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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閆如魚

    員工拒絕加班,導致公司損失了12萬元,上訴法庭之後卻被判1.8萬元!這當中就究竟有何隱情?法官為何會同意判這1.8萬元?瞭解案件的起始之後,我們才發現原來這個事情並沒有那麼簡單。

    案件起始

    在4月29日的時候,江蘇揚州市邗江法院釋出了2019年處理的一起勞動爭議的案子,這個案例起初只是一件很常見的勞動糾紛,可是到了後期,員工卻被判了賠償1.8萬元,這樣的金額對於普通員工來說,無疑是不合理的。

    最開始,就是由於這家公司的有兩名員工太過任性,公司要求加班,但是他們卻不加班,導致公司在生產期間損失了12萬元,因此,公司便起訴這兩名員工,將這兩名員工告上了法庭。並且在法官的審理之下,同意了員工賠償公司1.8萬元的要求!

    令大家匪夷所思的一點就是:為啥拒絕加班,還會被判賠償,那麼作為勞動者而言,權益何在?

    從法律的角度上來說:員工不加班就被判賠償1.8萬元,不合規定,這樣判決確實難堵悠悠之口。

    因為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員工只有在以下4種情況之下,必須服從加班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資財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裝置檢修、保養的;

    (四)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

    這家民營單位的加班要求顯然不滿足以上的四個條件,那麼如果要求員工加班的話,應該與員工進行協商,並且加班時長不得高於勞動法規定的加班時長!

    所以按照這家公司的做法,兩名員工不加班,那麼就導致了生產的延誤,那麼是不是公司的生產離開這兩個員工就不能轉了嗎?並且超出本來工作時間的安排,要求的加班本來就不應該在計劃的經濟生產之內,所以這個公司的做法顯然也不合邏輯!所以公司這樣的一個做法居然還得到了法院的認可,這難免讓很多勞動者都寒了心,引起這麼大的爭議的原因還是,勞動者擔心自己以後的這種不合理加班會成為常態化,合理化,那麼自己該如何去表達合理的訴求呢?

    雖然現在有很多企業,尤其是網際網路企業都實行的是996的工作制,加班成為了一種常態,在這種常態之外,勞動者確實是作為受害的一方無限被壓榨,但是如果能獲得同等的報酬,有些人還願意接受,如果變相加班,沒有獲得一定的酬勞的話,無論是對於員工的身體、還是心理來說加班都是摧殘!所以這樣的判決應該被提出來多加爭議!只有爭議有效了,勞動者的權益才能得到保障!

  • 2 # 酒館遊戲

    《勞動法》是一部用來規範用人單位和個人行為的法律,根據《勞動法》規定:員工有權利拒絕用人單位的強迫加班和變相強迫加班要求!

    在近日,就發生了一起因員工拒絕加班而導致某公司損失12萬元人民幣,後遭法院判賠員工賠償公司18000元的荒唐事件!

    在最近的江蘇揚州的一家公司,有兩名員工周某和王某,他們是公司的產品檢驗,當時公司有一批貨急需交付,可週某和王某以此逼迫公司續簽勞動合同,可是遭到了拒絕,因此他們也拒絕了公司的加班要求,可結果導致公司沒有按時交付,最終賠償客戶12萬元,之後公司一氣之下把兩名員工告上法庭,而之後經過法院審判,根據他們的收入情況,賠償公司18000元,也就是損失的百分之十五,而法院給出的答覆居然是:員工有權拒絕公司加班,但要是遇到緊急的任務,必須服從公司的安排。

    對此,一時間在網路上引起了廣泛的關注,於是這場荒唐的判決被翻出了老底!原來此案件從2016年開始至今,足足四年時間,該企業居然和拒絕加班的兩位員工打了兩次勞動仲裁和兩次法庭的口水戰!

    這種由大型公司或者組織不計成本利用社會規則對勞動者進行時間騷擾和打亂生活工作的官司事實上就是一種剝削。普通圓通沒有線下的時間和多餘的金錢精力去和一個企業打官司,而依據這種規則,那兩位拒絕加班的員工生活和工作被多次打亂!

