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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新和時代母嬰1

    要是真的拿從歷史上走過來的刑罰對比影視劇中的刑罰,那影視中的刑罰根本就算不上是酷刑,只能說是小兒科。我們往往在影視中所看到的刑罰都是最輕的,因為影視劇的稽核需要,不能做得太露骨,所以往往都是一些比較簡單的刑罰,比如什麼電刑,針刑,仗刑,鞭刑,水刑,老虎凳和烙刑,夾棍等,這些是古代最簡單也是影視劇中最常見的一些刑罰。我唯一看過還算是比較貼近的酷刑就是電影《風聲》中審訊周迅時用繩刑了吧,相信看過的人應該感受頗深。但也只是貼近而已,和歷史上真正的繩刑還是有些差別的。歷史上可記載的繩刑,是在繩子上打幾個結,然後灑上鹽,繩子掛得比較高,把女犯人扒光了坐上去,一個人扶著身體,兩個人抓住腿。有些變態的還會在女性陰道里面塞些東西。

    酷刑在古今中外的歷史上頗為淵源流長,早在公元前20世紀的古埃及就開始使用明確的刑罰來處置犯人。到後期,王朝法律越全面,發明出來的酷刑也就越來越多,品種越來越花樣,古代人在這方面的造詣真的是相當的高。

    首先古代的受刑犯都是不穿衣服受刑的,不管是什麼刑罰,基本上都是給你扒乾淨了再用刑。古代刑罰那麼變態,讓你穿衣服受刑,一套下來估計你的衣服就廢了。用完刑又不會讓你馬上死,用刑完了後面沒衣服穿,牢頭還得給你置辦,說句實話古代的受大刑的犯人的命大多數都還沒一套衣服貴呢,怎麼會讓你穿得好好的去受刑呢。再說脫光了受刑也是對酷刑最基本的尊重,特別是對女性來說,更是一種精神和人格的侮辱。

    古代的死刑分為很多種,對於皇帝比較狠的人可不是直接砍頭。光死刑就有剝皮,腰斬,凌遲,車裂(五馬分屍),活埋,棍刑(棍刑不是用棍子打死你,那樣太人道,而是拿根棍子從犯人的嘴裡或肛門插進去穿破人的身體和腸胃,讓人痛苦死亡),分屍(每隔一個到兩個時辰下你身上的一個部件)直到死為止,抽腸,蛇刑,踏刑(被馬活活踩死),枷刑,剝皮揎草等。

    大刑逼供的那就比較多了,特別是對女性用的要比男性的多很多。通用的除了開篇說的在電視劇中那些比較常見的以外,還有斷指,斷指不是拿刀砍,而是一根根的手指給你掰斷。灌鼻子,用燒酒或醋往人的鼻孔裡面灌,著名的明朝東廠十八刑。鼠刑,碎輪刑等。這些都是比較通用的,針對女性的那就更多了,因為影視劇中不可能出現針對女性的刑罰,太過變態和殘忍,想了解的可以自行百度。

    酷刑是封建專政時代彰顯和敬畏皇權至高無上的產物,也是一部分人用來娛樂和消遣的產物。戰時,用來套取敵方情報和獲取重要資訊的手段。其實真正能夠熬下來的人是極少極少,不像影視劇裡面描寫的那樣,咬咬牙就挺過去了,或者用刑用到一半就有人來救了。真正進去的人,十之八九就出不來了,即使能活著出來,那也百分之百是個廢人了。英雄之所以是英雄,是他們做到了一般人都做不到的。

  • 2 # 錢品聚

    相信愛看美劇或者古裝劇的朋友們,都對很多古代刑罰並不陌生,但恕我直言,很多展現於影視劇或電影裡的刑罰,大多被弱化處理,因為不可能讓觀眾直接看到最殘忍血腥的部分,而往往出現於人類歷史中的刑罰,沒有最殘酷,只有更殘酷。

    接下來,我就為大家盤點一些屬於中國古代發明的酷刑,帶大家進入一個與眾不同的古代歷史。

    一、絞刑。

    此刑並非中國首創,而是廣泛出現於全球各地,但凡是有史可考的古文明中,均出現過絞刑的事例。

    在古代中國,絞刑往往並非低階犯罪人士所能“享有”,反而屬於一種皇室貴族賜於的自殺方式,因為在古代,百姓犯罪大多數情況下會被斬首,而皇室宗親為了保留全屍與貴族榮譽,便會賜死絞刑,或要求其“自縊”。

