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包括。 “直接經濟損失”,是指與行為有直接因果關係而造成的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間接經濟損失”,是指由直接經濟損失引起和牽連的其他損失,包括失去的在正常情況下可以獲得的利益和為恢復正常的管理活動或者挽回所造成的損失所支付的各種開支、費用等。 舉例說明: 某甲因為交通肇事造成某乙車輛損毀,人身傷殘。某乙的直接經濟損失是:車輛維修費,誤工費,醫藥費,陪護費,假肢費等。間接損失包括:因為車輛受損不能按合同及時送貨,賠付對方的合同違約金,因住院就醫不能及時到兼職的單位工作,損失的工作報酬和誤工罰款,因為處理事故期間不在家照料,造成飼養的寵物死亡等等。 對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的區分標準,理論界和實務界存在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應根據損害與侵權行為之間的直接和間接因果關係來劃分。 第二種觀點認為,應根據損害的標的來區分。侵權行為直接所損及之標的,其損害為直接損害,其它的損害則為間接損害。 第三種觀點認為,間接損失與直接損失有著原則的區別。首先,間接損失不是現有財產的減少,不表現為受害人現實擁有的財產價值量的實際減少,而是受害人應該得到的財產利益因侵權行為的實施而沒有得到;其次,間接損失具有依附性,而直接損失不具有依附性;最後,直接損失是直觀的、現實的財產價值的損失,間接損失雖然也是客觀的損失,但不是直觀現實的,而是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計算才能得出實際的間接損失的量。 至於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的賠償,不同的法律有不同的規定。 《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侵佔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 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並應當賠償損失。 前述“其他重大損失“,應當是指可預見的合理的間接損失。 《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八條第 ( 七 ) 項規定, “ 對財產權造成其它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 ,《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八條第(七)項規定,“對財產權造成其它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這裡也是包含了間接損失。而目前的絕大多數保險合同,賠付的範圍一般不包含間接損失。綜上所述,直接經濟損失和間接經濟損失屬於兩個不同內涵的概念,間接經濟損失是不包括直接經濟損失的。
不包括。 “直接經濟損失”,是指與行為有直接因果關係而造成的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間接經濟損失”,是指由直接經濟損失引起和牽連的其他損失,包括失去的在正常情況下可以獲得的利益和為恢復正常的管理活動或者挽回所造成的損失所支付的各種開支、費用等。 舉例說明: 某甲因為交通肇事造成某乙車輛損毀,人身傷殘。某乙的直接經濟損失是:車輛維修費,誤工費,醫藥費,陪護費,假肢費等。間接損失包括:因為車輛受損不能按合同及時送貨,賠付對方的合同違約金,因住院就醫不能及時到兼職的單位工作,損失的工作報酬和誤工罰款,因為處理事故期間不在家照料,造成飼養的寵物死亡等等。 對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的區分標準,理論界和實務界存在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應根據損害與侵權行為之間的直接和間接因果關係來劃分。 第二種觀點認為,應根據損害的標的來區分。侵權行為直接所損及之標的,其損害為直接損害,其它的損害則為間接損害。 第三種觀點認為,間接損失與直接損失有著原則的區別。首先,間接損失不是現有財產的減少,不表現為受害人現實擁有的財產價值量的實際減少,而是受害人應該得到的財產利益因侵權行為的實施而沒有得到;其次,間接損失具有依附性,而直接損失不具有依附性;最後,直接損失是直觀的、現實的財產價值的損失,間接損失雖然也是客觀的損失,但不是直觀現實的,而是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計算才能得出實際的間接損失的量。 至於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的賠償,不同的法律有不同的規定。 《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侵佔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 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並應當賠償損失。 前述“其他重大損失“,應當是指可預見的合理的間接損失。 《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八條第 ( 七 ) 項規定, “ 對財產權造成其它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 ,《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八條第(七)項規定,“對財產權造成其它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這裡也是包含了間接損失。而目前的絕大多數保險合同,賠付的範圍一般不包含間接損失。綜上所述,直接經濟損失和間接經濟損失屬於兩個不同內涵的概念,間接經濟損失是不包括直接經濟損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