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碼頭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加強危險化學品碼頭管理,保障裝卸運輸安全,防止事故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港口危險貨物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9號)以及《長江干線船舶散裝運輸液體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長江港監局)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2條 凡與碼頭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危化品)裝卸、運輸有關的單位及進入危化品碼頭的所有船舶、車輛、人員,必須遵守本制度。
第3條 危化品碼頭屬企業重點部位,在執行本制度的同時,還應執行企業《關鍵裝置、重點部位安全管理制度》。
第4條 在碼頭裝卸危化品,實行作業許可制度。在每次裝卸危化品作業前,必須辦理安全作業許可證;在裝卸危化品作業過程中,若管線和(或)靜電接地點進行了更換安裝,應重新辦理安全作業許可證,未經許可不得進行危化品裝卸作業。
第5條 在《危險貨物港口作業認可證》核定的作業範圍內,從事危化品碼頭作業。禁止在碼頭裝卸國家禁止透過水路運輸的危險貨物。
第二章 相關部門(單位)職責
第6條 各相關職能部門應按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消防安全責任制》和部門工作職責要求做好各項工作,加強協調配合、資訊溝通,保證危化品碼頭裝卸、轉運安全。
第7條 物管處(十四車間)對碼頭安全管理全面負責(碼頭現場裝卸作業安全管理,由物管處現場作業指揮長負責),並做好以下安全工作:
1、按照部門安全檢查表實施日常檢查,落實各項安全措施,申請辦理碼頭裝卸危化品安全作業許可證;
2、做好碼頭裝置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負責碼頭固定泡沫滅系統的日常維護管理以及應急執行管理,確保在裝卸作業期間隨時可迅速有效投入執行;
3、做好碼頭及碼頭庫房的防火及用電安全管理、作業人員的安全合理配置及組織安排;
4、加強碼頭汛期檢查、巡邏,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第8條 安全部門、消防部門、儀電管理部門、供運(運管)部門負責共同審批碼頭裝卸危化品安全作業許可證,並應經常性對碼頭及危化品裝卸作業進行安全檢查和監督,提供相應技術和管理支援。
第9條 供運(運管)部門負責碼頭各種相關手續的辦理,對船主、承運方、轉運單位等企業相關方的資質審查和監督管理,並敦促其遵守本制度。
第10條 船主、承運方、轉運單位等企業相關方應遵守本制度,服從企業對口管理部門及安全部門的監督,對因自身原因引起的安全問題負責全部責任。
第四章 船舶的停靠及申報管理
第11條 船舶到我廠危化品碼頭進行裝卸作業時,必須取得我廠相關部門同意,並由廠相關部門通知物管處危化品碼頭管理員。
第12條 危化品碼頭管理員應根據碼頭作業情況,合理安排船舶停靠位置,船舶停靠碼頭後應妥善繫泊,並根據水位漲落情況調整繫泊纜繩。
第13條 船舶繫泊完畢後應帶上相關船舶資質證書到廠供運處驗證船舶證書並進行復印存檔。
第14條 危險化學品裝卸前應向區“港航管理處”進行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申報。
第15條 貨方與船方分別向區長江海事處進行“危險貨物裝卸作業”的申報。
第16條 廠供運處應將第十四、十五條所涉及的三種“危險貨物裝卸作業”申報單影印件交廠物管處,物管處收到申報單後,方可進行裝卸作業。
第17條 危化品碼頭進行危險貨物裝卸作業的船舶,在作業期間,白天應懸掛“B”字旗,夜間應顯示紅光環照燈。
第五章 碼頭作業區的安全管理
第18條 裝置設施的安全要求及管理:
1、碼頭的裝置設施應符合GB50160《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並參照JT237《裝卸油品碼頭防火設計規範》。
2、碼頭應疏散其它船舶,劃定作業區域。作業區的劃定以船和裝卸裝置為中心,半徑不小於50m的範圍,並以醒目告示牌公佈,設定警線和警戒標誌,嚴禁閒人進入。
3、碼頭作業區內嚴禁煙火。進入作業區的人員嚴禁穿帶金屬釘的鞋以及穿戴易引起靜電火花的化纖服裝;嚴禁隨身攜帶打火機、火柴等火種;關掉手機,嚴禁使用行動電話、非防爆電筒等可能產生電火花的物品。通訊應在值班休息點使用,照明充足並安裝在警戒線外。
4、碼頭應設定消防水系統和固定泡沫滅火系統,配置足量與危化品化學性質相適應的消防器材(包括滅火器、沙箱等),並保持完好有效。
5、碼頭道路場地應清理,停止其它無關的作業,進出碼頭的道路、倒車場應無障礙物。
6、應配備汙水、廢棄物及防洩漏應急處理設施、器材(圍油柵、江邊圍堰等),並保持完好。
7、易燃易爆危化品作業區域內,必須使用防爆型 電氣裝置和防爆工具,並定期檢查。應配備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儀,並保持完好。
8、液體易燃易爆危化品裝卸管道應採用金屬軟管,作好防靜電處理,並採取措施避免和防止軟管與碼頭地面及其它裝置設施之間的磨擦碰撞產生火花。
