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傷殘鑑定標準依據《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鑑定標準(試行)》該標準依據裡面對人身傷殘等級也分為十級,各個級別都有做非常詳細的分類說明:
依據被鑑定人治療後遺留的組織器官損害及功能障礙,工作學習、日常生活和社會交往能力喪失的程度,參照醫療和護理依賴的狀況,將殘疾分為十級,最重為一級,最輕為十級。
分則
1一級殘疾
1.1級重度智力障礙。
1.2極重度器質性精神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1.3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2級以下)。
1.4三肢癱(肌力1級)。
1.5重度非肢體癱運動障礙。
1.6植物性生存狀態。
1.7遷延性昏迷狀態。
1.8呼吸困難Ⅳ級。
1.9心功能Ⅳ級,或心功能Ⅲ級伴嚴重器質性心律失常。
1.10心臟移植術後。
1.11肝切除後原位肝移植。
1.12小腸切除90%以上。
1.13雙腎切除或孤腎切除,用透析維持,或同種異體腎移植術後腎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1.14三肢(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15面板損傷導致瘢痕形成,達全身體表面積的90%以上。
2.2二級殘疾
2.2.1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2級)。
2.2.2三肢癱(肌力2級)。
2.2.3截癱或偏癱(肌力1級)。
2.2.4截癱(肌力2級)伴二便失禁。
2.2.5面部瘢痕90%以上,嚴重影響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礙。
2.2.6雙眼球缺失。
2.2.7雙眼盲目5級。
2.2.8一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5級。
2.2.9雙側上頜骨或下頜骨完全性缺損。
2.2.10一側上頜骨及對側下完全性缺損。
2.2.11一側全肺切除並胸廓成形術,伴呼吸困難Ⅲ級。
2.2.12肺功能重度損傷。
2.2.13心功能Ⅲ級伴器質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Ⅱ級伴嚴重器質性心律失常。
2.2.14重度肝功能損害。
2.2.15肝外傷後發生門脈高壓三聯症或Budd-Chiari綜合徵。
2.2.16孤腎部分切除後,腎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7一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另一腎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8腎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9四肢大關節中(如肩、髖、膝、肘、腕、踝)四個以上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2.2.20二肢(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2.3三級殘疾
2.3.1重度智力障礙。
2.3.2重度器質性精神障礙,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2.3.3三肢癱或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3級)。
2.3.4截癱、偏癱(肌力2級)。
2.3.5完全性感覺性或混合性失語。
2.3.6面部瘢痕80%以上,嚴重影響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礙。
2.3.7面部重度毀容。
2.3.8雙眼盲目4級。
2.3.9一眼缺失或盲目5級,伴另一眼盲目3級。
2.3.10雙眼視野≤8%(或半徑≤5°)。
2.3.11一側上頜骨完全性缺損或一側下頜骨完全性缺損。
2.3.12咽喉損傷致呼吸困難依賴氣管套管或造口。
2.3.13氣管損傷致呼吸困難依賴氣管套管或造口。
2.3.14一側全肺切除並胸廓成形術。
2.3.15心功能Ⅲ級。
2.3.16食管閉鎖或切除後,攝食依賴胃造瘻者。
2.3.17小腸切除3、4以上,未施行逆蠕動吻合術。
2.3.18肝切除3、4以上。
2.3.19胰腺全切除。
2.3.20一側腎切除,另一側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2.3.21雙上肢在腕關節以上缺失,或雙上肢在肘關節以上功能完全喪失。
2.3.22雙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缺失,或雙下肢在膝關節以上功能完全喪失。
2.3.2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或二肢功能完全喪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
2.3.24面板損傷導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的80%以上。
2.4四肢殘疾
2.4.1三肢癱或四肢癱(二肢肌力3級)。
2.4.2截癱、偏癱(肌力3級)。
2.4.3中度非肢體癱運動障礙。
2.4.4重度外傷性癲癇。
2.4.5面部瘢痕60%以上,明顯影響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礙。
2.4.6雙眼盲目3級。
2.4.7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級,另一眼低視力2級或視野≤24%(或半徑≤15°)。
