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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裴玉銘722

    約定俗成,出於人道主義,因為飛行員比較缺少。所以在歐洲兩軍交戰不會對沒有反抗能力的飛行員進行殺戮。在亞洲戰場卻沒有這個說法,尤其是日本大肆殺戮歐美飛行員。導致在太平洋戰場上飛行員死亡率特別高。

  • 2 # 平陽侯

    這算是一種約定俗成的公約吧,就好像不能殺戰俘一樣。

    因為飛機好造,飛行員難培養。

    跟飛行員比起來,飛機算個屁。

    如果逮住一個就殺,用不了多久大家都沒有飛行員了,那飛機再多也沒吊用。

  • 3 # 快速軍事一點通

    不能射殺跳傘的飛行員。這種現象主要出現在一戰和二戰初期的歐洲戰場。

    (紳士貴族)

    二戰之前,空軍是一種比較高大上的軍種,即使在現代對飛行員的選拔要求是是非常高的。而在二戰之前,歐洲國家的飛行員主要是從舊貴族或受過高等教育的人中選拔出來的。他們將飛行員看做是一種職業,而將打擊敵對目標看做是一種工作。因此在“工作”中,相互尊重是一種禮節,也是對自己的一種保證,因為你不能肯定那天自己也會被擊落,成為被迫跳傘的一員。放對方一馬,也許那天就會“投桃報李”。這其實也是對自己生命的一種慰藉。

    但是隨著戰爭的激烈化,指揮官們發現,相比於無限的飛機生產,飛行員的培訓週期更長,射殺飛行員的價值更大,因此漸漸不射殺跳傘飛行員這一約定成俗的規則被打破,有一就有二,跳傘飛行員反倒成了被射殺的獵物。在西歐以及騎士精神比較強的國家,對飛行員的射殺還有所收斂,也並非明目張膽。而在東歐及日本這種現象卻被視為愚蠢,戰爭就應該消滅敵方一切可消滅的東西,更何況沒有反抗能力的跳傘飛行員。所以在二戰後期這種不射殺跳傘飛行員現象幾乎絕跡。

    (一戰時的紅色伯爵擊毀78架戰機)

    戰後,國際社會對這一現象進行反思,本著人道主義與自己利益的思索。共同於1949年8月12日簽署了《日內瓦公約》其中明文規定,“不得射殺跳傘的飛行員”。此後在國家戰爭中對飛行員的保護才正式納入公約之中。然而由於《公約》並沒有強制效力,只能作為一種規範,執行與否全在當事國的態度,但至少是一種文明的進步。

  • 4 # 第一軍情

    在戰爭中,對於地面攻擊部隊來說,射擊跳傘計程車兵無疑是最好的活靶子,因為要比打飛機容易的多。二戰中,就有很多傘兵在登陸敵人後方後遭到了慘烈的射擊,比如在諾曼底登陸戰中,就有一半傘兵被德軍活活打死在空中。雖然戰爭十分殘酷,但各國有一個不成文的規定,那就是射殺傘兵可以,但禁止向跳傘的飛行員開槍射擊,這是為什麼呢?

    因為飛行員是一個技術兵種,培養起來十分的不容易,需要耗費大量的金錢和時間。從戰爭角度看,每打死一名飛行員,要比擊落一架飛機造成的效果好的多。也正是因為這個原因,所以各國都不希望飛行員大量損失,久而久之就形成了這麼一條規矩。飛機雖然在一戰期間誕生,但由於當時沒有彈射逃生手段,所以很多飛行員只能跟著飛機被擊落而死亡。但到了二戰後有了彈射裝置,能夠逃生的飛行員是幸運的,他們跳傘逃生意味著已經放棄了自己的武器--飛機,屬於手無寸鐵了,此時再行射殺就顯得有點不人道了。比如德國王牌飛行員埃裡希哈特曼,擊落了超過350架飛機,被盟軍空軍特別的記恨。但當他的座機因為消耗掉燃油後,他不得不跳傘逃生,美軍飛機看到後並沒有動手殺他,直接飛走了。

  • 5 # 戰史解碼

    在回答問題前,先糾正一個問題。我在網上檢視相關文章的時候(包括這個問題的幾個回答),都煞有其事的提到了一件事,日本在二戰期間會用飛機螺旋槳絞殺跳傘飛行員!

    我不知道這麼說的人是沒有思考過,還是人云亦云。飛機撞上個鳥,都能機毀人亡,更何況個人呢?另外,哪個奇才想到的用螺旋槳絞殺,不怕螺旋槳被傘繩纏住?這怎麼可能,日本飛行員不想活了?恕我智商不夠,哪位高人給我講講原理,或者給我看看原始資料!

