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丫頭150554212

    你提這樣的問題是唯恐天下不亂呀,你有沒有好好了解本案的始末,法律判的是用施害者的財產賠償受害者,不是他父母的財產,賠償後餘下的財產父母可以繼承的,養個惡兒子加害花季少女根據法律做出賠償合情合理,哪裡說的用父母財產賠了,施害者名下的兩套房產不管當初家庭怎麼得來的,現在都在施害者名下根據法律規定那就是施害者自己的個人財產,法律判的沒有任何毛病,提問者別在提這樣的問題,網友可不是好糊弄的,大家平常都是上網的,事實出處一清二楚,你提這樣的問題就是拉仇恨,讓不明真相的網友憎恨政府社會,人為的製造社會矛盾,其心可誅!

  • 2 # 直言直說

    請提問者先弄清楚事實,法院判令對侵害人的財產進行拍賣後承擔被侵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而不是侵害人其父母的財產。

  • 3 # 好運4496

    這個人傢伙說這樣的話不合情理,按我說,他父母養了個處生兒子,故意把人家一個花季少女陷害了,他們能沒有責任嗎,按理他們不但賠償,還要負法理責任,應該給哪個狗雜種父母判刑才對,因為他們養子不教,還死者一個公道。

  • 4 # 律師獨角獸

    在法律上就沒有子債父償,夫債妻償之類的說法。在法律的邏輯上,核心的要素是財產。只要負有償還責任人的財產在,就應該拿他的財產償還。本案中的財產問題。本案中罪犯雖然已經畏罪自殺,可是他卻留下了財產。法律的邏輯就認為雖然罪犯自殺,其刑事責任無從追究,但他應負的民事賠償責任還在。所以需要用他的財產償還。罪犯的父親繼承了他的財產,自然就變成了償還義務人。根據新聞報道,罪犯離異,沒有子女,其父母就是他的第一順位繼承人。他的父母繼承了罪犯的財產,自然需要在繼承財產的範圍內承擔刑事附帶民事責任。所以不是子債父還,而是父親拿兒子的財產還兒子的債。本案中罪犯的父親也不值得同情。有答友認為,老人年紀大了,不應該再逼著拿錢出來。可是人家姑娘的父母不是更可憐,更需要安慰麼。更何況罪犯的父親還有轉移財產的惡劣行徑,更不值得同情了。

  • 5 # 法海一粟

    2、本案判決與子債父還無關。根據報道所披露的資訊來看,法院之所以判決被告(侵權人的父母)賠償,是因為,侵權人死亡時留下120平方的房產。法院認為,該房產依法應當屬於侵權人的遺產,而被告已經繼承了該遺產,故此,法院判決被告在所繼承的遺產範圍內承擔62萬元的賠償責任。

    3、如果父母願意,可以替子女償還債務。如果父母不願意,法律則不能強迫。從這個意義來看,父母願意替子女償還債務的,是情份;父母不替子女償還債務的,是本份。對於那些自願為子女償還債務的父母,我們應當予以尊重;對於那些不願意替子女償還債務的父母,我們不應予以責備。

  • 6 # 清風普法

    曾引起社會關注的滴滴順風車司機劉振華殺害空姐李明珠案,有了新進展。從劉振華父親劉某軍處拿到的法院判決書顯示,法院判決被告劉某軍、宋某某在繼承其子劉振華遺產範圍內,賠償原告李某某、董某(李明珠父母)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損失62.668986萬。判決書顯示,案發後運營滴滴出行平臺的北京運達無限科技有限公司已與李某某、董某達成補償協議,因雙方恪守協議秘密,法院不能得知詳盡內容,但依協議,北京運達無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補償費,具有精神慰籍的性質,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失費10萬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援。此外, 被告劉某軍、宋某某曾試圖隱匿財產。28日,劉某軍向澎湃表示,他將上訴。

    轉移財產也好、上訴也罷,其根本目的是躲避賠償,而人身傷害賠償有明確法律規定的,明知避無可避而為,令人嘆息!

    法律連結

    談談子債父償的問題

    這起案件中,因為順風車司機殺害空姐後也死了,沒法追究他的刑事責任,但是,是不是必須撐到民事賠償責任?人死了,找他父母賠?這其實不是必然的。大家看媒體報道的法院判決內容,是在繼承劉振華遺產範圍內進行賠償。什麼意思呢?任何一個成年的有民事責任能力的人,對自己的債權債務都是獨立承擔的,也就是說,兒子欠的錢,如果父母沒有一起借或者沒做保證人,父母是不用為兒子還錢的。

    那麼,司機劉振華死後,他的行為與父母無關,所以不會影響到他父母。但是,劉振華還有遺產,如果受害者父母起訴賠償,那還是要用他的遺產來賠,但賠償限額只限於他的遺產。如果他的遺產被繼承了,繼承人(劉的父母)就要用從兒子初繼承的遺產來賠。只不過,如果判決金額超出遺產的部分,劉的父母就不用額外再給了,受害者家屬只能從劉的遺產中獲得賠償。所以,並非子債父償。

    不過,根據這個案件目前材料來看,我覺得有幾個問題還不夠明確。

    1、兇手留下的遺產價值能否涵蓋賠償額?從判決書來看,劉振華留下一輛車和一套安置房,車不說了,不同地區的房子價值是不一樣的,從判決書中提到被告曾編造其子以30萬賣房的事兒來看,這套房可能價值沒那麼高。這套房如果價值比較低,很可能變賣後也不能清償。2、精神損害賠償不予支援是否妥當?原告提出10萬元精神損害賠償的要求未獲支援,法院的理由是滴滴與受害者家屬達成了補償協議,該補償有精神慰籍性質。這個處理值得商榷,不知道滴滴到底給了多少錢,但既然滴滴與受害者家屬達成的是“補償”性質的協議,那這種“自願補償”成為抵銷本案訴求的依據是否合適?

    3、當初報道時曾提到滴滴方指出接單賬號是兇手父親的,這一事實目前沒在判決書中體現。不知是否屬實?如果屬實,兇手的父親還可能因為這個原因承擔侵權責任,而不單純以繼承人身份承擔責任的,兩者的區別是後者僅以繼承遺產價值為限,而前者並不受這個限制。這個問題是原告方忽略了,還是不屬實,或者是因為接了受滴滴公司的補償而不再提了?這個現在是個謎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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