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四上個月在成都機場路一家4S店看上了一款車,當時銷售經理說,店裡在舉行三人成團活動,只要集齊三個人購車,就可以享受最優惠的團購價。為了享受這個團購價優惠,王小四當場就交了五千元定金,並簽訂了購車協議。
過了一段時間,車來了。在準備辦理貸款分期的時候,銷售說可以申請無息貸款,但需支付四千元手續費。王小四認為這項收費不合理,且事先沒有告知,要求退還定金,這車不買了!
銷售經理則表示,不是店方的原因,這錢則不能退還。並翻出購車協議中白紙黑字寫的一條:“本合約簽訂後,乙方所付定金不予退還,定金交車時衝抵車款”。
看著協議下方自己親筆籤的名字和按下的手印,王小四犯難了,買吧,還得再給四千元貸款手續費,不買吧,人家不退還定金了,白白損失五千元。
這事,我們不妨一分為二,分別從買方和賣方的角度來看看。
買方角度:
至於,對“訂金”和“定金”這二個詞語的法律效力的區別,小編覺得,倒是大可不必在這上面去計較。這個說法已經有幾十年歷史了,所以“訂”字可退的法律字面意思,既然您知、我知,而4S店當然也懂這個道理了。你想籤合同的時候避開這個坑,4S店也會在籤合同的時候,儘量維護自己的利益,不至於竹籃打水一場空,白忙活空歡喜一場,一定會讓你以“定金”的形式來簽訂購車協議的。
不信的話,可以去任何一家4S店試著以“訂金”的字樣來簽定一份購車協議,看看店方會不會為了你修改合同上擬好的“定金”?我相信,沒有一家4S店願意為了你這個字而去破例的,如果你是真有誠意購車,也不會為了一個退款的可能性,就選擇放棄購車吧?
至於很多維權節目,怪消費者不把“定金”寫成“訂金”,事實是,就算消費者願意寫,商家也不願意籤啊。
建議:在支付定金前,務必評估自己的購車意願,比如家人是否已經達成一致意見,經濟狀況是否允許,對產品是否已有充分的瞭解並接受準備付款這家店的價格和服務。
對於一些未考慮到的因素,最好在事前與銷售約好,並以文字的形式新增到購車協議中去。比如小編一位朋友,就在按揭貸款購車之前,在協議中約定,“若因為貸款未批准,導致無法購車的情況時,4S應無條件退還定金”,以及“所應收取費用在簽訂購車協議時已列出並標明,後續新增加的收費專案,買方有權拒絕支付”防止商家先用定金協議挖坑,把消費者圈進來,再慢慢增加各種名目宰客。其它比如“簽訂購車協議後,提車前,若遇政策調整或其它同品牌4S店更低價格,應按新的最低購車價執行。”等條款也可以事前約定好。這樣的條款透過協商,是可以寫到購車協議中去的。至於“如果老婆不同意,則無條件退還定金”這樣的條款就算了吧。4S店會讓你先回家徵求好夫人的意見再來交定金的。
賣方角度:
成都一位資深4S店總經理對每日車訊表示,坊間都認為4S店店大欺客,在交易中屬於強勢群體。其實,做生意又不是打群架,比誰的人多的時代,一切行為都要符合法律法規。更何況4S店開門迎客,求的是和氣生財,積累口碑,才能聚集人氣,生意才能做得長久。
一般情況下,4S店從收到買方交來的定金開始,就啟動了一系列流程:首先要墊資打款給廠家,提車,運輸,到店。這些資金和時間成本,以及各個環節所產生的成本,已經在支出了。
該店總還表示,如果顧客訂購的是一輛紅色Bora或白色Magotan這樣比較小眾的車。假如車到店後,顧客反悔不買了,要求退還定金,經銷商又該怎麼辦?既不能把車退回到廠家,放在店裡又能賣給誰呢?如果長時間賣不出去,積壓佔用的資金成本就是店方的損失了。
退一萬步說,一位顧客被一家4S店拉入黑名單,他大可以換一家店,就算這個品牌都買不到,它還可以換一個品牌的店照樣可以買到車。但一家店如果因為誠信問題被砸了招牌,壞了名聲和口碑後,十里八鄉都知道這家店不講誠信。那麼,誰還會來這兒購車,開門沒有生意,這樣的店還能開得下去嗎?
建議:買家在付定金簽訂購車協議前,考慮成熟。你不主動掏錢出來,沒有任何一位銷售會逼你交錢。但只要付款以後,請雙方都要遵守協議約定的購車義務和權利,尊重契約精神。買家可以在付款前把收費專案,提車時間,車輛的情況均約定清晰,並對雙方的違約責任做好約定。
作為賣方的4S店,也應本著誠信公平的原則做生意,不要做那種事前不說清楚,讓顧客交定金後再新增各種名目的收費,這樣的伎倆,除了引發顧客不滿,產生糾紛,長久以往也會砸了自家的招牌,生意自然做不長久。
寫在最後
我們並不主張以開車堵大門,拉橫幅的形式來進行過激維權,這樣的做法稍有不慎,就會觸犯治安管理相關條例,把自己從有理的一方變成違法的一方。
在交了定金簽訂購車協議後,如果是由於買家自身原因退車,則按協議約定,是不能退還定金的。如果因賣家原因造成車輛無法按時如約交付,則消費者可以提出雙倍退還定金取消購買,或與賣方協商進行賠償違約責任。
所以,在購車掏錢下定前,把方方面面的因素考慮周到,下定後,就不要再後悔。並把違約的責任也寫進合同裡,白紙黑字,也便於日後維權。如果有爭議,雙方先協商解決,如果無法解決,可以向消費者協會或工商部門進行投訴調解處理,最後還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這才是對契約精神的尊重。
王小四上個月在成都機場路一家4S店看上了一款車,當時銷售經理說,店裡在舉行三人成團活動,只要集齊三個人購車,就可以享受最優惠的團購價。為了享受這個團購價優惠,王小四當場就交了五千元定金,並簽訂了購車協議。
過了一段時間,車來了。在準備辦理貸款分期的時候,銷售說可以申請無息貸款,但需支付四千元手續費。王小四認為這項收費不合理,且事先沒有告知,要求退還定金,這車不買了!
