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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孔方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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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波士財經
沒有那麼簡單。不是還不還的問題,而是需要一個過程。
個人破產製度就是指當個人資不抵債時,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並對其財產進行清算和分配或者進行債務調整,對其債務進行豁免以及確定當事人在破產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
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個人資產不斷增長,個人和家庭參與創業、炒股、炒房、炒金、炒匯,利用信用卡和貸款消費的比例越來越高,因各種原因造成個人資不抵債的情況時有發生。個人破產製度能有效幫助那些超前消費但沒能還貸的人度過由信貸危機而導致的生活困難。
個人破產製度還能幫助那些因為不可抗力而無法償還債務的人。
比如2008年四川汶川大地震造成大量房屋損毀,其中大量的商品房都存在尚未還清的銀行按揭貸款,由於國家沒有個人破產法律制度,因而不能夠依據破產程式,對於那些確實無力償還房屋貸款的個人或家庭依法免除債務,銀行也不能夠依法核銷相關貸款。實踐中,只能靠銀監會下發緊急通知來臨時解決。這種臨時性的政策安排,就需要被規範嚴謹的法律制度所取代。
個人破產製度的設立,對於陷入嚴重財務困境的個人來說,可以透過個人破產程式,依法免除一定的債務,使其能夠重新透過努力實現正常的生產和生活,從這個意義上講,個人破產製度對陷入嚴重財務困境的個人或家庭來說,實際上能夠起到相當的保護作用。
也就是說,債務人如果資不抵債,也可以依法申請破產保護,在生活受到極大限制、個人聲譽受損的條件下,債務可以得到一定免除,並得到重新做人的機會,防止出現背上沉重債務後四處逃債甚至自殺的現象。
但並不是說,個人破產之後,所有的錢就都不需要還了。
首先,要確認已經破產。
個人破產,意味著已經資不抵債。要對現在手上的財產,進行清算,清算之後,所有的財產都是用來清償債務的。說白了,個人破產之後,就是一無所有了,只能赤條條的重新奮鬥。
例如在澳洲,一旦宣佈破產,就意味著本人放棄了所有財產的控制權,全權交給受託人處理。
其次,在這過程,是絕對不能轉移財產的,如果有轉移財產行為,發現後將受到更加嚴厲的處罰。
也就是確實已經破產了,這是基礎條件。 再然後,破產之後,生活與工作將受到極大限制。 不能高消費,都破產了當然不能高消費,然後消費支出也是受到極大限制,比如每個月只能消費多少錢,用來幹什麼,都有明確的規定。 一般會設立一個過渡期,這個過渡期一般不同國家有不同規定。
香港地區,對於破產後的處理是這樣的:如果破產人在4年期間遵守相關規定,那麼4年之後,破產令可自動解除;如果以前有過破產經歷,則需要5年。解除之後,就算錢沒有還清也不用還了,債務人可以重新開始生活。但是在這期間,債務人除了日常生活開支,其他一切收入全部交由受託人,用來還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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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郭一鳴
1、什麼是個人破產製度?
百度的解釋,所謂個人破產,是指是指當個人資不抵債時,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並對其財產進行清算和分配或者進行債務調整,對其債務進行豁免。
這個很好理解,就是以前可以企業破產,現在可以允許個人,債務人有條件的破產,這對於很多債務人來說,是個比較好的訊息!