    我們在回到這個問題,我個人認為這頂多只是人道主義的考慮,與所謂的飛行員很高大上沒有太大的關係。因為失去飛機的飛行員就如同放下武器的普通士兵,對於失去武器的飛行員再隨意射殺從道義上說不過去。

    而且這只是一個不成文的規定,很多時候並沒有多少人去遵守,射殺飛行員的情況確實經常發生。還有一種說法是,這個規定源自一戰。因為飛機最早作為武器是在一戰時的歐洲戰場,當時的飛行員都崇拜騎士精神,所以他們不會去射殺已經失去飛機的飛行員,而這逐漸演變成了一個默契。

    但話說回來,戰爭的目的本就是消滅敵人有生力量,所以這種說法可信度不是很高。我覺得不射殺飛行員的原因應該是基於以下兩點:一、目標太小,飛機射殺成本太大;二、如果地方飛行員落入我方陣地,反正他也跑不了,直接俘虜獲取敵方情報豈不是更有利(很多飛行員軍銜都不低);

  • 6 # 看客說電影

    為什麼不能射殺跳傘的飛行員,其實這不止在二戰的時候,在一戰的時候就有了這個規定。下面我們來說說為何不能去射殺一個跳傘的飛行員:

    首先呢,這是有個明確的公約的,很多人都聽說過的《日內瓦公約》,而在《日內瓦公約》中有這樣一條規定,那就是:不得向已經失去抵抗能力的跳傘逃生的飛行員開火。隨著《日內瓦公約》的生效,這幾乎成了各國軍人都謹記恪守的一條規定,只要飛行員縱身一躍、跳出機艙,從傘包張開的那一刻起,基本上就不會有人向其開火射擊。自從第一次世界大戰以來,各國在實戰中都非常默契地遵守了這條規則。接著,咱再來探究一下這背後究竟有什麼原因!

    首先,培養飛行員的代價非常高昂,飛行員的生命值得共同珍視。無論是一戰、二戰時期,還是現代,對每一個國家來說,培養一名飛行員,都需要耗費大量的資金,一架飛機如被擊落,很快就會造出第二架;而飛行員被射殺後,卻很難在短時間內培養出另一名飛行員。二戰後期,日本的零式戰鬥機雖然效能依舊領先,卻完全喪失了制空權,就是因為日軍已經找不到有經驗的飛行員了。

    二戰期間,即便是納粹德軍,也禁止他們的飛行員向跳傘的盟軍飛行員射擊。有一名德軍指揮官對他的飛行員說道:“你們首先、和最後,都只是戰鬥機飛行員。如果讓我聽到你們中任何一人向跳傘的敵人開火,我會把你就地槍決。”即便赫爾曼·戈林,在希特勒下達向敵軍跳傘飛行員開火這種命令時也感到不悅,對阿道夫·加蘭德將此行為形容為“謀殺”表示贊同。在美軍方面,艾森豪威爾將軍也曾簽署命令,禁止向敵人跳傘飛行員開火。

    所以說,不是什麼所謂的空中騎士精神,而是培養飛行員的代價太大,還有根據聯合國的《戰爭條例》中關於地面戰爭法規的說法是,飛行員在跳傘後,他就是一個喪失了戰鬥力的非戰鬥人員,飛行員和傘兵不同的是,傘兵在降落的時候是帶有武裝的,可以說傘兵在跳傘的時候他就已經處在了戰鬥狀態中了。不過對於日本那樣的劣根性國家我們就不需要多說了,他們乾的都是違背道德的事情,這個全世界都是知道的!還有什麼的希望大家多多補充。

  • 7 # 武備鋒芒

    為什麼不能殺跳傘飛行員,這個問題問的好。其實也不是不能殺,二戰中日本人就沒有少殺美國的飛行員,當然美國自然會施以報復手段,打到最後日本幾乎沒啥出色飛行員了。

    而之所以說不能射殺,其實主要是基於,做事留一線,日後好相見。這個思路。畢竟空戰這玩意誰也不敢說必勝,誰都有被擊落的可能性。你跳傘了,我不殺你,等我跳傘起碼要留我一命吧。

    其實這個規則還是從一站時候延續下來的,據說那個時代飛機本就不多,飛行員大都是軍事貴族,非常有騎士精神,打落了人家的飛機,在殺死人家,那是這群高傲的騎士所不削的。而到了二戰,這個便已經成了潛規則,就是納粹德國的飛行員也都被長官告誡,不可向跳傘的飛行員射擊。而盟軍也曾下過相似的命令。當然瘋狂的日本除外。

    社會發展到現在,飛行員的培養依舊是非常困難的,被稱為等價黃金堆積而成。而這種不射殺飛行員的規則,也被各國所預設接受,據說日內瓦條約還有相關的規定。之所以如此,說白了還是為了保護飛行員,畢竟戰機壞了很容易再造出一架來,而一個飛行員的培養卻需要日積月累。各國都不想如同日本那樣破壞規則,到最後落個,只要會開飛機就上戰場的下場。

  • 8 # 杜陵閒人

    不是不能射殺!只是共同遵守的不成文規定!

    剛才看了“第一軍情”的胡說八道,覺得可惱,所以哆嗦幾句!

    有史料記載,德國空軍元帥戈林曾經下令禁止自己的飛行員和地面人員射殺跳傘的飛行員。在紐倫堡審判期間,戈林一直堅稱他領導的德國空軍堅持了一戰以來就有的俠義精神,從不向跳傘的盟軍飛行員開火。

    我個人覺得有幾種可能是:

    1、培養一個飛行員不容易,雙方都不容易,空中騎士有榮譽,應該保護,飛行員的武器是戰機,戰機墜毀,飛行員僥倖跳傘逃生,也就意味著他沒有攻擊能力了!在敵佔區不選擇與戰機一起墜毀就是一種可以視作投降的行動,應該保護。如果落地後負隅頑抗就在擊斃不遲!

