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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法姐姐一枚

    簡單一句話概括就是:尋釁滋事罪就是無事生非、無端尋釁,打人取樂,追求刺激,或者爭強鬥勝,顯示威風,因而其侵害的物件通常是不特定的人;而故意傷害罪的行為人卻是因一定的事由或積怨而毆打他人,因而其侵害的物件一般是特定的人。

    具體區別如下:

    (1)、從案件發生場所看。隨意毆打他人一般發生在公共場所。而故意傷害行為人往往對於傷害場所精心選擇,有時為追求犯罪更易得手,會挑選人少、偏僻的場所。

    (2)、從被害物件的特定與否看。故意傷害的被害物件是特定的,尋釁滋事的被害物件一般是不特定的。從行為人與被害人的關係來看,故意傷害行為人與被害人一般存在糾紛或互有宿怨;尋釁滋事的侵犯物件往往是可以“置換”的,也就是不特定的。

    (3)、從行為人對傷害結果所持的態度看。隨意毆打他人致輕傷,行為人是基於逞強鬥狠、稱霸一方等目的,但對於致人傷害的後果,行為人則一般持放任的態度,為間接故意。而故意傷害的主觀故意內容,一般以直接故意為主。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所以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存在部分重疊,要在具體案件中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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