2.4.8雙眼視野≤16%(或半徑≤10°)。
2.4.9雙耳聽力損失≥91dBHL。
2.4.10一側上頜骨缺損1/2以上。
2.4.11下頜骨缺損達6釐米以上。
2.4.12雙側顳下頜關節強直,不能張口。
2.4.13甲狀腺功能重度損害。
2.4.14甲狀旁腺功能重度損害。
2.4.15一側全肺切除。
2.4.16一側胸廓成形術(切除6根肋骨以上)。
2.4.17雙側肺葉切除。
2.4.18心功能Ⅱ級伴器質性心律失常。
2.4.19小腸切除3/4,施行逆蠕動吻合術。
2.4.20全結腸、直腸、肛門切除迴腸造瘻。
2.4.21肝臟切除23以上。
2.4.22胰腺次全切除,胰島素依賴。
2.4.23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2.4.24膀胱全切除。
2.4.25雙側腎上腺缺失。
2.4.26陰莖和雙側睪丸全部缺失。
2.4.27未成年人雙側睪丸缺失、萎縮,完全喪失功能。
2.4.28幼女雙側卵巢缺失或萎縮,完全喪失功能。
2.4.29幼女會陰、陰道嚴重損傷致瘢痕攣縮、畸形,手術難以修復。
2.4.30雙手十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2.4.31雙手掌缺失90%以上。
2.4.32面板損傷導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的70%以上。
2.5五級殘疾
2.5.1中度智力障礙。
2.5.2單肢癱(肌力1級)。
2.5.3完全性運動性失語。
2.5.4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
2.5.5雙側面神經完全麻痺。
2.5.6重度尿崩症。
2.5.7面部瘢痕40%以上,明顯影響容貌。
2.5.8面部中度毀容。
2.5.9雙眼低視力2級。
2.5.10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級,伴另一眼低視力1級。
2.5.11雙眼視野≤32%(或半徑≤20°)。
2.5.12雙耳聽力損失≥81dBHL。
2.5.13兩肺葉切除術。
2.5.14肺葉切除後並胸廓畸形,伴呼吸困難Ⅱ級。
2.5.15呼吸困難Ⅲ級。
2.5.16肺功能中度損傷。
2.5.17嚴重器質性心律失常。
2.5.18食管狹窄,僅能進流食。
2.5.19全胃切除。
2.5.20小腸切除2/3(包括回盲部)。
2.5.21重度肛門失禁。
2.5.22中度肝功能損害。
2.5.23一側腎切除,另一側腎功能不全代償期。
2.5.24同種異體腎移植術後,腎功能基本正常。
2.5.25重度排尿障礙。
2.5.26永久性膀胱造瘻。
2.5.27神經源性膀胱殘餘尿≥50毫升。
2.5.28陰徑大部分缺失或嚴重畸形。
2.5.29雙側睪丸缺失、萎縮,完全喪失功能。
2.5.30雙側卵巢切除。
2.5.31外陰、陰道損傷致瘢痕攣縮、陰道閉鎖。
2.5.32環椎骨折脫位或樞椎齒突骨折,遺留脊髓壓迫症狀和體徵。
2.5.33雙手十指缺失90%以上。
2.5.34雙手掌缺失70%以上。
2.5.35一上肢在肘關節以上缺失。
2.5.36一下肢在膝關節以上缺失。
2.5.37雙足在蹠跗關節以上缺失。
2.5.38面板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的60%以上。
2.6六級殘疾
2.6.1中度器質性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導。
2.6.2四肢癱(肌力4級)。
2.6.3單肢癱(肌力2級)。
2.6.4不完全性失語。
2.6.5中度外傷性癲癇。
2.6.6腦脊液漏不能修補。
2.6.7雙側前庭功能完全喪失,睜眼行走困難,不能並足行走。
2.6.8面部瘢痕20%以上,明顯影響容貌。
2.6.9面部大量細小斑痕或色素明顯改變75%以上,影響容貌。
2.6.10一眼低視力2級,伴另一眼低視力1級。
2.6.11一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上瞼下垂部分遮蓋瞳孔。
2.6.12雙眼視野≤40%(或半徑≤25°)。
2.6.13雙耳聽力損失≥71dBHL。
2.6.14上、下頜骨部分缺損致牙齒缺失12枚以上。
2.6.15甲狀腺功能中度損害。
2.6.16甲狀旁腺功能中度損害。
2.6.17肺葉切除,並肺段或楔形切除。
2.6.18心臟瓣膜置換術後。
2.6.19心律失常安裝起搏器後。
2.6.20食道狹窄,僅能進半流食。
2.6.21肝切除1/2以上。
2.6.22胰切除1/2以上。
2.6.23未成年人或青年脾切除。
2.6.24腹壁組織缺損大於腹壁的1/4。
2.6.25尿道瘻不能修復。
2.6.26睪丸損傷後萎縮,血睪酮低於正常值。
2.6.27脊柱骨折畸形癒合,遺有頸部或胸腰部活動度完全喪失。
2.6.28雙手十指缺失70%以上或功能喪失80%以上。
2.6.29雙手掌缺失50%以上。
2.6.30一上肢在腕關節以上缺失。
2.6.31一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缺失。
2.6.32肩、肘、腕關節中二個以上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2.6.33髖、膝、踝關節中二個關節以上功能完全喪失。
2.6.34面板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的50%以上。
2.7七級殘疾
2.7.1輕度智力障礙。
2.7.2三肢癱(肌力4級)。
2.7.3單肢癱(肌力3級)。
2.7.4輕度非肢體癱運動障礙。
2.7.5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
2.7.6一側面神經完全性麻痺。
2.7.7中度尿崩症。
2.7.8面部瘢痕形成30cm2以上,明顯影響容貌。
2.7.9面部輕度毀容。
2.7.10唇缺損累計長度大於上唇或下唇長度。
2.7.11外鼻部缺損2/3以上或嚴重畸形。
2.7.12一眼球缺失,或一眼球萎縮具有手術摘除適應徵。