    1929年7月27日日內瓦第二公約《關於戰俘待遇的公約》中雖然沒有對飛行員做出特殊說明,但是在敵佔區放棄武器後的人員就視作戰俘了!

    2、飛行員的軍銜和資歷都能用來交換戰俘,一個飛行員的價值會比普通的校級軍官要高,用一個飛行員換回一個自己的飛行員值得,換回一個將軍更值!

    如果打死了跳傘的飛行員,就會招致同等報復行為的進行,交換也就沒有了意義。

    3、飛行員身上的價值遠高於普通計程車兵和軍官,敵方的新型戰機、最新最直接的軍用機場情況、戰機換防或增加及轉場等這些情況也許能從活著的飛行員嘴裡知道!省的“抓舌頭”了!何樂不為啊!

    4、迄今為止的戰機格鬥最高紀錄保持者二戰德國空軍飛行員埃裡希·阿爾弗雷德·哈特曼,他的352架擊落的戰績恐怕是這個地球上的永遠的記錄了!他在1943年8月下旬就被蘇聯爆炸的戰機殘骸擊中,他不得已降落在了蘇軍佔領區,被俘,僥倖逃脫,那時他的戰績還是90架,要是有槍斃飛行員慣例恐怕那個記錄就不會出現了!

    5、日寇空軍在這方面則根本毫不留情,他們認為跳傘和投降屬於類似的行為,根本不值得尊重和保護。在二戰太平洋戰場上,那些從毀壞的飛機上跳傘的美軍飛行員發現他們立即陷入日軍的槍林彈雨中,只能拼命祈禱不要被擊中,也有人在絕境中奮起還擊。1943年3月31日,一名跳傘的美軍飛行員就曾在空中,用他的M1911手槍擊中了近距離向他發起攻擊的日本飛行員,當時這名殘暴的零式飛機駕駛員已經先後殺死了兩名已經跳傘的美軍B24轟炸機機組成員。事實上,為了報復日軍,美國前線指揮官對射殺日軍跳傘飛行員的做法也基本默許,有些軍官甚至暗自縱容部下多殺日軍飛行員,免得他們逃生後重新駕駛飛機繼續和美軍作戰。

    日寇的神風隊飛行員都能直接駕駛飛機撞機敵人艦船,還有什麼做不出來的!

    6、營救跳傘飛行員的行動也被賦予了崇高的名頭,波黑戰爭和科索沃戰爭期間,美軍飛行員跳傘後被救回的奇蹟幾度發生。

    1995年6月2日,一架美軍F-16戰機在波黑上空被塞族武裝的導彈擊落。飛行員奧格雷迪上尉跳傘逃生,落在塞族控制區。他在極端艱難的環境下挺過6天,終於被美軍突擊隊救回。這是在現代戰爭條件下,自救和援救的經典案例。

    1999年3月27日晚那架被擊落的F117的飛行員澤爾科中校也是安全歸隊!

    這兩個例項說明不對等狀態下飛行員敵佔區降落傘迫降同樣很危險!更說明了美軍強大的空中營救能力,更說明的一個飛行員的極高價值!

  • 9 # 軍武資料庫

    並沒有!

    雖然

    第一次世界大戰後 ,1922 - 1923年在海牙舉行了一系列會議。 根據第一次世界大戰飛行員的證詞,法學家委員會試圖用海牙空戰規則來編纂這種做法。 第20條規定: 當飛機失效時,乘員在透過降落傘逃跑時不得在下降過程中受到攻擊。 “射擊跳傘人員”按照戰爭法則的定義, 對跳傘人員的攻擊是指在戰時期間飛行員、機組人員和乘客受到脫離受損飛機進行降落傘降落時的襲擊。 全世界大多數軍隊都認為這種做法是不人道的,野蠻的和非平民的,它是不必要的殺戮(被襲擊的人員如果在敵方領土上跳傘 ,最終會成為戰俘 ),這與公平競爭相違背。 根據“ 1949年日內瓦四公約”附加議定書,襲擊遇險飛機的跳傘者是戰爭罪 。 但不禁止對空降過程中的傘兵進行射擊 。

    然而各國的態度不一樣的。

    二戰中重點的空中交戰國為英國、德國、美國、日本、蘇聯、中國。

    英國

    最有騎士精神的當屬英國。英國王牌飛行員道丁在1941年與丘吉爾晚餐的時候有過這樣一個建議:當在英國上空作戰的時候德國飛行員飛行員可以射殺英國跳傘飛行員。因為他們跳傘後仍然是潛在的戰鬥人員,可以再開啟一架飛機後重新參戰;而在英國領空中英國飛行員不應該射擊德國飛行員,因為他們一旦落地就有可能成為俘虜。

    德國

    德國方面也是有騎士精神的。戈林在邀請德國王牌飛行員阿道夫加蘭德的一次會面的時候,身為前飛行員的戈林曾經問過加蘭德如何對待跳傘的盟軍飛行員。加蘭德不假思索的說“那是謀殺”。對此戈林對其的回覆是“這正是我希望你的回答”

