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芳說芳語

    中國傳統廉政建設,就是國家政權透過自我約束和自我調節,同時行使上述雙重職能。前項職能的行使,各個不同的社會形態當然會有各自不同的特性。後項職能的行使,則會表現出更多的共同規律。在中國傳統廉政建設的歷史程序中,國家政權在實行自我約束和自我調節的方法途徑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其中相當部分屬於具有普遍價值的一般政治文明成果。認真總結中國傳統廉政建設的基本經驗,對於推進今天的廉政建設(儘管歷史條件和根本社會制度已經發生了重大變化),仍然不失其積極的意義。

    導向原則與具體規定相結合

    傳統廉政建設的基本經驗之一,就是廉政的導向原則與具體的廉政規定緊密結合。就廉政的導向原則而言,主要包括:關於治國理政的原則理念,關於國家政策的原則取向,關於官吏政行為的原則要求,關於官吏從政道德的原則規範,等等。這些原則理念、原則取向、原則要求、原則規範,實際上明確了廉政建設的方向,規定了廉政建設的目標。

    為了保證既定的方向和目標能夠得以實現,中國古代國家政權不僅明確提出了廉政建設的導向原則,而且十分注重將這些原則不斷細化為各項具體的廉政規定,演化為各項具體的廉政措施,力圖以具體規定體現廉政原則,以具體措施實現廉政導向。主要表現為:

    一是約束內容具體。即有關的規定要求和禁止事項,內容非常明確而具體。如《管子》主張君主必須逗明陳其制地,以便逗百官守其法地。其制包括禁止官吏以權索民(逗擅國權以深索於民地)、枉法求民(逗枉法以求於民地)、裝窮藏富(逗飾於貧窮地)、賣官分祿(逗仕人則與分其祿地)、賄賂公行(逗說人以貨財地)、家產多於同僚(逗家富於其列地)、鉅額財產來源不明(逗其祿甚寡而資財甚多地),等等。規範內容之具體可見一斑。

    二是制約物件具體。即有關的規範要求所針對的物件非常明確而具體。傳統的官職規範針對各類官職的不同職務範圍和特點,分別提出了具體職務規範要求。如目前可知的秦代法律律名,有《司空》、《內史雜》、《尉雜》、《屬邦》,等等,此即分別為針對司空、內史、廷尉、

    屬邦等職官而提出的具體職務規範。此類法律約束和懲罰的物件,均明確指向擔任某一類特定職務或從事某一類特定政治行為的官吏,約束物件十分具體。

    三是規範標準具體。即有關的規範要求往往具有明晰化甚至數量化的具體標準。以《秦律》

    為例:傳遞公文,有具體的時效要求,急件立即傳送,逗不急者日畢地,不得耽擱過夜;任

    用官吏,有具體時段要求,超過兩個月不及時補任缺位官職,主管令丞以逗不從令地論處;

    主管官有牲畜,有具體年度繁殖率的要求,適齡母牛產子率不足六成,主管官吏即當受罰;

    不同等級官吏出差,有沿途供應公費飯食的不同具體標準,有的每餐可供逗稗米半鬥、醬四

    分升一、菜羹給之韭蔥地,有的只供逗糲米半鬥地。諸如此類的要求和規定,十分明確而具

    體。

    四是考課程式具體。即對有關各項考課的主持機構和實施時間以及考課的物件、

    內容、方式、重點等方面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以確保考課的效果。

    五是獎懲規定具體。即具體明確地規定獎廉懲貪的標準與尺度。如關於官吏貪贓,《唐律》將其分為逗監臨主司受財地、逗受財為人請求地、逗行賄地、逗受賄地四種情形,且又有逗枉法地與逗不枉法地

    的區別。不僅明確區分了不同的犯罪情形,而且具體規定了各自的懲治尺度。監臨主司受財,

    逗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絞地;逗不枉法者一尺杖九十,二匹加一等,三

    十匹加役流地。

    六是防範措施具體。即對各類防範措施作出詳細具體的規定。如明清時代為了防止科舉考試中的考場作弊行為,明確了各項具體防範措施:搜身以防夾帶、具保以防冒替、鎖院巡視以防傳遞、謄錄以防辨識筆跡、彌封對讀以防割卷換卷,等等。

