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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機構A持有機構B51%的表決權和51%的股權。機構B持有機構C51%的表決權和51%的股權。機構A與機構C是關聯機構嗎?按照比例原則,A與C不是關聯機構,因為表決權和股權的比例相乘後沒有達到50%,但實際上A卻有效控制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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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談稅說法

    首先,所有權不能簡單的從比例的概念去計算。因為:1、股東A完成對B公司的出資後,該出資的所有權就不再屬於該A股東了,而是B公司的資產,A僅享有對B公司相應股權的所有權。2、B公司再對C出資,其出資同樣不再屬於B公司,而是屬於C公司,B僅享有C公司對應股權的所有權。3、因此,就A而言,它不具有對C公司的所有權,頂多只能算是“間接”持有C公司股權的所有權,而不是直接所有。

    其次,從表決權行使的角度來看,雖然從“理論”上可以將A對C的表決權比例透過計算得出,但這只是我們為了“視覺化”的角度來理解,A在理論上就C公司的表決權比例“視同”或“相當於”的“理論比例”。但實踐中,該比例有可能最後為“零”。理由是:1、A不是C的股東,無權作出表決。C的表決權主體是B,因此,A只能透過其在B的股權比例來影響B對C行使最後的表決權,如果出現重大表決事項,A雖然享有B51%的表決權,但因為沒有達到2/3以上的表決結果,B對C的最後表決就無法透過,也就是說,這種情況下,A就C而言,其“理論股權比例”,在實際上其實為"零"。

  • 2 # 北京財科學校

    .機構的定義

      問:機構賬戶持有人、投資機構、關聯機構等定義中的“機構”具體指什麼?

      答:上述定義中的“機構”是指除個人(即自然人)以外的任何法人或法律安排,如公司、合夥企業、信託或基金會等。

      2.金融資產的定義——場外交易衍生品

      問:金融資產的定義是否包括場外交易衍生品?

      答:金融資產的定義不區分場內交易或場外交易衍生品,因此包括場外交易衍生品。

      3.關聯機構的定義——間接持股

      問:為判斷一個機構與另一機構之間是否存在關聯關係,需要證明一個機構控制另一機構,或者兩個機構受到共同控制。控制包括直接或間接擁有一個機構50%以上的表決權和股權。

      在一個機構間接持有另一機構表決權和股權的情形下,所有權是否必須按比例計算?

      例如:機構A持有機構B51%的表決權和51%的股權。機構B持有機構C51%的表決權和51%的股權。機構A與機構C是關聯機構嗎?按照比例原則,A與C不是關聯機構,因為表決權和股權的比例相乘後沒有達到50%,但實際上A卻有效控制C。

      答:如果不同機構透過一個共同母公司下的一個或多個所有權鏈相連線,且共同母公司對其中至少一個機構直接持有超過50%的股票或其他股權權益,那麼這些機構就被視為關聯機構。所有權鏈應理解為由一個或多個機構持有另一機構超過50%的有表決權的股份,並持有另一機構超過50%的股權份額。

      例如:上述案例中,機構A和機構C是“關聯機構”,因為A擁有B超過50%的有表決權的股份,並擁有B超過50%的股權,且B擁有C超過50%的有表決權的股份,並擁有C超過50%的股權。因此,A與C透過所有權鏈相連線。儘管事實上A按比例僅擁有C26%的股權和表決權,兩者之間仍然是關聯機構。

      4.投資機構的定義——受專業管理

      (1)問:在哪些情況下,一個機構將視為由存款機構、託管機構、特定的保險公司或投資機構所管理(即受專業管理)?

