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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北京市凱諾律師事務所

    根據2011年頒佈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當中並未規定租客有權獲得房屋拆遷補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依據以上法條來看,房屋拆遷補償的物件只是涉及到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而租客並不能獲得房屋的拆遷補償,而且也並非是按租住的時間長短來決定是否有權利申請拆遷補償。

    1、房屋被徵收屬於政策的變化,也就是說屬於不可抗力,租客可以解除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並拿回未到期部分的租金。

    2、租客可以與房屋的所有權人協商,在所有權人進行產權置換後,重新與所有權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3、可以向拆遷人申請房屋搬遷補助費。

    其次,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徵收補償包括:(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依照第十七條來看,一旦房屋被徵收對於非住宅的補償就包括室內裝飾裝修補償、機器裝置等搬遷費用、停產停業損失等,也就是說,如果房屋被徵收,這些實際上這些就是承租人的損失。對於這些損失,承租人是有權要求補償的。那麼這部分損失,承租人應該要怎麼爭取呢?對於這類補償各地的補償規定也都不盡相同。下面為了能夠更好的幫助承租人獲得相應的補償,我們來看一下部分省、市是如何規定的。

    《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暫行辦法》中的第九條規定,生產經營者承租房屋的,依照與被徵收人的約定分配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沒有約定的,由被徵收人參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對生產經營者給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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