2.7.13雙眼低視力1級。
2.7.14雙眼視野≤48%(或半徑≤30°)。
2.7.15雙側耳廓缺失或極重度畸形。
2.7.16雙耳損傷,一耳聽力損失≥71dBHL,另一耳聽力損失≥56dBHL。
2.7.17舌體缺失1/2以上。
2.7.18雙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Ⅲ度。
2.7.19器質性失音。
2.7.20侷限性膿胸行部分胸廓成形術。
2.7.21一肺葉切除。
2.7.22肺功能輕度損傷。
2.7.23食管重建術後並返流食管炎。
2.7.24肝切除1/3以上。
2.7.25輕度肝功能損害。
2.7.26胰切除1/3以上。
2.7.27小腸(包括回盲部)切除1/2以上。
2.7.28結腸大部分切除。
2.7.29腎功能不全代償期。
2.7.30一側腎切除。
2.7.31腎損傷性高血壓。
2.7.32輸尿管損傷行代替術或改道術。
2.7.33膀胱大部分切除術。
2.7.34女性雙側乳房缺失或嚴重畸形。
2.7.35子宮全切除或次全切除。
2.7.36陰道瘢痕狹窄(不能透過兩橫指)。
2.7.37骨盆環骨折畸形癒合,遺有雙下肢相對長度相差8cm以上。
2.7.38雙手十指缺失50%以上或功能喪失60%以上。
2.7.39雙手掌缺失30%以上。
2.7.40肩、肘腕關節中之一關節功能完全喪失。2.7.41股骨、脛骨幹骨折遺有畸形,成角>40°或旋轉>40°。
2.7.42下肢骨折,遺有8cm以上短縮畸形。
2.7.43髖、膝、踝關節中一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2.7.44雙足十趾缺失75%以上或十趾功能完全喪失。
2.7.45一足蹠跗關節以上缺失。
2.7.46面板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40以上。
2.8八級殘疾
2.8.1輕度器質性精神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明顯受限。
2.8.2截癱或偏癱(肌力4級)。
2.8.3動眼神經完全性麻痺。
2.8.4雙側面神經不完全性麻痺。
2.8.5面部瘢痕20cm2以上,影響容貌。
2.8.6面部大量細小斑痕或色素明顯改變50%以上,影響容貌。
2.8.7鼻尖及一側鼻翼缺失或畸形,影響容貌。
2.8.8一眼盲目4級,或視野半徑≤5°。
2.8.9雙眼瞼下垂遮蓋全部瞳孔。
2.8.10雙眼視野≤64%(或半徑≤40°)。
2.8.11雙眼偏盲。
2.8.12雙側耳廓缺失或重度畸形70%以上。
2.8.13一耳聽力損失≥91dBHL,或雙耳聽力損失≥56dBHL。
2.8.14雙側顳下頜關節損傷,張口困難Ⅱ度。
2.8.15牙齒脫落14枚以上。
2.8.16甲狀腺功能輕度損害。
2.8.17甲狀旁腺功能輕度損害。
2.8.18肺段切除。
2.8.19心功能Ⅱ級。
2.8.20器質性心律失常。
2.8.2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2.8.22食管重建術。
2.8.23胃大部分切除。
2.8.24小腸切除1/3以上,保留回盲部。
2.8.25膽道損傷,膽腸吻合。
2.8.26胰切除1/3以下。
2.8.27脾摘除(成年人)。
2.8.28結腸切除1/2以上。
2.8.29直腸、肛門損傷,遺留永久性乙狀結腸造瘻。
2.8.30尿道狹窄需定期擴張。
2.8.31一側腎上腺缺失。
2.8.32雙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2.8.33陰徑頭完全缺失。
2.8.34女性雙側乳房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2.8.35雙側輸卵管缺損不能修復。
2.8.36脊柱兩個椎體以上壓縮性骨折,均大於12者。
2.8.37脊柱骨折、脫位經手術治療,遺有功能障礙。
2.8.38骨盆環、髖臼骨折畸形癒合導致雙下肢相對長度相差6cm以上。
2.8.39雙手十指缺失25%以上或功能喪失40%以上。
2.8.40雙手掌缺失20%以上。
2.8.41肩、肘、腕關節中一關節功能喪失75%以上。
2.8.42股骨、脛骨幹骨折遺有骨折,成角>30°或旋轉>30°。
2.8.43一下肢骨折,遺有6cm以上短縮畸形。
2.8.44髖、膝、踝關節中一關節功能喪失75%以上。
2.8.45一長骨骨折後骨折不癒合。
2.8.46一長骨骨折後併發慢性骨髓炎不愈。
2.8.47股骨頭缺血壞死。
2.8.48四肢大關節中一關節行人工關節置換術,遺留功能障礙。
2.8.49雙足十趾缺失50%以上或功能喪失75%以上。
2.8.50雙側足弓結構破壞。
2.8.51面板損傷導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30%以上。
2.9九級殘疾
2.9.1單肢癱(肌力4級)。
2.9.2顱蓋骨缺損25cm2以上。
2.9.3輕度外傷性癲癇。
2.9.4腦組織疻發切除術。
2.9.5顱內異物經手術治療。
2.9.6滑車神經、三叉神經、外展神經麻痺。
2.9.7輕度尿崩症。
2.9.8瘢痕性禿以達頭皮面積50%以上。
2.9.9面部瘢痕15cm2以上,影響容貌。
2.9.10面部細小斑痕或色素明顯改變25%以上,影響容貌。
2.9.11雙側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2.9.12一側鼻翼缺失或嚴重畸形。
2.9.13上唇或下唇缺損1/3以上,或上、下唇缺損累計超過上唇的1/2以上。
2.9.14一眼低視力2級。
2.9.15一側眼瞼下垂遮蓋全部瞳孔。
2.9.16雙眼瞼部分遮蓋瞳孔或畸形,影響容貌或功能。
2.9.17複視伴一眼位偏斜20以上,或眼球內陷5mm以上。
2.9.18外傷性青光眼術後高眼壓。
2.9.19一耳缺失或畸形80%以上,或雙側耳廓缺失或畸形40%以上。
2.9.20一耳聽力損失≥71dBHL,或雙耳聽力損失≥41dBHL。
2.9.21牙齒脫落7枚以上。
2.9.22舌體缺失13以上。
2.9.23器質性聲音嘶啞。