      答:一個機構直接或透過服務提供商,代表另一機構開展某項活動或業務時,後者視為由前者管理。這些活動或業務包括:買賣貨幣市場工具;外匯交易;匯率、利率或指數工具;可轉讓證券;商品期貨交易;單一及集合類資產管理,或代表他人對金融資產或資金進行投資或管理。此外,管理機構必須擁有對(全部或部分)被管理機構資產的自由裁量權。

      例如,私人信託公司(PIC)承擔信託的註冊辦事處或註冊代理人的職能,或提供與信託的金融資產或資金無關的管理服務,但並不代表信託從事相關活動和業務,該信託不視為由私人信託公司所管理。

      另外,將全部或部分資產投資共同基金、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或相似投資工具的機構,不視為由上述投資工具所管理。

      在上述兩個例子中,為了判定信託和投資共同基金、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或相似投資工具的機構是否屬於投資機構,還需要進一步確認其是否由其他機構管理。

      (2)問:“受專業管理”是否也指一個機構對另一機構的(全部或部分)資產在管理上擁有自由裁量權,而不是對另一機構本身進行管理?

      答:“受專業管理”也涵蓋一個機構對另一機構的(全部或部分)資產在管理上擁有自由裁量權,而不是對另一機構本身進行管理。

      5.投資機構的定義——主要經濟活動測試

      問:為確定一個機構是否滿足投資機構定義所要求的“總收入50%測試”,是否允許適用非公曆年度的會計期間最後一天作為三年測試的時間點,與託管機構的“總收入20%測試”一樣?

      答:在使用“總收入50%測試”來確定一個機構是否屬於投資機構時,可以採用與託管機構相同的方法,將非公曆年度的會計期間前一年度的最後一天作為三年測試的時間點。

      6.投資機構——投資機構的賬戶

      問:當一個實體構成投資實體僅僅是因為它是投資經理或者投資顧問,此類投資實體的股權或者債權權益是否屬於金融賬戶?

      答:如果一個實體構成投資實體僅僅是因為它是投資經理或者投資顧問,即從事的業務是為了投資和管理客戶存在其他金融機構(並非此投資機構)的金融資產而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並代表其行動,或者為客戶管理證券投資並代表其行動,則該實體的股權或債權權益不視為金融賬戶。但是,如果股權或債權權益的設立是以規避資訊報送為目的,那麼該投資實體持有的股權或債權權益將被視為金融賬戶。

      7.投資機構——對不動產的間接投資

      答:不動產不是金融資產,所以總收入主要來源於投資、再投資或買賣不動產的機構不屬於投資機構(不論其是否由專業公司管理)。但是,如果一個機構在另一個直接擁有不動產的機構中持有權益,那麼前者持有的這種權益就是一種金融資產,在確定該機構是否滿足投資機構的定義時,來源於該權益的總收入也要被納入考量。

      8.機構的身份——身份認定適用的規則

      問:在確認機構的身份時,應適用哪個國家(地區)的規則?

      答:關於某一機構是金融機構還是非金融機構,應依據該機構稅收居民國(地區)的法律來確定。如果該機構的稅收居民國(地區)沒有實施金融賬戶涉稅資訊自動交換標準,因為沒有其他可適用的規則,所以應依據機構賬戶所在地的法律來確認。

      關於某一機構是積極非金融機構還是消極非金融機構,應依據機構賬戶所在地的法律來確認。但是,如果該機構的稅收居民國(地區)已經實施金融賬戶涉稅資訊自動交換標準,那麼機構賬戶所在地可以(在國內實施指南中)允許依據該機構稅收居民國(地區)的法律來確認其是積極非金融機構還是消極非金融機構。

      9.機構的身份——具有雙重稅收居民身份的金融機構

      問:如果一個金融機構(不包括信託)同時是兩個國家(地區)的稅收居民,而這兩個國家(地區)均實施金融賬戶涉稅資訊自動交換標準,那麼該金融機構應向哪個國家(地區)報送資訊?

      答:具有雙重稅收居民身份的金融機構(不包括信託),應按照本機構賬戶管理所在地規定履行盡職調查和資訊報送義務。

      10.機構的身份——現金池業務

      問:有一類機構將一個或多個主要從事經營活動的關聯機構(非金融機構)的現金結餘集中進行管理,且不向任何非關聯機構提供現金池服務,此類機構在金融賬戶涉稅資訊自動交換標準中的身份是什麼?

