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不僅賦予了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同時也設定了履行安全生產工作的相應義務:
(1)遵章守規,服從管理
(2)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3)接受安全培訓,掌握安全生產技能
4)發現事故隱患及時報告
拓展資料: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四條規 定:“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依照法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造成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為了保障人身安全,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必要的、安全的勞動防護用品,以避免或者減輕作業和事故中的人身傷害。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是從業人員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這是保障從業人員人身安全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需要。從業人員不履行這項義務而造成人身傷害的,生產經營單位不承擔法律責任。
《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不同行業、不同領域生產經營單位,不同崗位和不同生產經營設施、裝置具有不同的安全技術特性,要求從業人員的素質不同。隨著生產經營單位領域的不斷擴大和高新技術裝備的大量使用,生產經營單位對從業人員的安全素質要求也越來越高。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和安全技術的高低,直接關係到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可靠性。特別是從事礦山、建築、危險物品生產作業和使用高科技安全技術裝 備的從業人員更需要系統的安全知識、熟練的安全生產技能,以及對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隱患、突發事件的預防、處理能力和經驗。因此,從業人員接受安全培訓,掌握安全生產技能,對提高安全意識、安全技能,預防、減少事故和人員傷亡,具有積極意義。
《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如果從業人員盡職盡責,及時發現並報告事故隱患和不安全因素,許多事故能夠及時報告並及時得到處理,完全可以避免事故發生和降低事故損失。這就要求從業人員必須具有高度的責任心,防微杜漸,防患於未然,及時發現事故和不安全因素,預防事故發生。
《安全生產法》不僅賦予了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同時也設定了履行安全生產工作的相應義務:
(1)遵章守規,服從管理
(2)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3)接受安全培訓,掌握安全生產技能
4)發現事故隱患及時報告
拓展資料: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四條規 定:“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依照法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造成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為了保障人身安全,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必要的、安全的勞動防護用品,以避免或者減輕作業和事故中的人身傷害。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是從業人員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這是保障從業人員人身安全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需要。從業人員不履行這項義務而造成人身傷害的,生產經營單位不承擔法律責任。
《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不同行業、不同領域生產經營單位,不同崗位和不同生產經營設施、裝置具有不同的安全技術特性,要求從業人員的素質不同。隨著生產經營單位領域的不斷擴大和高新技術裝備的大量使用,生產經營單位對從業人員的安全素質要求也越來越高。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和安全技術的高低,直接關係到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可靠性。特別是從事礦山、建築、危險物品生產作業和使用高科技安全技術裝 備的從業人員更需要系統的安全知識、熟練的安全生產技能,以及對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隱患、突發事件的預防、處理能力和經驗。因此,從業人員接受安全培訓,掌握安全生產技能,對提高安全意識、安全技能,預防、減少事故和人員傷亡,具有積極意義。
《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如果從業人員盡職盡責,及時發現並報告事故隱患和不安全因素,許多事故能夠及時報告並及時得到處理,完全可以避免事故發生和降低事故損失。這就要求從業人員必須具有高度的責任心,防微杜漸,防患於未然,及時發現事故和不安全因素,預防事故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