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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晨曦

    一、唐朝政府是從土地裡把錢摳出來

    自古以來中國都是一個以農業為主的社會,農業佔據著舉足輕重的地位,所以無論在哪個朝代,政府摳錢,首先就是以土地制度為基礎,即使是最為繁華的唐代,唐朝也不例外。故而,土地不僅成為了農民賴以生存的基礎,也成為了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所以為了緩和解決不公平現象,以此來鼓勵百姓對土地開發和利用,從而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穩定。唐朝政府決定繼承隋朝的土地分配製度,也就是均田制。

    均田制

    什麼是均田制?簡單來說,均田制就是將土地按人口的數量、性質、年齡以及所在地域地址進行分配,並對土地買賣進行了限制。這樣做雖然表面上保證了人人有其田,但實際上卻限制了唐朝經濟的發展。這是為什麼?因為一方面明顯的條條框框在很大程度上束縛了百姓收入的增長,而另一方面,政府並沒有考慮到在實施過程中人為因素和社情因素等方面的影響,也就是說均田制實施的並不徹底,比方說皇親國戚雖然有著自己的土地和房產,但是仍還在不斷囤積土地,這種土地流失現象無疑縮減了當地百姓的經濟來源,從而減少了國家的財政收入。

    除了貴族與平民之間矛盾外,初唐時期的佛教,也對百姓的生活造成不可忽視的影響。雖然唐太宗李世民不信佛,但是鑑於在其一統天下的過程中,佛教做出的突出貢獻,並且佛教理念還有助於唐王朝的統治,故而李世民多次為佛教大開綠燈,比方說玄奘去天竺求得佛經後,李世民為他修了大雁塔來存放典籍,這就造成佛學盛行中土,虔誠信徒多如繁星,寺院的田產也隨著虔誠信徒的捐贈,而逐年增加。不僅如此,僧人還可以免除賦稅。不過為了保證賦稅收入,平民百姓又一次成為了背起這沉重負擔的犧牲者,而在這樣不平等不和諧的封建環境下,毫無疑問地方官也從執法者變成了違法者,不再遵守均田制這一規定。他們開始利用官職謀取土地,就這樣上層的擔子不斷的向下累積,壓到最後依然是百姓用他的土地來扛。

    以上便是唐代整個王朝的土地制度變化,簡單來說就是政府將土地分給百姓,而百姓負責用那些打過折扣的土地,支撐一個國家的財政壓力。

    租庸調製

    接下來咱們再說說政府扣錢的主要手段,土地稅收制度,唐朝建立之初,國家的財政,幾乎全部依賴於勞役所得,以此作為直接稅收,因此稅收的媒介以穀物和為政府服務為主,這樣的稅收制度,我們叫他“租庸調製”。因為這項制度是在農民所得土地的面積均等的假設下實施的,所以農民納稅的納稅額應該是相等的,這樣根本沒有考慮每個人不同的經濟情況,可以說“租庸調製”裡的納稅平均其實並不符合當時的社會事情。比如說當時的官僚階級和一些特殊群體是免稅的,而商人和工匠由於沒有田地,所以並不屬於租庸調製實施的物件,這樣政府需要的全部稅收就全部落在了農民身上,可想而知,這意味著最貧窮的人卻是負擔最重的人。

    而經過了安史之亂,隨著均田制崩壞,依賴均田制實施的租庸調製,也隨即崩壞。租庸調製不能夠是中央財政的主要來源。不過土地依然是國家、百姓賴以生存的基礎,所以在國家迫切需要土地加強管理、稅收快速恢復的背景下,“兩稅法”應運而生。這項新稅法以徵收金錢為主,一年徵收兩次稅,所以稱為“兩稅法”規定。稅收的總額由中央政府決定,由各地官府負責徵收,各地官府不必區分住戶籍貫,統統編入戶籍入籍的住戶,需按自己資產和田畝在夏季和秋季上交兩次護稅和地稅。也就是說“兩稅法”就是將政府扣錢物件由農民變為了所有人,但是“兩稅法”也逃不過與當時客觀實情不符合的命運。打個比方說,政府長期不調整住戶等級,如果百姓貧富情況發生改變,而納稅額度卻沒有改變,這就會造成很大的制度漏洞。

