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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前幾天開個離婚案的庭,庭審中原告出具婚前財產公證文書,證明被告婚前個人房屋屬共同財產。注意公證文書上寫的是房產為共同所有。對方律師認為公證文書上男方簽名非男方親自籤的,對真實性不人認可。 其二,勞動案件,勞動者出具銀行流水單上記錄,單位給勞動者轉款性質為工資。單位律師認為這是銀行搞錯了,單位發的不是工資,是勞務費。雙方不存在勞動關係。 其三,借貸案,法官問借貸事情經過,對方律師一問三不知,從頭到尾始終只有三個字“不知道”或“不清楚”。 這種一問三不知,或什麼都不認的律師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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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正午陽光8724

    是在告訴他的委託人,我在努力的為你辯護,至於結果怎樣不是我能掌控的。收你的那些律師聘請費不多 其實作為一名合格的律師,對於證據的使用。在法庭上拿出充分的理由即可。而不是無理由的否定證據。同時對於案件的事實,情節認定拿出能夠讓法官採信的證據和理由即可。沒有必要面面俱到,長篇大論。

  • 2 # 梁忠律師

    這樣的律師,我經常見。

    我也考慮,他們為什麼這樣做?

    其實他們也明白,也知道這樣的證據是駁不倒的,他們這樣做的目的就是一個,給自己的當事人看的,看我多有水平,多專業,我可以找出理由把對方駁倒。

    另外一點,希望大家明白,這樣做,其實是對自己不利!審案法官,其實最煩這樣的做法!

  • 3 # 新郎官492

    律師無能的表現,對方的證據不可能全部認可,但是不認可你要有推翻對方證據的法律依據或者反證,取證困難也可以申請法院去認證取證,而不是

  • 4 # 北斗星-718-成華

    律師懂法但也有耍渾的,鑽一些法律無法約束他的空子。關於您提到的三個問題,筆者才疏學淺只能依照理解做一個粗淺的解答。其一,對方律師不認可公正文書上的簽字,則理應由質疑者舉證真偽的依據,然後,再來稽核舉證依據的合法性和可信度,若無法舉證則請求法官判定公證文書籤字有效,對方律師的質疑不作為有效陳述。其二,對方律師認定銀行流水中轉入的款項是勞務費而非工資,那麼,請出示與當事人簽訂的勞務合同以及支付勞務費的付款依據,即:勞務發票或當事人親筆填寫的勞務費收據。只要是週期性的向當事人支付款項,即:每月都有一筆金額相同或相近的金額轉入當事人的銀行賬戶,勞動合同法即認定為工資。其三,借款案中法官在詢問對方的律師時一問三不知,這種情況下你幹嘛著急呢?等法官發話呀。這要是在以前,把法官換成縣令,驚堂木一拍,大膽刁民膽敢戲弄本官,一問三不知,拖出去重責五十大板,轟出衙門!

  • 5 # 律師高歌

    這也是律師職業的無奈,換位思考,你願意你請的律師對相對方的觀點都認可嗎?

    但對一些確鑿的證據一概不認,個人覺得訴訟技巧也存在問題,也挺招法官煩的,不是出庭的上策!

  • 6 # 耿耿直直

    這樣的律師不請也罷,請了也沒用啊,什麼都否認法官也一樣可以認定,打官司並不是什麼都不承認就行,那樣的話也太簡單了吧。

  • 7 # 春傑35

    律師是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但無論律師做什麼樣的辨解,或一問三不知。都不能違反法律的精神與宗旨,苐一案例對於雙方共同財產已公證,律師對簽名不與認可,但拿不出確鹵正據,律師的主張不被採納符合法律認定,二,三案例律師的做法,說明此二律師,對法律法規學習和掌握欠缺,所做行為與辨解拫本不是一個合格的律師,存是混蛋。

  • 8 # 小鹿律師

    這個律師認真,專業,敬業,是律師的楷模,欣賞,點贊。別說公正處,法院判決書也會出重大錯誤,對對方提出的任何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證據的效力,證據的來源,證據的形式,證據的連結採取懷疑的態度,維護自己當事人合法權益,是律師的神聖職責。

  • 9 # 執業企業法律顧問

    每位律師都是依據《證據規則》來對證據的‘三性’來進行質證的,沒有專業知識的人只看到律師對證據的不認可,卻看不到這是每位律師的基本功。

  • 10 # 厚德載物66662288

    這個律師純屬扯淡,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負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沒提供反駁的相反證據支援,等於扯淡一個。

  • 11 # 玉牡丹990

    對於證據原件律師不認可就法院應該做出判決, 吊銷其律師資格證並進行金額處罰承擔相關法律責任。讓法律起到自身真正作用,讓社會得到真正的公平合理性。還弱勢群體和受害者一個公道。

  • 12 # 手機使用者55076943481

    當鑑定合同時,給你兩份空白的合同,一無甲方的單位名字,二無甲方蓋章和時間,叫乙方.鑑名,按手印,也不叫填寫時間,後來他任意填上某某公司,蓋上某某公可章。也不給員工一份!請問這樣的合動合法嗎?在公堂上有效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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