危險化學品碼頭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加強危險化學品碼頭管理,保障裝卸運輸安全,防止事故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港口危險貨物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9號)以及《長江干線船舶散裝運輸液體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長江港監局)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2條 凡與碼頭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危化品)裝卸、運輸有關的單位及進入危化品碼頭的所有船舶、車輛、人員,必須遵守本制度。
第3條 危化品碼頭屬企業重點部位,在執行本制度的同時,還應執行企業《關鍵裝置、重點部位安全管理制度》。
第4條 在碼頭裝卸危化品,實行作業許可制度。在每次裝卸危化品作業前,必須辦理安全作業許可證;在裝卸危化品作業過程中,若管線和(或)靜電接地點進行了更換安裝,應重新辦理安全作業許可證,未經許可不得進行危化品裝卸作業。
第5條 在《危險貨物港口作業認可證》核定的作業範圍內,從事危化品碼頭作業。禁止在碼頭裝卸國家禁止透過水路運輸的危險貨物。
第二章 相關部門(單位)職責
第6條 各相關職能部門應按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消防安全責任制》和部門工作職責要求做好各項工作,加強協調配合、資訊溝通,保證危化品碼頭裝卸、轉運安全。
第7條 物管處(十四車間)對碼頭安全管理全面負責(碼頭現場裝卸作業安全管理,由物管處現場作業指揮長負責),並做好以下安全工作:
1、按照部門安全檢查表實施日常檢查,落實各項安全措施,申請辦理碼頭裝卸危化品安全作業許可證;
2、做好碼頭裝置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負責碼頭固定泡沫滅系統的日常維護管理以及應急執行管理,確保在裝卸作業期間隨時可迅速有效投入執行;
3、做好碼頭及碼頭庫房的防火及用電安全管理、作業人員的安全合理配置及組織安排;
4、加強碼頭汛期檢查、巡邏,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第8條 安全部門、消防部門、儀電管理部門、供運(運管)部門負責共同審批碼頭裝卸危化品安全作業許可證,並應經常性對碼頭及危化品裝卸作業進行安全檢查和監督,提供相應技術和管理支援。
第9條 供運(運管)部門負責碼頭各種相關手續的辦理,對船主、承運方、轉運單位等企業相關方的資質審查和監督管理,並敦促其遵守本制度。
第10條 船主、承運方、轉運單位等企業相關方應遵守本制度,服從企業對口管理部門及安全部門的監督,對因自身原因引起的安全問題負責全部責任。
第四章 船舶的停靠及申報管理
第11條 船舶到我廠危化品碼頭進行裝卸作業時,必須取得我廠相關部門同意,並由廠相關部門通知物管處危化品碼頭管理員。
第12條 危化品碼頭管理員應根據碼頭作業情況,合理安排船舶停靠位置,船舶停靠碼頭後應妥善繫泊,並根據水位漲落情況調整繫泊纜繩。
第13條 船舶繫泊完畢後應帶上相關船舶資質證書到廠供運處驗證船舶證書並進行復印存檔。
第14條 危險化學品裝卸前應向區“港航管理處”進行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申報。
第15條 貨方與船方分別向區長江海事處進行“危險貨物裝卸作業”的申報。
第16條 廠供運處應將第十四、十五條所涉及的三種“危險貨物裝卸作業”申報單影印件交廠物管處,物管處收到申報單後,方可進行裝卸作業。
第17條 危化品碼頭進行危險貨物裝卸作業的船舶,在作業期間,白天應懸掛“B”字旗,夜間應顯示紅光環照燈。
第五章 碼頭作業區的安全管理
第18條 裝置設施的安全要求及管理:
1、碼頭的裝置設施應符合GB50160《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並參照JT237《裝卸油品碼頭防火設計規範》。
2、碼頭應疏散其它船舶,劃定作業區域。作業區的劃定以船和裝卸裝置為中心,半徑不小於50m的範圍,並以醒目告示牌公佈,設定警線和警戒標誌,嚴禁閒人進入。
3、碼頭作業區內嚴禁煙火。進入作業區的人員嚴禁穿帶金屬釘的鞋以及穿戴易引起靜電火花的化纖服裝;嚴禁隨身攜帶打火機、火柴等火種;關掉手機,嚴禁使用行動電話、非防爆電筒等可能產生電火花的物品。通訊應在值班休息點使用,照明充足並安裝在警戒線外。
4、碼頭應設定消防水系統和固定泡沫滅火系統,配置足量與危化品化學性質相適應的消防器材(包括滅火器、沙箱等),並保持完好有效。
5、碼頭道路場地應清理,停止其它無關的作業,進出碼頭的道路、倒車場應無障礙物。
6、應配備汙水、廢棄物及防洩漏應急處理設施、器材(圍油柵、江邊圍堰等),並保持完好。
7、易燃易爆危化品作業區域內,必須使用防爆型 電氣裝置和防爆工具,並定期檢查。應配備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儀,並保持完好。
8、液體易燃易爆危化品裝卸管道應採用金屬軟管,作好防靜電處理,並採取措施避免和防止軟管與碼頭地面及其它裝置設施之間的磨擦碰撞產生火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