2.9.24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50%以上。
2.9.25支氣管成形術。
2.9.265根以上肋骨骨折。
2.9.27呼吸困難Ⅱ級。
2.9.28心臟、大血管修補術。
2.9.29心臟異物經手術治療。
2.9.30食道部分切除術後不影響進食。
2.9.31胃部分切除。
2.9.32肝切除13以上。
2.9.33膽道修補術。
2.9.34膽囊切除。
2.9.35胰修補術。
2.9.36脾臟部分切除。
2.9.37小腸切除小於13。
2.9.38腹壁缺損10cm2以上。
2.9.39輕度肛門失禁。
2.9.40一側腎部分切除。
2.9.41輸尿管修補術。
2.9.42膀胱部分切除。
2.9.43尿道修補術。
2.9.44一側睪丸切除。
2.9.45女性一側乳房缺失或嚴重畸形。
2.9.46一側輸卵管切除,或一側卵巢切除。
2.9.47陰道成形術。
2.9.48脊柱骨折、脫位經手術治療。
2.9.49頸椎骨折、脫位,遺有頸椎失穩,X線片示椎體水平位移>3.5mm、角度位移>11°。
2.9.50腰椎骨折、脫位,遺有腰椎失穩,X線片示椎體水平位移>3mm、角度位移>10°,或第五腰椎與骶椎發生水平位移>4mm、角度位移>12°。
2.9.51椎體壓縮性骨折,前緣高度壓縮23以上。
2.9.52骨盆環、髖臼骨折,遺有兩下肢相對長度相差4cm以上。
2.9.53骨盆骨折、脫位,遺有恥骨聯合分離合並骶髂關節脫位。
2.9.54雙手指缺失10%或功能喪失20%以上。
2.9.55雙手掌缺失10%以上。
2.9.56上肢骨折,遺有6cm以上短縮畸形。
2.9.57肩、肘、腕關節中一關節功能喪失50%以上。
2.9.58前臂旋轉功能喪失75%以上。
2.9.59股骨、脛骨幹骨折遺有畸形,成角>20°或旋轉>20°。
2.9.60下肢骨折,遺有4cm以上短縮畸形。
2.9.61一側膝關節交叉韌帶斷裂,遺有膝關節不穩。
2.9.62髖、膝、踝關節中之一關節功能喪失50%以上。
2.9.63四肢大關節創傷性關節炎。
2.9.64四肢大關節人工關節置換術後。
2.9.65雙足十趾缺失25%或功能喪失50%以上。
2.9.66一側足弓結構破壞。
2.9.67面板損傷導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20%以上。
2.10十級殘疾
2.10.1邊緣智慧狀態。
2.10.2人格改變。
2.10.3顱骨缺失6cm2以上。
2.10.4顱腦損傷經開顱手術治療(單純減壓術除外)。
2.10.5腦脊液漏修補術後。
2.10.6雙側前庭功能障礙。
2.10.7顱內異物。
2.10.8頭皮損傷瘢痕形成或無毛髮,面積達40cm2以上。
2.10.9面部瘢痕6cm2以上,或面部條索狀瘢痕10cm以上。
2.10.10面部細小斑痕或色素明顯改變10cm2以上。
2.10.11一側面神經不完全性麻痺。
2.10.12一側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2.10.13鼻尖缺損(或畸形),最長徑線1cm以上,影響容貌。
2.10.14唇部分缺損顯露2牙寬度,12牙冠以上。
2.10.15面顱骨部分缺失或粉碎性骨折畸形癒合,影響容貌。
2.10.16一眼低視力1級,或視野半徑≤20°。
2.10.17一側上瞼下垂遮蓋部分瞳孔。
2.10.18一側眼瞼畸形,影響容貌及功能。
2.10.19雙眼同向性象限性偏盲。
2.10.20外傷性複視伴眼球運動受限或內陷2mm以上,或外傷性斜視15°以上。
2.10.21一眼角膜移植術,或外傷後無虹膜,或睫狀體脫離術後低眼壓。
2.10.22一眼外傷性白內障,須手術治療。
2.10.23外傷性青光眼,需藥物維持治療。
2.10.24淚器損傷手術無法改善溢淚。
2.10.25一耳缺失(或畸形)10%以上,或雙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以上。
2.10.26一耳聽力損失≥56dBHL。
2.10.27顳下頜關節損失,張口困難Ⅰ級。
2.10.28牙齒脫落4枚以上。
2.10.29頸部損傷致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25%以上。
2.10.302根以上肋骨骨折,畸形癒合。
2.10.312肋以上缺失。
2.10.32胸導管損傷。
2.10.33肺修補術或異物經手術治療。
2.10.34膈肌修補術。
2.10.35食道、胃、腸修補術。
2.10.36肝、脾修補術。
2.10.37腎修補術。
2.10.38輕度排尿障礙。
2.10.39膀胱修補術。
2.10.40一側輸精管缺失不能修復。
2.10.41女性一側乳房部分缺失。
2.10.42子宮、卵巢、輸卵管修補術。
2.10.43樞椎齒突骨折。
2.10.44頸椎骨折後遺有後縱韌帶骨化。
2.10.45脊椎壓縮性骨折,前緣高度壓縮12以上。
2.10.46椎體骨折(壓縮性、撕脫性骨折除外)。
2.10.47骨盆骨折畸形癒合。
2.10.48雙手十指缺失5%或功能喪失5%以上。
2.10.49一手掌缺失5%以上。
2.10.50上肢骨折,遺有2cm以上短縮畸形。
2.10.51肩、肘、腕關節中一關節功能喪失25%以上。
2.10.52前臂旋轉功能喪失50%以上。
2.10.53股骨、脛骨幹骨折,遺有畸形成角>10°或旋轉>10°。
2.10.54下肢骨折遺有短縮畸形。
2.10.55一側髕骨切除。
2.10.56一側半月板切除。
2.10.57一側膝關節附韌帶完全斷裂。
2.10.58膝關節內或外翻畸形>10°,或反屈畸形。
2.10.59未成年人長骨骨骺骨折。
2.10.60髖、膝、踝關節中一關節功能喪失25%以上。
2.10.61雙足十趾缺失10%或功能喪失25%以上。
2.10.62體內大量異物存留。
2.10.63面板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5%以上。
3、附則
3.1本標準所指幼女是指年齡為滿14週歲的女性自然人,未成年人是指實足年齡未滿18週歲自然人,青年人是指年齡範圍在18—35週歲自然人,成年人是指實足年齡在35週歲以上自然人。
3.2本標準所說的“以上”、“超過”、“以下”,均含本數.
