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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青年史學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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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非知名評論員—
烝報婚是中國古代婚俗的一種。古籍中所說“烝”是指父親死後,兒子娶庶母;“報”兄、叔死後,弟娶寡嫂,侄娶嬸母。起源於奴隸制社會,曾經是符合上層社會道德規範的制度與習俗。封建社會後,被視為亂倫的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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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遙望燕園
如果你對中國古代婚姻有一些瞭解,一定聽說過有一種叫做「蒸報婚」的婚姻形式。這到底是一種怎樣的婚姻形式呢,跟常見的婚姻形式有什麼不同呢?中國有哪些「蒸報婚」的例項呢?
跟普通婚姻形式不同的地方在於,所有的「蒸報婚」都是二婚,無一例外,但又與普通的二婚有所不同。
普通的二婚中,可能是男方二婚,也可能是女方二婚,還有可能是男女都是二婚,但所有的「蒸報婚」中,二婚的必然是女方,或者男女雙方都是二婚。
為什麼是這樣呢?
在回答這個問題前,我們先來了解一下「蒸報婚」中的「蒸」和「報」各是什麼意思,沒錯,你想得沒錯,「蒸報婚」其實是兩種婚姻的合稱。
按照《爾雅》中的解釋,上淫為蒸,下淫為報。什麼意思呢?我們來具體解釋一下。
所謂「上淫為蒸」,指的是子娶庶母,弟娶寡嫂。也就是說,父親去世了,作為兒子的家中男性,把親生母親之外的任何一個父親的妻子娶過門,都算蒸婚,同樣道理,兄長去世了,弟弟把兄長的妻子娶過門,作為自己的妻子,也算蒸婚。
與蒸婚相對的,就是報婚,報婚的意思是說,兒子去世了,父親把兒子的妻子娶過門,作為自己的妻子,或者是弟弟去世了,兄長把弟弟的妻子娶過門,作為自己的妻子。
為什麼中國歷史上會出現「蒸報婚」這種跟普通婚姻大不同的婚姻形式呢?
有兩個原因,一是生存的原因,二是利益的糾葛。
先說生存的原因,在司馬遷撰寫的《史記·匈奴列傳》中,明確地提到了匈奴人就採取這種蒸報婚,司馬遷的原文是,「父死,妻其後母;兄弟死,皆取其妻妻之。」
其中,「父死妻其後母」就是典型的蒸婚,「熊迪思皆娶其妻妻之」既有可能是蒸婚,也有可能是報婚。
寫到這裡,可能有人會說了,匈奴人不能算中國,我認為這種觀點既狹隘又淺薄。
司馬遷撰寫的《史記》是中國第一部紀傳體通史,並不是一部區域紀傳體通史,所有被司馬遷記錄在《史記》中的,都應當算做當時的中國。
更何況,按照司馬遷的記載,匈奴人是「夏之苗裔」,所謂「夏」,說的是便是大禹、夏啟開創的夏朝,而「苗裔」就是後代的意思,所以,匈奴人是大禹和夏啟的後代,他們怎麼能不算華人呢?
司馬遷的時代,匈奴人依舊保留著「蒸報婚」,就是因為匈奴人生活太過艱難了,他們需要想盡辦法把人口繫結在一個家族中,父親去世後,兒子把小媽娶為妻子,可以有效地避免小媽改嫁其他家族帶來的人口流失,小媽不會到別的家族中,小媽生的兒子也不用到別的家族中。
中國四大美女之一的王昭君遠嫁匈奴後,就按照匈奴人的婚俗,有了二次婚姻,也就是蒸婚。
說完生存的原因,再來說說利益的原因。
其實,我剛剛說的匈奴人的蒸報婚,除了生存的原因,也有利益的原因在,只是利益原因並不那麼明顯罷了。
我們接下來說一個利益比較明顯的。
按照《左傳》的記載,衛宣公公子朔繼位時,年紀比較小,地位不穩固,先是被推翻,而後又借兵復位,但依然無法鎮住國內的反對勢力,正在此時,齊國的國軍出了一個餿主意,讓衛宣公的母親宣姜改嫁給原太子公子伋(衛宣公的異母兄)的弟弟公子碩。
宣姜不幹,但胳膊拗不過大腿,在齊國國君的堅持下,宣姜還是嫁給了公子碩,還為公子碩生了三個兒子兩個女兒。
按輩分,公子碩是公子伋的弟弟,而宣姜是公子伋父親衛宣公的妻子,公子碩娶宣姜,就是子娶庶母,就是蒸婚。
很明顯,宣姜嫁給公子碩,最主要的原因是利益,為了親生兒子的國君之位。