    導向原則與具體規定相結合,顯然可以更有效地發揮各項廉政制度的勸導激勵和強制規誡作用,有利於保證廉政建設效果。此種結合,應是中國傳統廉政制度不斷髮展完善、不斷走向成熟的一種表現。

    成文制度與習俗慣例相結合

    中國傳統廉政建設的基本方式之一,就是不斷強化制度建設。此種制度建設,具有特定的歷史含義和明顯的時代特徵。在中國傳統廉政制度生成發展的整個過程中,始終存在著制度形態本身發展不成熟的問題。主要有如下表現:一是制度主題不明確。從嚴格意義上講,中國曆代封建王朝並未建立公然名曰逗廉政制度地的廉政制度。二是制度形態不規範。歷代王朝所採取的許多廉政舉措,有的只是偶爾為之的行為,有的則屬相沿成習的慣例,本身並不具備成文的、明顯的、穩定的、規範的制度形態。三是制度體系不完善。專門針對廉政建設需要的全面、系統、綜合、獨立、特定的廉政制度體系,一直未能確立。有關廉政的原則要求和具體規定,散見於其他的相關制度法規之中。

    上述主題不明確、形態不規範、體系不完善等情形,反映了中國傳統廉政制度在制度形態方面的發展特性。此種特性,也是同中國傳統廉政建設的基本特徵分不開的。傳統廉政建設,不僅重視成文制度的建設,同時也依賴於各類相關習俗慣例的形式。漢代官吏家人逗不入官舍地的習俗慣例,就是其中的一個例證。根據有關史料,漢代官吏供職期間,除逗休沐地即休假之日可返家宅與家人團聚之外,平時一般居住在官府修建的舍中,不與家人同住。家人不入官舍,是當時為官清廉的一種表現。例如西漢太守何並,逗性清廉,妻子

    不至官舍地;東漢大司徒司直王良,逗在位恭儉,妻子不入官舍地。前者係指地方長官的家人不入地方官府的官舍,後者為中央部門的官員家人不入該衙署的官舍。就成文制度而言,當時似無官員家人不得進入官舍的嚴格禁令,亦無如若家人進入官舍則該當何罪的具體規定。

    官吏家人逗不入官舍地,只是作為部分清官廉吏自覺遵行且受到讚揚提倡的一種習俗慣例而

    存在。這種習俗慣例的廉政意義,一方面在於減省官府支出,另一方面則是為了保證官吏在

    執行公務時免受家人干擾。正如有的學者所指出的那樣:官吏妻子不入官舍,逗在保證為政

    清廉方面的意義,實際比節約開支的經濟意義要大得多地。

    上述例證表明:既依靠成文制度,又借重習俗慣例,兩者結合共同強化對官吏政治行為的約束,顯然更加有利於收取廉政成效。此即成為傳統廉政建設的又一條基本經驗。成文制度具有強制性,但規範內容不可能包羅永珍。習俗慣例則更多的是借重社會輿論及官吏道德自律的力量來實施規範,且規範內容可以為成文制度補缺封漏。一些相沿成習的慣例,久而久之,也就演化發展成為正式的成文制度了。

    行政體系與監察體系相結合,同時發揮行政體系與監察體系的作用,這是中國傳統廉政建設的又一個重要特色和基本經驗。自秦漢時代始,中國古代國家政權自上而下構築了一整套相對獨立於行政體系的專職監察體系,使國家政權的組成形式實現了行政權與監察權的分離,加強了兩者之間的相互制約。傳統廉政建設過程中,歷代專門的監察機構發揮了重要的作用,行政系統也依然承擔著相應的職責。在行政體系與監察體系兩者結合共同推進廉政建設方面,中國古代國家政權的主要做法是:強化監察機構的職能、加強對監察機構自身的監察、繼續發揮行政機構的廉政職能。