    兩稅法

    而且兩稅法中的護稅,主要以錢幣計算,而錢幣總量較少,導致了錢幣迴歸中央後,市面上貨幣流通量不足,農民只能靠借買勞動產物來交納稅錢,徒增了諸多負擔,不僅如此,“兩稅制”的土地買賣合法化,讓土地兼併的行為日益猖獗,比方說豪紳逼迫農民賣地,卻不繼承相應的納稅,使農民無法交納兩稅,只有逃亡。

    二、政府提高經濟收入

    說到如何提高經濟收入,大家可能會說這還不簡單,當然是多賺錢少花錢。其實唐朝政府也是這麼幹的,主要透過經濟模式、貨幣信貸以及運輸方式這三個方面,來介紹唐朝政府提高經濟收入和減少經濟輸出的方法。

    唐朝經濟

    首先我們來談談經濟模式上的改變。唐朝經濟收入上的變化,集中體現在國家的壟斷、盈利及榷稅。榷稅對於政府而言是一項較為穩定誘人的財政收入,為了能夠良好地實行這項制度,中央政府需要選擇一些生活必需品作為榷稅的媒介,這些相關物品,需要具有可以大規模生產、容易控制,即使因徵收全稅而使貨物價格升高,也不會影響其銷量的性質。

    在唐王朝的榷稅政策中,鹽就成為了首當其衝的壟斷物品。詳細來說,初唐時期食鹽只在生產方面需要納稅,而食鹽本身似乎並沒有承擔什麼賦稅。各個產鹽州只需向中央交付一定的納稅金額,便可自由的進行食鹽貿易,但經過安史之亂,政府又有了新的規定,鹽鐵史管理所有的庭戶,也就是食鹽生產者,他們可以終身免除服役,但是要將所有的食鹽出售給鹽監院,而擅自生產及出售鹽將會受到懲罰。最後鹽監院以原價10倍的價格賣給鹽商,然後再由鹽商賣給百姓。可想而知鹽利收入增長有多快,比如說唐德宗時期,鹽稅已經佔據了唐朝政府收入的一半以上。

    在之後的100多年中,權鹽制度隨著唐王朝的起伏而持續實行著,直到最後的晚唐時期,鹽利收入逐漸被藩鎮割據勢力奪走,政府的鹽稅收一降再降才變得不足道衍。當然政府發家不可能只靠這一項,榷鹽制度為財政收入帶來的巨大利益,使統治階級更加重視壟斷行業。所以在壟斷了食鹽之後,統治者又將目光投向了對酒和茶的貿易市場的管理,這便是後來的榷酒和榷茶。

    榷酒

    咱們先來談談榷酒。說到酒,大家都知道酒不僅是祭祀、慶典和節日等隆重場合上的必需品,還是人們的日常飲品。隨著人們對酒的需求逐漸增大,酒的交易也變得愈加廣泛,最後成長為一項統治者必須重視的壟斷專案。具體來說,唐朝政府會增加財政收入,他們規定禁止民間釀酒,由官府制酒寺釀造,但是政府想要控制所有的釀酒點那是不可能的。因為釀酒工藝十分簡單,只要有穀物和酒麴,百姓便可輕易的釀出酒來。

    而且不同地區的壟斷物件也各不相同,比方說有的地域按照規定控制著酒的生產,有的地域只是緊緊控制著酒麴的買賣,這種種現象都阻礙著唐朝榷酒制度的推行和實施。所以榷酒制度在之後的唐朝帝王統治下被多次停止再啟用。雖然榷酒不是一項大的財政收入,畢竟其純利潤只達到了榷鹽收入的1/6左右,但即便如此,榷酒還是為唐王朝的財政收入貢獻出了極大的價值。

    至於與榷酒制度同期實施的榷茶制度,其大致狀況與榷酒相似,在唐王朝出現財政危機之後,茶葉也成為了國家壟斷的物件。茶稅是一項貿易稅收,朝廷將這項任務交給了鹽鐵使,由他管轄,包括安徽、浙江、福建等產茶要地。而鹽鐵使又在其下建立了專門負責管理茶稅的機構——茶廠,來幫他分擔稅收中人。在這一時期茶稅的盈餘約為鹽利的1/10。到唐朝末期,中央政府的權威不足以威懾地方,這導致茶稅收入逐漸減少,因為很大一部分稅收在上交政府之前就已經被各地當權者中飽私囊了。

