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同時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第二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依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第十七條 中央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上市公司)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向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中央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上市公司)所屬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司下屬的生產單位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由中央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所屬的分公司、子公司分別向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中央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以外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和分公司、子公司下屬的生產單位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由該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或其子公司分別向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檔案、資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 (二)各種安全生產責任制檔案(複製件); (三)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清單; (四)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檔案(複製件); (五)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考核合格的證明材料; (六)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有關證明材料; (七)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 (八)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九)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通知(複製件)。 第十九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及檔案、資料,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申請事項不屬於本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出具不予受理的書面憑證,並告知申請人向相應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或者要求申請人當場更正,並即時出具受理的書面憑證;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之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補正的,自收到申請材料或者全部補正材料之日起為受理
需要同時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第二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依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第十七條 中央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上市公司)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向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中央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上市公司)所屬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司下屬的生產單位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由中央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所屬的分公司、子公司分別向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中央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以外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和分公司、子公司下屬的生產單位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由該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或其子公司分別向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檔案、資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 (二)各種安全生產責任制檔案(複製件); (三)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清單; (四)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檔案(複製件); (五)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考核合格的證明材料; (六)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有關證明材料; (七)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 (八)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九)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通知(複製件)。 第十九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及檔案、資料,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申請事項不屬於本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出具不予受理的書面憑證,並告知申請人向相應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或者要求申請人當場更正,並即時出具受理的書面憑證;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之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補正的,自收到申請材料或者全部補正材料之日起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