2、為什麼要制定這個制度?這到底是為什麼?其實對於債權債務人都有好處。對於債務人,透過債務償還計劃,減免部分債務或者做出相關債務計劃,減輕暫時的生活等壓力;而對於債權人來說,是可以有效保證自己的權益的,因為以往債務人要麼跑路要麼躲藏,而現在透過有效機制,是的債權收回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3、個人破產製度下欠賬不用還了嗎?當然不是,這並非是制定破產製度的本意。
據悉,中國香港地區,破產人的破產期間為4/5年,在住房方面,破產人最長可以居住在其所有的房產內12個月,期滿後破產人必須騰退後交付給受託人,由受託人將其變現償還債務。在日常生活中,破產人除保留必要的日常生活開支外,其他全部收入均應交付給受託人用於償還債務;破產人也不得有任何高消費行為;在信貸消費超過100港幣時,應當事先向對方告知其破產人的身份。
在澳洲,一旦宣佈破產,意味著債務人放棄了所有的財務及資產的控制權,而交給受託人。根據澳洲現行的個人財產保障法案,破產個人名下的家庭住房並不在財產保護清單中。換言之,破產將很有可能導致家庭住房被用於變賣以衝抵貸款。此外,宣佈破產後,如果要出境,債務人必須得到受託人的批准。……
也就是說,不是不還錢,而是可能會對基本生活做出限制,比如不能進行高消費,只能保證最基本的生活支出,在此基礎上,很多財產也需要執行。
老郭認為,這個制度是國家發展,時代進步的體現。但是正如房產稅法一樣,是需要一個過程的。按照歷次規律,我們都是以試點開始,而從試點都正式推行,還需要幾年的時間。 -
4 # 勇談樓市壹貳叄
個人破產製度最應該首要解決的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企業的破產問題
近日,國家發改委等部門聯合印發《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其中《方案》提出,研究建立個人破產製度,重點解決企業破產產生的自然人連帶責任擔保債務問題。這句話是在所有的語言中我感覺最有用的,其他的個人感覺目前的公司破產法足以適用。幾點愚見:
第一、中國所有的公司包括股份制、有限責任等都是有限責任,但是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企業卻是無限責任。也就是說在公司的所有資產被依法抵債後如果還有欠債還需要以私人財產進行賠償。這點是完全不合理的,這樣的情況下無疑會影響小企業的發展和很多人的創業積極性。一個好的創業環境確實需要社會和法律給予“再來一次”的機會。但是也並不是沒有解決方法,其實公司破產法直接給予個體和獨資企業破產清算規定即可。
第二、允許個人破產後,自然會倒逼一些金融機構加強對於風險的管控。這點其實是可以理解的,過去因為很多企業都具有擔保責任制度,很多企業要想獲得銀行貸款和資金支援必須簽訂這樣的一份擔保。但是個人破產製度之後擔保人制度或許就沒有必要存在了。那麼銀行在對於企業進行貸款發放的時候就會更加謹慎對待。要知道中國的銀行其實大多數都是股份制銀行,也是會被允許破產的,只是很多銀行有國有成分大家忽略了而已,這點大家要清楚。
第三、個人破產製度推出很可能是為了處理“不良資產”鋪路。看到這則訊息後,其實好處最大的其實就是金融機構和地方。舉例,對於很多地方來說,地方對於地方國有企業都是具備無限責任的,因為種種原因地方財政不得不對國有企業進行持續輸血,因為什麼?不允許破產。雖然說有公司法規定可以允許企業破產,但是國有企業主動破產的很少。大多數都是進行兼併重組或者資源整合,為什麼這樣?因為所有的地方都害怕受到牽連,畢竟是國有企業。
個人破產製度需要更加細化的解釋,不然很容易引起國民誤會第一、個人破產製度成立後千萬不能成為欠債不還的“保護傘”,可以理解為以德服人的法制化。還是一個簡單的問題,因為是個體工商戶,比如出現某種經營問題導致破產,必須賠償他人損失。假如公司的財產總值10萬元,但是賠償卻需要20萬甚至200萬,因為是無限責任也就意味著需要從自己私有財產中拿出來進行償還,但是個人的賠償能力只有50萬,怎麼辦?總不能把人給逼死吧?所以這就是個人破產製度出臺的主因,其實就是過去以德服人的法制化。正常的個人破產我們應該允許,但是故意的個人破產我們需要謹慎。
第二、個人破產製度起碼應該與個人信用破產放到一塊。為什麼這麼說?我們一直在建立信用社會,那麼信用是否良好未來會成為檢驗一個人的唯一標準。也就是說一個一旦申請個人破產,那麼他的信用記錄將被永遠保持,也就是說申請個人破產的代價也是巨大的。要不然,真的會出現故意破產的情況,合理的負債必須償還這是我們應該遵從的底線。
第三、一旦宣佈個人破產,那麼個人的生活和權利必須受到影響和制約。比如:不能進行奢侈消費,不能坐高鐵、飛機,暫時不能具備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也就是說一個人一旦宣佈個人破產,那麼在一定的時間內他的權利肯定要受到影響,這才是實行個人破產製度的前提。如果沒有這些前提作為條件,那麼個人破產製度的作用真的就很有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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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趙冰峰財經
首先,這個制度必須落實,否則,就是不完善的
在中國,如果企業申請破產,老闆如果有給公司做擔保,那老闆依然要承擔連帶責任,這就讓老闆陷入債務深淵,無法自拔。
所以,就有類似“溫州皮革廠倒閉了,老闆和小姨子跑路了”之類的段子。為什麼要跑路?因為皮革廠倒閉了,老闆還得繼續還債,如果欠債過多,這永世不得翻身啊!