    如清朝大將年羹堯,被列大罪九十二條,於1762年被勒令自縊。

    《新清史·本紀·世宗本紀》:甲戌,廷臣議上年羹堯罪九十二款,得旨:“年羹堯賜死,其子年富立斬,餘子充軍,免其父兄緣坐。”

    再久遠些,如晉國恭太子,在驪姬之亂中被賜自縊。

    《禮記·檀弓》:使人辭於狐突曰:“申生有罪,不念伯氏之言也,以至於死。申生不敢愛其死。雖然,吾君老矣,子少,國家多難,伯氏不出而圖吾君,伯氏苟出而圖吾君,申生受賜而死。”再拜稽首,乃卒。是以為恭世子也。

    比如八王之亂中的司馬穎。

    《晉書·卷五十九·列傳第二十九》:偽令人為臺使,稱詔夜賜穎死。

    當然絞刑的民間叫法,便是上吊,也稱吊刑,即用麻繩等繩狀物,將人的脖頸勒緊,直至死亡,其中致死的因素極其複雜,並非大家所認為的窒息這一種,還包括如下原因:

    頸部大動脈受到外力壓迫,使血管閉塞,最終導致腦部缺氧死亡(此種情況佔據絕大多數)————有的受刑人雖然頸椎折斷,但並不會立即死亡,而是因頸椎折斷,導致中樞神經大量受損,因而死亡,嚴重者甚至會出現頭部鬆弛掉落的極端情況,當然這種死因只會出現於被吊者突然失去腳下支撐,瞬間下墜受到巨大的重力傷害所致。 ————當施刑者用吊繩圈套人的頸部後,會在受刑犯人的頸後打一個螺旋狀繩結,當受刑犯人腳下支撐平板開啟,身軀隨重力猛然下落時,被繩索緊緊勒住的脖頸,便會隨頭部重量自然向後伸張,同時與繩結因身體重量下落時的牽引力形成反彈,這一瞬間強力,足以使人的頸椎與中樞神經同時斷裂,從而達到快速致死的目的。 ————氣管閉塞導致窒息,雖然絕大多數人會以為這是絞刑致死的主因,但實際上恰恰相反,絞刑一般不會使人窒息,會發生氣管阻塞導致窒息死亡的情況,在絞刑中發生的機率極小。 ————因頸部神經受到強烈壓迫,從而瞬間引起的心臟驟停,再加上犯人本身即是死罪,心臟驟停在短時間內可進行人工復甦,而死刑犯本身便是處決,所以在心臟驟停從而得不到救助的情況下,迅速死亡。

    以上便是絞刑的具體死亡原因,但在中國古代,大多數死刑犯並不會受到絞刑,如我前文所說,絞刑在中國古代的出現形式,往往屬於“自縊”,即是一種為儲存全屍並在一定程度上保留名譽的處決方式。

    如是皇家宗室成員,會被皇帝賜於自縊,以便保留名節。

    最著名者,有唐朝時的楊貴妃,便是被唐玄宗賜縊馬嵬坡。

    而在西方國家,絞刑只是一種處決的刑罰,與中國古代相反,絞刑在西方代表著對於犯人最具侮辱性的極刑,如果有一個犯人是被絞刑處決,將會被視成是一種極不榮譽的死法,如果是西方國家的將軍或者王權貴族被處以絞刑,那對他們最終是的榮譽來說,將是一種巨大的侮辱。

    然而絞刑的最大意義,並不在於使人迅速死亡,而是因為絞刑能使犯人經歷痛苦的時間達到最長,並不會像斬首等酷刑是在瞬間致死。

    在被處以絞刑的過程中,受刑者往往會五官猙獰,身體與精神皆感受到難以想象的巨大痛苦,這個時間往往會持續數十秒乃至一到兩分鐘,同時經過公開處刑,圍觀者在觀看犯人痛苦受刑的過程中,會感受到強大的壓迫力,因此能夠形成警示作用,所以絞刑的真正意義,便不至於處決,還要透過公開處刑的方式,在社會上形成一定威懾。

