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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不有無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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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MrHandsome209427701
如果是工傷的話,公司要承擔你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一年)的工資,還要負擔你的所有治療費用和合理的護理、康福等費用,當然這些費用你要提供醫療機構的單據來證明。 另外,根據你的傷殘情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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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明辨是與非
就你提出的“工傷四級賠付”個案問題,逐一答覆如下:
首先,職工出現工傷,社保部門或用人單位應“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而不是“賠付”。因為工傷採取的無過錯責任,社保或單位承擔的是支付義務,而不是賠償責任。
其次,鑑於單位繳納社保的,其中則包含有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待遇的專案級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單位沒有繳納的,依據《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64條第2款的規定,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向工傷職工支付費用。你可依據這條規定,主張由單位承擔的那部分。
第三,依據《條例》第35條第(一)項的規定,4級工傷,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給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你廠裡按2500元為你繳納的社保。在社保按此標準給你支付你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後,你可以就差額部分31500元,你可以主張由單位給你支付。
第四,依據《條例》第35條第(二)項的規定,你為為四級傷殘的,應當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退出先有的工作崗位,同時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本人工資的75%。社保按你單位以2500元的基數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給你支付傷殘津貼;差額部分1500元工資的75%為1125元,你可以主張由單位支付。
第五,你今年55歲,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在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期間,由你單位和你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綜上,用人單位負有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義務,單位不繳納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你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的支付。因此,你可就單位為你少交的部分向單位主張。如果單位不支付,你可以依據勞動爭議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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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z山海
問題是:四級工傷賠付?
作為一名人力資源工作者,為你解答相關問題。
答案是: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工傷四級享有下列工傷保險福利待遇:
一、停工留薪醫療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二、護理費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三、傷殘補助金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
21個月的本人工資。
四、傷殘津貼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
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五、退休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六、至於用人單位未按實際工資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問題,可以向用人單位交涉,向屬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僅供參考。
附:《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回覆列表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