    判決曝光後,人民日報和很多專家對這次的判決進行了批評!人民日報發表文章直接點評:非常荒唐,這種行為只會跟某些老闆更加猖狂,而給員工帶來的就是要聽從公司安排。

    很多法律專家也紛紛出面對此判決中的“員工有權拒絕公司加班,但要是遇到緊急的任務,必須服從公司的安排。”進行了反擊!

    原來,所謂的緊急任務必須是由用人單位和工會及其勞動者本人進行協商後才能進行加班!如此由用人單位單方面的命令式的加班並無法律條款可詢!

    對此,網友們發表了自己的看法:

    有網友說:員工有權拒絕加班,而要是緊急任務,企業也可以找別的員工進行替代去完成生產!造成的損失不應該由勞動者賠償!

    也有網友說:拒絕加班造成損失了要員工賠償,那麼加班造成的盈利有沒有給員工分享?

  • 3 # 煙波淼淼浩無垠

    呃,這不算什麼,個案而已,浙江都出了職場維權碰瓷黑名單https://weitoutiao.zjurl.cn/ugc/share/thread/1665830465802248/?app=&target_app=13&tt_from=copy_link&utm_medium=toutiao_android&utm_campaign=client_share

  • 4 # 職場謀略社

    法院對此事的判決,專家做出分析說是荒唐至極,奕天是持贊成態度的。

    員工因拒絕加班,老闆一紙訴狀把員工告上了法庭,法院一審判決的結果是:兩名員工賠償公司損失1.8萬元;

    法院二審沒想到是由老闆發起,兩位員工並沒有上訴,判定結果是維持原判!

    雖然不知道兩位員工因為什麼原因沒有上訴,但是作為勞動者要相信國家,相信法律,勇敢的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作為老闆就得承擔一定的風險

    企業老闆在開公司之前就得明白一件事情,做生意是有風險的,而且自己應該有抗風險的能力。

    這件事情上,老闆為了趕工,讓兩位員工加班檢測,員工拒絕加班後,導致公司損失,這種事情應該屬於企業的經營風險範圍之內,這份損失應該是由老闆來承擔,並不能讓勞動者來承擔。

    法官對法律的斷章取義,讓人費解

    法官介紹,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具有雙向選擇權,員工雖然有拒絕加班的權利, 但如果企業遇到緊急生產任務,要求勞動者加班時必須服從。

    瞿森斌介紹,企業可以透過安排勞動者調休等方式,要求勞動者進行加班。這種情況下,勞動者是不可以拒絕加班的,在加班的過程中,企業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相應的福利待遇。

    《勞動法》第41條有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如果沒有協商一致時可以拒絕加班的。

    律師對法律的斷章取義,導致員工要賠償老闆1.8萬元,這樣的做法令人費解!

    什麼叫緊急任務?

    在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中只有在這四種情況下不能拒絕加班: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產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裝置、交通運輸路線、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3.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裝置檢修、保養的;

    4.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內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

    除過這四種情況,其他情況是可以拒絕加班的。

    作為勞動者一定要相信國家,相信法律

    為什麼我們平時遇到一些金錢糾紛或者公司和員工之間有不公正待遇事情的時候,都不去走法律程式,兩個原因:

    1.不懂法

    2.怕麻煩

    雖然說法律和我們息息相關,但是我相信很多人都不懂法,對法律法規的一些內容處於半懂不懂的狀態,這就導致有的時候遇到不公正待遇了也不知道怎麼辦,最後只有忍氣吞聲。

    第二個原因就是怕麻煩,當聽到要去法院,要走流程,然後就心裡打退堂鼓,想著要不就算了。

    其實這些想法做法都是不對的,就這件事情上,兩位當事人對結果沒有提出上訴,也許是因為不堪訴累的困擾,也或者是沒有時間和財力才會沒有繼續上訴,但是在這裡要告訴大家一點:要相信國家,相信法魯勇敢的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 5 # 大嘴李子

    事情的經過:兩位員工在群發公司已經工作了兩年,但就因在合同期內不願意加班,由此給公司帶來違約賠償經濟損失12萬元,法院判決二人承擔違約賠償的15%即1.8萬元。

    網友們詫異,法院所作出的判決因拒絕加班而被賠償的不合理,或有隱情黑幕之類的,所以引來紛紛熱議。

    用人單位和職工並非博奕關係。

    用人單位和員工之間從來都不是對立的,而更多的應該是合作關係是相互依賴和生存的關係。

    現在很多合夥制的出現,傳統的資本主義模式也在不斷的迭代,終身員工也越來越多。企業和員工應該是互利共贏。企業給員工足夠多的薪水,而員工則推動企業的發展,最終使企業做大做強,達到互利共贏的局面。

    迴歸到本案例當中,如果群發公司在員工福利或者溝通方面做得更加到位一些,也不會產生兩位員工因拒絕配合加班而帶來的損失12萬元。

    這就像是一個硬幣的正反面,雙方都有錯。當二者變成博弈關係時,最終受傷害的是彼此。小夥伴們,你覺得呢?

