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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暖通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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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馮小臣爸爸
施工現場的火災危險性主要體現在:1.易燃、可燃材料多。2.臨建設施多,防火標準低。3.動火作業多。4.臨時電氣線路多。5.施工臨時員工多,流動性強,素質參差不齊。綜合上述,應該做好以下消防安全管理: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應包括基本管理制度、防火技術方案、滅火及應急疏散預案、消防安全檢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等。2.加強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險品的管理。3.嚴格管控用火用電、用氣作業。特別是動火作業的管理。4.加強用電管理。5.設定防火標誌,做好臨時消防設施的維護。
在建工程火災的特殊性:
施工現場火災常發生的場所:在建工程、員工宿舍、食堂、可燃及易燃易爆材料庫房 。
在建工程火災常發生的時段:裝飾裝修階段。
在建工程火災常發生的部位:在建工程屋面、外牆外腳手架、地下室。
在建工程最容易著火材料:保溫材料、防水材料、木屑紙張、竹籬笆、化學有機材料、所料製品。
在建工程最容易致火因子:焊接作業、熱防水作業、遊動吸菸、大功率烹調裝置、取暖裝置。
在建工程火災發生最不利的因素:無滅火器材、無消防水、被困人員無逃生能力。
各地在建工程重大火災:
臨時用房火災-“引漢濟渭”火災不明原因火災-“瀋陽寶能中心”火災
引發建築工程火災的原因:
工人違章動火作業,動火作業產生的花火、飛濺的焊渣引燃可燃材料;
電氣線路老化引燃可燃材料;
隨意扔棄的火源(菸頭);
宿舍內違規使用大功率電器;
其他不明原因(瀋陽寶能地下室火災) (事故案列)。
施工現場火災常發生的部位:
施工現場火災常見的致火源頭:
建築工程火災特點:突發性強!!
施工現場存在較多的可燃材料(保溫材料、模板、木枋、油漆、化工材料、生活用品);
有較多的致火源頭(動火作業多、遊動吸菸人員多、違規使用大功率電器多);
施工現場施工用電大,臨時線路多,電氣裝置及線路老化。
火勢蔓延迅速:由於施工現場建築密集度高,防火標準低,易燃物多,受建築物高度及面積的限制,一旦發生火災難以及時撲救,火勢蔓延迅速。
撲救難度大:
火勢蔓延途徑多,速度快。
施工現場臨時消防設施有限。
消防隊進場不便,取水難。
取水後消防人員難以抵近火源。
施工現場消防水量、水壓不足。
受建築物高度及面積影響消防裝置難以發揮作用。
裝修及改建工程火災危害性大:
建築工程裝修階段及改建工程易燃材料多,易燃材料品種多;
施工單位及人員多、施工部位多;
應急逃生通道不暢通,應急逃生能力差,逃生易發生次生災害;
造成群死群傷可能性大,造成社會影響大。
火災事故等級界定: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火災等級標準如下:
一、火災等級增加為四個等級,由原來的特大火災、重大火災、一般火災三個等級調整為特別重大火災、重大火災、較大火災和一般火災四個等級。
二、根據《條例》規定的生產安全事故等級標準,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火災的等級標準分別為:
特別重大火災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重大火災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較大火災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一般火災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注:“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本規範共6章,87條,其中強制條文12條(款)。
