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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8458984811921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遷;

    2、與原承租人為同一戶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員;

    4、與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

    5、沒有其他住房。

    公租房變更承租人準備材料

    (一)申請人戶籍簿及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圖章;

    (二)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原件及影印件);

    (四)戶籍遷出本市的,提交戶籍登出證明(原件及影印件);

    (五)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籤的同意過戶協議公證書;

    (六)過戶申請書。

    辦理流程

    1 承租家庭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承租人,填寫變更書面申請,明確變更原因。產權單位核定家庭各項費用均已結清後,收齊承租人身份證、戶口本、租賃合同、死亡證明、共同申請人同意變更意見書等材料後,報送到承租家庭原申請戶籍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稽核。

    2 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組織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家庭申請情況進行復核,家庭仍符合配租條件的,應在公共租賃住房小區公示10日。公示無異議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在15日內將同意變更意見反饋給產權單位;公示有異議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復核。

    3 產權單位在接到反饋意見5日內,為家庭辦理承租人變更手續,租賃期限為原合同剩餘期限。

    4 經複核,家庭不再符合配租條件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照相關規定作出取消家庭保障資格的決定,並在15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產權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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