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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穆咯哈魔法

      所謂“霸王條款”,就是一些經營者單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宣告和店堂告示或者行業慣例等,限制消費者權利,嚴重侵害群眾利益。  “霸王條款”往往以格式合同、通知、宣告、店堂告示、行業管理等方式出現,具有五大共性:  一是減免責任,逃避經營者應盡的義務。  二是違反法律規定,任意擴大經營者許可權。  三是排除、剝奪消費者的權利。  四是權利義務不對等,任意加重消費者責任。  五是利用模糊條款掌控最終解釋權。  合同法第39條 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第40條 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52條和第53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第41條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條式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消費法權益保護法第2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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