附錄A(規範性附錄)
A.1一級殘疾的劃分依據
(1)組織球杆確實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
(2)存在特殊醫療依賴
(3)意識喪失
(4)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一級護理依賴。
(5)社會交往能力完全喪失。
A.2二級殘疾的劃分依據
(1)組織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
(2)存在特殊醫療依賴。
(3)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二級以上護理依賴。
(4)各種活動嚴重受限,僅限於床上或椅子上活動。
(5)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A.3三級殘疾的劃分依據
(3)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三級以上護理依賴。
(4)各種活動嚴重受限,僅限於室內的活動。
(5)社會交往困難。
A.4四級殘疾的劃分依據
(1)組織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重度功能障礙或併發症。
(3)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4)各種活動嚴重受限,僅限於居住範圍內的活動。
(5)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A.5五級殘疾的劃分依據
(1)組織器官大部分缺損或明顯畸形,又中度功能障礙或併發症。
(2)存在一般醫療依賴
(3)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幫助。
(4)各種活動中度受限,僅限於就近的活動。
(5)社會交往貧乏。
A.6六級殘疾的劃分依據
(1)組織器官大部分缺損或明顯殘疾,有中度功能障礙或併發症。
(2)存在一般醫療依賴。
(3)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
(4)各種活動中度受限,活動能力降低。
(5)社會交往狹窄。
A.7七級殘疾的劃分依據
(1)組織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礙或併發症。
(3)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4)各種活動中度受限,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5)社會交往能力降低。
A.8八級殘疾的劃分依據
(1)組織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輕度功能障礙。
(2)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中度受限。
(3)各種活動輕度受限,遠距離活動受限。
(4)社會交往受約束。
A.9九級殘疾的劃分依據
(1)組織活動缺損或畸形,輕度功能障礙。
人身傷殘鑑定標準依據《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鑑定標準(試行)》該標準依據裡面對人身傷殘等級也分為十級,各個級別都有做非常詳細的分類說明:
依據被鑑定人治療後遺留的組織器官損害及功能障礙,工作學習、日常生活和社會交往能力喪失的程度,參照醫療和護理依賴的狀況,將殘疾分為十級,最重為一級,最輕為十級。
分則
1一級殘疾
1.1級重度智力障礙。
1.2極重度器質性精神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1.3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2級以下)。
1.4三肢癱(肌力1級)。
1.5重度非肢體癱運動障礙。
1.6植物性生存狀態。
1.7遷延性昏迷狀態。
1.8呼吸困難Ⅳ級。
1.9心功能Ⅳ級,或心功能Ⅲ級伴嚴重器質性心律失常。
1.10心臟移植術後。
1.11肝切除後原位肝移植。
1.12小腸切除90%以上。
1.13雙腎切除或孤腎切除,用透析維持,或同種異體腎移植術後腎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1.14三肢(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15面板損傷導致瘢痕形成,達全身體表面積的90%以上。
2.2二級殘疾
2.2.1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2級)。
2.2.2三肢癱(肌力2級)。
2.2.3截癱或偏癱(肌力1級)。
2.2.4截癱(肌力2級)伴二便失禁。
2.2.5面部瘢痕90%以上,嚴重影響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礙。
2.2.6雙眼球缺失。
2.2.7雙眼盲目5級。
2.2.8一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5級。
2.2.9雙側上頜骨或下頜骨完全性缺損。
2.2.10一側上頜骨及對側下完全性缺損。
2.2.11一側全肺切除並胸廓成形術,伴呼吸困難Ⅲ級。
2.2.12肺功能重度損傷。
2.2.13心功能Ⅲ級伴器質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Ⅱ級伴嚴重器質性心律失常。
2.2.14重度肝功能損害。
2.2.15肝外傷後發生門脈高壓三聯症或Budd-Chiari綜合徵。
2.2.16孤腎部分切除後,腎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7一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另一腎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8腎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9四肢大關節中(如肩、髖、膝、肘、腕、踝)四個以上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2.2.20二肢(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2.3三級殘疾
2.3.1重度智力障礙。
2.3.2重度器質性精神障礙,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2.3.3三肢癱或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3級)。
2.3.4截癱、偏癱(肌力2級)。
2.3.5完全性感覺性或混合性失語。
2.3.6面部瘢痕80%以上,嚴重影響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礙。
2.3.7面部重度毀容。
2.3.8雙眼盲目4級。
2.3.9一眼缺失或盲目5級,伴另一眼盲目3級。
2.3.10雙眼視野≤8%(或半徑≤5°)。
2.3.11一側上頜骨完全性缺損或一側下頜骨完全性缺損。
2.3.12咽喉損傷致呼吸困難依賴氣管套管或造口。
2.3.13氣管損傷致呼吸困難依賴氣管套管或造口。
2.3.14一側全肺切除並胸廓成形術。
2.3.15心功能Ⅲ級。
2.3.16食管閉鎖或切除後,攝食依賴胃造瘻者。
2.3.17小腸切除3、4以上,未施行逆蠕動吻合術。