    這是英國和德國的官方精神,但到了實戰層面,實際上還是有一些飛行員跳傘後被敵軍飛行員射擊。但僅僅為少數。

    美國

    美國陸軍空軍(USAAF,二戰期間美國空軍還未成軍,隸屬於陸軍管理)在進駐英國後即開始對德國進行空襲。空襲過程中一些轟炸機被德軍擊落和擊傷。德軍發現美軍轟炸機癱瘓後即停止射擊。而對於德軍停止射擊舉動受益的生還者美軍的一些飛行官員的言論是“如果我聽說過任何人在射擊降落傘,我會自己開槍。”

    另一方面,對於落地的敵機飛行員還可能是戰爭的潛在人員,美軍的一部分飛行員也對德軍的飛行員進行射擊。以至於在戰爭末期艾森豪威爾發表講話“被迫使用降落傘迫降逃生的敵方飛行員。 這些人員不是合法的軍事目標,也不應該遭到蓄意攻擊。”

    日本

    相對於英國、德國和美國,日本飛行員就可謂聲名狼藉了。在太平洋戰場和日俄戰場上被日軍飛行員擊傷的美國、中國和蘇聯飛機飛行員都往往會延遲跳傘,以便躲避日軍飛行員的射擊。從此看來日軍的對降落傘射擊戰術是普遍存在的。

    因此在太平洋戰場和蘇日戰場上 即便是盟軍的飛行員也會射擊日本飛行員。

  • 10 # 歷史雜貨鋪

    跳傘飛行員對於地面上計程車兵來說簡直就是一個活靶子,可是在二戰的時候卻沒有一個國家向跳傘的飛行員射擊,一開始的時候這是一個不成文的規定,到了1977年的時候,日內瓦公約中明確規定不準向跳傘飛行員開火,各國應該保障跳傘飛行員的人身安全。那麼有人要問了,既然是打仗,哪還有什麼規矩。

    瞭解歷史的應該都知道,在二戰的時候培養一名飛行員要付出多大的代價,首先第一個問題就是週期非常的長,在當時的歷史中,無論哪個國家飛行員都是最為寶貴的財富,在當時流行這樣一句話,擊斃一個飛行員要比摧毀十架飛機還要值錢,戰鬥機是可以批次生產的,飛行員可不能批次生產。

    既然如此怎麼不射殺毫無戰鬥力的跳傘飛行員?其實這個不成文的規定起源於一戰的時候,一戰的時候歐洲的飛行員基本都是貴族,他們講究騎士精神,也是貴族精神,所以他們在空中作戰的時候,如果有跳傘的飛行員他們是不會殺的,他們講究一個騎士精神,當某個飛行員跳傘之後他們想著的不是殺了對方,而是期待能和對方以後繼續對戰。

    二戰的時候,這條規定依然存在,當然只是這樣說,現在說起來都是說二戰的時候不能射殺跳傘的飛行員,要知道二戰要比一戰殘酷的不是一點半點,雙方交戰經常白熱化,沒有人會去理會這個不成文的規定,先是日本率先打破這個規矩,一開始的時候各國射殺跳傘飛行員的時候都是確保沒人看到。

    日本毫不在乎這個規定,甚至還有飛行員開著飛機拿螺旋槳去殺敵人,別的國家一看這種情況也不會去管這個規定,德國也曾有軍官命令士兵,如果誰不朝著跳傘的敵人開火,那麼我就將朝你開火。當然二戰的時候也有許多士兵都不朝著跳傘飛行員開火,但是更多的還是開火,戰爭白熱化的時候誰會去管人道主義?

  • 11 # 梁老師說事

    戰爭中不能射擊跳傘飛行員?太天真了,從第一次世界大戰飛機開始廣泛地應用到軍事行動中,到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向跳傘的飛行員射擊的案例可不少。

    這種射擊不僅包括地面武器的射擊,還包括對手飛機的機炮。

    至於為什麼題主會問出這麼一個問題,大概原因,就是來自於《日內瓦公約》中的一條規定。

    在《日內瓦公約》當中有一個附加議定書,他的第四十二條是這麼說的:

    一.從遇難飛機上跳傘降落的任何人,在其降落中,均不應成為攻擊的物件。

    二、在傘降人員降落至被敵方控制的領土後,在遭到攻擊之前應有機會投降,除非他(她)有明顯敵對行動。

    三、空降部隊不受本條款的保護。

    怎麼說呢?規定是規定,遵守不遵守這就是兩回事。

    戰爭中雙方打紅眼了,誰還管規定不規定的,

    畢竟這項條款並沒有什麼約束,全憑道德來約束行為的。

    說道這裡,有些人不免會說西方人具有騎士精神,契約精神,如果有說道大機率是會做到的。

    怎麼說呢?過去還有人相信騎士精神,契約精神,現在一說這個很多人都會樂起來。

    其實一個需要道德約束的條款,卻能讓雙方都自覺遵守,這其中的原因說到底誰違反了條款,後果都是自己無法承擔的,雙方這才約定俗成不敢輕舉妄動。

    這麼說沒有什麼說服力,簡單地舉個例子,體會一下。

    話說第一次世界大戰出現了很多瘋狂的武器,比如重機槍,坦克,他們改變了世界戰爭的模樣。

    其中最令人厭惡的東西就是毒氣,在1915年的四月二十二號,德華人為了佔領英法聯軍的陣地,就打算在戰場上使用毒氣。

    當時的德華人也夠狠辣的,一口氣用鋼瓶運到陣地上一百六十噸的液氯。

    初中化學就告訴我們,氯氣是有毒的,他主要的毒害作用就是透過呼吸系統侵入到人體,對呼吸道產生作用,造成呼吸困難。

    所以吸入氯氣之後,最主要的症狀就是呼吸困難,發生劇烈的咳嗽,時間長了,會導致肺水腫,引起人體噁心,嘔吐,胸口疼痛甚至是腹瀉。

    這東西運到德華人的陣地上,他們一等就是一天,等什麼呢?等風向發生改變,往英法聯軍的陣地上吹。

    這股風還真就被德華人給等到了,於是德華人將六千多個鋼瓶就打開了,液氯在壓力下噴出來,進入常溫瞬間就變成了黃綠色的氣體,在風的吹動下,就往英法聯軍的陣地上跑。

    氣體所過之處,英法聯軍計程車兵一個個地倒下,死狀相當悽慘,腹瀉都來不及上廁所,就躺地下動不了。加上氯氣有一個溶於水的特點,中毒的人對自己的眼睛和喉嚨下手可一點都不輕。

    而且戰場上的金屬都變色了,什麼紐扣,手錶,硬幣都變成了暗褐色。

    所以等到德華人進入到英法聯軍陣地上檢視的時候,自己都嚇一跳。

    那麼這次釋放毒氣,幾分鐘的時間,就被毒死了一千二百人,吸入毒氣的大約有三千人,但效果卻是英法聯軍士兵崩潰了,大面積的退出陣地,後撤了七公里才穩定住陣型。

    德華人的這一次毒氣戰,算是釋放了一頭怪物。

    要知道毒氣這東西,在西方的工業化下,製作起來並不困難,德華人能製作,英國和法國也能做。

    於是到了九月二十五號的時候,英軍拉著一百五十噸的瓦斯筒就來了,結果就不用說了。

    所以在一戰的時候,雙方用毒氣這東西互相傷害,為此他們付出的代價也是相當慘重的。

    那麼到了第二次世界大戰的時候,戰鬥的慘烈程度比第一次世界大戰還要慘烈。

    但在整個歐洲戰場上,交戰的雙方都剋制自己,並沒有將毒氣作為戰場武器,投入到戰場上使用。

    要知道在當時不說別的國家,就說德華人就有一支專門使用毒氣的部隊,比如第三五二步兵化學師,這支部隊不僅有氯氣,光氣,還有各種可以在幾分鐘之內就能致人死亡的神經毒氣。

    可事實上呢?德華人不管戰爭進行到何種地步,都沒有將這支特殊的部隊佈置到戰場上去使用。

    那麼是當時的德華人良心發現,還是騎士精神,或者說是契約精神?

    其實說道根子上,毒氣這種東西在歐洲這些國家都可以生產,只要有一個敢使用,那麼毒氣戰就一準會在戰場上蔓延,沒哪個國家敢第一個將毒氣投入使用,後果是他們無法承受的。

    而反觀亞洲戰場就不一樣了,在當時的亞洲,只有日本完成了工業革命,就他能製作毒氣,其他國家都不會製作。

    這就讓日軍徹底地釋放了本性,但凡戰場上打得不順利,拿不下我們的陣地,他一準就上毒氣,日軍在使用毒氣上可以說是達到了肆無忌憚的程度,有時候還會向手無寸鐵的中國老百姓釋放,就是為了看個開心。

    所以想要用道德去束縛一件事,要想辦到,只有讓對方知道,一旦破壞了規矩,接下來就是對方所不能承受的開始。

    這種事情太多了,再比如,當年北韓戰爭當中,美華人帶著一堆聯軍,而且還是這些國家的精英部隊,結果呢?被我們的志願軍戰士打得丟盔棄甲,逼得美華人暴怒,想要釋放原子彈。

    而且往後這樣的核威脅時不時就會掛在美華人的嘴上,試圖從我們的身上佔便宜。

    可當屬於我們自己的原子彈爆炸了之後,導彈升空之後,這種威脅消失的無影無蹤。

    那麼《日內瓦公約》中的條款其實也是屬於一樣的內容。

    說道這裡,就有一個問題,為什麼在《日內瓦公約》中出現這樣的條款呢?