    強化監察機構的職能。主要包括:一是明確監察職權。為了充分發揮監察機構在廉政建設中的作用,歷代王朝均以制度法令的方式明確規定了各有關監察機構的監察內容、監察範圍及監察物件,賦予了其相應的監察職權。如漢代刺史逗以六條問事地,隋代司隸臺亦有逗一察品官以上理政能不,二察官人貪殘害政地等六察職權,唐代肅政臺除了監察朝廷百司之外,另以逗風俗廉察地的名義,逗以四十八條察州縣地。二是增強監察權威。為了強化監察的威力和效果,在突出監察機構的地位和權威方面專門作出一些特殊規定。如漢代規定,監察官員可以秩輕而任重,可以官卑而位尊,可以享有特殊禮遇,可以同時擁有彈劾、考課、舉薦、司法等多種權力。漢唐等王朝均明確規定,監察官員的升遷可以速於其他官員。三是慎重監察人選。漢代時稱,御史

    之官逗任重職大,非庸材所能堪地。唐代任用高層監察官員時,不僅考慮候選人員的品質條

    件,而且還有其本人任職資歷方面的要求,曾任州縣理人官者方可薦用,以圖保證監察官員

    的實際任職能力。

    加強對監察機構自身的監察。為了強化監察效能,同時又防範監察機構坐大失控,中國古代國家政權往往設定了不止一個系列的監察機構,各監察機構之間實行互相監督。所謂逗懼宰官之不修,立監牧以董之;畏督監之容曲,設司察以糾之地,即說明了監察機構與行政機構之間以及各監察機構之間的相互制約關係。各監察機構在行使自己的監察職權的同時,亦受到其他監察機構的監察督責。監察體系中的這種機構設定與職能分工多有重疊的狀況,就是出於為防止監察失效和監察失控而對監察復加以監察的意圖。

    繼續發揮行政體系的廉政職能。在設定了專門的監察機構之後,行政系統依然繼續承擔著相

    應的廉政職責。主要表現為:一是各行政機構的長官對其職務範圍內的廉政建設負有領導責

    任,對其部屬下級的廉政情況具有正常的督察考課及獎懲之權。二是各行政機構的長官對其

    部屬下級的貪贓枉法行為須因失職失察而負連帶責任。漢代曾規定:逗長吏臧滿三十萬而不

    糾舉者地,負有監察之責的主官逗刺史地和該長吏的上級行政主官逗二千石地,均以逗縱避

    為罪地。

    三是行政系統對監察系統亦有一定的督察之權。西漢文帝時,曾派遣行政系統的逗丞

    相史地巡行郡國逗出刺地,其起因就是屬於監察系統的逗御史不奉法,下失其職地。丞相史逗出刺地的職責,不僅是為了配合監察御史共同加強對地方郡國的監察,而且也是為了同時

    逗並督查御史地。既要解決因御史逗失其職地而對郡國監察不力的問題,又要解決因御史逗不奉法地而加強對御史本身的監察問題。

    在廉政建設程序中,同時發揮行政機構和監察

    機構兩個系統的作用,有利於從體制上保證和強化廉政的效用。一方面,以監察機構對行政

    機構實施監督和制約;另一方面,又以行政權支援強化了監察權、督察制約了監察權。

    法制規範與道德勸導相結合

    依靠法制規範、強調道德導向,這是中國傳統廉政建設最主要的手段和基本經驗。前文已經論及,中國傳統廉政制度本身缺乏獨立成熟的制度形態,有關廉政的規範要求主要體現在相關的法律制度及其他制度之中。在中國傳統廉政建設過程中,自先秦時代明確提出逗以法治吏地思想以來,有關廉政的法制規範呈現出如下發展趨向:

    一是廉政法制規範專門化的發展趨向。中國古代國家政權很早就提出了專門針對官吏的法制

    規範。

    《秦律》之中專有《為吏之道》,並針對廷尉、內史、司空等具體官職分別提出了各自

    不同的職務規範要求。《晉律》將官吏犯罪的型別加以歸類,制定了專門懲治官吏犯罪的刑律

    《違制律》。至隋唐時期,內容更加詳細完備的《職制律》誕生,傳統廉政法制規範的專門化

    程度達到了新的水平。

    二是廉政法制規範具體化的發展趨向。針對官吏政治行為的廉政法制規範,呈現出越來越繁多、越來越細密、越來越具體的發展趨向。傳世的《唐律》(連

    同《疏議》)共有律文502條,其中涉及官吏犯罪的條款就有近兩百條。不僅條文增多、析分

    細密,且針對性很強,規範要求非常具體。如針對當時常見的謊報政績、沽名釣譽、弄虛作

    假、妄報災情等官場弊端,《唐律》規定:逗諸在官長吏,實無政跡,輒立碑者,徒一年。有贓重者,坐贓論地。

    逗諸部內有旱澇霜雹為害之處,主司應言而不言及妄言者,杖七十。若致枉有所徵免,贓重者,坐贓論地。禁止的行為和懲罰的標準,都很具體,且符合官吏政治行為的特點。

    三是廉政法制規範嚴酷化的發展趨向。為了遏制官吏貪贓行為,歷代王朝都制定了相應的懲治規定。漢代有所謂逗十金法地,逗臧值十金,則至重罪地。《唐律》規定:官吏監守自盜,逗盜所監臨財物者地,逗三十匹絞地;官吏受賄,逗監臨主司受財而枉法者地,逗十五匹絞地。《大明律》規定:官吏監守自盜,至四十貫者絞;官吏犯贓枉法,至八十貫者絞;官吏恐嚇取財,即使未遂不得財,亦須杖刑。就法制規範而言,懲治官吏貪贓的有關規定總體不斷趨於嚴酷。

    四是廉政法制規範民事化的發展趨向。中國早期封建社會提出的官吏行為規範,主要是從調節君臣關係的目的出發,規範內容的政治性極強。隨著中國傳統廉政制度的不斷髮展,調節官民關係的規範內容開始增多。在相關的廉政法制規範中,也有了更多的民生事務方面的內容。例如《大明律》關於官吏犯罪行為的界定包括官吏犯贓枉法、恐嚇取財、私用民力、賦役不均、收糧違限、虐待罪囚、越職受民訴訟、濫權逮捕監禁、檢核災荒不實、故違不理民狀,等等。上述罪名均與官吏治理民事時的行為有關。

    五是廉政法制規範預防化的發展趨向。廉政法制規範,既包括重在懲治既往的懲罰性規範,又包括重在防患未然的預防性規範。逗治地與逗防地的結合,正是中國傳統廉政建設的一個特點。例如,自秦漢時期起,即已規定官吏任職須在一定程度上實行籍貫迴避或親屬迴避。其後歷代王朝也大多實行了類似規定,甚至發展得更為細密嚴格。有關回避的制度規定,就是廉政法制規範由事後懲罰性向事前預防性延伸的結果。作為一項預防性的制度規範,實行迴避對於防範官吏結黨營私、防範官吏徇情枉法,無疑可以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

    上述五個方面的發展趨向,突出說明了法制規範在中國傳統廉政建設中的重要作用。歷代統

    治者在依靠法制規範推進廉政建設的同時,高度重視道德勸導的作用。主要表現為:一是強

    調道德要求,即國家政權明確對官吏提出從政道德的約束要求。二是明確道德規範,即具體

    制定官吏從事政治活動所應遵循的道德準則。三是樹立道德楷模,即透過獎勵彰揚清官廉吏

    樹立廉潔從政的榜樣。四是強化道德自律,即要求官吏加強自我道德修養和自我行為檢束。

    總之,導向原則與具體規定相結合、成文制度與習俗慣例相結合、行政體系與監察體系相結

    合、法制規範與道德勸導相結合,這就是中國古代國家政權強化自我約束、實行自我調節的

    主要方式,也是中國傳統廉政建設積累的基本經驗。古人的政治智慧,或許可以啟迪今人的

    政治思路。傳統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或許可以鑑照當代政治文明的程序。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英國第六代“暴風雨”戰鬥機的引擎如何設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