    同時絞刑在西方所用居多,因絞刑為宗教所常用,具備一定的宗教背景,涉及話題較為敏感,所以本文不再贅述。

    二、臏刑。

    臏刑,也稱“刖刑”,古代肉刑之一。

    顧名思義,即是用利器直接剔除人類膝蓋骨的酷刑。

    具體為:砍去受罰者左腳、右腳或雙腳的刑罰,所以通常情況下,被稱作“刖刑”,只有在特殊時期或特定情況下,例如剔除膝蓋骨時,才會被稱作“臏刑”。

    在夏朝時,因刖刑主要被用作剔除人的膝蓋骨,故稱臏刑。

    而到了周朝,則稱刖,此時刑罰已不再侷限於剔除膝蓋骨,而改為雙腳或下肢。

    秦朝則稱斬趾,即斬斷雙腳。

    《史記·五刑》:黥闢疑赦,其罰百率,閱實其罪。劓闢疑赦,其罰倍灑,閱實其罪。臏闢疑赦,其罰倍差,閱實其罪。宮闢疑赦,其罰五百率,閱實其罪。大辟疑赦,其罰千率,閱實其罪。墨罰之屬千,劓罰之屬千,臏罰之屬五百,宮罰之屬三百,大辟之罰其屬二百:五刑之屬三千。”命曰《甫刑》。《尚書·呂刑》:墨闢疑赦,其罰百鍰,閱實其罪。劓闢疑赦,其罪惟倍,閱實其罪。剕闢疑赦,其罰倍差,閱實其罪。宮闢疑赦,其罰六百鍰,閱實其罪。大辟疑赦,其罰千鍰,閱實其罪。墨罰之屬千。劓罰之屬千,剕罰之屬五百,宮罰之屬三百,大辟之罰其屬二百。五刑之屬三千。

    此處五刑,為西周初年五刑,即:墨、劓(yì )、剕(fèi )、宮、大辟。

    墨刑:指在犯人臉上刻字或圖案,再染上墨,作為犯人標誌。

    劓刑:指割去犯人鼻子。

    剕刑:指斬斷犯人的腳,或單腳,或雙腳。

    宮刑:對男女都有,相信很多人都懂,不再展開贅述。

    大辟:隋朝以前對於死刑的通稱,凡是能直接致人死亡的刑罰,通稱為“大辟”。

    說完五刑,再回到刖刑上來看,無論如何,此刑法也極度不人道,因為受刑者將會是在完全處於意識清醒的情況下,被以外力緩慢的剔除膝蓋,如戰國時期著名軍事家孫臏,便曾受此刑。

    《史記·卷六十五·孫子吳起列傳》:臏至,龐涓恐其賢於己,疾之,則以法刑斷其兩足而黥之,欲隱勿見。

    當然臏刑的實施有其私密性,一般而言不會公開行刑,更不會致人死亡,而是會在隱秘的場所,對犯人進行嚴刑拷打時所用,但對犯人的心理及精神打擊巨大,身體上的傷痛將難敵心靈上的長期痛苦,此後一生中,受刑時的場景會伴隨此後餘生,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裡深受折磨,對於其本人來說,更是難以提及的一段痛苦回憶,身體上的痛苦即使能痊癒,能夠忍受,但痛苦的折磨,卻是陪伴終生。

    令有一種說法,是說臏刑由刖刑演變而來,因為刖刑是斬斷人的雙腳,裝上假肢仍可勉強行走,但臏刑卻是完全將人的膝蓋骨去除,絕無再走路的可能,因此刖刑比之臏刑較輕,而臏刑則更為嚴重,乃至完全剝奪人的行走能力。

    再說幾種在古代較為常見的刑罰,在西周之前,曾興起一種殘酷至極,乃至無法形容的殘忍酷刑,名為:湯鑊。(tāng huò),也稱:烹刑。

    從字面意義上來解釋,正是大鍋煮開熱水,用來烹煮犯人。

    《漢書·刑法志》:增加肉刑,大辟有鑿顛、抽肋、鑊亨(烹)之刑。

    結合我前文所說,大辟即是死刑的通稱,而湯鑊便是大辟中所含刑罰之一,由此可見,烹刑便是將人活生生放入湯鍋內烹煮到死,此刑法不可謂不嚴酷,甚至極度有違人道,也被後世朝臣視作明志之詞,即”如果臣做不到什麼什麼,甘願受湯鑊之刑“,”如果臣做錯了什麼什麼,甘願受湯鑊之刑“等,如著名的戰國權臣藺相如。

