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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麼借鑑意義,這種治理方式試用於大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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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ERIC109039831

    首先香港段應該算是“國際列車”了。坐過九龍到北京的特快,一路上香港發車的幾節車廂是不給上下客的。所以輕易不會有人觸犯這一法規的。如果觸犯了,估計可以算偷渡了。所以人家是有設定障礙來防止這種買短乘長行為的,而一旦乘客越過了這個障礙就算是一種罪行了。

    另外,記得今天下午看到文章寫的是補票並加收票價五成的費用,另按地鐵附例和運輸條例要罰1500和3000。但在印象中香港這種警示句前面往往還有“XX行為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500”,比如亂扔垃圾。這裡面,1500是最高“量刑”,而且還有阻嚇性表述“可被”,“一經”。在香港,檢控和走法律程式也比較麻煩的。比如行人闖紅燈過馬路被警察抓到了,會收到一張“罰單”,然後(按排期)要到區(域)裁判法院去出庭,(一般得耗時起碼半天)如果認罪就交罰款,不認罪就請律師再去上級法院審理。這一系列弄下來所花費的金錢,甚至時間都不少。所以一般人特別是工薪階層很少有人會願意惹官非。

    實際上香港的法律更多的是起到阻嚇作用。就算上到法庭,法官還會參考被告人的過往(比如駕駛)記錄,家人同事的求情信等,酌情減少量刑的。

    所以說香港的法規是一國兩制下針對具體情況的法規。不能以此照搬到國內。況且本來這個突然間的巨大出行需求就是人為製造出來的,相關部門又沒有充分預計,導致出現大量買短乘長行為的出現。既然供給側滿足不了,就不要在需求側人為製造這麼大的需求。這才是最治本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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