  • 6 # 媽媽老黃日誌

    【研究員老黃】觀點:一場不應該秀出來的處罰!

    事件還原:

    4月29日,江蘇省揚州市邗江區法院通報了5起勞動爭議典型案例。其中,一起勞動者拒絕加班被判賠償企業1.8萬元損失的案例引發了廣泛熱議。

    1、法律依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我想不用多說,該工廠的質檢工作不屬於不需要協商的情形。我們期待二審公平公正的判決!

    2、勞動者本是弱勢群體

    在現實生活中,勞動者力單勢弱,法律意識也比較淡泊,很多時候為保工作而忍辱負重,為顧家庭而任勞任怨,公司上班多少辛酸多少苦,過來人都清楚,不到萬不得已的情況下是不會跟公司對立的。

    我有個朋友就是到辭職了,疫情期間還被單位以莫須有的罪名扣了好幾千元,當月70%的工資都被扣了,但是他又有證書在公司,轉出的時候要公司開證明,最後,他也只能忍氣吞聲了。勞動者是何其弱勢!

    3、期待符合大眾呼聲的判決

    五一勞動節,對勞動者來說一場突如其來的暴風雨,休假的同時還要考慮單位是不是在緊急生產?以後公司明目張膽要求加班怎麼辦?況且對多少人來說,節假日就是看別人秀假期生活的?

    除了國企員工、公務員、教師等帶“公有”性質的單位正常放假外,還剩多少企業是按時足量放假了?這再來個,企業要求加班,不加班被罰款的官方處罰,勞動者的權利實在堪憂。為此,我特別期待一場反轉,讓勞動者看到光明!

  • 7 # 職場阿木木

    這確實是太荒唐了,員工給公司幹活,公司就要給相應的報酬,然而這家公司不但不給報酬,還把不加班的員工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公司1.8萬元!這簡直是太荒唐了。

    事情的經過

    勞動節前夕,揚州某公司需要兩個員工在五一假期期間加班,因為客戶很著急需要一些資料,這兩個員工需要加班趕出來。

    這兩個員工也想趁著這個加班的機會讓自己轉正,但是公司不同意,這兩個員工自然的就不加班了。

    由於這兩個人沒有加班,導致公司的業務延期,賠償了客戶12萬元,公司將兩個員工告上法庭,法官表示:員工有權拒絕加班,但遇緊急情況,公司要求加班,員工必須服從。判決這倆員工賠償公司1.8萬元。

    這個判決荒唐之極

    這個判決理由簡直荒唐可笑。“遇到緊急情況,必須加班”,這是什麼道理?公司有急事我就必須服從嗎?那我自己有急事怎麼辦?誰來負責呢?

    公司這樣找到了一個穩賺不賠的方法啊,三更半夜叫員工起床“工作緊急,快來加班,不加班就判你賠錢!”

    什麼叫緊急情況?什麼叫做必須服從?在加班之前談好了加班費了嗎?

    員工的工作與工資應該是匹配的,只讓員工加班卻不提加班費,這是什麼道理?

    人民日報發表了一篇文章,內容中一位法學專家王天玉表示,這一判決非常荒唐。

  • 8 # 四月布穀鳥

    員工因拒絕加班被判賠1.8萬,確實很荒唐。

    一、《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在緊急情況下,可以與工會和員工 協商後加班。此情況我們先不說是否與工會協商過,(好多公司的工會,只是個擺設,有的甚至連工會都沒有)。顯然與勞動者協商後未成功,而單方便的強制兩個質檢員加班。是公司違法在前。兩個質檢不服從安排在後。