    《史記·廉頗藺相如列傳》:“臣知欺大王之罪當誅,臣請就湯鑊。”

    古代五刑之黥例,又稱墨刑,

    如上文所說,主要是用刀具或利器,在人臉部刻出字型傷痕,或刻出圖案,之後再用墨汁塗抹在傷痕之上,其墨汁更是用特殊方法研磨製成,具有永不褪色的效果,如此犯人臉上的文字或圖案,便會帶其終生,直到身死,以體現其犯人身份,並警醒世人。

    而這種犯人,將會被放回原籍,常常會經受旁人街坊的冷眼與謾罵,更會遭受各種屈辱,直至鬱鬱而終。

    在漢代以前,墨刑主要用於犯罪程度較輕的犯人,主要施刑部位為臉與額頭,後來逐漸被用於奴隸臉上,用來代表隸屬於哪一位奴隸主,或突顯其奴隸身份,也時常用於盜竊犯臉上,或隨死刑等酷刑輔助實施,總而言之,墨刑的最重要作用並不在於臉上的痛苦,而在於一種象徵,即使一個人被放出獄,但也會因為臉上的標誌而受盡社會冷落與歧視,這才是最為痛苦之所在。

    同時在後世,墨刑也被稱為刺配,即在臉上刺字後發配邊疆,如《水滸傳》中著名人物豹子頭林沖,便是臉上被刺字後,發配滄州。

    斬刑,眾說周知,即斬首之刑。

    然而古代不同時期,還分為腰斬於斬首。

    腰斬,顧名思義,即用重斧將人體橫腰斬斷。

    此刑法在秦朝時最為常見,犯罪者常會被帶往鬧市或人流熙攘處,公開處刑,目的也是在於威懾旁人,殘酷性最大,警醒效果自然也是最大。

    《晉書·石季龍載記上》:季龍志在窮兵,以其國內少馬,乃禁蓄私馬,匿者腰斬。《秦並六國平話》卷下:李斯、李由雖無罪犯,枉受其罪,只得枉招……遂具五刑,論腰斬咸陽市。”

    斬首則是中國古代最為常見的死刑,往往殺人犯都會受此刑法,最著名的施刑地當屬清朝時期的京城菜市口,見諸史料,砍斬之刑也被稱作斬刑,西周以前,主要的死刑便是烹刑,而西周以後,尤其是周穆王以後,隨著社會矛盾進一步加劇,周穆王為鞏固統治階級利益,緩和民間矛盾,便命呂候制定刑法,名為《呂刑》,廢棄舊時的烹刑等殘酷刑法,改為五刑,即前文所說的墨、劓、剕、宮、大辟。

    (呂候)

    依照犯罪程度來定罪,從而決定使用哪種刑罰來懲戒犯人,此前最嚴重的刑罰便是烹刑,而制定呂刑以後,最嚴重的刑罰便由“大辟”取代,如腰斬,斬首,皆是大辟中的死刑。

    但腰斬與斬首還有一個最大的不同,腰斬實際上並非將人一刀兩斷如此簡單,還要對人的腰部臟器進行實質性的破壞,過程之複雜,場景之血腥,往往使觀者暈厥,聞者心驚,所以此處不再展開贅述。

    杖刑,此刑法為隋唐以後的五刑之一,最早始於東漢,當時對於杖刑有較為清晰的分等,共分為三等,即大杖﹑法杖﹑小杖,根據犯人的犯罪程度來決定杖刑。

    一般為“去衣受杖”,即先讓犯人脫掉衣物,光膀上身,再用權杖,或大荊條,大竹板,以及棍棒等“杖物”,抽打或捶打人體背部,臀部,腿部,一般以五十下為起,上不封頂,一般情況下只是皮肉之苦,但也有犯人在被打途中暴斃或猝死者,則屬於機率極小的罕見情況。

