:向婦女身上潑灑腐蝕物,塗抹汙物等,原刑法第160條規定,侮辱婦女情節惡劣的,才構成犯罪。本條雖未規定情節惡劣,但是對於侮辱婦女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認為是犯罪,例如,偶爾追逐、堵截婦女,經教育後悔改,並且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就不能以犯罪論處。

    侮辱婦女的行為與猥褻婦女的行為很相似,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猥褻婦女,一般是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而侮辱婦女,一般是以追求精神刺激為目的,損害婦女聲譽;猥褻婦女,必須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才構成犯罪,而侮辱婦女無此限制。

    3、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主體要件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且具備的自然人均能構成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

    4、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主觀要件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通常表現出刺激或者滿足行為人或第二者的性慾的傾向,但不具有強行姦淫的目的。

    [編輯本段]二、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認定

    1、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與一般猥褻、侮辱婦女行為的界限

    首先,要將強制猥褻、侮辱婦女行為與非強制性猥褻、侮辱婦女行為區分開來,本法只懲罰以強制方法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為,對於非強制性的猥褻、侮辱婦女行為不能視作犯罪。其次,並非任何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為都構成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本條對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構成雖然未規定“情節嚴重”之要件,但不能將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強制猥褻、侮辱婦女行為亦視作為犯罪。

    2、利用婦女無法抗拒的狀態進行猥褻行為的定性

    強制猥褻婦女一般都是利用暴力手段使婦女不能抗拒,或者對婦女採取脅迫,即精神上的強制,使婦女不敢抗拒的手段來實施的。那麼,利用婦女患重病、醉酒、熟睡、昏迷等狀態而實施的猥褻行為,能否認定為強制猥褻婦女罪呢?我們認為,這種猥褻婦女行為在本質上是違背婦女意志的,其猥褻手段可視為“暴力”、“脅迫”以外的“其他手段”,因此,應認定為強制猥褻婦女罪。

    3、如何認定利用職權、教養關係、實施的強制猥褻婦女罪

    我們認為,正確認定利用職權、教養關係、實施的強制猥褻婦女罪,關鍵是查明行為人是否利用了特定的關係對婦女進行脅迫。這一點,與在強姦罪認定中區分利用特定關係強姦與雙方基於互相利用而通姦的界限是一樣的。在強制猥褻罪的認定中,不能把有教養關係、從屬關係和利用職權猥褻婦女的行為都視為強制猥褻。行為人利用職權引誘女方,女方基於互相利用而容忍行為人對其猥褻的,不能認定為強制猥褻婦女罪。

    4、侮辱婦女罪與侮辱罪的界限

    以婦女為侮辱物件的行為與侮辱婦女罪很相似,兩者都可以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區別在於:(1)物件情況不同。侮辱婦女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婦女為物件;而侮辱罪中侮辱婦女的行為,是針對特定的物件實施的;(2)目的動機不同,侮辱婦女罪對婦女進行的侮辱行為,一般是出於鬧事取樂,尋求精神刺激;而侮辱罪中對婦女進行的侮辱,一般是出於個人恩怨、嫉妒或報復,目的是貶損特定婦女的人格和名譽。

    [編輯本段]三、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處罰

    犯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聚眾”,一般是指聚集三人以上,“公共場所”、“當眾”,參見本法第236條第三款第三項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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