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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相見於2015226

    我哪裡一個人碰見他仁兄弟兩個人喝酒,喝完酒後他出去給人家打架,打完就騎著車跑了,也許跑的太快撞死了,他父親還給他仁兄弟要了3萬,以後的人不能喝酒,不能勸酒。

  • 2 # 沫之雨兒

    介紹一個真實案件。

    陳某的老婆和他鬧離婚並去了外地,於是他心情不好就讓甲請他喝酒。甲看他可憐就答應了,於是就另行約上丙商定在某燒烤店一起喝酒。

    到了約定時間,陳某騎著摩托車到了燒烤店,甲和乙已經在那裡等著他,於是三人就開始邊吃燒烤邊喝酒。後來,陳某發現從該燒烤店路過的丙,就讓他一起喝酒,丙閒來無事就加入了他們。之後,陳某接二連三地打電話讓丁也來喝酒,丁在家有事就反覆推辭,但陳某給他打第18次電話時,丁不勝其煩就勉為其難地過去了。

    喝酒結束以後,陳某已經明顯喝醉了,他想騎著摩托車回家,但甲乙丙丁看他醉成那樣就不讓他騎摩托車,並給他叫了一輛人力三輪。誰知陳某執意要騎摩托車,還把前來載他的三輪車伕給又打又罵地趕走了。甲乙丙丁見他如此固執,便失去了耐心,任由他騎著摩托車回家。當晚,陳某騎著摩托車撞上一棵大樹暴斃街頭。

    聽聞陳某死訊,之前和陳某鬧離婚的老婆立馬趕了回來一紙訴狀把甲乙丙丁告上法庭,以他們和陳某一起喝酒卻沒有保障陳某生命安全為由索賠賠償金共計76萬餘元。法庭經過審理認為,陳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應當知道酒駕危險的情況執意酒駕,承擔事故的大部分責任。而甲乙丙丁和陳某一起喝酒,應當保證他的人身安全,故對事故承擔一定責任,於是每人賠償陳某妻子2.5萬共計10萬元。

    對此,甲乙丙丁都在喊冤。甲說明明是陳某讓我請他喝酒的,到頭來我開了酒錢還得賠錢。乙說我也是被甲叫的,現在卻讓我賠錢。丙說我只是路過那裡被陳某叫住,這都要賠錢嗎?丁就更冤了,說自己明明在家有事,是陳某一連打了十幾個電話非要他過去,到頭來卻還要他賠錢。

    無論甲乙丙丁如何喊冤,在法律上只要一起喝酒就形成了一種特別結合關係,相互之間負有保護他人人身安全的法律義務,因此他們對陳某的死無論如何都不可能在法律上撇清關係。所以,少摻和酒局能夠避免很多無妄之災。

  • 3 # 另一雙眼

    今年4月的一天,22歲的小夥張明參加朋友王成的婚宴,因喝酒太多,最終不幸離開人世。事發後,張明的家人認為眾人要對此事負責,遂將新郎新娘、同桌吃飯的人以及婚宴舉辦的酒店起訴至法院。近日,合肥市瑤海區法院對此作出一審判決。

    ▌事發:小夥婚宴後身亡眾人成被告

    張明家人訴稱,婚宴期間,張明與同桌人相互敬酒導致他喝醉酒,飯後,他發生嘔吐,嘔吐後張明被兩個朋友及酒店工作人員抬至酒店一樓,醫護人員到達後將張明送至醫院,搶救無效身亡。

    張明家人稱,同桌人以及張明的朋友沒能對張明的大量飲酒行為進行有效制止,當張明醉酒發生嘔吐後,大家又沒能盡到必要的安全保障,導致張明因嘔吐物迴流窒息而死;

    張明的兩名發小李軍、杜勇,是同桌中僅與張明相識的兩人,未進行有效制止和安全護送義務;酒店作為本次婚禮的承辦方,在賓客醉酒並在店內發生嘔吐的情況下,沒能及時指派具備專業知識的工作人員進行正確、及時救助。