    在隋朝以前,主要慣用的刑罰是鞭刑,但鞭刑常常會實施過當,致使犯人死亡的事情屢有發生,因此隋朝結合社會環境以及各方面綜合要素,決定廢止鞭刑,改用杖刑,並對杖刑做出了明確標準,共分為五等:

    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

    外加“凡所犯重於五十笞者,則入於杖刑。”

    苔即是竹板或荊條的統稱,屬於較輕的一種刑罰,而杖刑的標準之一,便是如果判處犯人的犯罪行為超過笞刑五十的程度,便自動改施杖刑。

    到了唐代,更進一步對杖刑做出了明確規定:

    杖皆削去節目,長三尺五寸。訊囚杖,大頭徑三分二釐,小頭二分二釐。常行杖,大頭二分七釐,小頭一分七釐。笞杖,大頭二分,小頭一分五釐。並規定:決杖者:背、腿、臀分受。杖長短粗細,不依令者笞三十。——————《唐令拾遺·卷三·獄官令 》

    上文中引用的“節目”二字,意為:

    樹木與枝幹交接的地方稱之為“節”,樹木紋理糾結不順的地方稱之為“目”

    《呂氏春秋·舉難》:尺之木必有節目,寸之玉必有瑕瓋。

    所以我們大可理解為,唐代的杖刑規定為:將仗木的節與目削去,只留平滑的一根仗棍,長三尺五寸,如果是審訊囚徒的仗棍,則分大頭小頭,以此類推,且對受刑部位也做出了明確規定,即背、腿、臀分受。

    到宋朝時,杖刑又得到進一步演變,與流刑或徒刑,乃至死刑相結合,屬於一種附加刑罰。

    比如流刑,即是流放之刑,在將犯人流放之前,要先仗打三十,再發配邊關。

    《宋史·刑法志》:凡流刑四:加役流,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脊杖二十。二千五百里,脊杖十八。二千里,脊杖十七,並配役一年。

    再簡單說一些並不常見的特殊刑罰加以補充:

    1、貫鼻,貫耳

    此兩種刑罰較為相近,即將人的耳朵或鼻腔,用鐵鏈穿透,視犯人所犯罪行不同,鐵鏈長度也會不同,因而會使人受到鐵鏈重量下墜,整日保持異常痛苦的姿勢。

    《易林·明夷之訟》漢·焦贛:穿鼻系株,為虎所拘。

    2、夷三族

    此刑始於秦漢,一般判罰特大重罪者,如謀反謀逆等十大惡名,比之個人極刑更加殘酷且毫無人道可言,只要犯特大重罪,但凡家中人丁,一概不留。

    不過史書中確有簡要提及:

    《史記·秦紀》:父族、母族及妻族。

    3、車裂

    即用繩子前後綁住馬匹與人的四肢,透過馬匹不斷的向前拉扯,從而將人體撕碎。

    這在古代也是屬於斬法的一種,只不過並非使用刀具,行刑的主要途徑是透過馬匹與繩索。

    《說文解字》:車裂,斬法也。

    車裂常用於懲罰罪大惡極者,或是謀反的權臣重卿。

    《周書·文帝紀上》:轘裂賊臣,以謝天下。《隋書·刑法志》:其尤重者,行轘裂梟首之刑。

    再補充說明很重要的一點,民間大眾對於車裂有著很深的誤解,我相信大多數人都聽說過“五馬分屍”這個詞彙,實則車裂與五馬分屍之間的關係有些誤解,因“車裂”之刑中的“車”字,是古漢語中“尊”的演化過程中因為民間訛誤而演變成的“車”,並非常識意義上的馬車或汽車。

    最早的車裂,又稱轘裂,是使用牛來拉扯五輛車,從而施刑。

    《周書·文帝紀上》:轘裂賊臣,以謝天下。

    雖然“五馬分屍”所形容的場景,與車裂基本一致,但實際上這個詞最早出現於小說《東周列國志》中,歷朝歷代的官方皆未使用過“五馬分屍”一詞。

    因此,尋常所說的“車裂“重點並非是用馬還是用牛,而是用”車“,所以才叫轘裂。

    於是五馬分屍一詞,和真正的轘裂有些出入,但現今流傳太廣,也已經沒人在意這些事情,不過要真的考究的話,實則車裂還是以轘裂為準,而不會以“五馬分屍”為準。

    綜上所述,古代的刑罰千千萬,僅憑我一言,自然難以詳盡,然而古人對於犯罪者的痛恨,比之今日有過之而無不及,但現代社會講究人權,更是法治社會,因此這些古代的酷刑便被社會發展與歷史前進所淘汰,歸根結底,很多古代酷刑都是特殊時代背景下的必然產物,具備特殊的時代意義,更存在著許多弊端,甚至說成是反人道也不為過。