    對於一個國家來說,飛行員的培養是相當不容易的,挑選人員培訓的時候,不僅要眼睛好,看得遠,身體好,吃飯倍香之外,還得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別上了天空東南西北都搞不清。

    挑選出來,再進行培養,花出去的錢和花出去的精力多了去了。

    現在培養一個飛行員,不說一路過關斬將吧,花出去的錢兌換成黃金和飛行員的體積是一樣的。

    當然過去的飛行員培養比現在便宜,但相對其他兵種來說,還是很昂貴的。

    所以各個國家都不願意失去這麼來之不易的飛行員。

    那麼有了共同的想法,出現不能射擊跳傘飛行員的條款,也就可以理解了。

    其實這也可以解釋,為什麼飛行員就沒有士兵,最低的軍銜都是少尉,對應其他兵種的排長。

    就是為了飛行員被對方俘虜之後,能夠享受到軍官級別的待遇,別最後回來飛行員被對方給養壞了。

    所以雙方在國家層面上都是願意保護好飛行員的,但這件事放到部隊基層就又不一樣了。

    當部隊都打紅眼了,這種事會放在心上嗎?就很難控制了。

    畢竟這個事情和毒氣又有稍微的不同。

    接下里就舉一個保護對方飛行員的事情,來看看。

    話說在二戰中,尤其是歐洲戰場,沒有飛機基本上仗就沒法打了。

    所以當時飛行員是一種急缺的崗位,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很多退役甚至是飛民間飛機的飛行員,就被重新招回空軍服役。

    那麼在英國有一個叫格拉斯.貝德的人,他原本也是一名英國空軍飛行員。

    因為在1931年的時候,在一次例行飛行任務中,出了空難,命保住了,但腿卻給摔沒了。

    那麼在當時的情況下,像貝德這樣的狀況,就不適合再飛飛機了,所以沒多久他就選擇退役了。

    到了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開戰初期,英華人被德華人打回了英倫三島,所以雙方在地面上的交戰可以說是為零的,雙方交戰的重點就是空軍。

    你來我往得這麼一打,英華人的飛行員就急缺,所以當時貝德作為一名曾經的飛行員,就主動入伍,再次加入了英國空軍,被編入了二四二戰鬥機中隊。

    作為一名老牌的飛行員,貝德的技術還是相當過硬的,一口氣就擊落了德國二十架戰鬥機,要知道在當時能打下四架飛機的就算是王牌飛行員了。

    所以面對這樣的戰績,貝德也有了自己的綽號叫鐵腿貝德,他有一條腿是假腿。

    老話說得好,常在河邊走哪有不溼鞋的?當時間走到1941年的八月份,貝德在一次對德軍的空戰中失手了,他的座駕被打下來了。

    面對這種情況他就只能選擇跳傘了。

    當時貝德作戰的地方不在英國本土,是在德國控制的區域,所以他一落到地面上,基本上就沒有什麼懸念,就被德國的地面部隊給俘虜了。

    那麼在這種情況下,貝德就弄丟了自己的假肢,當德華人抓到貝德的時候,是很吃驚的,畢竟作為飛行員,身體素質一定要好。

    所以當時德華人專門對貝德查了一下,才發現這位居然是一位王牌飛行員。

    那麼德華人出於對貝德本人的尊敬,以及按照戰時的一些條款,就給予了貝德軍官俘虜的待遇。

    抓到這麼個人,德華人也是大力的宣傳,畢竟貝德可是一名王牌飛行員嗎?

    在宣傳的過程中,德華人順道通知英華人,貝德需要一條假肢。

    英華人收到訊息之後,還和德華人進行了一番確認,最終決定給貝德空投一個假肢。

    後來英華人還真就來了,雙方沒有交戰,英國轟炸機丟一下包裹就飛走了。

    貝德受到假肢之後,還策劃了一起逃跑事件,不過可惜的是沒有成功,原因就是他的腿不是很靈便。

    之後貝德就一直待在德華人的俘虜營裡,活到了二戰結束。

    那麼不遵守這個條款的時候也有。

    比如蘇聯的王牌飛行員波克雷什金,在他的回憶錄裡就說過一件事。

    他有一個乾兒子,也是飛行員,結果在一次空戰中,飛機受損本人跳傘成功,結果在降落的過程中被德華人的飛行員用機炮給點殺了。

    接到訊息的波克雷什金的憤怒可想而知,但當時的他也無能為力,幾天後波克雷什金參加了另一場空戰,在戰鬥中擊落了德軍的一架He111,飛機炸燬之前,德國一個機組就跳傘了,隨後波克雷什金對這些跳傘的德國機組人員進行了點射。

    同樣的事情還發生在澳洲的王牌飛行員考德威爾的身上,他是親眼看見了自己的好友座駕被擊落,好友成功跳傘,但在降落的過程中卻被敵人給射殺了,這讓考德威爾異常的憤怒。

    從此之後這位飛行員,就特別的喜歡點射使用降落傘跳傘的飛行員,為此他還獲得了一個綽號——屠夫。

    那麼有不遵守的,相對來說就有遵守的。

    比如德國的王牌飛行員埃裡希·阿爾弗雷德·哈特曼少校,他的戰績是打下三百五十二架飛機,他的作戰特點就是從不射殺跳傘的飛行員。

    這個人一生中執行了一千四百零四次戰鬥任務,作戰八百二十五次,有著十四次的迫降和兩次跳傘的經歷。

    最危險的一次,他和美軍的P—51戰鬥機的混戰,在這次混戰中哈特曼打下了幾架F—51。

    其中就有美軍飛行員跳傘成功的,但哈特曼並沒有射殺這些跳傘的人員。

    那麼這場混戰的結果並沒有因為哈特曼的突出表現,挽回德華人的敗局,而哈特曼自己也因為飛機的燃料耗盡,只能選擇跳傘。

    在他下降的過程中,八架P—51就圍了了過來看哈特曼,哈特曼感覺自己完蛋了,這八架飛機只要有一架不高興,他就死定了,要知道其中還有一架他玩命攻擊過,好懸沒把人家給打下來。