    張明家人將新郎新娘、張明朋友、同桌吃飯人以及酒店起訴至法院,要求9被告承擔60%責任。

    ▌說法:新郎及兩位朋友擔責10%

    瑤海區法院查明,當天張明和其朋友李軍、杜勇與新郎的多名同事坐在一起。新郎王成安排的人在每桌上擺放白酒2瓶、紅酒1瓶、雪碧1瓶。一名同桌吃飯人表示,他們與張明不認識,“他第一次喝一杯白酒,同桌一起的人勸阻不要喝了。因工作原因,我們同事喝的都是飲料,更加不會勸酒。我們是在新郎、新娘敬酒後就離開的,離開的時候張明還是正常的。”

    法院認為,根據當事人在警方詢問中的陳述,在宴席中,同桌中只有張明一人喝白酒,喝一斤多。因此,張明本人應當承擔主要的責任。

    當張明處於醉酒昏迷狀態時,王成、李軍、杜勇作為他的朋友,未及時採取積極搶救的救助行為,因而,3人應當承擔不作為的責任,承擔10%的責任較為合適,新娘以及新郎的同事們未參與喝酒,且他們與張明互不相識,常理應無在酒桌勸他人喝酒的行為,因此,他們不應該擔責。要求酒店承擔責任也缺乏依據。

    近日,瑤海區法院一審判決,王成賠償3.7萬餘元;李軍和杜勇各賠償1.8萬餘元。

    曾經有人制作了“喝酒承諾書”,參與飯局的每個人,都在這份承諾書上簽字並摁指印。

    那麼,有了這份承諾書,就真的可以開懷暢飲了嗎?酒後出事,同桌就不擔責了嗎?家屬就不能追究嗎?

    根據《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根據以上幾條法律法規可以明確得出結論,共同飲酒人簽訂的這些“免責條款”,由於違反中國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是無效的。

    所以,就算簽了這些“醉酒免責條款”,如果一起喝酒的人酒後遭受損傷或者死亡的,共同飲酒人存在過錯的,仍然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並不因簽訂條款而免責。

    那麼,問題來了,同桌一起喝酒如何避免擔責呢?

    大家既然坐到了一起,就應當有互相關照的義務,尤其是在醉酒人不省人事的時候。作為宴請的組織者應當做到善始善終,確保參加宴會的每個人的安全。如果被邀請的客人已經失控或者出現失控的跡象,作為主人應當注意醉酒客人的情況。因為,此時酒宴的召集者因其請客的行為而產生了附隨義務……也就是對醉酒者的照顧義務。如果醉酒者出現意外情況,請客者會因為沒有盡到這種照顧義務而承擔相應責任。

    在喝酒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同桌一起喝酒者會承擔適當責任。

    但做到以下4點,則酒友不承擔責任:

    1、不強迫性勸酒,無論什麼場合,什麼情況,對方什麼身體狀況,均是不勸酒,隨意最好;

    2、明知對方不能喝酒,在明知對方身體有疾病或者對方已經明確表示身體不適的情況下,勸對方不飲酒或者如對方自願要喝,要做到勸阻少飲,盡到提醒和照顧義務;

    3、將醉酒者安全送達。對於酒友醉酒的,清醒酒友應當預見到醉酒者已經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在無人照顧的情況下存在危險的發生,因此,清醒酒友應當將醉酒者安全送達,避免擔責;

    4、酒後駕車及時勸阻。對於醉酒的酒友要駕車駛離,其他人應當勸阻其不得駕車,如果未加勸阻則有可能承當相應責任,但是如果已盡到勸阻義務,而對方不聽勸阻的情況下,酒友是可以免責的。

    從上面的新聞來看,如果不能到以上四點,同飲者就會或多或少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文中人物為化名)

    給你了例子

  • 4 # 天天有菜譜

    不少人都知道,現如今一桌人喝酒,如果有人因為喝酒死亡了,一桌人都容易面對責任,那麼具體什麼情況下需要承擔責任呢?如果一桌人吃飯,是不是我喝的飲料,沒有參與喝酒,我就不會擔責了呢?

