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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46602480848

    UCP600對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 L/C)定義:是一種銀行開立的有條件的承諾付款給受益人的書面保證檔案。信用證為國際貿易中最常採用的付款方式。

    UCP600視開證行的開立信用證產生的服務費用風險類似於代理行為,代理人執行本人的委託產生的法律後果應當由本人承擔。當然我們並不認為信用證的開立是代理開證申請人的開證行為,而認為是開證行所作出的一項獨立的民事法律行為。

    UCP600禁止開證行將信用證通知、或修改通知以是否支付通知費為條件,如果以此為條件,同樣也違背了信用證是不可撤銷的這樣一個原則。信用證一旦脫離開證行,即已經對開證行構成確定的約束,如果信用證中有此規定,應當被認為是無效的條款。

    信用證本身雖然由開證行開立,但是信用證付款義務的履行可能發生在開證行之外,各國法律以及本慣例均可能會施加於銀行相應的義務,就此而言,開證申請人應當能夠預見到此類義務可能對銀行產生損失。從開證行和開證申請人之間的代為開證合約來看,開證申請人就此後果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如果開證行因為開立信用證承擔了其他的損失,則申請人應當負有補償之責。

    UCP600對L/C具體表現為:

      (1)明確開證行可以作為轉讓行轉讓信用證,解決了被指定銀行拒絕轉讓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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