    而今天的人類社會,早已有法律制裁犯罪者,刑罰方面也有相關嚴謹完善的法律來制定,但不論刑罰的方式如何變化,目的始終一致,無外乎懲戒犯罪者,並對有犯罪之心的人群加以威懾,最終目的也都是為了能讓人類社會變得更加美好。

    所以在此我建議:

    遵紀守法,共創和諧社會,才是唯一不變的千古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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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文獻:

    ·《新清史·本紀·世宗本紀》:甲戌,廷臣議上年羹堯罪九十二款,得旨:“年羹堯賜死,其子年富立斬,餘子充軍,免其父兄緣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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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禮記·檀弓》:使人辭於狐突曰:“申生有罪,不念伯氏之言也,以至於死。申生不敢愛其死。雖然,吾君老矣,子少,國家多難,伯氏不出而圖吾君,伯氏苟出而圖吾君,申生受賜而死。”再拜稽首,乃卒。是以為恭世子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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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晉書·卷五十九·列傳第二十九》:偽令人為臺使,稱詔夜賜穎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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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記·五刑》:黥闢疑赦,其罰百率,閱實其罪。劓闢疑赦,其罰倍灑,閱實其罪。臏闢疑赦,其罰倍差,閱實其罪。宮闢疑赦,其罰五百率,閱實其罪。大辟疑赦,其罰千率,閱實其罪。墨罰之屬千,劓罰之屬千,臏罰之屬五百,宮罰之屬三百,大辟之罰其屬二百:五刑之屬三千。”命曰《甫刑》。

    ——————·《尚書·呂刑》:墨闢疑赦,其罰百鍰,閱實其罪。劓闢疑赦,其罪惟倍,閱實其罪。剕闢疑赦,其罰倍差,閱實其罪。宮闢疑赦,其罰六百鍰,閱實其罪。大辟疑赦,其罰千鍰,閱實其罪。墨罰之屬千。劓罰之屬千,剕罰之屬五百,宮罰之屬三百,大辟之罰其屬二百。五刑之屬三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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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記·卷六十五·孫子吳起列傳》:臏至,龐涓恐其賢於己,疾之,則以法刑斷其兩足而黥之,欲隱勿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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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漢書·刑法志》:增加肉刑,大辟有鑿顛、抽肋、鑊亨(烹)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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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記·藺相如列傳》:“臣知欺大王之罪當誅,臣請就湯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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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晉書·石季龍載記上》:季龍志在窮兵,以其國內少馬,乃禁蓄私馬,匿者腰斬。

    ——————·《秦並六國平話》卷下:李斯、李由雖無罪犯,枉受其罪,只得枉招……遂具五刑,論腰斬咸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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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令拾遺·卷三·獄官令 》:杖皆削去節目,長三尺五寸。訊囚杖,大頭徑三分二釐,小頭二分二釐。常行杖,大頭二分七釐,小頭一分七釐。笞杖,大頭二分,小頭一分五釐。並規定:決杖者:背、腿、臀分受。杖長短粗細,不依令者笞三十。——————

    ·《呂氏春秋·舉難》:尺之木必有節目,寸之玉必有瑕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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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史·刑法志》凡流刑四:加役流,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脊杖二十。二千五百里,脊杖十八。二千里,脊杖十七,並配役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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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林·明夷之訟》漢·焦贛:穿鼻系株,為虎所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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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記·秦本紀》:文公二十年,初有夷三族之罪。

    ——————

    ·《後漢書·楊終傳》:秦政酷烈,一人有罪,延及三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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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文解字》:車裂,斬法也。

    ——————·《周書·文帝紀上》:轘裂賊臣,以謝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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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隋書·刑法志》:其尤重者,行轘裂梟首之刑。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蚌相爭漁翁得利的讀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