    事實上會不會賠償,其實和你喝的什麼沒有關係,哪怕你什麼都沒喝,但是除非你有證據證明以下幾點

    第一,你完全沒有勸酒,並且不知道對方身體有其他任何隱性疾病

    第二,你們一群人把對方安全送到了家

    第三,送到家後還交給了其他照顧的人

    第四,如果對方當時就表現的醉酒嚴重,你們還及時的送醫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法律上如果對方喝酒了酒駕出事,一桌人沒有勸阻,也是會承擔連帶責任的。

    如果你們做到了這些,但是對方比如的確因為自身的原因,一個人喝悶酒還死了,那麼你們就不用擔責

    但是重點來了,此類案件,往往最終都賠償了的

    為什麼呢,因為有個神奇的東西叫做人道主義賠償

    實踐中,我看過不少類似這樣的案例,就是的確對方喝悶酒,也安全送到了家,也交給了家人,但依然因為自身疾病死亡。

    最後無一例外都人道主義給付了,記得很清楚有個案

    案例分享 法院認定同桌喝酒的人沒有過錯,但仍需一人補償一萬

    結果,王某因為喝酒自身疾病原因死亡了

    事後王某家屬起訴了一起喝酒的人

    經過法院審理查明,發現並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同桌三人飲酒和王某死亡有關係,

    也並沒有證據證明三人存在和王某共同飲酒時有強迫、刁難等惡意勸酒行為。且三人也安全地把王某送到了住所交給了他人

    而王某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並且職業還是個醫務工作者,肯定清楚飲酒會對健康產生影響,但依然自己選擇了與他人飲酒,應當對自身的死亡承擔責任。

    但法院認為,同桌的三人雖無過錯,但處於公序良俗的考慮,同桌的三人應酌情給王某適當的經濟補償。

    遂裁判,三人分別與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補償王某10000元,共計30000元。

  • 5 # 大白看世界

    以下四種同桌飲酒的勸酒情形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1. 強迫性勸酒。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經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然勸其喝酒的行為。

    2.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不適宜飲酒,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的造成死亡的。

    3.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的情形。

    4.酒後酒友駕車未勸阻,導致他發生車禍死亡等損害的。

    這裡我給大家介紹一個我之前碰到過得的真實案例:

    陳某的老婆和他鬧離婚並去了外地,於是他心情不好就讓甲請他喝酒。甲看他可憐就答應了,於是就另行約上丙商定在某燒烤店一起喝酒。

    到了約定時間,陳某騎著摩托車到了燒烤店,甲和乙已經在那裡等著他,於是三人就開始邊吃燒烤邊喝酒。後來,陳某發現從該燒烤店路過的丙,就讓他一起喝酒,丙閒來無事就加入了他們。之後,陳某接二連三地打電話讓丁也來喝酒,丁在家有事就反覆推辭,但陳某給他打第18次電話時,丁不勝其煩就勉為其難地過去了。

    喝酒結束以後,陳某已經明顯喝醉了,他想騎著摩托車回家,但甲乙丙丁看他醉成那樣就不讓他騎摩托車,並給他叫了一輛人力三輪。誰知陳某執意要騎摩托車,還把前來載他的三輪車伕給又打又罵地趕走了。甲乙丙丁見他如此固執,便失去了耐心,任由他騎著摩托車回家。當晚,陳某騎著摩托車撞上一棵大樹暴斃街頭。

    聽聞陳某死訊,之前和陳某鬧離婚的老婆立馬趕了回來一紙訴狀把甲乙丙丁告上法庭,以他們和陳某一起喝酒卻沒有保障陳某生命安全為由索賠賠償金共計76萬餘元。法庭經過審理認為,陳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應當知道酒駕危險的情況執意酒駕,承擔事故的大部分責任。而甲乙丙丁和陳某一起喝酒,應當保證他的人身安全,故對事故承擔一定責任,於是每人賠償陳某妻子2.5萬共計10萬元。

