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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見室規定:

    1、會見物件為因婚姻、血緣和收養與罪犯形成親屬關係的人或者監護人(包括夫、妻,父、母,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及其配偶,養父、母,養子、女及其配偶,繼父、母,繼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非親屬(或監護人)會見罪犯,必須經獄政科稽核,監獄分管監管領導審批;非親屬(或監護人)會見重要案犯的,必須經獄政科、監獄分管監管領導稽核後,由監獄主管監管領導批准,報省局獄政處備案。

    2、罪犯每月可與親屬、監護人會見1—2次,具體日期由各監獄自行確定,通知罪犯親屬、監護人。

    3、會見須攜帶好本人身份證及會見卡,如沒有會見卡請向監獄獄政管理科諮詢辦理。如與服刑人員是夫妻關係,須攜帶結婚證。

    4、會見一般在會見日當天上午8:00-11:00,下午14:00-16:00進行。

    5、非會見日一般不予安排會見罪犯,特殊情況確需會見罪犯的,須經監獄獄政管理部門審批。每次會見的服刑人員親屬人數一般不超過3人,時間一般不超過 30 分鐘。

    6、會見手續及流程以服刑人員所在監獄具體規定為準。

    7、公、檢、法機關以及紀委、監察等部門辦案人員:公、檢、法機關以及紀委、監察等部門來監提審的,辦案人員應向監獄獄政管理科提供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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