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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野談歷史

    根據《清實錄》和《清史稿》以及現有對乾隆朝貪汙的研究,大致可將乾隆朝的貪汙現象分為以下幾類:

    首先是憑藉職權,巧立名目

    這也是歷朝歷代經常出現貪汙的手段之一,各級官員利用自己的職位,絞盡腦汁,變相剝削,採取各種辦法搜刮民脂民膏。有的是透過變相收費來完成的,例乾隆二十七年(1762),內務府大臣安寧的家人李忠發明了“重罰漏稅”,其實是將正稅變項為罰款,私底下竟然虧空私吞七點七萬餘兩白銀。而且把罰銀也變成了自己的私有財產。

    還有讓人民心甘情願掏錢的,如乾隆十五年,河南巡撫鄂容安以皇帝“駕幸河南,通省紳民感沐皇恩”為由,而大家也心甘情願的納捐,共收取白銀58萬餘兩。

    還有利用職位虧空錢銀,大發其財的,如雲貴總督恆文,“乾隆二十二年(1757),雲南巡撫郭一裕與總督恆文打算向乾隆皇帝進貢金爐,恆文就以此為藉口,讓他的屬員買金短髮金價。後郭一裕向乾隆皇帝參了雲貴總督恆文一本,說恆文令屬員買金,短髮金價;巡閱營伍,沿途縱容家人收受屬員門禮等款”。經過多次調查,最後證實是恆文以向乾隆進獻為藉口,中飽私囊,最終被賜令自盡。郭一裕雖然上本揭發恆文,但因他參與買金製造金手爐進獻的事情,也被革職。抄其家時,其家產估值銀三萬七千六百六十六兩,住所資財估值銀二萬一千三百四十四兩五錢。

    其次是挪用公款,吞救災款

    面對無法避免的自然災害,是人民受苦受難的時候,卻是官員貪汙的大好機會,乾隆十一年(1746),陝西、寧夏發生特大地震,死者5萬餘人,政府撥銀20萬兩賑災。被承辦官員阿炳安貪汙 5—6萬兩,所辦工程質量極差,城牆、倉庫均有裂縫。

    乾隆二十二年(1757),蔣洲由山西布政使,在任期間“同在省司道公同送金麒麟、壽星等物及銀一千二百五十兩”。虧缺庫銀一萬二千兩,透支養廉銀三千餘兩,又將還庫修理河神廟工銀二千兩用去無存,共實虧空銀一萬七千餘兩。

    除此之外還有一些官員利用自己手中的權力勒索屬員或是商人

    如上面我們提到的蔣洲,還有乾隆二十一年(1756),浙江按察使富勒渾向乾隆皇帝密奏,說原浙江巡撫鄂樂舜勒索鹽商白銀八千兩。乾隆斥責他“簠簋不飭、敗檢負恩”,賜令其自盡。

    又如乾隆十三年浙江巡撫常安收受金三百兩,銀兩千兩,勒索規禮銀若干絞監候,秋後處決。還有乾隆二十七年(1762),理藩院尚書富德勒取蒙古王公駝馬,後經查處被判斬監候。

    乾隆中前期還有很多貪汙案可以歸結到這三類之中,就不一一列舉,當然,乾隆也沒有坐視不管,他也採取了很多的措施來懲治貪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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