    二、公司完全可以按時任完成任務。我們都知道,一個工件的操作流程到了質檢員這裡,已經是最後一個程式,前面工作全部完成了,只等質檢員檢驗合格,貼上合格證就OK了。管理層完全可以從別的部門調兩個質檢員過來。一個公司不可能只有兩個質檢員的。實在不行,也可以從兄弟公司借調過來。僅以兩個質檢員不想加班,就沒按時完成任務,那是不可能的。任務沒完成不是兩個質檢員的責任,肯定另有原因,這純屬於公司懲罰兩個質檢員的藉口,或者是某些管理人員決策不到位,甩鍋給這兩個人。我感覺如果真得是兩質檢員沒加班造成沒完成任務,公司應承擔80%的責任。

    三、兩個質檢員處於弱勢群體。公司人脈資源相對佔優勢。明顯是公司利用自己的資源,利用這件事來懲罰兩個質檢員。質檢員如確實有錯誤,應該受到公司內部懲罰,不至於被告上法庭。俗話說,家醜還不可外揚呢!

  • 9 # 職場陳詞小調

    停留在紙面上的口嗨一族,口口聲聲說為了“加班不合理,企業有問題”的人們,你會因為公司要你加班而直接辭職嗎?你能找到一個不加班的工作嗎?

    所以這一次我站在企業這邊!一、理想精神固然豐滿,現實同樣會教你做人

    我們向來是很現實的。

    兩份工作,一份錢多、一份錢少,那必然是選錢多的工作。

    一份要早起、一份不用早起,那必然是選不用早起的。

    誰都要找一個“錢多事少離家近”的工作,但這種工作有幾個人能夠實現?

    誠然我也非常討厭加班,因為我們的工作不是996工作制,而是007工作制。

    加班費更是個笑話。

    我工作10多年來,唯有在今年的疫情當中,拿到了我人生中的第一筆加班費——500塊錢,是我今年從大年三十一直工作到初十,因為抗疫才得到的第一筆加班費。

    很多次我也想,一個月才幾千塊,吃不飽餓不死,還天天加班虧了身體,不如辭職出去換個工作算了。

    但是每天一睜眼的現實讓我不得不老老實實的背起電腦繼續去加班,

    因為這個月的房貸要還了、車貸要還了、孩子的奶粉也該買了、父母這個月的藥也快吃完了。

    所以還是日復一日的重複著朝八晚十的工作生活。

    不是不想辭職,而是不敢!

    都在企業有問題,壓榨員工,環境不好,可有誰敢拍桌子馬上辭職的?

    二、法律上是偏向勞動者,社會責任卻對員工說NO

    認同企業有問題的人,在法律層面上而言並沒有錯,但從社會責任上來說,卻是員工錯了。

    職業之所以是一份職業,並不是僅僅一份養家餬口的薪水,還有你的職業對他人、對社會的貢獻和責任,是工作的意義所在。

    你說疫情中的那些醫生、護士、公務人員,會說因為疫情就拒絕上班、拒絕加班嗎?

    會先和單位說好給我多少錢我才去嗎?

    都沒有,只是因為單位需要,因為人民需要,因為社會需要,所以她們都義無反顧的站了出來!

    這些內容都不會寫在勞動合同裡面,卻是體現在你的責任感上。

    所以在這件事情中,企業在重要關頭需要員工的時候,員工卻拒絕加班,從法律上說員工的做法沒有問題,但是員工卻輸掉了他的責任感,輸掉了他的職業素養!

    贏得了大眾的輿論,卻輸掉了自己的職業和前途。

    所以最後這兩位員工在明明上訴就可以改判的情況下,卻還拒絕上訴,我想這就是原因吧!

    今天狀態不好,囉囉嗦嗦的寫了兩段,如有表達不準確的地方,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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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 # 坐古談今

    對於這件案件,幾乎所有報道都沒報道“核心”。即企業加班要求是否“合理合法”,也就是是否給予換班、不換班是否加倍補償,是否超過正常限制。如果這兩條都有,我覺得法院判決並無不妥。勞動者和企業主都應該保護,前者是國之發展的根本;後者則是承載國之根本的關鍵。

    我參考瞭如下新聞:

    向常某(還有一位石某)支付2016年5月份工資1480元、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1400元及加班工資2432元,合計45312元。