2.3.18肝切除3、4以上。
2.3.19胰腺全切除。
2.3.20一側腎切除,另一側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2.3.21雙上肢在腕關節以上缺失,或雙上肢在肘關節以上功能完全喪失。
2.3.22雙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缺失,或雙下肢在膝關節以上功能完全喪失。
2.3.2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或二肢功能完全喪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
2.3.24面板損傷導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的80%以上。
2.4四肢殘疾
2.4.1三肢癱或四肢癱(二肢肌力3級)。
2.4.2截癱、偏癱(肌力3級)。
2.4.3中度非肢體癱運動障礙。
2.4.4重度外傷性癲癇。
2.4.5面部瘢痕60%以上,明顯影響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礙。
2.4.6雙眼盲目3級。
2.4.7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級,另一眼低視力2級或視野≤24%(或半徑≤15°)。
2.4.8雙眼視野≤16%(或半徑≤10°)。
2.4.9雙耳聽力損失≥91dBHL。
2.4.10一側上頜骨缺損1/2以上。
2.4.11下頜骨缺損達6釐米以上。
2.4.12雙側顳下頜關節強直,不能張口。
2.4.13甲狀腺功能重度損害。
2.4.14甲狀旁腺功能重度損害。
2.4.15一側全肺切除。
2.4.16一側胸廓成形術(切除6根肋骨以上)。
2.4.17雙側肺葉切除。
2.4.18心功能Ⅱ級伴器質性心律失常。
2.4.19小腸切除3/4,施行逆蠕動吻合術。
2.4.20全結腸、直腸、肛門切除迴腸造瘻。
2.4.21肝臟切除23以上。
2.4.22胰腺次全切除,胰島素依賴。
2.4.23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2.4.24膀胱全切除。
2.4.25雙側腎上腺缺失。
2.4.26陰莖和雙側睪丸全部缺失。
2.4.27未成年人雙側睪丸缺失、萎縮,完全喪失功能。
2.4.28幼女雙側卵巢缺失或萎縮,完全喪失功能。
2.4.29幼女會陰、陰道嚴重損傷致瘢痕攣縮、畸形,手術難以修復。
2.4.30雙手十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2.4.31雙手掌缺失90%以上。
2.4.32面板損傷導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的70%以上。
2.5五級殘疾
2.5.1中度智力障礙。
2.5.2單肢癱(肌力1級)。
2.5.3完全性運動性失語。
2.5.4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
2.5.5雙側面神經完全麻痺。
2.5.6重度尿崩症。
2.5.7面部瘢痕40%以上,明顯影響容貌。
2.5.8面部中度毀容。
2.5.9雙眼低視力2級。
2.5.10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級,伴另一眼低視力1級。
2.5.11雙眼視野≤32%(或半徑≤20°)。
2.5.12雙耳聽力損失≥81dBHL。
2.5.13兩肺葉切除術。
2.5.14肺葉切除後並胸廓畸形,伴呼吸困難Ⅱ級。
2.5.15呼吸困難Ⅲ級。
2.5.16肺功能中度損傷。
2.5.17嚴重器質性心律失常。
2.5.18食管狹窄,僅能進流食。
2.5.19全胃切除。
2.5.20小腸切除2/3(包括回盲部)。
2.5.21重度肛門失禁。
2.5.22中度肝功能損害。
2.5.23一側腎切除,另一側腎功能不全代償期。
2.5.24同種異體腎移植術後,腎功能基本正常。
2.5.25重度排尿障礙。
2.5.26永久性膀胱造瘻。
2.5.27神經源性膀胱殘餘尿≥50毫升。
2.5.28陰徑大部分缺失或嚴重畸形。
2.5.29雙側睪丸缺失、萎縮,完全喪失功能。
2.5.30雙側卵巢切除。
2.5.31外陰、陰道損傷致瘢痕攣縮、陰道閉鎖。
2.5.32環椎骨折脫位或樞椎齒突骨折,遺留脊髓壓迫症狀和體徵。
2.5.33雙手十指缺失90%以上。
2.5.34雙手掌缺失70%以上。
2.5.35一上肢在肘關節以上缺失。
2.5.36一下肢在膝關節以上缺失。
2.5.37雙足在蹠跗關節以上缺失。
2.5.38面板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的60%以上。
2.6六級殘疾
2.6.1中度器質性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導。
2.6.2四肢癱(肌力4級)。
2.6.3單肢癱(肌力2級)。
2.6.4不完全性失語。
2.6.5中度外傷性癲癇。
2.6.6腦脊液漏不能修補。
2.6.7雙側前庭功能完全喪失,睜眼行走困難,不能並足行走。
2.6.8面部瘢痕20%以上,明顯影響容貌。
2.6.9面部大量細小斑痕或色素明顯改變75%以上,影響容貌。
2.6.10一眼低視力2級,伴另一眼低視力1級。
2.6.11一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上瞼下垂部分遮蓋瞳孔。
2.6.12雙眼視野≤40%(或半徑≤25°)。
2.6.13雙耳聽力損失≥71dBHL。
2.6.14上、下頜骨部分缺損致牙齒缺失12枚以上。
2.6.15甲狀腺功能中度損害。
2.6.16甲狀旁腺功能中度損害。
2.6.17肺葉切除,並肺段或楔形切除。
2.6.18心臟瓣膜置換術後。
2.6.19心律失常安裝起搏器後。
2.6.20食道狹窄,僅能進半流食。
2.6.21肝切除1/2以上。
2.6.22胰切除1/2以上。
2.6.23未成年人或青年脾切除。
2.6.24腹壁組織缺損大於腹壁的1/4。
2.6.25尿道瘻不能修復。
2.6.26睪丸損傷後萎縮,血睪酮低於正常值。
2.6.27脊柱骨折畸形癒合,遺有頸部或胸腰部活動度完全喪失。
2.6.28雙手十指缺失70%以上或功能喪失80%以上。
2.6.29雙手掌缺失50%以上。
2.6.30一上肢在腕關節以上缺失。
2.6.31一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缺失。
2.6.32肩、肘、腕關節中二個以上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2.6.33髖、膝、踝關節中二個關節以上功能完全喪失。
2.6.34面板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的50%以上。
2.7七級殘疾
2.7.1輕度智力障礙。
2.7.2三肢癱(肌力4級)。
2.7.3單肢癱(肌力3級)。
2.7.4輕度非肢體癱運動障礙。
2.7.5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
2.7.6一側面神經完全性麻痺。
2.7.7中度尿崩症。
2.7.8面部瘢痕形成30cm2以上,明顯影響容貌。
2.7.9面部輕度毀容。
2.7.10唇缺損累計長度大於上唇或下唇長度。
2.7.11外鼻部缺損2/3以上或嚴重畸形。
2.7.12一眼球缺失,或一眼球萎縮具有手術摘除適應徵。
2.7.13雙眼低視力1級。
2.7.14雙眼視野≤48%(或半徑≤30°)。
2.7.15雙側耳廓缺失或極重度畸形。
2.7.16雙耳損傷,一耳聽力損失≥71dBHL,另一耳聽力損失≥56dBHL。
2.7.17舌體缺失1/2以上。