其次,隨著大資料技術的完善,制度漏洞也有望透過技術來彌補透過美國的個人破產法的實踐來看,確實存在有人鑽制度空子,比如有些人,確實沒什麼財產,但是利用信用卡套現,或者揮霍,欠一屁股債,然後申請破產。那銀行真的要哭了。
還有些人,事前把個人名下財產全部轉移出去,然後去借錢,不還,然後破產,債權人也是要哭暈了。
如今,執行法院內部有了一種“利器”:執行查封系統。透過這個系統,對被執行人的存款、車輛、不動產、證券、網際網路銀行(支付寶、微信)等財產情況,都可以很輕易地查詢到。個人財產登記制度反而不那麼重要了,執行查封系統正在漸漸完善中,往後債務人惡意逃債、欺詐性逃債的空間將很小,公眾對這一問題的擔憂儘可免除。
所以現在不必擔心有些惡意逃債的問題。
最後,個人破產法也倒閉銀行等金融機構提高風控意識現在中國的灰色產業中,催債公司其實還是挺多的,很多還是跟銀行合作,有些是跟現金貸,P2P等公司合作。這其中,也引發了很多社會問題,比如暴力等。
歸根結底還是個人還不上錢了,如果有個人破產法,那這些催債公司就不用做生意了,銀行也沒什麼理由催債了。所以,必須加強事前稽核,而非事後的催債。
這也有利於金融系統提高風控技術。
個人破產後,有兩種處理方式:
以美國為例,個人破產分了兩種情形:一是重整,債務人選擇幾年的期限,把他所欠的債務打個折扣,在期限之內全部還掉。另一種是清算,即債務人把所有的財產變賣掉,還給債權人,從此兩清,剩下的都不還了。所以,破產了,也不是說徹底不用還了,這得看具體情況,如果你有收入,那就分期還,如果你有財產,那也是要處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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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暖心人社
個人破產製度。
7月16日,發改委等13個部委制定的《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公佈,其中最引人注意的就是“提出研究建立個人破產製度”。
個人破產製度,是很多和專家和法律人士早就呼籲儘快建立的。畢竟完善的個人破產製度,是市場經濟社會的必要組成部分。
個人破產製度,是指作為債務人的自然人到期不能償還債務時,可以經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對其財產進行清算或者分配或者進行債務調整,對其債務進行豁免以及確定當事人在破產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進行法律規範。
宣告破產對於個人的好處宣告破產以後,法律上的債務關係就會自然終止,就不能產生無休無止的追債了。給當事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這對於很多勇於創業人士,是非常不錯的制度。
宣告破產需要承擔的責任宣告破產也不是簡簡單單的說破產了,然後就一切都結束了。最起碼要經過這麼以下三步:
第一,對所有的債務進行彙總,然後進行調整。破產就是表示對所有的債務都不再償還,予以豁免,當然要將所有的債務進行彙總。
不過,有些債務是無法豁免的。比如美國規定對助學貸款、交通肇事受害人賠償這一些債務都是無法豁免的。
第二,對所有財產進行清算,只留基本的生活用品。
對於債務人來說,除了必須的生活用品以外,其他的都要進行拍賣,甚至房子的面積都會進行一定的限制。不可能說住著200平米的千萬豪宅,卻不想掏錢還債。還有一些我們認為的奢侈品,比如名牌包包這些都不是生活必需品。
拍賣完畢以後,所有的款項用來按照規定規則償還有關債務。
第三,要忍受5~10年的破產期。
各國的破產期是不一樣的。破產期內,社會會對破產人很多行為進行限制。比如工資除了基本生活費以外,都要用來執行還債。另外,破產人也要限制奢侈品消費。如美國限制破產人不得一次性支出200美元以上的大額消費。
破產期內,破產人也要定期向有關部門申報收入情況,確保債務人的利益。
有人說,那麼從事很簡單的最低工資工作就可以啊?能申請破產多數人,實際上還是想東山再起的。5~10年的時間占人生的很長,如果從事簡單的工作,人生的就業經驗可就要荒廢了。
當破產期結束之後,一切就可以從零開始了,過去的債務基本都予以豁免。很多人都是一身輕鬆。但實際上,破產期特別相當於監外執行的5~10年刑期,只不過相對自由一些而已。