    唐朝飛錢

    接下來再說一下唐朝的貨幣信貸。唐王朝建立後,統治階級根據國情迅速出臺了鑄幣政策,比方說廢除五銖錢,以開元通寶錢為流通貨幣,實施錢帛兼型的貨幣制度,金銀和絹帛成為了唐朝政府和人民優先認可的高面值貨幣等等。值得一提的是,在唐王朝軍隊的糧食、衣物、麻皮等均需的交易都是用絹布來完成的。這期間因為經營的流通方式不是按個、枚計算,而是以重量單位兩計算,官方並沒有具體定位銅錢數量與金銀重量的交換公式。所以當時有遠見的商人抓住了機遇,藉此興起了一種新興行業——金銀鋪,或者是銀匠鋪來衡量經營同之間的匯率,新興行業和現在的銀行有著異曲同工之妙。

    隨著這個行業的發展,唐朝出現了很多信用形式,多數出現在中晚期,其中最為著名的就是接下來要為大家說的飛錢。什麼是飛錢呢?舉個例子來解釋。地方各島都在長安設有進奏院,商人把錢交到進奏院,進奏院用這些錢交納本道的賦稅,同時商人可以從進奏院處領取一張憑證。憑著這張證明,商人回原籍後可領取到等額的錢。當然為了防止商人作假,進奏院還會將一份對照的說明,以其他方式寄回各道以辨真偽。這樣的做法使得各道省去了賦稅從地方運往京城的運費,而商人也可以將財富輕便的帶回家鄉,可謂是一舉兩得,這種匯兌方式就好像是潛在兩地飛來飛去,因此取名叫做飛錢。

    因為唐朝雖然鑄幣,但銅幣依然屬於稀缺物品,很多地方不准許銅幣出境,這就導致了商人雖然在外地賺到了錢財,但卻不能將財富帶回地方。為了解決這種範圍性資金凍結,飛錢才應運而生。後來政府看中了飛錢的收益,認為既然進奏院可以做,那麼朝廷也可以,而且還是在全國範圍內實行,其利益將非常可觀。於是政府也迅速推行了官方版的飛錢政策,官府把這個政策交給戶部、督職、鹽鐵三個財政部門辦理,從中收取手續費以獲利。後來這三個部門下屬的廠監院,也可以辦理飛錢,但由於手續費過高,導致商人都不認可官方的飛錢,於是朝廷被迫改變了這一項政策,在皇帝的授意下,朝廷免費為商人辦理飛錢,只是到了唐末地方,官府收到三司開出的飛錢後,經常流難、拖延不付,致使飛錢逐漸失去了信用,走向了衰亡。

    唐朝漕運船隻

    咱們再來說說唐王朝在運輸上的改變,經隋唐帝王的不斷開疆擴土、收復失地國家重歸統一南北,不再相互獨立,此時西北成為了國家的政治經濟中心,南方的河南、江淮一帶成為了重要的糧食產區。由於關中氣候多變,導致糧食少產,再加上唐王朝圈養了大量的官員軍隊等原因,使得南糧北調的工程至關重要,而漕運便是運輸糧食的重要渠道。

    唐朝建立之初,就用隋煬帝時期開鑿的隋朝大運河,這為唐朝的漕運,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不過需要特別說明的是,還有河北、河南、江南、長安相連線的一個區域是不能進行水路運輸的,這就給糧食的運輸費用和運輸時間上造成了極大的阻礙。索性在唐朝初期,北方區域軍隊實行的是半農、半兵府兵制,基本上可以做到糧食的自給自作,所以需要轉運的糧食相對較少,直到高宗時期募兵制代替了府兵制,軍隊開始注重戰鬥力,而不參與務農,這就導致了北方地區在經濟上的負擔,必須依靠南方的富庶來緩解。再加上中宗、睿宗時期的官員堆積,直接導致南糧北調成為重中之重的難題,甚至有時還會被迫遷都洛陽。