2.7.18雙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Ⅲ度。
2.7.19器質性失音。
2.7.20侷限性膿胸行部分胸廓成形術。
2.7.21一肺葉切除。
2.7.22肺功能輕度損傷。
2.7.23食管重建術後並返流食管炎。
2.7.24肝切除1/3以上。
2.7.25輕度肝功能損害。
2.7.26胰切除1/3以上。
2.7.27小腸(包括回盲部)切除1/2以上。
2.7.28結腸大部分切除。
2.7.29腎功能不全代償期。
2.7.30一側腎切除。
2.7.31腎損傷性高血壓。
2.7.32輸尿管損傷行代替術或改道術。
2.7.33膀胱大部分切除術。
2.7.34女性雙側乳房缺失或嚴重畸形。
2.7.35子宮全切除或次全切除。
2.7.36陰道瘢痕狹窄(不能透過兩橫指)。
2.7.37骨盆環骨折畸形癒合,遺有雙下肢相對長度相差8cm以上。
2.7.38雙手十指缺失50%以上或功能喪失60%以上。
2.7.39雙手掌缺失30%以上。
2.7.40肩、肘腕關節中之一關節功能完全喪失。2.7.41股骨、脛骨幹骨折遺有畸形,成角>40°或旋轉>40°。
2.7.42下肢骨折,遺有8cm以上短縮畸形。
2.7.43髖、膝、踝關節中一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2.7.44雙足十趾缺失75%以上或十趾功能完全喪失。
2.7.45一足蹠跗關節以上缺失。
2.7.46面板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40以上。
2.8八級殘疾
2.8.1輕度器質性精神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明顯受限。
2.8.2截癱或偏癱(肌力4級)。
2.8.3動眼神經完全性麻痺。
2.8.4雙側面神經不完全性麻痺。
2.8.5面部瘢痕20cm2以上,影響容貌。
2.8.6面部大量細小斑痕或色素明顯改變50%以上,影響容貌。
2.8.7鼻尖及一側鼻翼缺失或畸形,影響容貌。
2.8.8一眼盲目4級,或視野半徑≤5°。
2.8.9雙眼瞼下垂遮蓋全部瞳孔。
2.8.10雙眼視野≤64%(或半徑≤40°)。
2.8.11雙眼偏盲。
2.8.12雙側耳廓缺失或重度畸形70%以上。
2.8.13一耳聽力損失≥91dBHL,或雙耳聽力損失≥56dBHL。
2.8.14雙側顳下頜關節損傷,張口困難Ⅱ度。
2.8.15牙齒脫落14枚以上。
2.8.16甲狀腺功能輕度損害。
2.8.17甲狀旁腺功能輕度損害。
2.8.18肺段切除。
2.8.19心功能Ⅱ級。
2.8.20器質性心律失常。
2.8.2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2.8.22食管重建術。
2.8.23胃大部分切除。
2.8.24小腸切除1/3以上,保留回盲部。
2.8.25膽道損傷,膽腸吻合。
2.8.26胰切除1/3以下。
2.8.27脾摘除(成年人)。
2.8.28結腸切除1/2以上。
2.8.29直腸、肛門損傷,遺留永久性乙狀結腸造瘻。
2.8.30尿道狹窄需定期擴張。
2.8.31一側腎上腺缺失。
2.8.32雙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2.8.33陰徑頭完全缺失。
2.8.34女性雙側乳房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2.8.35雙側輸卵管缺損不能修復。
2.8.36脊柱兩個椎體以上壓縮性骨折,均大於12者。
2.8.37脊柱骨折、脫位經手術治療,遺有功能障礙。
2.8.38骨盆環、髖臼骨折畸形癒合導致雙下肢相對長度相差6cm以上。
2.8.39雙手十指缺失25%以上或功能喪失40%以上。
2.8.40雙手掌缺失20%以上。
2.8.41肩、肘、腕關節中一關節功能喪失75%以上。
2.8.42股骨、脛骨幹骨折遺有骨折,成角>30°或旋轉>30°。
2.8.43一下肢骨折,遺有6cm以上短縮畸形。
2.8.44髖、膝、踝關節中一關節功能喪失75%以上。
2.8.45一長骨骨折後骨折不癒合。
2.8.46一長骨骨折後併發慢性骨髓炎不愈。
2.8.47股骨頭缺血壞死。
2.8.48四肢大關節中一關節行人工關節置換術,遺留功能障礙。
2.8.49雙足十趾缺失50%以上或功能喪失75%以上。
2.8.50雙側足弓結構破壞。
2.8.51面板損傷導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30%以上。
2.9九級殘疾
2.9.1單肢癱(肌力4級)。
2.9.2顱蓋骨缺損25cm2以上。
2.9.3輕度外傷性癲癇。
2.9.4腦組織疻發切除術。
2.9.5顱內異物經手術治療。
2.9.6滑車神經、三叉神經、外展神經麻痺。
2.9.7輕度尿崩症。
2.9.8瘢痕性禿以達頭皮面積50%以上。
2.9.9面部瘢痕15cm2以上,影響容貌。
2.9.10面部細小斑痕或色素明顯改變25%以上,影響容貌。
2.9.11雙側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2.9.12一側鼻翼缺失或嚴重畸形。
2.9.13上唇或下唇缺損1/3以上,或上、下唇缺損累計超過上唇的1/2以上。
2.9.14一眼低視力2級。
2.9.15一側眼瞼下垂遮蓋全部瞳孔。
2.9.16雙眼瞼部分遮蓋瞳孔或畸形,影響容貌或功能。
2.9.17複視伴一眼位偏斜20以上,或眼球內陷5mm以上。
2.9.18外傷性青光眼術後高眼壓。
2.9.19一耳缺失或畸形80%以上,或雙側耳廓缺失或畸形40%以上。
2.9.20一耳聽力損失≥71dBHL,或雙耳聽力損失≥41dBHL。
2.9.21牙齒脫落7枚以上。
2.9.22舌體缺失13以上。
2.9.23器質性聲音嘶啞。
2.9.24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50%以上。
2.9.25支氣管成形術。
2.9.265根以上肋骨骨折。
2.9.27呼吸困難Ⅱ級。
2.9.28心臟、大血管修補術。
2.9.29心臟異物經手術治療。
2.9.30食道部分切除術後不影響進食。
2.9.31胃部分切除。
2.9.32肝切除13以上。
2.9.33膽道修補術。
2.9.34膽囊切除。
2.9.35胰修補術。
2.9.36脾臟部分切除。
2.9.37小腸切除小於13。
2.9.38腹壁缺損10cm2以上。
2.9.39輕度肛門失禁。
2.9.40一側腎部分切除。
2.9.41輸尿管修補術。
2.9.42膀胱部分切除。
2.9.43尿道修補術。
2.9.44一側睪丸切除。
2.9.45女性一側乳房缺失或嚴重畸形。
2.9.46一側輸卵管切除,或一側卵巢切除。
2.9.47陰道成形術。
2.9.48脊柱骨折、脫位經手術治療。
2.9.49頸椎骨折、脫位,遺有頸椎失穩,X線片示椎體水平位移>3.5mm、角度位移>11°。
2.9.50腰椎骨折、脫位,遺有腰椎失穩,X線片示椎體水平位移>3mm、角度位移>10°,或第五腰椎與骶椎發生水平位移>4mm、角度位移>12°。
2.9.51椎體壓縮性骨折,前緣高度壓縮23以上。
2.9.52骨盆環、髖臼骨折,遺有兩下肢相對長度相差4cm以上。
2.9.53骨盆骨折、脫位,遺有恥骨聯合分離合並骶髂關節脫位。
2.9.54雙手指缺失10%或功能喪失20%以上。
2.9.55雙手掌缺失10%以上。
2.9.56上肢骨折,遺有6cm以上短縮畸形。
2.9.57肩、肘、腕關節中一關節功能喪失50%以上。
2.9.58前臂旋轉功能喪失75%以上。
2.9.59股骨、脛骨幹骨折遺有畸形,成角>20°或旋轉>20°。
2.9.60下肢骨折,遺有4cm以上短縮畸形。
2.9.61一側膝關節交叉韌帶斷裂,遺有膝關節不穩。
2.9.62髖、膝、踝關節中之一關節功能喪失50%以上。
2.9.63四肢大關節創傷性關節炎。
2.9.64四肢大關節人工關節置換術後。