1.針對施工現場臨時建築普遍存在的建築防火效能低,大量採用易燃可燃金屬夾芯板搭建臨時建築的問題,規範要求臨時宿舍、辦公用房的建築材料要採用A級不燃材料;如果採用金屬夾芯板材(俗稱彩鋼板),其芯材也應為A級不燃材料。(強制性條文)
2.既有建築進行擴建、改建施工時,必須明確劃分施工區和非施工區。施工區不得營業、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區營業、使用和居住時,應符合下列要求:(強制性條文)
1)施工區和非施工區之間應採用不開設門、窗、洞口的耐火極限不低於3.0h的不燃燒體隔牆進行防火分隔。
2)非施工區內消防設施應完好和有效,疏散通道應保持暢通,並應落實日常值班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施工區的消防安全應配專人值守,發生火情應能立即處置。
4)施工單位應向居住和使用者進行消防宣傳教育、告知建築消防設施、疏散通道的位置及使用方法,同時應組織疏散演練。
5)外腳手架搭設不應影響安全疏散、消防車正常通行及滅火救援操作;外腳手架搭設長度不應超過該建築物外立面周長的二分之一。
3.關於臨時用房的室外消防用水量,規範規定:(強制性條文)
6.施工現場的消火栓泵應採用專用消防配電線路。專用消防配電線路應自施工現場總配電箱的總斷路器上端接入,且應保持不間斷供電。(強制性條文)
7.針對施工現場可燃物多,缺乏有效防範措施,一旦發生火災,容易加劇燃燒等問題,規範要求:
1)用於在建工程的保溫、防水、裝飾及防腐等材料的燃燒效能等級,應符合設計要求。(強制性條文)
2)室內使用油漆及其有機溶劑、乙二胺、冷底子油或其他可燃、易燃易爆危險品的物資作業時,應保持良好通風,作業場所嚴禁明火,並應避免產生靜電。(強制性條文)
8.針對施工現場火災暴露出的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頻繁引發火災,在施工現場火災中所佔比例較大的問題,規範從動火審批、操作人員資格和技術防範等方面提出嚴格要求:
1)動火作業應辦理動火許可證,動火操作人員應具有相應資格。
2)動火作業前,應對作業現場的可燃物進行清理。對於作業現場及其附近無法移走的可燃物,應採用不燃材料對其覆蓋或隔離。(強制性條文)
3)裸露的可燃材料上嚴禁直接進行動火作業。(強制性條文)
4)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嚴禁明火。(強制性條文)
9.針對施工現場用氣火災多發的問題,規範對儲氣罐配置、運輸、存放、使用及維護檢查等作出具體規定:儲裝氣體的罐瓶及其附件應合格、完好和有效;嚴禁使用減壓器及其他附件缺損的氧氣瓶,嚴禁使用乙炔專用減壓器、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件缺損的乙炔瓶;(強制性條文)
建築工程消防規範解讀:
總平面佈置-防火間距:
3.1.3 施工現場出入口的設定應滿足消防車通行的要求,並宜佈置在不同方向,其數量不宜少於2個。當確有困難只能設定1個出入口時,應在施工現場內設定滿足消防車通行的環形道路。
3.1.4 施工現場臨時辦公、生活、生產、物料存貯等功能區宜相對獨立佈置,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範第3.2.1條及第3.2.2條要求。
3.1.7 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不應佈置在架空電力線下。
建築設施之間合理的防火間距,是避免火災蔓延擴大,有效控制火災影響的有效方法。《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範》第3.2章,提出了具體要求。
關於臨時建築、臨時設施與在建工程的防火間距,規範要求:
3.2.1(強條)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與在建工程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15m,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固定動火作業場與在建工程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10m,其它臨時用房、臨時設施與在建工程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6m。
總平面佈置—防火牆:
防火牆意義:由不燃燒體構成的牆體,耐火極限不低於3h,為了減小或避免建築、結構、裝置遭受熱輻射危害和防止火災蔓延,設定的豎向分隔體或直接設定在建築物基礎或鋼筋砼框架上具有耐火性的牆(所以要求一般廚房、危險品庫房均設定在由磚砌體構造的建築物)。
防火間距:指一棟建築物起火,其相鄰建築物在熱輻射的作用下,在一定的時間內沒有任何保護措施情況下,也不會起火的最小安全距離。
防火牆作用:一是為了延緩火災蔓延速度,避免相互引燃;二是為了滅火操作;三是便於及時應急疏散。
總平面佈置—消防通道:
消防車道是撲救火災的生命通道。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範》第3.3章,提出了具體要求。
2、車道的路基、路面及其下部設施應能承受消防車通行壓力及工作荷載。
3、車道宜為環形,如設定環形車道確有困難,應在消防車道盡端設定尺寸不小於12m×12m 的回車場。
建築防火:
主要包括有:防火材料、臨時用房防火、改擴建防火。見《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範》第4.2,4.3章。
防火材料:
建築構件:發電機房、變配電房、廚房、鍋爐房、可燃材料庫房、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及宿舍、辦公用房的建築構件的燃燒效能等級應為A 級(不燃)。當採用金屬夾芯板材時,其芯材的燃燒效能等級應為A(不燃)級。
腳手架、防護網:高層建築和既有建築改造工程的外腳手架、支模架的架體應採用不燃材料搭設。安全防護網採用阻B1級(難燃)級安全防護網。
外保溫材料:岩棉、玻璃棉、民用建築外保溫材料採用A(不燃)級材料(公安部65號令)機保溫砂漿等無機材料。
臨時用房防火:
針對施工現場臨時建築普遍存在的建築防火效能低,大量採用易燃可燃材料(金屬泡沫夾芯板)搭建臨時建築的問題,規範要求:
(強條)臨時宿舍、辦公用房、變配電房、廚房、鍋爐房、可燃材料及危險品庫房等的建築構件應採用A級不燃材料;如果採用金屬夾芯板材(俗稱彩鋼板),其芯材應為A級(礦棉、岩棉等)。
為確保規範的要求落到實處,要把好建築材料進場檢查關,檢查核對建築材料燃燒效能證明檔案。
擴建、改建工程防火:
很多慘痛的火災教訓警示我們——既有建築改擴建的防火非常重要。針對既有建築改造、擴建工程普遍存在的不停止營業、不遷出居民,帶人施工(上海大火教訓),發生火災後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的問題,規範專門作出規定(強條):
1、必須明確劃分施工區和非施工區,施工區和非施工區之間應採用不開設門、窗、洞口的耐火極限不低於3.0h的不燃燒體隔牆進行防火分隔。
2、非施工區內的消防設施應完好和有效,疏散通道應保持暢通,並應落實日常值班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施工區的消防安全應配有專人值守,發生火情應能立即處置。
4、施工單位應向居住和使用者進行消防宣傳教育、告知建築消防設施、疏散通道的位置及使用方法,同時應組織進行疏散演練。
5、外腳手架搭設不應影響安全疏散、消防車正常通行及滅火救援操作,外腳手架搭設長度不應超過該建築物外立面周長的1/2。(上海11.15火災)
消防裝置設施:
滅火器:
配置公式:Q=K×S/U
Q—計算單元的最小需配滅火級別
S—計算單位的保護面積
U—A類或者B類火災場所單位滅火級別最大保護面積
K—修正係數
經驗做法:2具3KG/50m2。
每個設定點的配備數量不得少於2具,不宜多於5具;
施工作業面應配備足夠數量的滅火器。
防潮、防曬,保持罐體清潔乾淨;
定期檢查,保證軟管等部件的完好有效;
進行年檢,保證瓶罐壓力正常。
臨時消防水:
消防用水量要求,見上文各表資料強條規定。
消防閥門、開關、手輪應配置齊全並完好有效;
消防水帶、消防水槍等元件應擺放齊全;
消防進水、出水閥門應處於開啟狀態。
目前在施工現場和臨時用房的臨時消防用水設施狀況不盡符合規範要求,存在以下一些問題:
在有的單體體積超過10000m3的施工現場和總建築面積大於1000m2的臨時用房尚未設定專用臨時消防水設施。
有的施工現場和臨時用房雖然設定了消防水設施,但裝置的效能不符合規範要求,如消防給水管徑小於DN100;給水管網未形成環形狀態;消防栓間距大於120m;樓層內消防箱及栓口少於2個。
有的施工現場和臨時用房消防栓泵房的裝置不符合規範要求:消防栓泵只有一臺,無備用裝置;消防栓泵無壓力自動啟動裝置;消防水泵的供電電源不是從總配電箱的總斷路器上端接入。