銷售經理則表示,不是店方的原因,這錢則不能退還。並翻出購車協議中白紙黑字寫的一條:“本合約簽訂後,乙方所付定金不予退還,定金交車時衝抵車款”。
看著協議下方自己親筆籤的名字和按下的手印,王小四犯難了,買吧,還得再給四千元貸款手續費,不買吧,人家不退還定金了,白白損失五千元。
這事,我們不妨一分為二,分別從買方和賣方的角度來看看。
買方角度:
至於,對“訂金”和“定金”這二個詞語的法律效力的區別,小編覺得,倒是大可不必在這上面去計較。這個說法已經有幾十年歷史了,所以“訂”字可退的法律字面意思,既然您知、我知,而4S店當然也懂這個道理了。你想籤合同的時候避開這個坑,4S店也會在籤合同的時候,儘量維護自己的利益,不至於竹籃打水一場空,白忙活空歡喜一場,一定會讓你以“定金”的形式來簽訂購車協議的。
不信的話,可以去任何一家4S店試著以“訂金”的字樣來簽定一份購車協議,看看店方會不會為了你修改合同上擬好的“定金”?我相信,沒有一家4S店願意為了你這個字而去破例的,如果你是真有誠意購車,也不會為了一個退款的可能性,就選擇放棄購車吧?
至於很多維權節目,怪消費者不把“定金”寫成“訂金”,事實是,就算消費者願意寫,商家也不願意籤啊。
建議:在支付定金前,務必評估自己的購車意願,比如家人是否已經達成一致意見,經濟狀況是否允許,對產品是否已有充分的瞭解並接受準備付款這家店的價格和服務。
對於一些未考慮到的因素,最好在事前與銷售約好,並以文字的形式新增到購車協議中去。比如小編一位朋友,就在按揭貸款購車之前,在協議中約定,“若因為貸款未批准,導致無法購車的情況時,4S應無條件退還定金”,以及“所應收取費用在簽訂購車協議時已列出並標明,後續新增加的收費專案,買方有權拒絕支付”防止商家先用定金協議挖坑,把消費者圈進來,再慢慢增加各種名目宰客。其它比如“簽訂購車協議後,提車前,若遇政策調整或其它同品牌4S店更低價格,應按新的最低購車價執行。”等條款也可以事前約定好。這樣的條款透過協商,是可以寫到購車協議中去的。至於“如果老婆不同意,則無條件退還定金”這樣的條款就算了吧。4S店會讓你先回家徵求好夫人的意見再來交定金的。
賣方角度:
成都一位資深4S店總經理對每日車訊表示,坊間都認為4S店店大欺客,在交易中屬於強勢群體。其實,做生意又不是打群架,比誰的人多的時代,一切行為都要符合法律法規。更何況4S店開門迎客,求的是和氣生財,積累口碑,才能聚集人氣,生意才能做得長久。
一般情況下,4S店從收到買方交來的定金開始,就啟動了一系列流程:首先要墊資打款給廠家,提車,運輸,到店。這些資金和時間成本,以及各個環節所產生的成本,已經在支出了。
該店總還表示,如果顧客訂購的是一輛紅色Bora或白色Magotan這樣比較小眾的車。假如車到店後,顧客反悔不買了,要求退還定金,經銷商又該怎麼辦?既不能把車退回到廠家,放在店裡又能賣給誰呢?如果長時間賣不出去,積壓佔用的資金成本就是店方的損失了。
退一萬步說,一位顧客被一家4S店拉入黑名單,他大可以換一家店,就算這個品牌都買不到,它還可以換一個品牌的店照樣可以買到車。但一家店如果因為誠信問題被砸了招牌,壞了名聲和口碑後,十里八鄉都知道這家店不講誠信。那麼,誰還會來這兒購車,開門沒有生意,這樣的店還能開得下去嗎?
建議:買家在付定金簽訂購車協議前,考慮成熟。你不主動掏錢出來,沒有任何一位銷售會逼你交錢。但只要付款以後,請雙方都要遵守協議約定的購車義務和權利,尊重契約精神。買家可以在付款前把收費專案,提車時間,車輛的情況均約定清晰,並對雙方的違約責任做好約定。
作為賣方的4S店,也應本著誠信公平的原則做生意,不要做那種事前不說清楚,讓顧客交定金後再新增各種名目的收費,這樣的伎倆,除了引發顧客不滿,產生糾紛,長久以往也會砸了自家的招牌,生意自然做不長久。
寫在最後
我們並不主張以開車堵大門,拉橫幅的形式來進行過激維權,這樣的做法稍有不慎,就會觸犯治安管理相關條例,把自己從有理的一方變成違法的一方。
在交了定金簽訂購車協議後,如果是由於買家自身原因退車,則按協議約定,是不能退還定金的。如果因賣家原因造成車輛無法按時如約交付,則消費者可以提出雙倍退還定金取消購買,或與賣方協商進行賠償違約責任。
所以,在購車掏錢下定前,把方方面面的因素考慮周到,下定後,就不要再後悔。並把違約的責任也寫進合同裡,白紙黑字,也便於日後維權。如果有爭議,雙方先協商解決,如果無法解決,可以向消費者協會或工商部門進行投訴調解處理,最後還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這才是對契約精神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