      答:對於參與現金池業務的機構,有必要考慮該機構是金融機構(例如存款機構、投資機構)還是非金融機構。存款機構是指在日常經營活動中吸收存款的機構。僅代表一個或多個關聯機構參與現金池活動的機構,不能等同於參與銀行經營或相似業務,也不能因此被判定為存款機構。

      即使該機構不是存款機構,當它滿足投資機構的定義時,它仍有可能構成金融機構。只有該機構符合積極非金融機構的標準時,才不構成金融機構。

      積極非金融機構包括主要與關聯機構(非金融機構)或向關聯機構(非金融機構)提供融資或對沖交易、且不向任何非關聯機構提供融資或對沖服務的非金融機構,前提是關聯機構所屬集團主要從事金融機構業務之外的其他業務。由於現金池的運作主要是為關聯機構降低外債並增加可用資金的流動性,現金池在“積極非金融機構”的定義中將被視為一種融資交易。因此,僅代表一個或多個關聯機構(非金融機構)參與現金池業務、且不向任何非關聯機構提供此類服務的機構,只要關聯機構所屬集團主要從事金融機構業務之外的業務,那麼該機構應視為積極非金融機構。

      11.機構的身份——金融集團的控股公司或資金管理中心

      問:在哪些情況下,金融集團的控股公司或資金管理中心應視為金融機構?

      答:金融集團的控股公司或資金管理中心如果符合金融機構的定義,就具有金融機構的身份。因此,控股公司或資金管理中心是否應視為金融機構,取決於具體的事實和情況,尤其是看它是否參與了金融機構的特定活動或業務,即使參與這些活動或業務僅是代表關聯機構或其股東而為。例如,一個機構代表其關聯機構的金融集團參與外匯對沖以消除集團的外匯風險,如果該機構滿足投資機構定義的其他條件,那麼它就符合金融機構的定義。如果控股公司的運作方式是或聲稱是投資基金、私募股權基金、風險投資基金或類似的投資工具,並且投資者透過控股公司以股權或者債權的形式參與投資計劃,那麼該控股公司也將滿足金融機構、特別是投資機構的定義。

      12.金融機構確認稅收居民身份的義務

      問:金融機構在確認新開賬戶持有人的稅收居民身份時應履行何種義務?

      答:金融機構並非必須向客戶提供稅務建議或法律分析以確認宣告檔案的合理性。對於新開賬戶,金融機構可以信賴賬戶持有人提供的宣告檔案,除非金融機構知道或應當知道宣告檔案資訊不準確或不可靠(即合理性測試)。進行合理性測試應依據賬戶開戶時收集的資訊,包括透過AML/KYC(反洗錢/瞭解你的客戶)程式獲取的證明材料。

      此外,各國(地區)應為納稅人確認其稅收居民身份提供協助,並向他們提供與稅收居民身份相關的資訊。OECD已(在自動資訊交換入口網站上)提供了各國(地區)稅收居民身份認定規則供參考,國家稅務總局網站也釋出了這些規則的中文譯稿。金融機構可以引導客戶關注這些資訊。

      13.宣告檔案——開戶程式

      問:對於新開個人和機構賬戶,金融機構必須按規定在開戶時獲取宣告檔案。那麼,金融機構是否只有在收到有效宣告檔案後才能開戶?

      答:金融機構必須在開戶時獲取賬戶持有人的有效宣告檔案。不能提供有效宣告檔案的,不得開立賬戶。但是,如果賬戶持有人在開戶時提供了宣告檔案,金融機構因後臺流程導致未能在開戶時完成對宣告檔案的稽核,則應在90天內完成稽核。無論何種情況下,金融機構都應當確保獲取宣告檔案並及時進行稽核,以便在賬戶開立後履行盡職調查和資訊報送義務。

      14.宣告檔案——提問形式

      問:宣告檔案中,關於稅收居民身份的問題可以採用“是/否”的形式嗎?