有的施工現場臨時消防栓系統與施工現場生產、生活給水系統合並設定,但未設消防水轉換應急閥門,一旦需要消防水消防,就會出現消防管無水或水壓不足。
應急照明:
消防管理—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險品
6.2.1 用於在建工程的保溫、防水、裝飾及防腐等材料的燃燒效能等級應符合設計要求。
在建工程中燃燒效能等級不符合設計要求的建築材料,不盡增大了在建工程投入使用後的火災風險,也增大了在建工程建造過程中的火災風險。
如設計要求為難燃材料,而實際上為可燃材料,在不知真實情況下按難燃材料儲存、使用,就有可能導致火災風險。
又如我們的臨時用房,規範要求其芯材的燃燒效能為A級,往往供應商出具的均為符合標準的證明,但實際中許多芯材達不到A級標準。
因此在燃燒效能等級控制方面,除了要認真核查材料燃燒效能的試驗證明材料外,有條件的要自行取樣,作燃燒效能的自查工作。
2007年7月2日,在建的北京大學乒乓球館因施工不慎引燃防水材料和保溫材料而引發火災。
6.2.3 室內使用油漆及其有機溶劑、乙二胺、冷底子油或其他可燃、易燃易爆危險品的物資作業時,應保持良好通風,作業場所嚴禁明火,並應避免產生靜電(強條)。
有機溶劑在工業生產中應用十分普遍,在我們建築工程施工中也經常用到,有機溶劑有九大類800多種,如我們常用到的有汽油、丙烷、丁烷(液化氣)、甲醛、乙醛、甲醇、乙醇、乙醚、丙酮等等。有機溶劑絕大部分屬於易燃危險化學品,它們的閃點一般在-41~46攝氏度;沸點一般在30~200攝氏度之間;爆炸濃度下線一般在10%以下。因此在有機溶劑使用的場所,如配製冷底子油、油漆稀釋等作業,要嚴禁隨意使用明火或其他產生火源的用具及裝置,禁止一切能產生火花的行為。
消防管理—用火用電管理:
針對施工現場火災暴露出的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頻繁引發火災,在施工現場火災中所佔比例較大的問題,規範從動火審批、操作人員資格和技術防範等方面提出嚴格要求:
1、動火作業應辦理動火許可證。
2、動火操作人員應具有相應資格。
3、動火作業(焊接、切割、烘烤、加熱)前,應對作業現場的可燃物進行清理。對於作業現場及其附近無法移走的可燃物,應採用不燃材料對其覆蓋或隔離。(強條)
4、施工作業安排時,宜將動火作業安排在使用可燃建築材料的施工作業前進行。確需在使用可燃建築材料的施工作業之後進行動火作業,應採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5、裸露的可燃材料上嚴禁直接進行動火作業(強條)。
6、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熱等動火作業,應配備滅火器材,並設動火監護人進行現場監護,每個動火作業點均應設定一個監護人。
7、五級以上風力停止動火作業,否則採取擋風措施。
8、動火作業結束後要確認無遺留火種。
9、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嚴禁明火(強條)。
10、施工現場不應採用明火取暖。
11、廚房操作間爐灶使用完畢應及時熄火,油煙風機和管道定期清理。
動火審批手續: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範》第6.3.2條
主要內容:
1、電氣線路應具有相應的絕緣強度和機械強度,嚴禁使用絕緣老化或失去絕緣效能的電氣線路,嚴禁在電氣線路上懸掛物品。破損、燒焦的插座、插頭應及時更換;
2、電氣裝置與可燃、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物品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3、有爆炸和火災危險的場所,按危險場所等級選用相應的電氣裝置;
4、配電屏上每個電氣迴路應設定漏電保護器、過載保護器,距配電屏2m 範圍內不應堆放可燃物,5m 範圍內不應設定可能產生較多易燃、易爆氣體、粉塵的作業區;
5、可燃材料庫房不應使用高熱燈具,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內應使用防爆燈具;
6、普通燈具與易燃物距離不宜小於300mm;聚光燈、碘鎢燈等高熱燈具與易燃物距離不宜小於500mm。
7、電氣裝置不應超負荷執行或帶故障使用;
8、禁止私自改裝現場供用電設施;
9、應定期對電氣裝置和線路的執行及維護情況。
用電火災事故原因分析:
2、電氣線路短路打火。施工現場線路短路的原因,一是使用絕緣電線、電纜沒有根據具體環境選用,也沒有采取相關防護措施,使絕緣受高溫、潮溼以及腐蝕作用的影響失去絕緣能力;二是線路長期受風吹日曬,維修管理不善,絕緣陳舊老化或受損,線芯裸露;三是安裝、修理人員接錯線路、帶電作業時造成人為碰線短路,或者現場搬運金屬物件時不慎碰在電線上等。
歷史事故:1995年4月24日,烏魯木齊市水產蛋禽副食品公司的鳳凰時裝城裝修工地特大火災,就是因為電氣線路短路打火引起的,造成52人死亡、6人受傷。
2003年6月4日,下午1時30分,銀浦大廈頂樓濃煙滾滾,據瞭解,該大樓起火原因是大樓內11樓配電箱的線路發生短路而引起11樓至16樓線路著火,造成居民住宅損失嚴重。
3、過負荷:導致施工現場電氣線路過負荷的主要原因是導線截面選擇不當,實際負載超過導線的安全載流量;線上路中擅自接入過多或功率過大的電氣裝置,超過了配電線路的負載能力;電氣線路受外界環境的影響,導致絕緣損壞,絕緣能力降低,當電路中通電流時,部分電流從導線之間或導線與大地間(接地金屬物)透過,造成線路過負荷等。
4、接觸電阻過大:主要是因為在敷設電氣線路時,違反接線規範和連線方式,安裝質量差,造成導線之間、導線與電氣裝置銜接點連線不牢或連線處沾有雜質;或者在銅鋁混接時,接頭處理不當,未用銅鋁過渡接頭或搪錫方式連線,以至受到電腐蝕作用等造成接觸電阻過大,產生過熱、打火等引起火災。
有些專案為了省錢使用鋁電纜,連線電箱時未採用鋼鋁鼻子,時間一長可以發現連線處氧化嚴重,導致電阻增大,形成惡性迴圈,最終釀成火災。
用氣管理:
施工現場常用的氣體有瓶裝氧氣、乙炔、液化氣等,儲裝氣體的氣瓶及其附件不合格和違規儲裝、運輸、儲存、使用氣體是導致火災、爆炸的主要原因之一。
針對施工現場用氣的問題,規範對罐瓶、防火間距和使用管理等作出具體規定:
儲裝氣體的罐瓶及其附件應合格完好有效;嚴禁使用減壓器及其他附件缺損的氧氣瓶,嚴禁使用乙炔專用減壓器、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件缺損的乙炔瓶。(強條)
乙炔瓶嚴禁橫躺臥放是為了防止乙炔在壓力下溶解的溶劑丙酮等流出而引起燃燒爆炸。
氧氣瓶內剩餘壓力不應小0.1MPa,是為了保持氣瓶正壓,防止乙炔倒灌引起回火爆炸。
總結:
1、透過學習“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範“,明確了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技術規範的強制性條文有哪些規定,瞭解和掌握規範在總平面佈置、防火間距、消防車道、建築防火、在建工程防火、臨時消防設施以及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用火、用電、用氣管理等規範規定。
2、在施工專案施工策劃階段時,我們要將規範的有關規定在相關方案中進行落實,如在總平面佈置上應充分考慮規範的基本要求,臨時用房和臨時設施的防火間距;場內臨時道路應滿足消防車道的要求;臨時辦公、住宿用房的建築構件燃燒效能應達到A級;應設定符合要求的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應將施工生產區與辦公、生活區嚴格分開。
3、在工程施工階段,應建立施工現場消防管理體系和相關的管理制度;加強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險品的管理;嚴格按照規範開展用火、用電、用氣管理,加強過程中的監控。
4、透過學習規範,提高施工現場全體管理人員消防工作”四個能力“的提高:
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的能力;
組織撲救初起火災的能力;
組織人員疏散逃生的能力;
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的能力。
5、各地在建工程專案施工管理基本採用施工總承包管理,按照規範的規定,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工程專案消防,應由總承包單位負責,我們要求總包與分包簽訂消防管理協議,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總分包的消防安全組織架構,同時要加強對分包單位消防安全檢查管理工作,杜絕整個施工現場的火災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