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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931173721557

    是這樣規定的: (六)關於壓力管道安裝。

    持有壓力管道安裝許可證的單位在安裝壓力管道的同時可以安裝與其連線的壓力容器或整裝鍋爐,並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安裝監檢一併實施安裝監督檢驗。鍋爐與用熱裝置之間的連線管道總長小於等於1000米時,該鍋爐及其相連線的管道可由持有鍋爐安裝許可證的單位一併進行安裝,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安裝監檢一併實施安裝監督檢驗,並可隨鍋爐一併辦理使用登記。管道總長超過1000米時,與鍋爐連線的管道必須由持有壓力管道安裝許可證的單位進行安裝,並單獨辦理壓力管道使用登記。詳見: 質檢總局辦公廳關於壓力管道氣瓶安全監察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質檢辦特〔2015〕67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為貫徹落實職能轉變簡政放權要求,進一步完善壓力管道氣瓶安全監察工作,結合新修訂的《特種裝置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和《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R0006-2014,以下簡稱《瓶規》),現就壓力管道氣瓶安全監察有關問題的意見通知如下: ………………………… (六)關於壓力管道安裝。持有壓力管道安裝許可證的單位在安裝壓力管道的同時可以安裝與其連線的壓力容器或整裝鍋爐,並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安裝監檢一併實施安裝監督檢驗。鍋爐與用熱裝置之間的連線管道總長小於等於1000米時,該鍋爐及其相連線的管道可由持有鍋爐安裝許可證的單位一併進行安裝,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安裝監檢一併實施安裝監督檢驗,並可隨鍋爐一併辦理使用登記。管道總長超過1000米時,與鍋爐連線的管道必須由持有壓力管道安裝許可證的單位進行安裝,並單獨辦理壓力管道使用登記。(七)關於壓力管道元件組合裝置。新《目錄》中“元件組合裝置”品種是指將管子、閥門、管件、法蘭等壓力管道元件組焊在一起具備某種功能的裝置。目前只對井口裝置、採油樹、節流壓井管匯和燃氣調壓裝置、減溫減壓裝置頒發製造許可。持有D級壓力容器製造許可或燃氣調壓裝置製造許可的單位可以組裝撬裝天然氣加註裝置中的壓力管道。裝置中的壓力容器應當由持相應級別的壓力容器製造單位制造。撬裝天然氣加註裝置中包含壓力容器且壓力管道總長度小於等於10米的,可隨壓力容器一併辦理使用登記;不包含壓力容器或壓力管道總長度超過10米的,應單獨辦理壓力管道使用登記。(八)關於壓力管道使用登記。長輸(油氣)管道和公用管道使用登記已列入行政許可改革範圍,總局和各地質監部門暫停辦理長輸(油氣)管道、公用管道的使用登記。工業管道仍須按《壓力管道使用登記管理規則》(TSG D5001-2009)的規定辦理使用登記。(九)關於壓力管道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按照《特種裝置安全法》的規定,對壓力管道安裝過程應當實施監督檢驗,對在用壓力管道應當實施定期檢驗。經質檢總局核准具有相應壓力管道檢驗資質的檢驗,均可接受安裝單位或使用單位的約請,對壓力管道安裝過程實施監督檢驗或對在用壓力管道實施定期檢驗,出具檢驗報告並對檢驗結論負責。具有壓力管道定期檢驗資質的檢驗,均可承擔其檢驗壓力管道的合於使用評價工作,並對評價結論負責;具有RBI 檢驗資質的檢驗,可以承擔壓力管道基於風險的檢驗(RBI)。檢驗進行長輸(油氣)管道、公用管道定期檢驗時,可根據需要,按照《壓力管道定期檢驗規則—長輸(油氣)管道》(TSGD7003-2010)、《壓力管道定期檢驗規則—公用管道》(TSG D7004-2010)、《埋地鋼質管道風險評估方法》(GB/T 27512-2011)等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的要求,對長輸(油氣)管道、公用管道開展風險評估和基於風險的檢驗(RBI)。對使用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壓力管道的違法行為,各級質監部門應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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