    對此,甲乙丙丁都在喊冤。甲說明明是陳某讓我請他喝酒的,到頭來我開了酒錢還得賠錢。乙說我也是被甲叫的,現在卻讓我賠錢。丙說我只是路過那裡被陳某叫住,這都要賠錢嗎?丁就更冤了,說自己明明在家有事,是陳某一連打了十幾個電話非要他過去,到頭來卻還要他賠錢。

    無論甲乙丙丁如何喊冤,在法律上只要一起喝酒就形成了一種特別結合關係,相互之間負有保護他人人身安全的法律義務,因此他們對陳某的死無論如何都不可能在法律上撇清關係。所以,少摻和酒局能夠避免很多無妄之災。

  • 6 # Sky67079930

    給大家介紹一個我之前辦過的真實案件。 陳某的老婆和他鬧離婚並去了外地,於是他心情不好就讓甲請他喝酒。甲看他可憐就答應了,於是就另行約上丙商定在某燒烤店一起喝酒。 到了約定時間,陳某騎著摩托車到了燒烤店,甲和乙已經在那裡等著他,於是三人就開始邊吃燒烤邊喝酒。後來,陳某發現從該燒烤店路過的丙,就讓他一起喝酒,丙閒來無事就加入了他們。之後,陳某接二連三地打電話讓丁也來喝酒,丁在家有事就反覆推辭,但陳某給他打第18次電話時,丁不勝其煩就勉為其難地過去了。 喝酒結束以後,陳某已經明顯喝醉了,他想騎著摩托車回家,但甲乙丙丁看他醉成那樣就不讓他騎摩托車,並給他叫了一輛人力三輪。誰知陳某執意要騎摩托車,還把前來載他的三輪車伕給又打又罵地趕走了。甲乙丙丁見他如此固執,便失去了耐心,任由他騎著摩托車回家。當晚,陳某騎著摩托車撞上一棵大樹暴斃街頭。 聽聞陳某死訊,之前和陳某鬧離婚的老婆立馬趕了回來一紙訴狀把甲乙丙丁告上法庭,以他們和陳某一起喝酒卻沒有保障陳某生命安全為由索賠賠償金共計76萬餘元。法庭經過審理認為,陳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應當知道酒駕危險的情況執意酒駕,承擔事故的大部分責任。而甲乙丙丁和陳某一起喝酒,應當保證他的人身安全,故對事故承擔一定責任,於是每人賠償陳某妻子2.5萬共計10萬元。 對此,甲乙丙丁都在喊冤。甲說明明是陳某讓我請他喝酒的,到頭來我開了酒錢還得賠錢。乙說我也是被甲叫的,現在卻讓我賠錢。丙說我只是路過那裡被陳某叫住,這都要賠錢嗎?丁就更冤了,說自己明明在家有事,是陳某一連打了十幾個電話非要他過去,到頭來卻還要他賠錢。 無論甲乙丙丁如何喊冤,在法律上只要一起喝酒就形成了一種特別結合關係,相互之間負有保護他人人身安全的法律義務,因此他們對陳某的死無論如何都不可能在法律上撇清關係。所以,少摻和酒局能夠避免很多無妄之災。