除了《左傳》所記載的春秋時代以外,中國歷史上仍舊有蒸報婚,最為大家所熟知的,李治娶庶母武媚娘為妻,便是蒸婚,李隆基娶兒媳楊玉環為妻,勉強可以算報婚,之所以說勉強,是因為楊玉環的第一任丈夫並沒死。
參考資料:《史記·匈奴列傳》、《左傳·閔公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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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昏義》、《白虎通》等古代文獻都記載,婚姻是締結兩個家族友好關係,繁衍後代的重大事件,所以被視為禮儀的根本。
春秋時期雖是亂世,但婚姻禮儀大致遵循周禮。不過,有的婚姻形式,確實能體現出亂世的特徵。春秋時期的婚姻形式主要有:
1.聘娶婚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達成的婚姻。始於商,成熟於周,初行於上層社會,秦漢以後普遍流行。
2.娣(di,妹妹)媵婚
這種婚姻形式,其實就是後世常說的姐妹共夫的婚姻。在春秋戰國時期的貴族階層頗為流行。
陪嫁的妹妹如年幼,則等成年後再從嫁。 (《穀梁傳·隱公七年》)
這種婚姻形式,就是我們今天通常所說的姐妹同夫型婚姻。古人認為,姐妹同夫,可以有效的防止女子因性嫉妒而禍害家庭、國家。
漢代宮廷中妻姐妹的現象頗多。如漢成帝娶趙飛燕、趙合德姐妹。不僅姐妹同入掖庭,還有長輩與晚輩同入後宮,同嫁一人的。如順帝永建三年(公元128 年)梁商之女梁納和姑姑同入漢宮,俱被冊封為貴人。
3.烝報婚
又稱轉房婚、續嫁婚,周代中原華夏族盛行的一種婚姻形式。
烝,兒子在父親死後娶父親的媵、妾。
報,侄子在伯父、叔父去世後以其妾,弟弟在哥哥去世後以嫂為妻的婚姻方式。
據統計,《左傳》中關於烝、報婚姻的記載,包括齊、晉、鄭、衛、楚等國,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烝、報婚符合當時的倫理規範,並不是後世人認為的傷風敗俗的淫亂行為。
漢代,漢族地區逐漸禁止這一型別的婚姻。而在匈奴、烏桓、烏孫 、西羌等少數民族仍有實行。
漢元帝時,王昭君奉詔嫁於匈奴呼韓邪單于。呼韓邪單于死後,她擔心按照匈奴婚俗被轉房於單于子,上書成帝要求返回故土。成帝不許,勒令她遵從胡人(匈奴)的習俗。
4.掠奪婚
或從他國掠奪女子。史書記載息國(今河南息縣城西南6公里 )國君之妻極美,回孃家時,途徑姐夫蔡國(轄地大致為今天的河南駐馬店市上蔡縣一帶 )國君之境。蔡國國君設宴款待小姨子,並調戲侮辱她。息國國君妻向丈夫哭訴,息國弱小,無力報復,遂向楚國請援。楚假意攻打息國,息國向蔡國求援,蔡國來援,被楚國擊敗,蔡君被俘。蔡君知曉事情的原委後,告知楚文王息君妻極美,楚文王遂滅息國,奪息君妻為己妻。
或父親奪兒子之妻。《史記·楚世家》記載楚平王為太子建娶秦女為妻。聞秦女美,奪為己有。
5.貢獻婚
附屬國向宗主國、戰敗國向戰勝國貢獻女子以求和解,以獲得對方饒恕,免除對己方的懲處,進而獲取生存權利。 商王紂囚周文王於羑里,周臣求美女奇物善馬以獻紂,紂赦西伯。 周幽王伐有襃,襃人以襃姒進獻,以求贖罪。吳俘虜越王勾踐,越國獻美女西施於吳王。
6.贈婚
父母、長輩或主人將自己能夠支配的女子賜予他人、屬下而形成的一種婚姻形態。如晉國公子重耳(後來的晉文公)獲得兩名美女,他自己留了一個,另一個就賜給了舅舅趙衰。
7.冥婚
指生前未婚配的男、女去世後,其家人為使死者在陰間有伴侶,因而為其締結婚配的婚姻形式。 這種婚姻形式在周代是嚴禁的。
8.贅婿婚
指成婚後,男子到女子一方落戶的婚姻形式。這種婚姻在先秦秦漢時期往往被鄙視,每有徵發、徭役事,贅婿往往在被徵發行列。
9.童養婚
這種婚姻形式一般有兩種情況:
男家有兒子後,抱養或買進別家幼女為養女。達到婚齡後,與本家兒子成婚,養女轉為兒媳。
男家婚後暫無兒子,先抱養或買進別家幼女為養女,待生子並達到一定年齡時,再將養女轉為兒媳,又謂之“等郎婚”。有的養女至10多歲才等來“郎”,如果始終等不來“郎”,則男家將養女出嫁。
10.指腹婚
也稱“胎婚”,指感情甚篤的兩家,若兩婦同孕,則由父母作主,指腹約定,若產一男一女,即締結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