    為了解決運輸困難,開啟從長江到長安的水路,唐王朝曾多次派遣朝臣進行開路。比方說公元734年,唐玄宗決定南方的運輸船隻以運河與黃河的交接處為終點,而後將貨物搬進糧倉,剩餘的河段由事先就顧好的船工和水手來完成,從糧倉到長安以及洛陽的運輸,由轉運使負責,總路程被分為幾段,每走完一段都先將糧食搬進糧倉,但時機成熟再進行下一河段的運輸,這項改革的落實,使路程較以前縮短了70多里,糧食的運量較以前的純陸地運輸增長了兩倍還多。

    唐玄宗改造水路

    此外公元742年,時任水路轉運使的韋堅,在隋朝棄費的曹河古道的基礎上,新開了一段運河,把長安與永豐倉連線了起來,完成了直達京城的最後一段路程。運往長安的糧食總量再次大增,經濟收益也跟著水漲船高。

    三、唐朝財務機構

    唐朝財務機構的升級歷程可以分成了三個階段,接下來我將為大家籠統地介紹一下這幾個階段。首先第一階段,也就是唐王朝建立後的第1個百年。在這段時間內,唐王朝的財務行政機構基本沒有改變,三省六部中的戶部,依然是中央政府的重要財政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掌管戶籍制度、人口登記以及賦稅徵收,它隸屬於尚書省,由一個戶部尚書和兩個戶部侍郎管理和領導。

    唐朝六部大臣

    戶部尚書通常是由其他高官兼任,相當於掛個頭銜,並沒有什麼實際的職權,而侍郎卻是實實在在的戶部領導人。畢竟人家是從經驗豐富的財政官員中選拔出來的,能力素質都是個頂個的。此外還有幾個獨立於戶部的機構,比方說負責收納和儲存徵收的稅糧,掌管京畿地區屯田的司農寺,負責賬目審計的比部以及負責掌管太倉部門的御史臺等等。雖然後兩個部門乍一看好像不是財政部門,但是他們都與財政有著間接的關係。至於地方那些與中央有直接財政往來的機構,比方說州、府、都護府和監督府,他們相應的官職是刺史和縣令,職能與戶部司十分相似,只不過一個在中央,一個在地方罷了。

    咱們再來說說第二個階段,也就是公元720年到755年。由於當時唐王朝政治與經濟因素的促使,導致大批的財政專家去爭取一個全新的、不在以往制度以內的權利、許可權非常大的職位——使職,因為這樣的頭銜可以讓他們有權協調整個系統內的工作,這是上一個時間段內各部門所不能做到的。

    鑄錢使

    其中最為重要的是轉運使和鑄錢使,他們在財務行政方面的作用比戶部的作用還大。比如說在734~737年,裴耀卿被認為江淮、河南轉運使,對漕運進行改革。在他改革的過程中,轉運倉、船隊以及路運馬車都處於他的直接掌控之下,而不是任何一個已有的部門,由此可見特使的權力之大、控制之廣。

    最後再來說說第三個階段,也就是公元756年以後。此時的唐王朝經歷了安史之亂的荼毒,從盛唐走向了晚唐,政府對地方的約束大不如前,以戶部為中樞的一元化財政體系,遭到嚴重的破壞,直接導致中央財政體系癱瘓,因此政府只能任命一些權力較大的使職對財政收入進行管理。

    安史之亂

    督職、鹽鐵、轉運使和戶部三司逐漸取代了尚書省戶部的地位和作用,不過總的來說整個唐王朝的財政還是掌握在中央的手裡,並且在地方的支援配合下,唐朝形成了一體化的財政集權政策。

  • 2 # 刀筆傳神

    說起唐朝,大家第一印象肯定貞觀盛世,李世民、武則天、李白、杜甫、吳道子等。他們將唐朝的政治,文化推向了巔峰。

    唐朝的財政如何呢,很多人就不那麼瞭解了,我來給大家分析下。

    自古以來,中國都是以農業為主的社會構成,唐朝實行的是繼承隋朝的均田制,就是按人口數量,性質,年齡以了人所在地進行土地分配,這樣做保證了人人有其田,但有很大弊端,就是皇親國戚的土地兼併和僧田的免稅。使土地壓力最後都落在百姓的頭上。

    政府財政收入靠租庸調製,就是全部依賴於勞役所得,以此作為直接稅收,稅收的媒介以穀物和為政府服務為主。弊端是不考慮每個人不同的經濟情況,所以租庸調製裡的納稅不符合當時的社會實情。官僚特權階級是免稅的,商人和工匠沒有土地也是不屬於租庸調製實施的物件,因此全部稅收都落在農民身上。