      答:可以。宣告檔案可以採用“是/否”形式來記錄賬戶持有人的稅收居民身份資訊,而不一定要採用填空形式。例如,在宣告檔案中可以先詢問賬戶持有人開戶所在地是否為其唯一稅收居住地,如果回答“否”,可以再補充提問。

      15.宣告檔案——由第三方提供

      問:宣告檔案可以由經授權的第三方提供嗎?

      答:如果賬戶持有人已透過授權委託書等方式表明另一方有權代表該賬戶持有人,並以該賬戶持有人的名義做出決定,那麼另一方可以代表賬戶持有人提供宣告檔案。

      16.宣告檔案——資訊變更

      問:宣告檔案是否要求賬戶持有人在其身份資訊發生變更後,應向金融機構提供最新資訊?

      答:宣告檔案要求賬戶持有人應在宣告檔案資訊發生變更後的30日內,通知相關金融機構。該規定是為了降低金融機構合理性測試負擔。按照合理性測試的要求,如果金融機構知道或應當知道宣告檔案資訊不準確或不可靠,那麼金融機構就不應信賴宣告檔案。

      17.宣告檔案——驗證納稅人識別號

      問:對於賬戶持有人在宣告檔案中提供的納稅人識別號,金融機構應在何時知道或應當知道該資訊是不準確或不可靠的?

      答:除非金融機構知道或應當知道宣告檔案不準確或不可靠,否則可以信賴賬戶持有人提供的宣告檔案。宣告檔案中提供的資訊包括稅收居民國(地區)納稅人識別號。稅收居民國(地區)稅務部門應向金融機構提供納稅人識別號的相關資料,例如納稅人識別號的編碼規則和其他具體格式資訊,以方便金融機構進行驗證。OECD已(在自動資訊交換入口網站上)提供了各國(地區)納稅人識別號資訊,國家稅務總局網站也釋出了這些規則的中文譯稿。

      如果賬戶持有人在宣告檔案中沒有提供納稅人識別號資訊,而OECD自動資訊交換入口網站上顯示,賬戶持有人稅收居民國(地區)向所有稅收居民均發放納稅人識別號,那麼金融機構就應當知道宣告檔案是不可靠或不準確的。金融機構不是必須要將納稅人識別號的格式與OECD自動資訊交換入口網站上的資訊進行比對驗證,但是,為了提高資訊收集質量、儘量減少因納稅人識別號不準確而產生的後續行政負擔,金融機構可對納稅人識別號進行驗證。金融機構也可以登入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檢索模組的國內網站,進一步確認宣告檔案中納稅人識別號的準確性。

      18.新開機構賬戶——信賴公開資訊

      問:金融機構需獲取相關宣告檔案,以確認新開機構賬戶持有人的稅收居民國(地區)。如果宣告檔案顯示賬戶持有人為非居民企業,則該賬戶將被認定為非居民賬戶,除非金融機構透過現有客戶資料或公開資訊,可以合理確認賬戶持有人不是非居民企業。

      如果金融機構透過現有客戶資料或者公開資訊,可以確認新開機構賬戶持有人不是非居民企業,金融機構是否仍需從新開機構賬戶持有人處獲取宣告檔案?

      答:金融機構可以先確認新開機構賬戶持有人是否在金融賬戶涉稅資訊盡職調查範圍內。如果不在(比如金融機構或者上市公司),那麼金融機構就無需獲取該賬戶持有人的宣告檔案。

      19.公開資訊

      問:公開資訊是指什麼資訊?

      答:公開資訊包括政府機關釋出或公開的資訊(如工商管理部門公開的企業登記資訊)、證券市場上披露的資訊以及其他可公開訪問的機構分類資訊。

      20.新開賬戶程式適用於存量賬戶

      問:各國(地區)可以將新開賬戶的盡職調查程式適用於存量賬戶,當金融機構已經按照新開賬戶盡職調查程式獲取了宣告檔案後,是否還需要詢問客戶經理?