建立個人破產製度,實際上是對誠信體系建設的一種助力有的老賴在享受著舒適的生活,在法警要抓他去拘留的時候,逼急了的時候居然從冰箱裡掏出錢來還債。破產製度可是要比不停的去追債執行,要更有力。
還有一些炒房客,總是以為執行難。因此放心大膽的去炒房,一旦房價跌了,簡單的認為將抵押的房子拿去拍賣就行了。如果實行破產製度,會將自己所有的財產都拿去拍賣。這樣也會有效限制他們炒房的動機。
一些專家反對個人破產製度出臺的原因是害怕惡意破產,實際上這是因噎廢食了。出臺個人破產製度對社會的良性貢獻更多,還有利於促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比如,過去沒有個人破產製度,很多人就會對自己的一些財產遮遮掩掩。一旦出現破產製度以後,索性實行破產就是了,再過5~10年,一切從頭再來,自己又是一條好漢。
所以,出臺個人破產製度是社會誠信建設體系的重要一環,勢在必行,好處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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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萬能的老左
個人破產製度簡單來說,就是當你資不抵債時,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由破產局對你的財產進行清算和分配,你的債務,甚至有機會被豁免,但這種“債務豁免”只有在極端情況下才會發生。
不要以為有了個人破產製度,就可以不還錢了。
首先,申請破產不等於不用還錢,下個月的花唄還是要還的。
在美國,申請破產以後,破產人得找一個財產託管機構對剩下的財產進行監督,還得向法院提交還款計劃,並向法院提交一定數額的錢款,由法院指定管理人分期歸還債務。
而“債務豁免”,只出現在一些極端情況中:比如地震後房子都倒塌了,災區人民就可以不還房貸了,比如家裡實在是沒人能賺錢還債了……
其次,申請破產有門檻,不是你想破就能破。
破產本質上就是個人信用的破產,那些本身信用很差的欠債人,是沒資格申請破產的,如果是因“詐騙”產生的負債,就更不能免責。
就算你信用尚可,申請破產也還是有限制條件的。
比如在美國,個人、已婚的家庭申請破產限定負債在25萬美元以下。超過了這數,不好意思,你沒資格申請。
依我說,這制度利國利民,降低了負債引發惡性問題的可能性,也給被債務壓倒的好人們,一次重新做人的機會。
想想我們過去都是怎麼解決債務問題的?
一、全家砸鍋賣鐵湊錢,還不上就去坐牢;
二、到處躲債,家裡老小被暴力催債恐嚇威脅;
三、自絕於人民,只有生命終結,債務才可以勾銷。
前兩年,震驚全國的“辱母殺人案”大家都還有印象吧?
當事人於歡母子,就是遇到了高利貸的暴力催收,十幾個催收人圍著他娘倆兒毆打侮辱,於歡被折騰到情緒崩潰,反擊中打死打傷催收人員。
如果當時他們可以申請破產,結局會不會不同?
並且,個人破產製度的出發點,只是幫助“誠實而不幸”的人,渡過難關。你千萬別指望靠它兜底,因為真的破產之後,生活也是很苦逼的——
在香港,一旦破產,除了必要的低成本生活開支,其他全部收入都要上交還債。
名下有自住房的話,破產後只能住一年,一年後就要交出來,單筆信用卡消費不能超過100塊,出門連搭出租車、乘高鐵也不行……
為了防止破產人“偷偷花錢”,香港破產署的職員還會上門突擊檢查……
真沒必要把自己搞到這種山窮水盡的地步。
我經常說,不管你是創業的還是上班的,拿錢出來投資之前,手上要留足幾個月開銷的現金,配好基礎的商業保險(意外險、重疾險、醫療險、壽險),給家庭裝好“安全墊”,才是萬全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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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要建立個人破產製度,一方面是為了保護債務人,讓債務人不至於揹負一輩子債務,永無翻身之日,有機會重新過上正常生活;另一方面,破產製度也可以起到保護債權人的作用,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破產訴訟,要求債務人破產,清算其財產。
接下來孔方兄從五個方面介紹個人破產製度。