    結果就是這架差點被打下來的飛機,飛到哈特曼的身邊,裡邊的飛行員非常憤怒地朝著他比劃了一個手勢就飛走了。

    那麼在二戰中,最不遵守這一條的就是日本。

    日本的飛行員特別的喜歡射殺跳傘的飛行員,這基本上就成為了他們的常態。

    所以在太平洋這場上,美軍對日本飛行員都是相當不客氣,以至於日本的飛行員通常出去做任務,是重來不會戴降落傘的,因為飛機一旦被打爆,他們唯一的結果就是完蛋了。

  • 12 # 書慰我心

    讓我告訴你日本人是怎麼做的!

    日軍殘殺美軍戰俘

    1942年4月18日,日本首相東條英機外出視察水戶航校,他的座機在下降的時候,秘書西蒲陸軍大佐從舷窗裡看到了一架一掠而過的B-25轟炸機,這個秘書當即驚呼起來:“美國飛機!”

    確實,這架B-25轟炸機恰好是美國杜利特中校駕駛的,他在這天帶著另外15架B-25來轟炸日本。而這也是日本政府高層們第一次親眼看到美國的轟炸機出現在日本首都上空。

    東條英機

    其實,1941年12月,日本偷襲珍珠港後,羅斯福總統就下令“想方法以某種方式轟炸日本本土,讓他們也嚐到戰爭的真正滋味”,軍隊必須“以儘可能的方式來鼓舞盟軍和盟國計程車氣”。

    因為日本發動太平洋戰爭,菲律賓落入日本手中,美國丟掉了自己的遠端轟炸機基地。在中國戰場,中國沿海大片領土淪陷,當時日本鬼子氣焰囂張,美國也沒方法在中國建立轟炸機基地。至於盟國蘇聯,蘇聯在與德國作戰,無意與日本為敵,讓自己陷入雙線作戰的困境,所以美國也用不上蘇聯的機場。

    在這樣的情況下,求人不如求己,唯一的方法是,從航空母艦上,起飛航程大大超過艦載機的陸基轟炸機,這就是對日特別空襲計劃。

    於是,美國對B-25改裝,杜蘭特中校在第17轟炸機大隊裡徵集到24個志願者機組,訓練了大約3周時間。4月1日,一架架B-25被吊裝上“大黃蜂號”航空母艦的甲板,加上其他重巡洋艦、輕巡洋艦、油船,組成編號TF-18的艦隊,向日本本土進發。

    艦隊的目標是,讓“大黃蜂號”航母搭載這些B-25前往預定的650英里距離起飛點。既要考慮到讓B-25完成轟炸後返航,又要考慮自己的安全,最終,在艦隊被日本人發現後,杜利特他們在距離起飛點還有120英里處起飛。

    “在我的機翼下,復仇正在以每分鐘4英里的速度朝著日本這個邪惡軸心帝國飛去。”杜利特開路,帶著另外15架轟炸機,在海面上大約200英尺的高度快速掠過,一路殺奔日本。

    這16架B-25到達日本東京、橫濱、神戶、名古屋等地,快速投彈,然後馬上撤退,往中國方向飛。

    杜利特空襲造成的破壞

    因為杜利特他們被發現而提前起飛,燃料消耗大大超過預期,要飛往預定的中國境內機場著陸非常困難。而且由於工作上的疏忽,忘記了時差(想不到吧),在中國大陸上預定的接應工作根本就沒有進入準備狀態。飛到中國大陸是夜間,沒有地面照明和導航,這些機組都無法確定自己的準確位置,平安著陸毫無可能。

    除了8號機因為被打出一個破洞,飛行阻力增大,燃油消耗更大,在沒有可能飛到中國的情況下,機長愛德華·約克上尉果斷決定飛往蘇聯迫降(5名機組成員被蘇聯扣留了13個月後獲釋),

    其餘15架飛到中國大陸的B-25在浙江省方圓近480平方公里範圍裡或迫降、或棄機跳傘。機上的75名空勤人員,3人在迫降中死亡,64人在中國軍民的援助下獲救。還有8人是被日軍俘虜。

    被俘的8名飛行員,被判轟炸非軍事目標,殺害日本小學生等等罪名,日本天皇裕仁透過參謀總長杉山元大將提出:必須處決所有被俘美國飛行員。杉山堅持認為,現在日本本土遭到攻擊,對被俘的飛行員絕對不能手軟。

    日本裕仁天皇

    東條英機則擔心這樣處理會對被美國拘留的日本人不利(日本偷襲珍珠港後,美國把在美國的日本人關了起來),因而反對處決所有被俘虜的美軍飛行員。

    辯論數週後,東條英機的意見為裕仁接受,因此迪恩·霍爾馬克、威廉·法羅爾、哈羅德·斯帕茨於1942年10月15日在上海被槍決。剩下五人中,羅伯特·米提亞中尉於1943年12月1日因病死於監禁,其餘四人看到了日本屈膝投降的那一天。

    從“杜利特突襲”看,被俘虜的飛行員都還要被槍決,日本人會不射殺跳傘的飛行員嗎?