      答:新開賬戶盡職調查程式並不要求履行詢問客戶經理程式,但是如果客戶經理被指定管理該存量賬戶,那麼他以及他所在的金融機構就應當知道宣告檔案資訊是否不準確或者不可靠。在這種情況下,金融機構就不應信賴宣告檔案資訊。金融機構應當知道宣告檔案資訊不準確或者不可靠,是指對於宣告檔案中的相關事實或陳述,根據金融機構和客戶經理已經瞭解的資訊,任何處於金融機構立場上的、合理謹慎的人都會提出質疑的情況。

      21.存量賬戶持有人開立的新賬戶

      問:金融機構可以將存量賬戶持有人開立的新賬戶視為存量賬戶,但前提是賬戶持有人在開戶時無需提供宣告檔案所要求的新的、補充的或修改後的資訊。怎樣理解這一要求?

      答:金融機構可以將存量賬戶持有人開立的新賬戶視為存量賬戶,但前提條件之一是賬戶持有人在開戶時無需提供宣告檔案資訊以外的新的、補充的或修改後的客戶資訊。這個條件應包括,賬戶持有人為開立賬戶,按照法律、監管、合同、運營或其他方面的要求,向金融機構提供新的、補充的或修改後的客戶資訊的任何情形。設定這個條件的考慮是上述情形為金融機構提供了在開戶過程中獲取宣告檔案以及新的、補充的或修改後客戶資訊的機會。

      22.AML/KYC程式與金融賬戶涉稅資訊盡職調查程式

      問:AML/KYC程式對金融賬戶涉稅資訊盡職調查程式有何影響?

      答:AML/KYC程式是指金融機構按照反洗錢或類似規定開展的客戶身份識別程式。金融機構在對新開賬戶進行盡職調查時,應採用與FATF2012年2月透過的建議(《2012年建議》)一致的AML/KYC程式。

      當一國(地區)開始實施FATF《2012年建議》後,金融機構需要收集並儲存透過AML/KYC程式獲取的額外資訊,並將這些資訊用於識別和確認賬戶持有人以及控制人的稅收居民身份。

      如果額外資訊與賬戶持有人提供的宣告檔案資訊不一致,則表明賬戶持有人情況發生了變化,金融機構就應當知道宣告檔案資訊不準確或不可靠。

      23.依據AML/KYC程式識別控制人

      問:金融機構應依據透過AML/KYC程式收集的資訊來確認新開機構賬戶持有人的控制人。這裡的AML/KYC程式是否應與FATF《2012年建議》中的第10條和第25條保持一致?

      答:金融機構的AML/KYC程式應與FATF《2012年建議》的規定保持一致,包括:將信託的委託人視為信託控制人,以及將基金會創始人視為基金會的控制人等。

      24.依據AML/KYC程式識別控制人

      問:對於賬戶加總餘額或價值不超過100萬美元的存量機構賬戶,如果金融機構只留存了控制人姓名資訊而沒有其他資訊(AML/KYC程式未要求收集其他資訊),那麼相關盡職調查和資訊報送的要求是什麼?

      答:對於賬戶加總餘額或價值不超過100萬美元的存量機構賬戶,金融機構可以依據為監管或維護客戶關係目的(包括AML/KYC程式)而收集和記錄的資訊,以確認控制人是否為非居民個人。如果金融機構沒有留存或未被要求留存任何有關控制人稅收居民身份的資訊,那麼金融機構將無法記錄控制人的居住地資訊,也不需要將其作為控制人進行資訊報送。

      25.居住地址測試——人工稽核證明材料

      問:金融機構是否需要對賬戶進行人工稽核,以確認現有證明材料上的居住地址?

      答:不要求透過紙質檢索來人工稽核證明材料。通常來說,居住地址測試的一項要求是,居住地址應根據證明材料確定。如果金融機構已儲存了證明材料的標記,或已有相關政策和程式可確保現居地址與證明材料上的地址相同,那麼就滿足了居住地址測試對證明資料的要求。

      26.居住地址測試——兩個居住地址

      問:在使用居住地址測試時,是否有可能發生一個賬戶持有人被認定擁有兩個居住地址的情況?