    “加班”不可能沒有,勞動密集型企業、快遞企業等屬於“不能不有加班”,每個行業都有每個行業的特點。你要是非要死磕,那許多行業就沒有辦法存在了。當然,不要故意視而不見我一直說的“合理合法”這四個字。

    我的回答很簡單。作為曾經的員工,已經自己在家獨立工作三年的自由職業者,我覺得還是“互相理解”吧。因為,“拒絕加班”的情況,在製造業領域如果大規模發生的話,中國“勞動密集型”企業將迎來“滅頂之災”。

    案件中的兩名拒絕加班的員工之所以“拒絕”,主要是希望加班和簽訂勞動合同做捆綁。也就是你跟我“續簽”我就加班,不續簽就不加班。也就是,兩名員工覺得自己可能不會被“續簽”而屬於要挾了。

    作為“勞動密集型”企業,臨時出現訂單的情況很正常。既然“勞動密集型”就是訂單被替換的可能性比較高。所以,所有企業都會臨時要求加班。如果員工“拒絕”此類加班,那麼,不可能生存。

    不能因為目前各種原因,所有事情都照著自己的利益去做。如果是真的影響企業生產且合理合法的提出要求,員工都拒絕的話,企業如何執行

    員工可以拒絕“加班”嗎?當然,如果是非法的要求當然可以拒絕。如果企業的要求“合理合法”的話,你的拒絕就不可以了。

    所有企業都有“臨時事件”發生,所以,現實生活中“臨時”要求你加班,如果你想在這家企業去幹,為了自己也應該支援。當然,前提是“合法合理”。

    比如給你安排了“調班時間”、比如給你了倍數報酬(工作日延長1.5倍以上;休息日又不能補休的2倍以上;法定休假日為3倍以上)、比如不是“超正常”加班(比如你扛大包乾得已經累死了,再要求你扛3小時,很顯然這已經超過“正常”限制了,詳見下面第41條)。

    按照《勞動法》要求也是可以要求員工加班的比如: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知,“影響生產”“公眾利益”就給公私企業的“自由度”。“其他情形”作為非法律工作者來說,就不太清楚了。但從這件案件來說,“影響生產”這一條就足夠了。關鍵是看企業是否完成“合理合法”這個指標。

    為什麼幹實業的人越來越少了

    假如人家該給你補償的都補償了,又沒有超過“員工健康”範疇的話,你拒絕加班,企業怎麼能正常運營?企業是許多人生存的必須,如果不能讓企業有利潤你怎麼可能有工作呢?

    有些專家說的話根本不像專家的話,只是為了討好民眾而已。“那用不用從企業獲益這裡面固定分出來15%給參加(加班)工作這些人呢?可以嗎?”說這種話的人,好像不食人間煙火一樣。

    我這種沒有“開辦企業”的人都清楚。企業獲益是毛利潤還是淨利潤?淨利潤就是稅後利潤,那麼,企業的擴大化在生產、調配生產線、員工工資和福利、企業的各項銷售、水電費房費等所需都需要從淨利潤裡面扣。一個15%如果是毛利潤的15%,恐怕最終比企業的淨利潤還要多;如果是淨利潤的15%,其實也是非常高的。

    所以,不當家不知柴米貴,為什麼現在“幹實業”的人越來越少?就是因為人力成本、人力交道成本越來越高。但“實業”是吸收大量人工的部門。

    我最後再重複一遍,我說上述這些話都有一個前提合理合法

    每個人所從事的行業有其特殊性,但網友回答的時候,大多是按照“自己的行業特點”去選擇支援與否定。對於勞動密集型企業、快遞等行業來說,他們有自身的特點,如果不理解他們只會讓他們無法生存。

    在這種情況下,只要他們的要求是“合理合法”——加班有相應的補償(換班、報酬)、也沒有超出“健康合理”,也就是說:讓加班給了加班該給的東西,按道理說就該加班。

    如果有所有人僅僅憑藉“協商”這兩個字說話,其實在實際上是對做實業的人的一種傷害。儘管大部分人會同意,但有些“心氣兒”高的人或受輿論影響過多自由的人就會以“協商”為由高價要求。

    現在中國能離開勞動密集型企業嗎?“人口紅利”還沒消失呢,一個個就急得火燒眉毛,這就是現實。我們的生產力還沒有達到每個人都按照北歐的標準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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