2.9.65雙足十趾缺失25%或功能喪失50%以上。
2.9.66一側足弓結構破壞。
2.9.67面板損傷導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20%以上。
2.10十級殘疾
2.10.1邊緣智慧狀態。
2.10.2人格改變。
2.10.3顱骨缺失6cm2以上。
2.10.4顱腦損傷經開顱手術治療(單純減壓術除外)。
2.10.5腦脊液漏修補術後。
2.10.6雙側前庭功能障礙。
2.10.7顱內異物。
2.10.8頭皮損傷瘢痕形成或無毛髮,面積達40cm2以上。
2.10.9面部瘢痕6cm2以上,或面部條索狀瘢痕10cm以上。
2.10.10面部細小斑痕或色素明顯改變10cm2以上。
2.10.11一側面神經不完全性麻痺。
2.10.12一側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2.10.13鼻尖缺損(或畸形),最長徑線1cm以上,影響容貌。
2.10.14唇部分缺損顯露2牙寬度,12牙冠以上。
2.10.15面顱骨部分缺失或粉碎性骨折畸形癒合,影響容貌。
2.10.16一眼低視力1級,或視野半徑≤20°。
2.10.17一側上瞼下垂遮蓋部分瞳孔。
2.10.18一側眼瞼畸形,影響容貌及功能。
2.10.19雙眼同向性象限性偏盲。
2.10.20外傷性複視伴眼球運動受限或內陷2mm以上,或外傷性斜視15°以上。
2.10.21一眼角膜移植術,或外傷後無虹膜,或睫狀體脫離術後低眼壓。
2.10.22一眼外傷性白內障,須手術治療。
2.10.23外傷性青光眼,需藥物維持治療。
2.10.24淚器損傷手術無法改善溢淚。
2.10.25一耳缺失(或畸形)10%以上,或雙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以上。
2.10.26一耳聽力損失≥56dBHL。
2.10.27顳下頜關節損失,張口困難Ⅰ級。
2.10.28牙齒脫落4枚以上。
2.10.29頸部損傷致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25%以上。
2.10.302根以上肋骨骨折,畸形癒合。
2.10.312肋以上缺失。
2.10.32胸導管損傷。
2.10.33肺修補術或異物經手術治療。
2.10.34膈肌修補術。
2.10.35食道、胃、腸修補術。
2.10.36肝、脾修補術。
2.10.37腎修補術。
2.10.38輕度排尿障礙。
2.10.39膀胱修補術。
2.10.40一側輸精管缺失不能修復。
2.10.41女性一側乳房部分缺失。
2.10.42子宮、卵巢、輸卵管修補術。
2.10.43樞椎齒突骨折。
2.10.44頸椎骨折後遺有後縱韌帶骨化。
2.10.45脊椎壓縮性骨折,前緣高度壓縮12以上。
2.10.46椎體骨折(壓縮性、撕脫性骨折除外)。
2.10.47骨盆骨折畸形癒合。
2.10.48雙手十指缺失5%或功能喪失5%以上。
2.10.49一手掌缺失5%以上。
2.10.50上肢骨折,遺有2cm以上短縮畸形。
2.10.51肩、肘、腕關節中一關節功能喪失25%以上。
2.10.52前臂旋轉功能喪失50%以上。
2.10.53股骨、脛骨幹骨折,遺有畸形成角>10°或旋轉>10°。
2.10.54下肢骨折遺有短縮畸形。
2.10.55一側髕骨切除。
2.10.56一側半月板切除。
2.10.57一側膝關節附韌帶完全斷裂。
2.10.58膝關節內或外翻畸形>10°,或反屈畸形。
2.10.59未成年人長骨骨骺骨折。
2.10.60髖、膝、踝關節中一關節功能喪失25%以上。
2.10.61雙足十趾缺失10%或功能喪失25%以上。
2.10.62體內大量異物存留。
2.10.63面板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5%以上。
3、附則
3.1本標準所指幼女是指年齡為滿14週歲的女性自然人,未成年人是指實足年齡未滿18週歲自然人,青年人是指年齡範圍在18—35週歲自然人,成年人是指實足年齡在35週歲以上自然人。
3.2本標準所說的“以上”、“超過”、“以下”,均含本數.
附錄A(規範性附錄)
A.1一級殘疾的劃分依據
(1)組織球杆確實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
(2)存在特殊醫療依賴
(3)意識喪失
(4)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一級護理依賴。
(5)社會交往能力完全喪失。
A.2二級殘疾的劃分依據
(1)組織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
(2)存在特殊醫療依賴。
(3)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二級以上護理依賴。
(4)各種活動嚴重受限,僅限於床上或椅子上活動。
(5)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A.3三級殘疾的劃分依據
(1)組織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
(2)存在特殊醫療依賴
(3)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三級以上護理依賴。
(4)各種活動嚴重受限,僅限於室內的活動。
(5)社會交往困難。
A.4四級殘疾的劃分依據
(1)組織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重度功能障礙或併發症。
(2)存在特殊醫療依賴
(3)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4)各種活動嚴重受限,僅限於居住範圍內的活動。
(5)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A.5五級殘疾的劃分依據
(1)組織器官大部分缺損或明顯畸形,又中度功能障礙或併發症。
(2)存在一般醫療依賴
(3)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幫助。
(4)各種活動中度受限,僅限於就近的活動。
(5)社會交往貧乏。
A.6六級殘疾的劃分依據
(1)組織器官大部分缺損或明顯殘疾,有中度功能障礙或併發症。
(2)存在一般醫療依賴。
(3)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
(4)各種活動中度受限,活動能力降低。
(5)社會交往狹窄。
A.7七級殘疾的劃分依據
(1)組織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礙或併發症。
(2)存在一般醫療依賴。
(3)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4)各種活動中度受限,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5)社會交往能力降低。
A.8八級殘疾的劃分依據
(1)組織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輕度功能障礙。
(2)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中度受限。
(3)各種活動輕度受限,遠距離活動受限。
(4)社會交往受約束。
A.9九級殘疾的劃分依據
(1)組織活動缺損或畸形,輕度功能障礙。
(2)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中度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