      答:在符合居住地址測試所有條件的前提下,居住地址測試有可能會出現兩個居住地址。例如,對於B國居民在A國的一個銀行賬戶,如果該B國居民一半的工作和生活時間在B國,另一半時間在C國,那麼該銀行可能有兩個符合條件的地址。在這種情況下,金融機構可以要求賬戶持有人提供宣告檔案,也可以將賬戶資訊報送給居住地址涉及的所有國家(地區)。

      27.消極非金融機構——消極收入

      (1)問:如果一個機構的消極收入佔總收入比重少於50%,而且擁有產生消極收入的資產佔總資產比重少於50%,那麼該機構是積極非金融機構。如果在相關期限內,雖然資產能夠產生消極收入,卻未實際產生任何收入,那麼應如何處理呢?

      答:判斷一項資產是否為產生消極收入而持有,不要求在相關期限內實際產生了消極收入。相反,該資產必須屬於產生或能夠產生消極收入的型別。例如,現金應當視為產生了消極收入或為產生消極收入(利息)而被持有的,即便它實際上並未產生這種收入。

      (2)問:金融賬戶涉稅資訊自動交換標準對消極收入沒有作出定義,但提供了通常被視為消極收入的專案清單,同時明確,消極收入可以“參照各管轄區的特定規則”來認定。如何理解這句話?

      答:各管轄區對消極收入的定義應與金融賬戶涉稅資訊自動交換標準提供的專案清單在實質上保持一致。各管轄區可以在各自的規則中界定與國內法一致的消極收入清單(例如,類似利息的收入)。

      28.消極非金融機構——識別控制人

      問:如果消極非金融機構與控制人之間有多層所有權結構,例如中間存在一家金融機構,那麼報送資訊的金融機構是否可以不識別控制人的資訊?

      答:所有權鏈條上的中間層機構的性質與是否應履行盡職調查義務無關,報送資訊的金融機構仍應識別和報送控制人資訊。

      29.賬戶持有人的資訊

      問:對於沒有姓和名的個人客戶,金融機構應如何報送其資訊?

      答:根據CRS資料報送規範,完整的資料項應包括“姓”和“名”兩個資料項。如果某個人客戶的法律姓名是一個單名,那麼應在“名”對應的資料項下填“NFN”(“沒有名”),而在“姓”對應的資料項下填賬戶持有人的單名。

      30.收集納稅人識別號資訊

      問:稅收居民國(地區)沒有向非居民賬戶持有人發放納稅人識別號的,金融機構無需收集並報送納稅人識別號資訊。對於那些無需取得也沒有取得稅收居民國(地區)納稅人識別號,但可以申請取得此號的非居民賬戶持有人,金融機構是否應要求其取得並提供納稅人識別號資訊?

      答:不要求。

      31.需報送的餘額或價值

      問:當金融機構不經常確定股權權益的餘額或價值時(例如金融機構沒有常規地重新計算股權權益的餘額或價值並告知客戶),需報送的餘額或價值是什麼?

      答:股權權益的餘額或價值是金融機構為了最頻繁確定價值而計算的價值。這個價值取決於特定事實,例如,在某些情況下,如果金融機構沒有因其他原因重新計算賬戶餘額或價值,那麼這個價值可以是購買時的權益價值。

      32.加總與豁免賬戶

      問:在加總賬戶時,是否包括豁免賬戶?

      答:不包括。加總規則指的是金融賬戶的加總,而金融賬戶的定義中特別排除了豁免賬戶。

      33.託管賬戶的資訊報送

      問:金融機構應報送因銷售或者贖回金融資產而收到或計入托管賬戶的收入總額。那麼,與託管賬戶相關、但不直接付到託管賬戶的此類收入是否也需報送?

      答:是的。金融機構應報送因銷售或者贖回金融資產而收到或計入托管賬戶的收入總額,包括這些收入收到或計入該賬戶的情形,以及與該賬戶相關的收入或者計提。

      如果金融資產由託管賬戶持有,任何因銷售或贖回該金融資產取得的收入以及收入總額,都應由保有此託管賬戶的託管機構進行報送,無論該筆金額是收到或計入哪個賬戶。

      34.委託第三方提供服務

      問:金融機構委託第三方服務提供商開展盡職調查和資訊報送,有何限制性規定?