  • 3 # 碼字先鋒

    在危難之時,面對國家龐大力量的壓逼,唐代農民便如同砧板上的肉塊,只能等待軟弱朝廷與貪婪官員無情的宰割。陸贄一派計程車人,多少抱持著傳統儒家的政治理想,雖然值得推崇,卻也往往不受重視,這彷彿成了儒家士人無可避免的宿命。

    要解決問題,首要面對的便是其致病之源。陸贄本身也非常清楚的表明,所謂“時弊”,是安史之亂以來內亂外患交困下造成的財政窘境。正是這龐大的財政問題,逼使唐朝廷不斷的走向剝削國家的邊緣。但是處理“時弊”,並非指的是要消極的靜待其時。更甚之,陸贄主張主動出擊的“理其時”,將國家拉回正常的運作軌道上。陸贄依舊是一個重視現實的儒家官僚,他雖然極力讚揚租庸調法,痛斥兩稅法,卻也認為目前朝廷沒有必要廢除兩稅,因此他這麼認為:

    今欲不甚改法,而粗救災害者,在乎約循典制,而以時變損益之。

    只需在兩稅法原有的基礎上稍加修改,使其回覆到原本租庸調法的精神而已。說到租庸調法的精神,頗為抽象難以理解,卻也不脫陸贄口中“均節賦稅”與“恤百姓”兩個要點。

    收縮朝廷的開支

    貞觀以來,面對不斷膨脹的朝廷組織,至開元天寶年間極盛。經歷安史之亂後,朝廷對於地方與人民的控制力大為減弱,朝廷卻依舊維持相同的格局。國家轉而向基層農民無情的剝斂,是一個為維持運作下不得不的抉擇。在這個過程中,上至國家組織,中至士人階層,下至百姓農民,都受到開國以來前所未有的傷害。尤其是身為國家賦稅基礎的農民,所受到的波及更是難以估算。一而再,再而三的剝削,或許讓國家勉強持續運作,卻也在這個過程中失去了民心。

    縱使如此,依舊需要有所剋制。因此陸贄這麼強調:

    夫作法欲於人,未有不得人者。作法欲於財,未有不失人者。…誠宜損上益下,嗇用節財,窒侈欲以蕩其貪風,息冗費以紓其厚斂。

    他認為國家應該恢復其原本理性的本質,一掃數十年來剝削的惡習。這些惡習,正是造成農民負擔不斷增加的主因。重點在於給農民一點維持生活的空間,而不是一再地壓榨逼苛。他簡單的統整安史之亂以來賦役的混亂使農民負擔增加的七個原因,在此不繁述。這多少也說明了一個問題的根源,朝廷對於農民或許無意於無情的剝取,實際上卻造成了這樣的效果。

    觀察陸贄所見之“七端”,每條都算不上是出自朝廷有意大規模與無情的剝削。然而在層層的薄加斂下,卻也出現了與剝削相同的結果。該七端之病,深究其源,皆未必出自兩稅,純然針對“時弊”而發。《均節賦稅恤百姓六條》的第一條,目的就是建議朝廷應當採行的方式,但終究只是就當時朝廷所能及之事務行之。

    欲救民之困窮,首要的便是降低賦稅額。尤其是建中三年以來的兩度增加兩稅額,甚至已經明顯的牴觸兩稅法本身的立意。此時國家政治已漸趨於穩定,這些在當時國家財政危機下不得不的加徵,就必須立即予以廢除:

    望令所司與宰臣參量,據每年支用色目中,有不急者,無益者,罷廢之;有過制者,廣廢者,減節之。遂以罷減之資,回給要切之用。其百姓稅錢,因軍興每貫加徵二百者,下詔停之。用復其言,俾人知信。下之化上,不令而行,諸道權宜加徵,亦當自請蠲放。

    繳稅方式由稅錢改為實物

    畢竟加徵的數額,已然成為朝廷開支的一部分,不能說廢就廢,必須提出一套可用的方案,朝廷方得減省賦稅。站在傳統的儒家觀點,陸贄引用有若的話,希望君主能以民為念,以民之足為己足。如此一來,方能符合“以人為本,以財為末”的政治理想,人民對於朝廷有了信心,方是朝廷長治久安之道。關鍵仍舊是一句老話:“取之有度,用之有節,則常足;取之無度,用之無節,則常不足。”