  • 7 # 小王評事

    一、飲酒過程中酒友具有注意義務 首先:“相約”飲酒,飲酒人一起相約赴宴達成飲酒的共識,這種“要約”與“承諾”的過程可以看作是一種“飲酒協議”,雖然這種協議本身沒有約定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其飲酒本身也不能產生一定的法律後果,但是飲酒過程中產生的附隨義務是存在的,因不履行這種附隨義務而產生的損害後果是不能全部免除責任的。 其次、朋友之間飲酒相互勸戒、照顧不僅是道德上的義務,也是一種法定義務。飲酒過程中的具體注意義務,是指飲酒人之間應當承擔的勸阻、通知、協助、照顧、禁止醉酒人酒後駕車、單獨返程和其他幫助等義務,履行這種義務的表現形式,應當是明示的作為義務。其中勸阻義務,是指飲酒人之間均應互相勸告少飲酒或者不飲酒並且阻止已進入興奮狀態不能自拔的人停止飲酒。 二、如何對“酒責”進行劃分認定 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在接受宴請時主動喝酒、拼酒而導致自己醉酒死亡、或者酒後發生意外(交通事故、溺亡、凍死等),其自身負有重大過錯,應承擔主要民事責任。“酒責”的歸責原則主要是過錯責任原則,“酒友”對因共同飲酒行為受到傷害的其他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是以“酒友”飲酒過程中主觀上是否具有過錯為一般根據和標準的。有過錯則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無過錯則不承擔民事責任。 親朋好友聚餐本是人之常情,但同桌用餐的人不要對他人勸酒,對於醉酒者應當盡到合理照料義務,特別是對醉酒者開車應當進行勸阻,否則如果發生事故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

  • 8 # 好聲音米修

    不少人都知道,現如今一桌人喝酒,如果有人因為喝酒死亡了,一桌人都容易面對責任,那麼具體什麼情況下需要承擔責任呢?如果一桌人吃飯,是不是我喝的飲料,沒有參與喝酒,我就不會擔責了呢?

    事實上會不會賠償,其實和你喝的什麼沒有關係,哪怕你什麼都沒喝,但是除非你有證據證明以下幾點

    第一,你完全沒有勸酒,並且不知道對方身體有其他任何隱性疾病

    第二,你們一群人把對方安全送到了家

    第三,送到家後還交給了其他照顧的人

    第四,如果對方當時就表現的醉酒嚴重,你們還及時的送醫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法律上如果對方喝酒了酒駕出事,一桌人沒有勸阻,也是會承擔連帶責任的。

    如果你們做到了這些,但是對方比如的確因為自身的原因,一個人喝悶酒還死了,那麼你們就不用擔責

    但是重點來了,此類案件,往往最終都賠償了的

    為什麼呢,因為有個神奇的東西叫做人道主義賠償

    實踐中,我看過不少類似這樣的案例,就是的確對方喝悶酒,也安全送到了家,也交給了家人,但依然因為自身疾病死亡。

  • 9 # 漂泊5570

    同桌喝酒其中一人出事這種事情現在太多太多,現在最好取消那些無用的社交活動,因為在一起就會喝酒聊天吹牛皮的,其中必有一些人酒後鬧事或者喝酒自己都沒有把握,不知道自己究竟能喝多少,我就碰過很多這樣的事情,其中一回有個朋友喝酒以後意識全無,只有進氣沒有出氣了,當時我們掐人中啊,什麼搶救的方法都做了,還好他本人在10分鐘以後自己有了意識,如果出事大家都有責任,還有一個同事前幾天的事情,因為喝酒摔了一跤骨折了在醫院動了手術,花了幾萬醫院藥費,這個朋友還好沒有問同桌喝酒要錢,但是人多吃虧啊,所以啊喝酒註定不是什麼好事情,喝醉了不出事也傷身體。

  • 10 # Baby80059

    大多數情況下應由死亡飲酒人自己承擔損失。此案與你喝飲料是不相干的,主要是看你有沒有存在過錯。如果你被判有責,你肯定會不服,但確實有這種可能。為什麼呢?這就要看你在酒局上的行為了。在酒桌上無論你喝不喝酒,每個在場的人都是責任人,只是責任輕重的問題,所承擔得的賠償比例自然就不同。在一起吃飯喝酒導致死亡的。在一起吃飯的人都會有責任的。尤其是因喝酒導致的酒精中毒死亡的話不用說必須擔責任的。酒桌上,強制別人喝酒肯定是要承擔做大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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