      答:金融機構可以委託服務提供商履行盡職調查和資訊報送義務。服務提供商可以與金融機構位於不同國家(地區),也不一定需要獲得所在國(地區)批准才能提供服務。但是,金融機構應當符合國內法相關要求,並始終承擔盡職調查和資訊報送責任(即服務提供商的行為將歸咎於委託方金融機構)。金融機構和服務提供商應儲存盡職調查和資訊報送程式的相關記錄和證據。

      35.證明材料

      問:金融機構是否應儲存在盡職調查程式中收集的證明材料的紙質版本?

      答:金融機構可以選擇儲存證明材料的紙質版本,但並非強制要求。金融機構可以儲存證明材料的原件、核證副本或影印件,或者已經審查的材料型別標記、審查的日期以及材料識別號(如有,例如護照號碼)等電子版材料,但是必須確保能夠按照相關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家稅務總局的要求提供紙質版本。

      36.信託——任意受益人取得的間斷性收益分配

      問:對於屬於金融機構的信託,其受益權應視為由全部或部分信託的委託人或受益人持有。因此,對於可能從信託取得任意分配的受益人,只有當其在公曆年度內或資訊報送期間內實際取得信託分配的收益時,才能視其為信託受益人。如果信託的某個任意受益人在某年取得了信託分配的收益,但是次年卻未取得,那麼在未取得收益的當年,是否應視為賬戶登出?

      答:只要受益人沒有被永久性地排除在信託分配範圍之外,未分配收益就不能構成賬戶登出。

      37.信託——控制人的資訊報送

      問:信託的委託人是機構時,金融機構應識別委託人的控制人並報送其資訊。那麼,金融機構是僅在信託設立信託當年履行盡職調查義務,還是應在之後的每年均履行盡職調查義務?

      答:識別信託委託人的控制人並報送其資訊,不僅僅是信託設立當年應完成的工作,之後每年均應完成此項工作。

      38.信託——賬戶在本年度內登出的資訊報送

      問:信託在本年度內登出的以下兩種情形應如何報送資訊:(1)信託本身屬於金融機構;(2)信託屬於消極非金融機構,在金融機構開立賬戶。

      答:在上述兩種情況下,均應註明賬戶已登出並報送賬戶持有人取得的收入總額資訊。

      39.信託——監察人

      問:信託如果是金融機構,信託監察人是否應作為賬戶持有人,或者當信託監察人履行實際控制職責時應作為賬戶持有人?

      答:不論信託監察人是否對信託實施有效控制,都應作為賬戶持有人處理。

      40.信託——信託類集合投資工具和信託類養老金的“穿透”要求

      問:對於在不實施金融賬戶涉稅資訊自動交換標準的國家(地區)內成立的、被廣泛持有且受監管的信託類集合投資工具和信託類養老金,當其開立新賬戶時,金融機構應使用“穿透”規則來確認其控制人。那麼,金融機構是否需要超越按照FATF《2012年建議》(第10條和第25條)規定的KML/KYC程式所收集和儲存的資訊範圍?

      答:不需要。

      41.被廣泛持有的集合投資工具(CIV)的股權價值確定

      問:某些屬於金融機構且採用信託形式的被廣泛持有的集合投資工具(CIV),具有公開發行的CIV的特徵,例如:受託人(基金經理)和受益人(投資人)是非關聯方;CIV的權益是份額化的;CIV定期更新份額持有者的註冊資訊;某些已註冊的份額持有者為託管機構,代表投資者持有CIV份額;份額是可自由轉讓的金融工具。此類CIV是否應將已註冊的份額持有者視為賬戶持有人處理?

      答:在上述情形下,已註冊的份額持有者應作為CIV股權權益的賬戶持有人處理(除非份額持有者是代他人持有賬戶)。份額持有者為託管機構時,應由份額持有者自己負責報送其保有的非居民託管賬戶的CIV股權權益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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