    從這個角度來看,《均節賦稅恤百姓六條》中的第二條,可以說是第一條的延伸。第二條的主旨,是希望朝廷改變兩稅法以來稅錢的繳納方式,而以租庸調法時的實物徵納為主。更甚之,他希望朝廷能夠帶頭推行,降低貨幣在國家財政中的重要性。很明顯的,這將直接衝擊到兩稅法以後國家的財政來源。對於朝廷而言,畢竟賦稅採用貨幣的形式徵收,有著遠比實物繳納更寬闊的便捷性,自然難以放棄。陸贄很清楚這樣的論調會帶來怎樣的攻擊,他也在文中稍做回答。

    孔目司帖:唐代新疆西州地區實行兩稅法的唯一物證

    首先,回覆到實物繳納的方式,使原本清楚明白的稅目,重新退回租庸調時期混亂的情況:“每歲經費所資,大抵皆約錢數,若令以布帛為額,是令支計無憑。”貨幣的大量通行,雖也會連帶出現所謂“物重錢輕”與“錢重物輕”的問題。對於朝廷而言,賦稅收入卻因此有了統一的計算依據,不再需要仰賴過去那套複雜的折納方式。因此,“令支無憑”所議論者,其實便是租庸調時期較為混亂的徵收方式。陸贄多少巧妙的迴避了這個議題,他認為實物繳納的制度在本朝已經逾百年,從未出現過類似問題,一句話輕描淡寫的帶過。他甚至指出,國庫經費的三大支出,只有“內外官月俸及諸色資課”需用錢,但也可改作以實物支納的方式。如此一來,更有“物甚賤而官之所給不加,物甚貴而私之所稟不減”的效果,還真是煞有介事的希望國家財政能回覆到過去以實物折換計算的時代。

    然而,縱使國家支出收入皆可不用錢,錢依舊有不可取代的重要性,國家總有需要用錢的時候。最常見的,便是充當國家“和糴”時的“糴本”。若到了前面那樣真需錢的時刻,國家賦入支出又不以錢計,國家又當“於何取給”?況且陸贄本身也提到:

    蓋以錢者,官府之權貨;祿者,吏屬之常資。以常循權,則豐約之度不得恆於家;以權為常,則輕重之柄不得專於國。故先王制祿以食,而平貨以錢,然後國有權而家有節矣。

    說明了陸贄本身也認同以貨幣平抑物價的方式,但也僅限於此,不可挪於其他用途。從這個觀點出發,陸贄自然可以大加撻伐反對者的意見,也才會出現下面這樣的論調:

    是乃物之貴賤,繫於錢之多少;錢之多少,在於官之盈縮。官失其守,反求於人,人不得鑄錢,而限令供稅,是使貧者破產而假資於富有之室,富者蓄貨而竊行於輕重之權,下困齊人,上虧利柄。今之所病,諒在於斯。

    在陸贄理想的建制中,國家的貨幣只用於平抑物價。在這個過程中,國家必須居於絕對性的主導地位,不容私人的操弄。物之貴與賤,既是由官府主導,物價的不合理,便是官員的失職。要人民去為官員的失職負責,是相當不合理的,關鍵的要點依舊在於“持治得所”。

    實物繳納賦稅使唐朝財政更加惡化

    最後,以實物繳納的賦稅,可能使的原本就已緊促的國家財政更加惡化。尤其是施行兩稅以來,“恆使計錢納物,物價漸貴,所納漸多,出給之時,又增虛估,廣求羨利,以瞻庫錢,歲計月支,尤患不足。”物價不斷的下跌,賦稅金額卻未曾調整,單是如此已是變相加稅了,更何況是朝廷又在期間上下其手,以壓榨出更多的利潤,農民的基本生活只有更苦。

    在這樣的朝廷強烈剝削的前提之下,財政尤尚困迫,更何況是固定單位的實物繳納。在這當下,陸贄又提出了傳統儒家一貫“用之有節”的論調,要求朝廷本身節制。至於實際的方法,在其文第一條的後段已經剖析清楚。因此,《均節賦稅恤百姓六條》的前二條,雖然出發點不同,其所導向的卻是相同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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