    再來看後面,美國對日本進行持續的本土轟炸,如果美軍飛行員跳傘,他們會遇到什麼情況?

    列舉幾個。

    1.

    1945年5月5日,第29大隊一架B-29被擊落,當機組成員跳離正在下墜的B-29後,一名機組成員在空中被日軍戰鬥機火力擊碎降落傘而摔死,兩人在著陸後被追捕的日軍打死,一人用手槍裡的最後一顆子彈自殺。

    一名飛行員被俘後被送到東京,經歷了酷刑和審訊折磨後倖存。其餘六名機組成員被送到福岡的九州帝國大學,被日本人當做活體解剖實驗的材料,據稱其中一名機組成員還是在完會清醒的狀態下被解剖的。

    日本731部隊的活體解剖

    可見,第一個傷亡的,是被日軍擊碎降落傘而摔死的。不能射殺飛行員?對日軍不存在的。

    2.

    1945年8月3日,麥克斯上尉駕駛Mustang戰鬥機參加攻擊日本厚木基地的行動,他被擊傷後,飛出海岸線4海里位置跳傘,期間就經歷過有4架日軍戰鬥機出現,並對漂浮在海上的麥克斯進行掃射……

    飛行員跳傘後在海里,日軍戰鬥機對他掃射。當然,最後這個麥克斯命大,被美軍戰鬥機、軍艦等及時救了。

    Mustang戰鬥機

    3.

    1945年1月27日,在日本東京上空,B-29“漫遊男孩快使”號遭到一個日軍老手飛行員的攻擊,重傷無法挽救,機組成員只有棄機跳傘。

    因為在B-29機組成員們裡流傳日軍飛行員習慣射殺跳傘後的機組人員,導航員哈羅倫在23000英尺跳出B-29後沒有立即拉開降落傘,而是一直保持自由落體,直到大約3500英尺高度上才拉開降落傘。落地後,哈羅倫摔暈過去,等他清醒過來時,已經被赤身裸體地關在東京上野公園動物館裡的鐵籠子裡示眾了。不過,哈羅倫總算是活下來了。

    哈羅倫無疑非常幸運,他的機組戰友之一在跳傘著陸之後被當地居民私刑處死了,另有一人被俘後在戰俘營裡被虐待致死。

    4.

    1945年1-2月期間,美國出動B-29、B-24轟炸機對硫黃島進行了多次轟炸,至少有一名B-24機組成員在跳傘後被日軍俘獲,然後被當成靶子用刺刀活活刺死。

    5.

    1945年5月14日,美軍對日本名古屋轟炸,大約3平方英里的市區被燒燬,日軍東海軍區司令部也被炸燬,這次任務中因B-29被擊落而跳傘逃生的11名機組成員被惱羞成怒的日軍以“無差別轟炸”為罪名審判,後在7月12日被處死。

    從我們列舉的5個例子裡,可以看到,日軍有對跳傘的飛行員開槍,不管飛行員還在空中,還是掉到海里,或者降落後再對他們追捕。

    而假如美軍飛行員沒有被打死,而是被俘虜了,後續,他們可能在戰俘營裡被虐待而死,或被審判處死等等。

    無疑,對美軍飛行員來說,在日本佔領區或者日本境內跳傘是件危險和恐怖的事情。

    但是,更奇妙的是,美軍官方對他們的機組成員的指導是:“如果你被擊落的話,要儘量儘可能快地被日本軍人俘虜,相比之下平民更危險,他們可能會私刑處死你。”

    即使偶爾也會發生跳傘的機組成員被日軍俘虜後私下處死的個案,但是比較起來,落在日軍手裡以後活下來的機率要大一些。

    由此可見,當時的日本民眾對美軍的仇恨程度,一方面可能是美軍轟炸給這些日本人帶來的災難,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出日本軍國主義思想對普通民眾毒害之深。

    如果以資料看,在對日本的轟炸戰役中,大約有550名機組成員因轟炸機被擊落,在日本本土跳傘後被俘。其中,29人在落地後被處死,另有132人死於監禁中的虐待,94人死於美軍對日轟炸。總計283名美國陸航、海航機組成員戰俘和7名英國海航機組成員戰俘倖存到了戰後。

    英美轟炸機機組成員戰俘在日本的倖存率為50%,相比之下在德國的倖存率則為99%!

    從這個戰俘倖存率來看,就可以看出日本和德國的差別。那麼,假如飛行員還沒有成為戰俘,而是剛跳傘,這種情況下,德國不射殺,日本則射殺他們,這也是可以理解的。

    可以說,二戰期間,日軍對待戰俘的兇殘,在全世界範圍內是臭名昭著。飛行員的座機被擊傷或擊落,飛行員跳傘的那時起,已經是戰俘狀態,能期待日軍善待嗎?

    所以說,不能射殺飛行員,這點對日本是不存在的!

  • 13 # 一號烽火臺

    因為每個國家培養一個飛行員是花費巨大的,所以就形成了一個默契,不會輕易射殺地方飛行員,一來可以將來用做交換,二來可以有談判的資本和道德的制高點,第三個則是容易召來對方的報復,比如同樣的射殺已方的飛行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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