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網路交易管理辦法》規定,網路交易第三方平臺,是指在網路商品交易活動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頁空間、虛擬經營場所、交易規則、交易撮合、資訊釋出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資訊網路系統。《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網路交易第三方平臺在網路交易過程中透過與交易雙方或交易多方簽訂服務協議,為其提供媒介服務,在主體屬性上是居間合同中的居間人。網路交易第三方平臺的居間責任的承擔物件是網路商品或服務經營者、平臺消費者。
一、依據《合同法》,網路交易第三方平臺主要有以下居間責任:
1、提供交易渠道
根據《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網路交易第三方平臺應當為網路商品或服務經營者提供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渠道,為平臺消費者使用者提供購買商品或服務的渠道,以促成雙方的交易。
2、如實報告
根據《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條第一款:“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網路交易第三方平臺對平臺交易雙方負有如實報告義務。
3、損害賠償
根據《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條第二款:“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網路交易第三方平臺隱瞞重要資訊或者提供虛假資訊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報酬請求權的喪失
根據《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條,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網路交易第三方平臺報酬的收取應當以促成交易雙方合同成立為前提。
5、約定責任
根據誠實守信原則,網路交易第三方平臺應當履行與商品或服務經營者、平臺消費者約定的義務。
二、根據《網路交易管理辦法》,網路交易第三方平臺主要有以下居間責任:
1、對商品或服務經營者主體身份進行審查、登記,並標註於經營活動主頁的醒目位置。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在審查和登記時,應當使對方知悉並同意登記協議,提請對方注意義務和責任條款。
2、與申請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訂立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修改協議內容應當至少提前七日公示並通知經營者,並允許其退出。
3、網路平臺運營商應當建立平臺內交易管理制度。網路平臺管理制度包括,網路平臺的交易規則、交易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不良資訊處理等管理制度,以制度的形式保障使用者的權利,保證平臺的正常運營,維護網路交易秩序。
5、建立消費糾紛和解和消費維權自律制度。消費者要求平臺調解的,平臺應當調解;消費者透過其他渠道維權的,平臺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者的真實的網站登記資訊,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6、對自營業務應當在顯著位置進行標記和區分。
7、妥善儲存交易記錄等資訊。針對網路商品或服務經營者的經營資質資訊,儲存時間應當在經營主體在平臺存續期間以及在平臺登出後不少於兩年,並採取技術手段確保網路交易資料和資料的完整性、安全性和真實性。
8、建立公平、公正的信用評價服務制度。網路平臺運營商既要保障消費者自由評價所購買的商品或服務,又要保障網路商品或服務經營者獲得公平、公正、客觀的信用評價,不得隨意調整使用者的信用評級,並對此類資訊進行披露。
9、擬終止提供第三方交易平臺服務的,應當至少提前三個月在其網站主頁面醒目位置予以公示並通知相關經營者和消費者,採取必要措施保障相關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10、與平臺內的經營者協議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的,應當用於對消費者權益的保障,不得挪作他用,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開。雙方應當就消費者權益保證金提取數額、管理、使用和退還辦法等作出明確約定。
根據《網路交易管理辦法》規定,網路交易第三方平臺,是指在網路商品交易活動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頁空間、虛擬經營場所、交易規則、交易撮合、資訊釋出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資訊網路系統。《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網路交易第三方平臺在網路交易過程中透過與交易雙方或交易多方簽訂服務協議,為其提供媒介服務,在主體屬性上是居間合同中的居間人。網路交易第三方平臺的居間責任的承擔物件是網路商品或服務經營者、平臺消費者。
一、依據《合同法》,網路交易第三方平臺主要有以下居間責任:
1、提供交易渠道
根據《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網路交易第三方平臺應當為網路商品或服務經營者提供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渠道,為平臺消費者使用者提供購買商品或服務的渠道,以促成雙方的交易。
2、如實報告
根據《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條第一款:“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網路交易第三方平臺對平臺交易雙方負有如實報告義務。
3、損害賠償
根據《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條第二款:“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網路交易第三方平臺隱瞞重要資訊或者提供虛假資訊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報酬請求權的喪失
根據《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條,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網路交易第三方平臺報酬的收取應當以促成交易雙方合同成立為前提。
5、約定責任
根據誠實守信原則,網路交易第三方平臺應當履行與商品或服務經營者、平臺消費者約定的義務。
二、根據《網路交易管理辦法》,網路交易第三方平臺主要有以下居間責任:
1、對商品或服務經營者主體身份進行審查、登記,並標註於經營活動主頁的醒目位置。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在審查和登記時,應當使對方知悉並同意登記協議,提請對方注意義務和責任條款。
2、與申請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訂立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修改協議內容應當至少提前七日公示並通知經營者,並允許其退出。
3、網路平臺運營商應當建立平臺內交易管理制度。網路平臺管理制度包括,網路平臺的交易規則、交易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不良資訊處理等管理制度,以制度的形式保障使用者的權利,保證平臺的正常運營,維護網路交易秩序。
5、建立消費糾紛和解和消費維權自律制度。消費者要求平臺調解的,平臺應當調解;消費者透過其他渠道維權的,平臺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者的真實的網站登記資訊,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6、對自營業務應當在顯著位置進行標記和區分。
7、妥善儲存交易記錄等資訊。針對網路商品或服務經營者的經營資質資訊,儲存時間應當在經營主體在平臺存續期間以及在平臺登出後不少於兩年,並採取技術手段確保網路交易資料和資料的完整性、安全性和真實性。
8、建立公平、公正的信用評價服務制度。網路平臺運營商既要保障消費者自由評價所購買的商品或服務,又要保障網路商品或服務經營者獲得公平、公正、客觀的信用評價,不得隨意調整使用者的信用評級,並對此類資訊進行披露。
9、擬終止提供第三方交易平臺服務的,應當至少提前三個月在其網站主頁面醒目位置予以公示並通知相關經營者和消費者,採取必要措施保障相關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10、與平臺內的經營者協議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的,應當用於對消費者權益的保障,不得挪作他用,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開。雙方應當就消費者權益保證金提取數額、管理、使用和退還辦法等作出明確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