一、什麼是個人破產?所謂個人破產,是指是指當個人資不抵債時,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並對其財產進行清算和分配或者進行債務調整,對其債務進行豁免。
在西方,個人破產製度遠早於企業破產製度。早在古羅馬時期,就有較為完備的破產法律,而企業破產製度則誕生於文藝復興時期的義大利。個人破產製度和企業破產製度有邏輯上的承接關係——企業破產製度不過是個人破產概念外延的擴大,即從自然人擴大到法人。
目前,全球發達國家基本都有了個人破產製度,比如美國、英國、澳洲、德國、法國日本;中國臺灣和香港地區,也建立了個人破產製度。
二為什麼需要個人破產製度?個人破產製度是市場經濟不可或缺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安排。
對華人來說,信仰的是“欠債完全,天經地義”“父債子還”這樣的樸素概念。在以前的人情社會,這樣的安排是沒有問題的,畢竟這是維繫社會信用成本最低的方法。但是,現在是市場經濟、法制社會,古人的這一套已經完全不適應。
比如,要在現代社會創新創業,必然離不開借貸關係,這種借貸關係可能是和銀行的,也可能是對民間借貸的,但現在這些借貸都要和個人無限擔保聯絡在一起。試想,如果沒有個人破產製度,創業失敗就意味著這一輩子都要揹負還不清的債務,那誰還敢去創新創業?整個社會的經濟活力就會被抑制。如果有個人破產製度,那創業者就知道,即便失敗,大不了破產,過幾年又是一條好漢,還可以重新做人。這樣的安排,對整個社會穩定有幫助(不至於欠債自殺),對債務人家庭也是非常人性化的。
還有,現代社會消費金融已經非常普遍,買車買房甚至理髮也可以透支(按揭、信用卡、花唄、現金貸等等),有少數人難眠會遇到突發的意外,導致這些債務無法還清。那麼個人破產,也是對現代透支消費習慣的一種制度補充,是適應新形勢的必要調整。
破產製度建立後,對債務人及其家庭來說,避免了被暴力討債的風險,也會減少很多刑事案件。
三、個人破產製度是怎麼執行的?中國的個人破產製度還沒有看到法律條文,但綜合國外的情況,其執行的方式是大同小異的,基本要經歷以下幾個步驟。
1,提請破產。當真債務人或者債權人,都可以主動向法院提起要求債務人破產,法院會申請受理。法院會根據自己的調查來判決。
2,財產清算。法院一旦裁定破產,那就意味著債務人喪失了所有的財產所有權,比如你的iPhone(貴的手機),你比較值錢的傢俱,你的房子、汽車、古董等等,都會被債務人進行處理以清償債務。
3,過渡期。過渡期各地不同,以香港為例,是4年左右。這期間,債務人的收入,只能留下生活必須的部分,其他都會被法院拿走去還債;這期間不能有什麼高檔消費,娛樂性消費,計程車估計都沒法坐(只能公共交通)。
4,恢復自由。過渡期結束後,債務人的生活恢復正常,之前的所有欠賬,徹底一筆勾銷。但需要注意的是,作為破產過的人,你的信用記錄會明確記錄在案,在找工作、重新創業方面,其實會受到很多“歧視”的。
四、個人破產製度,欠錢的人可以不還錢了嗎?很多債權人可能會擔心,個人破產製度一旦實施,那欠錢的人是不是可以名正言順不還錢了?甚至有些人,是不是會提前轉移財產,然後申請破產,惡意逃廢債?
這一點其實不用太過慮。正如前文所介紹的那樣,破產不是法官的錘子敲下去,債務人就可以放飛自我了。法院會嚴格去審查債務人的財產情況,比如銀行流水,比如名下房產登記的情況,股票賬戶等等,除非用非常高明的造假手段,否則債務人是很難避開法院的法眼的。另外,破產還有個過渡期,需要好幾年的時間,債務人這期間都要接受嚴格的監督,那種清苦的生活,也未必是所有人都能承受的。
即便有人很聰明,能夠逃廢債,但是對於債務人來說,如果看到債權人又很快重新過上了舒適的生活,那麼完全可以再次起訴甚至報警,一旦債務人逃廢債坐實,那就不是過清苦的日子了,而是變成刑事問題,要坐牢的。只要懲罰足夠嚴厲到位,債務人是不敢輕易以身試法的。
五、案例:香港影星鍾鎮濤破產案鍾鎮濤曾在2002年申請破產,不得不從千萬豪宅搬入廉價公寓,後用四年時間還清欠款。破產期間鍾鎮濤賺來的收入都要上交香港破產管理署,破產管理署按照其生活所需給予生活輔助後將其餘收入用於還債。
鍾鎮濤在生活上受到的限制包括:每月的置衣和剪髮費用為500至800港幣、飲食2000至3000港幣、住宿4000至8000港幣、每天交通費為20至30港幣等等。
2006年10月,法院批准鍾鎮濤解除破產後,鍾鎮濤在接受採訪時略帶傷感地說:“這4年來,我在香港的房子是租的,拍戲時,製作單位沒有開車接我,我就搭地鐵。逛百貨公司時,只能看不能買,因為我是破產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